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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人權」在九年一貫課程中列為「六大議題」之一,顯見其在課程制定者的心中,乃是現代國民應該具備的核心素養,甚至可以說是課程制定者心中的公民道德教育重心。因為舊課程中的「公民與道德」在新課程中消失了,取而代之的顯然是人權教育。
人權當然是現代社會公民教育的核心議題,但是人權教育如果只講自由、人權,而不講道德,似乎會面臨一些限制和難解的問題。例如各類人權(如工作權、受教權、財產權等等)在提倡者或主張者的心目中,往往都是以「絕對」權的形態出現,但各種權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劇烈衝突的可能性;即使是同一權利(如受教權)的不同主張者之間,相持不下的爭執畫面也屢見不鮮。
面對權利衝突的現象,常見的訴求解方有二:一是比誰的權「絕對」;另一是比誰「弱勢」。以比絕對的策略而論,舉例來說,一工廠如果排放「有毒」廢氣,且長期無法改善,可能遭受工廠附近居民的抗爭,當衝突無法妥協時,則該工廠附近居民免受毒害的「生命權」,就比該工廠員工生計所賴的「工作權」來得絕對,換句話說,工作權的主張便必須退讓,工廠應該關閉。只是這種比絕對的方式,並非無往不利。因為在許多衝突中,爭執雙方往往各自覺得自己的權較為絕對,最後弄得只有法院見,甚至申請大法官釋憲,但結果是否能夠客觀公正,恐怕法官本身也難以保證。
「比弱勢」的策略,在當代講究多元、平權的正義觀中,也常被用於衝突的解決或資源的分配。例如一般公民都有「參政權」或「受教權」,但若干個人或群體,因為各式各樣的因素而處於劣勢,無法在「表面」平等的規則上真正平等享有其「參政權」或「受教權」時,因此要求政府給予特別的保障、優待或自由。這種比弱勢的策略常見於「多數」和「少數」的分野上。換言之,少數群體往往自比為弱勢,而主張應受特別待遇或應得採取不同生活形式之權。這種權利衝突或資源分配的解決方式,也不是萬靈丹;因為「少數」並不等於「弱勢」,「弱勢」也不代表一切的通行證。舉例來說,吸毒者或是援交者,都可能宣稱自己屬於社會的少數群體,是弱勢,受到多數的欺壓和剝削,而不能過自己選擇的生命形式,自由和「權利」都受到侵犯,並且認為「正義」的社會應該停止這種壓迫,返還他們生活的「自主權」、「實驗權」、「探索權」或「創造權」。也許,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同意吸毒者或援交者是社會的弱勢,即使同意他們是社會上的弱勢,也不一定同意他們應該保有甚或提倡自己的生活形式。而這類不確定,正是在人權路上學步的我們,不斷要面臨的社會衝突引爆點。
而比弱勢和比絕對都(暫時)贏不了自己的「權」被承認的群體,除了明的抗爭之外,暗地裡仍是我方行我素的不在少數。站在教育的立場上,如果我們不支持某些「弱勢者」(如吸毒者、援交者)的「權利」主張,能如何呢?告訴他們,他們的行為是犯法的嗎?這只說明了他們「目前」無權那麼作,並未證明他們所作所為「不對」。當我們無法證明他們不對,而又禁止他們享有那些行為自由或權利時,只有逼他們轉入地下,並不能終止其行為!人權教育可以教會他們不僅僅懂得自己在法律上無權那樣,在行為上也不那般嗎?我認為如果不發掘道德本源,而純由「法權」的概念和自由的角度來思考,將做不到這點。不以道德為基柢的人權主張之間的衝突,勢必陷入赤裸的權利對決,而勝者也只能予人強權壓抑弱勢、灌輸主流價值的口實。
為了更進一步圓說前述斷言,我將以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在今(九十二)年四月間爆發的動物戀網路超連結事件為例,分析衝突的引爆點,並說明論「權」而不言「德」,既失焦亦無助衝突的解決。
貳、異類性「權」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持人何春蕤指出,他為了學術研究及回應社會對「浩瀚」性社會文化的「迫切知識需求」,設立了「性解放」網站,在網站上對「當代的性多元和性偏差現象」,進行資料及理論的整理,希望大眾透過此網站可以「建立對性的多樣面貌的基本認知」(何春蕤,2003c)。該網站收集的資料中,提供展示人獸性交圖片的網站連結,在網站連結存在三年多之後的今(九十二)年四月,善牧基金會和終止童妓協會等婦運團體,以連結網站所展示的圖片「太噁心」、「戕害兒童心靈」為由,向教育部提出檢舉。一時輿論譁然,大學網站提供人獸交網站連結是否合宜,成為多方關注的焦點。
