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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兒童網路保護法

【2004.07.01 Bay Area Reporter Elaine翻譯

雖然意見分歧,美國最高法院在2004年6月28日(星期一)支持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兒童網路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簡稱COPA)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言論自由)。


COPA認為提供「對兒童有害」內容的商業網站是違法的,將處以六個月刑期及美金五萬元的罰鍰。雖然商業網站有年齡確認機制因應(如信用卡認證),但將依舊無法保護他們不被起訴。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數確認駁回COPA的實施。多數意見認為,比較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的方法(如加裝過濾軟體)不僅取得容易,而且比起COPA還能「更有效地」預防兒童接觸到有害的內容。

「用內容來裁定違法,並用嚴厲的刑責來強迫就範,這對自由人民的生活與心靈恐怕會造成持續且強大的壓迫,」代表多數意見的甘迺迪大法官這樣寫著。

本週的判決是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一連串駁回類似法案的最新判決。國會在1998年通過COPA,在那之前,最高法院判定國會在1996年制定的限制明顯表露性議題網站內容的《傳播淨化法》違憲。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曾質疑並告發COPA違憲,其他參與的原告團體尚有「電子前鋒基金會」、「異光書店」、「城市之光書店」、「費城同志新聞」、「外星球」、「好律動」及「沙龍達康」。他們認為這條法律會使性教育素材和沒有露骨內容的同志網站陷於違法的處境,他們也主張現有的年齡確認機制有不方便、昂貴及暴露使用者隱私的缺點。

1999年2月,美國地方法官羅威爾.李德發出COPA不得實施的強制令。2000年6月,第三巡迴法庭在處理上訴時維持了李德的判決,並表示該法主張的「社會標準」將會使網站「被強迫遵守限制最嚴、最保守的州的社會標準。」

2002年5月,最高法院以八比一的票數認為,倚賴社會標準並不見得會使COPA失去應有的效果,但是法院方面認為其他關於憲法的爭議依舊未解,而將該案發還給第三巡迴法庭。2003年3月的上訴庭判決COPA會限制人們接觸合法的言論內容,為今年6月28日的判決設下前景。

根據甘迺迪大法官表示,「過濾軟體並不設定任何種類的言論為違法,所以可以將噤聲效應降低,甚至排除。」跟他有相同意見的還有大衛.叟特大法官及克萊倫思.湯馬斯大法官。

約翰.保羅.史帝文斯大法官跟茹絲.巴德.金斯堡大法官也認同,但加上反對以社會標準為衡量依據的主張。

「我一直認為政府不該將美國最不被認同的族群的發言人入罪,只因他們將內容公諸於一般網路使用者,包括兒童。」史帝文斯大法官寫道。

史蒂芬.拜爾大法官、珊卓拉.黛.奧康諾大法官、安東尼奧.史卡力亞大法官和威廉.瑞奎斯特大法官則持反對的意見,主張COPA只會對成人在瀏覽商業網站內容時感到「一丁點兒的負擔,」並認為過濾軟體不但昂貴又不準確,而且有些父母無法或不願監視孩子上網的內容。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團體對這次的判決感到滿意。

「藉由最高法院阻止這項有問題的聯邦法案實施,藝術家、性教育家和網站負責人在和成年人交流性議題時不會有入罪的威脅。」聯盟的律師安.賓森表示。

電子前鋒基金會的政策分析師安娜莉.紐滋補充道,「我們很欣慰甘迺迪大法官建議使用過濾軟體,因為那會給人們選擇使用軟體來過濾有害內容出現在家用電腦上,而不是用刑罰來阻赫網路使用者發言。」

最高法院將本案送回第三巡迴法庭做進一步討論。如果第三巡迴法庭維持原判,聯邦政府也可以再上訴。

「我們要求檢察總長約翰.愛斯廓福特不要再浪費納稅人的錢在這條違憲的法律上,」賓森表示。「如果他堅持繼續上訴,我們也有信心法院一樣會發現這條法律真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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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月, 2014 at 2:0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