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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色情或性相關的法律定罪方面,台灣當前很多案例主要是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法源依據。這個法律在制定/通過時便是非常草率而排除多元意見的,其基本精神則隱含「性本惡」的前提假設,幾乎使得網路所有的情色討論和圖像呈現都成為有罪;在施行時則普遍的有過於寬泛、濫用、雙重標準、選擇性用法或「大刑備而不用」等嚴重缺失,使很多網路活動變成法律的「灰色地帶」,使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媒介者(網站)均人人自危,這已經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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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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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0年9月2日(六)晚間7-10時 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耕莘文教院4樓文化中心 主辦單位: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台灣性別人權協會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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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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