何春蕤在自己的專業判斷和教學適任性受到強烈質疑的情形下,提出六點聲明(何春蕤,2003a)。在何的聲明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她不僅只是站在「容忍」的立場,支持人們該有動物戀的自由;從其提供所謂「完全獸交手冊」,認同人獸交是一種快樂的追尋、一種愛,並斥責對「動物戀的理念與實踐完全沒有興趣」的人「無知」來看,她顯然是「提倡」動物戀的正當性,並鼓勵大家去嘗試的。她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乃是「真正倡導人獸性平等的作法」,而檢舉、反對她的人,則是犯了「道德恐慌」、「閉鎖心態」和刻意對她「醜化抹黑」等等錯誤。她還指出,如果有人推動立法,要求政府禁絕動物戀的說法和做法,便是在「懲罰和自己不一樣的實踐」(何春蕤,2003c)。
何春蕤受到反對的理由,當然不只是她提倡了「不一樣」的實踐而已。她提倡的實踐引起大眾的噁心、義憤,才會遭致激烈譴責。這裡眾人對何的譴責是否得當,可從兩個來層次來看。首先,何有沒有「義務」不讓大眾覺得噁心?這顯然是沒有的。其次,何的「噁心」是否有害我們,或者我們所關心的人或物?這個免於傷害原則是多數自由主義的鼓倡者都接受的自由權底線。可是什麼叫「傷害」?為什麼人獸交圖片會造成傷害?傷害了誰?這些是第二層次的問題,較為複雜難解。
有些論者支持何的立場,但把辯護的焦點放在第一層次上,也就是說明我們無權因為別人讓我們覺得噁心,就打擊、壓制別人。到了第二層次上,卻含糊以對。例如,許佑生引據說明人獸交媾不僅古代神話有所描寫,即連二十世紀的美國,根據金賽博士的調查,與動物有性接觸的,男性之中有八﹪,女性則有三﹪。許又說,唯有對各種「奇形怪狀」的性行為「屏除個人的主觀好惡,才能表現專業的中立態度。」(許佑生,2003)許在這裡所說的「專業」指的是性學研究。
許顯然希望社會大眾把性學研究的專業中立態度過渡到日常生活態度之中,因為若不放棄好惡的價值判斷,許相信我們會陷入打壓異己的蠻橫行徑。他說中央大學動物戀網頁事件,顯示我們的社會似乎仍存在著「霸權的情慾地基」,無條件擁護「我類性行為」,而對「異類性行為」則非理性地趕盡殺絕,表現出毫無性權概念的文化來。
許佑生的基本立場是認為動物戀乃古往今來一直存在的現象,所以大家實在沒有必要表現出驚異的態度,更不應以己之好惡來壓迫某些人的「異類性權」。在論述中,許同時用到了比絕對和比弱勢的策略,忽略的是對錯判斷的道德問題。許儼然主張性活動無對錯可言,屬人自由主張及行動的範疇;換個角度說,他認為個人的性權比他人的好惡更絕對,凡是有文化的社會,就不應該以多數人的好惡為準,殺伐那些喜好異類性行為的少數、弱勢群體。
何春蕤在對抗群眾嫌惡態度這一層次上,論述取徑和許佑生沒有太大差異,也是以否定性偏好有對錯,來達到證明性問題的解決涉入價值觀,乃是一種霸權的反映以及漠視性是一種人權的不人道做法(何春蕤,2003c,2-3)。許佑生則更鮮明地指稱,色情與否之爭,充滿權力對決,「往往不是真理的爭辯」,並引Nadine
Strosse的說法,指出一般人常以己之興奮為情色,人之興奮為色情(許佑生,2003)。直言之,在的看法中,指責別人的性偏好為色情或噁心,根本是霸權心態作祟。他並對「操弄存廢大權的諸公」提出忠告,提醒他們討論色情問題時,心念那些性資源上的弱勢群體(如殘障及無力成家者),別「閹割」他們的「性權力」。
當性偏好在何、許等人的心中被確立為無道德上的對錯時,性權力在他們看來是一種他人無可過問的絕對權力,也就不足為奇了。只是性偏好無道德上的對錯嗎?當代自由主義的提倡者(如Ronald
Dworkin和John Rawls)雖然強調社會應該建立一套中立架構,以提供多元價值共存的基本條件,但同時也堅持自由或權利的使用應以不傷害他者為前提的道德底限。這裡所謂傷害有兩個可能向度,一是軀體的,一是尊嚴的。一個人的性偏好有沒有可能傷害他者的軀體或尊嚴呢?這種可能性無疑是存在的。動物戀的支持者如何面對這個層次的問題呢?
