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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非婚生子女認祖歸宗的途徑有那些?

【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

面對「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婚外情,第三者如果懷孕生子,甚難獲得社會的認同。不論這種結果是偷腥者或第三者有意或無意所造成的,該子女自出生開始即背負著「非婚生子女」的包袱。越來越多的第三者在身心煎熬之下,漸漸能夠跳脫鴕鳥心態,走出婚外情的陰影,解開「未婚生子」的心結,讓孩子認祖歸宗。

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設有認領與準正兩種制度。而認領又分為任意認領、擬制認領(撫育)及強制認領三種。茲略述非婚生子女認祖歸宗取得婚生子女身分的途徑如下:

(一)任意認領
即生父自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而使自己與非婚生子女間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前段)。惟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的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一○六六條)。而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一○七○條)。

(二)擬制認領
又稱撫育認領,依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并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的事實,即應視為認領(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一○號、二十年上字第二八七○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八三二號判例)。

(三)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會因為顧慮其自身的利害關係而不欲認領,此時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民法第一○六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惟應限於下列四種原因始得請求認領: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但應特別注意,倘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者,應於非婚生子女出生後七年內為之;倘由非婚生子女本人請求生父認領者,應於成年後二年之內為之。又此認領請求權,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應限制其行使(民法第一○六八條)。

(四)準正
乃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民法第一○六四條)。此係為保全子女的利益,及父母的名譽而設。一般俗稱「先上車後補票」者,即屬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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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月, 2014 at 10:06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