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英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兒童少年保護委員會 主任委員

 

從動物戀到非常光碟:言論自由在台灣的意義  2003.12.15  文化研究月報

【節錄】由台灣媒體實驗工作室製作的「非常報導」光碟在台灣引起了軒然大波。台北市政府對於光碟的查緝,更引起許多「專家學者」對於此查緝動作是否侵犯「言論自由」表現出嚴重的關心,其中兩位就是尤英夫律師和許文彬律師。

 

 

台灣教授協會2001年3-5月大事記

2001年夏季論壇通訊內3-5月大事記記載。台教會內部的媒體改造小組到媒體改造聯盟,多次會議尤英夫都參與其中

 

檢視網路新環境公聽會實錄

【節錄】輔大大傳系教授尤英夫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中有談到這個問題,網際網路主管機關新聞局在進行相關規管工作時,應與其他單位如法務部一起來處理。 第一點,從犯罪角度來看,網際網路上的犯罪問題很複雜。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犯罪的要件在各國是不同的。比方說,許多在台灣認定是色情的部分,在美國的法律條文中,可能並非如此認定。賭博在台灣屬於犯罪行為,但在美國拉斯維加斯的認定上,就不是犯罪行為。 針對上述犯罪認定困難的問題,應該要透過國際組織、國際條約來管理。 第二點,我建議將網路當做傳統的媒體。因為,能夠利用傳統媒體犯罪的方式,都可能在網路上發生。比方說,誹謗、違反著作權法、色情、詐欺、洩漏國家機密等都可能犯罪。範圍相當廣,增加執行的困難度。 此外,亦牽涉到言論自由的問題。有人認為,言論自由是至高無上的,不可侵犯,許多網路上的人卻認為,我在網路上發表任何言論,何必要受到限制?不過,言論自由是有範圍限制的,並不是漫無邊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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