許多動物戀的支持者對於這個問題,避重就輕,含糊以對(參閱錢永祥,2003)。舉例而言,一位筆名「淫妲三代」的東海大學研究生說(淫妲三代,2003):我們生活在「施暴/受害者」之分辨標準崩解的「正義的曖昧」年代,在這個年代中,援交的大學生、網路上的自拍女王,並不是什麼受害者,也沒有人壓榨她們,她們要的不是保護,而是「不受檢警與婦女團體迫害」的行為自由,對她們來說,「救援/保護意識」顯得「荒唐可笑」,那些以為分辨標準存在的保護團體和「真理政權」,所表現的,不過是「撲殺曖昧」的狂熱威權主義。按照這種說法,成人如果以保護兒童之名禁止兒童動物戀或瀏覽動物戀網站,也是荒誕不經、食古不化的。關於兒童的部份,將留待下節討論。在這裡我想指出的是,動物戀的支持者完全忽視動物戀中的「動物」,只說「人」有動物戀的異類性權,不問動物是不是要這種異類性權。有自然選擇餘地的話,動物要的恐怕還是「同類」性權。換句話說,在動物戀中,動物完全是人的愛慾工具,受人操控的玩物。何春蕤認為(何春蕤,2003a,2),動物戀的活動,是「人獸平等」觀的踐行,此說顯然一廂情願。在動物戀中,動物是明白的受剝削者,「施暴/受害者」的區分至為明顯,並又沒有「淫妲三代」所說的曖昧餘地。
動物戀中的動物被工具化以及可能被虐待的事實,何春蕤(何春蕤,2003a)在六點聲明文中的反應是:比起人類大規模將動物豢養在惡劣生存環境,動物戀實在不算惡劣,只要對動物的生理有認識,時時反省,還是可以在動物戀中「善待」、「愛」動物,不一定會有粗暴的虐待或強制手法。的確如何春蕤所說,比起人類大規模關、殺、吃動物的事實,動物戀(即使是惡待動物)算是小巫見大巫。可是,「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也是我們該有的基本態度嗎?重點是,何春蕤似乎認為不惡待動物的動物戀是可能的,果真如此,不惡待動物的動物戀便不該被譴責或干涉。
何春蕤的考慮顯然停留在生理方面,而未計及尊嚴上和靈性上的問題。即使動物戀者非常了解動物的生理,而能避免對動物的生理傷害,仍不能否認動物戀是人為了己身的慾念,而誘引或強迫對方滿足自己的不尊嚴作為。也就是動物戀不能符合行為者雙方都具有自由意願的尊嚴律要求。動物戀的鼓倡者卡維波否定尊嚴律可以適用於動物。他認為(卡維波,2003b,3),要求動物在人獸性行為中行使契約論式同意權,是一種「範疇錯置」,因為動物根本沒有同意或不同意的可能。他說(卡維波,2003b,1):反對獸交者經常指出,獸交和誘姦甚或強姦兒童沒有太大差異,因為動物無法「同意」和人的性行為,「其實這個論證乃是出自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與謬誤」。所以卡氏不僅認為拿人際互動的規範(自由意願)來看待人獸關係是範疇失誤,也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自以為是。卡氏似乎並未慮及,因為自己「愛戀」的對方,沒有行使同意權的能力(如年幼無知者、智能不足者、精神疾病者或是動物),自己再怎麼渴望,也絕不哄誘對方進行自己覺得爽快的事,乃是對其尊嚴,以及己之尊嚴的一種崇敬。卡氏如果認為「同意」條件或尊嚴律的要求不適合動物,至少應該接受「順應自然」的準則。試想,有哪一隻「自然」的狗會捨狗而就人?動物也該有「選擇」性對象的「權利」吧(參見康寧馨,2003)!卡氏(卡維波,2003b,2)似乎覺察到動物戀的「不自然」,所以只能抱怨人們為什麼自相矛盾地主張:「哄狗進去狗籠子睡覺,是可以的,但是哄狗跟你上床睡覺,是不可以的。」這種脫罪之詞,不僅是「比爛心理」的投射和道德問題的逃避,更說明了談「權」而不談「德」的限制和問題何在。
參、保護權和保護主義
動物戀除了是對動物的生理或尊嚴的一種傷害,兒童如果模仿成人如此,會不會對其身心造成惡質影響?如果會,那麼父母反對何春蕤,便是合法行使保護兒童之權,而非殺伐異議者。然若動物戀對兒童並不造成傷害,而父母仍然以保護兒童之名反對動物戀,便是爛權的保護主義,是以保護之名,行禁錮兒童心靈及生命之實。
我想絕大多數了解這個事件,而又對何春蕤的作為表現出憤怒的人,都是真誠的。也就是真心以為提倡動物戀將對社會,特別是我們的下一代產生極惡質的影響和傷害,同時也有對動物的一種不忍之情。但在何春蕤的眼中,激烈反對她的人,似乎只有無知、閉塞而又好醜化他人一類。
何春蕤說(何春蕤,2003b),她不只一次被「熱切」地問到:「難道妳不擔心兒童看了這些色情圖片會受傷害嗎?」何春蕤認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根本問題,但指責反對她的人從未深究這個問題,「而總是想當然爾的用某些成人的階級道德品味來取代真實生活中兒童的理解…。」換句話說,不是大人覺得兒童會受傷害,兒童真的就會如此。何春蕤指出,那些成人們認定為會「受害的兒童」,其實是「想像的兒童」;因為連科學實證研究都不能證實色情圖片有害兒童,不做科學研究的大人們如何能肯定?不能肯定兒童會受色情圖片傷害,就禁止他們瀏覽,在何春蕤的看法中,是表現出大家長式的保護主義,也是「另一種傷害」(何春蕤,2003b,2)。何這裡所指的「另一種傷害」包括:「剝奪兒童和青少年自主成長的空間、篩選控制個人資訊的取得、弱化兒童和青少年的心靈、限制兒童和青少年的情慾發展等等。」
任何教育的過程中(包括何春蕤本身在大學裡開設的一切課程),施教者對受教者接收的資訊,都有一定程度的篩選或控制,這不僅是無可避免也是必要的。更明白的說,施教者為受教者選取最有益的並排除有害的學習材料,既是教育邏輯的必然,也是施教者不可怠忽的職責。因此父母親或成人作為兒童及青少年的教育者,篩選及控制其資料的取得,並不能說是一種傷害,更不是剝奪其自主成長的空間。鼓勵吸毒的影片如果被禁播,有誰會批評這是惡意篩選控制兒童資訊的取得,或影響其自主成長空間?所以關鍵不在篩選及控制兒童資料之取得,而在被篩選掉的資料為何?何春蕤顯然認為被法律或父母篩選掉的色情圖片(含其網站所連結之人獸交媾圖)是不該被篩選掉的,因為她覺得這些圖片有利兒童的情慾發展,也因此對其心靈的強化及自主成長是有益的。令人不解的是,情慾的發展一定得用色情圖片嗎?兒童和青少年如果在成年以前不接觸色情圖片,情慾發展就會不完整或不健全嗎?這兩個問題即使何春蕤召來其所信奉的科學實證研究,恐怕也難建立其所稱的「毫無疑義的因果定論」。相反的,何春蕤認為可以「發展」兒童情慾的色情圖片,能被證明為是有害的嗎?在得不到這個證明之前,何春蕤大概只會認定那些反對兒童觀看色情圖片的人,是犯了性恐慌症的否性主義者。
依據何春蕤的主張,只有科學實證研究才能判定色情圖片和動物戀的提倡是否對兒童有傷害。道德傷害似乎不在她的意識之中。如果她有道德傷害的意識,就不會拿科學研究無法確定動物戀有害兒童來作為圓說的藉口。動物戀的提倡對兒童會有道德傷害嗎?向兒童(不論有意或無意)提供敗德的材料必然會傷害他們嗎?提供人獸交媾圖片敗德嗎?動物戀敗德嗎?這些問題恐怕是何春蕤刻意迴避或未曾深思的。
前述問題中,「動物戀敗德嗎?」是最關鍵的一個。這個問題在前節中已稍有論述,本節將進一步探討,並說明其教育意含。前節指出,提倡動物戀形同提倡對動物的侵犯,也是提倡人作為一種沒有尊嚴的存在體。動物戀是對動物的侵犯,因為動物在自然狀態下,不會「選擇」或「同意」與人發生性行為。換句話說,動物戀中的性行為,完全是人一手操控的結果,只有人「戀」獸,沒有獸戀人,涉入其中的人,單方面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而把動物徹底的工具化。所以動物戀雖不一定有對動物身體造成傷害的虐待行為,卻必然包含對動物的身體及尊嚴的侵犯。
如前節所述,動物戀的支持者卡維波認為,動物根本沒有同意或選擇能力,因此以動物的同意作為動物戀的前提,顯然頭腦不清。可是我們可不可以和缺乏同意能力的幼童發展「戀童關係」呢?卡維波(卡維波,2003b,4)說,戀童不行,戀獸可以,因為「兒童終究會具有同意的能力;但動物則不然」。這是擺明了欺負動物的低能。腦死的植物人(或死人)無法行使同意權,但如果有人的癖好特殊,「愛戀」上某個植物人或死人,可以因為自己情慾高漲,就和心儀的植物人(或死人)親熱起來嗎?如果這是不行的,為何可以如此對待動物?這不是欺負動物,侮辱弱小嗎?總結地說,向兒童宣揚動物戀,就是在鼓勵兒童侵犯、欺負動物。這若不是敗德,是什麼?這若不是傷害,什麼才叫傷害?
更明白的說,動物戀中的成人(或兒童),不僅傷害了動物,也傷害了自己。當我們對他者的親暱性行為無法取得其同意(不論何種因素造成其無法同意),而我們卻執意進行,此時,即便我們以「愛戀」為名,仍無可逃脫惡待他者之實。而這種惡待不僅損及他者的尊嚴,也有負我們作為一種有靈生物的自尊。換句話說,那些告訴兒童們可以這樣做的人(不論其訴說的方式為何),無異是在麻醉兒童的良知,誤導他們拋棄作為「人權」不離口的人該有的基本尊嚴-欺負對方沒有說不的可能,而在對方身上任性放縱一己慾望的人,何尊嚴之有?卡維波(卡維波,2003b,5)反擊說:「在目前台灣社會的脈絡下,動物權有正當性,性權沒有。」他似乎不認為人獸交是在惡待動物,所以動物戀的「性權」無法在大眾間取得正當性,就被他看做是台灣社會「未開化」、「猙獰」的象徵了。
被何春蕤等人奉為哲學大師與理論指導人的Peter Singer說(Singer, 2001):人類長期對動物戀表現出強烈敵視態度的一個主因在於,人類渴望在每一方面都和動物有所區隔。卡維波(卡維波,2003a,2)沿著類似的想法,更進一步說,大眾懷有「人類高貴,動物低賤」的種屬不平等心理,才會對動物戀者百般歧視和壓迫。關於這個論點,可由幾個方面來評述。首先,人類在許多方面的確與動物有所不同而且更加優異。自覺自己不同於且優於他者,並不等於採取不平等主義。相不相同是一種事實-不可否認的事實;平不平等是一種待遇-可以不斷修正追求的理想。了解自己優於對方、可以控制對方,而又願意竭力為對方設想,使對方得以享有和自己一樣的待遇,是為正義的核心精神,也是有靈者顯現其尊嚴的方式。我們不願見戀童行為,因為我們知道這是在利用自己的優勢,去佔一個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者的便宜,而不是我們不屑兒童,覺得他們低等。同樣的,我們不進行動物戀,因為我們清楚了解,那是仗著動物永遠無法說不、告不了我們的狀、也逃不出我們掌心的一種惡質欺凌行為,而不是因為我們瞧不起動物。換句話說,我們的自我期許和尊嚴感,使我們難以昧著良心欺侮弱小、佔弱小的便宜。所以,我們反對他人動物戀,是為動物抱不平;反對向兒童提倡動物戀,是保護身心尚未成熟的兒童良心不被遮蔽;嫌惡自己有動物戀的念頭或行為,因為那是拋棄自尊,狠心欺侮弱者以逞私慾的敗行。我們很難想像有多少人,可以舒坦而不自欺的和Singer一樣承認「我們都是大猩猩」(Singer,
2001, 8),更別說是和大猩猩談起「戀愛」來了,如果有人真是如此,其中牽涉的,將不只是動物戀的鼓倡者所說的「技術」問題而已,尊嚴問題也在其中。
保護兒童不受敗行(包括動物戀)的影響,是身為父母或教育者應盡的天職,如果這叫何春蕤(何春蕤,2003b)所說的「大家長心態的保護主義」和「歷史的大倒車」,父母們實在可以快樂領受這兩個「污名」。
肆、結語
最後,值得一問的是,我們不欺負無力反撲的弱者,同時還能愛護、敬重他們的力量從何而來?是康?的「善的意志」?被尼采宣佈死亡以前的「上帝」?或者「道體」的感通?人權教育能不建立某種道德形上學的基礎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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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er, P.(2001)Heavy petting. 檢索日期年2003/7月,取自http:sex.n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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