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4 月 24 日
卡維波

細緻看待嗆聲文化

嗆聲在台灣不是對某個議題發表抗議意見那麼簡單;嗆聲同時是針對特定對象來表達情緒。由於意見的表達無須面對面溝通,但是情緒的表達則需要當面溝通,所以「嗆聲」往往就是「當面嗆聲」,也就是藉著與對象正面衝突(confrontation)來傳達情緒、發洩不滿。

不過一旦人與人處在面對面的情境時,就會對雙方產生複雜的權利義務之倫理要求。例如不能以暴力侵犯對方身體、不得妨害自由、不得威脅恐嚇、不得貶低對方人格或尊嚴等等,這些文明化社會的共識多少都有國家法律的保障。但是有些低度的侵犯或威逼,如騷擾,還處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是否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仍無共識。

嗆聲者往往希望能藉著騷擾而產生某種威逼效果(intimidation),這有時會使被嗆聲對象產生被騷擾或甚至恐懼的感覺,此外,跟監或如影隨形(stalking)也會製造被騷擾與恐懼感,於是也有人提出所謂免於恐懼或騷擾的自由,而有種種立法管制的呼聲。

陳雲林這次來訪,凸顯了台灣的嗆聲政治文化:究竟要不要管制一些不涉及暴力、恐嚇、侮辱、人身侵犯的嗆聲與如影隨形,也就是公權力應如何處理騷擾這類低度侵犯,這個問題其實是所謂警方執法過當等等爭議的根源。對此問題分別有女性主義與公民自由兩種不同立場。

女性主義認為即使雙方權力平等(亦即,不是長官部屬、師生等關係),例如在公共場所的陌生人搭訕或凝視,或者如影隨形的跟監,如果會使得女人心生恐懼或不適,公權力就應該積極排除這種騷擾。從這種精神出發,當事人可以要求警方介入以便不必與嗆聲者面對面或被跟監。如果跟監者過去有暴力記錄,警方還應該做預防性措施。(王定宇事件後,警方在保護陳雲林時把國旗等物當作嗆聲的預備動作,大抵出於這樣的思考。紅衫軍時期,警察只要看到穿紅衣持國旗者就當作嗆聲鬧事者來防範,也是同樣的維安策略。)

公民自由派則反對女性主義將低度的侵犯或騷擾當作法規管轄的對象,認為這可能會影響表達意見的自由。故而對於陌生人在公共場所或網路上的搭訕騷擾,當事人可以回嘴、離開、不理會等等。同樣的,政治人物對於群眾的嗆聲,只能要求警方防範人身安全,並無法要求警方完全排除嗆聲群眾。

公民自由派還認為,很多預防性的保護措施會限縮公民權。因此對於騷擾的策略應該是強化人們應付騷擾的能力,以及培養公民的文明自律,以輿論和健全的公民教育或公民(性別)文化來消除騷擾的源頭,而不是事事都訴諸公權力,以免使國家侵入人權或私領域。

對於警方在陳雲林事件中是否維安過當,應該把低度的騷擾與真正的威嚇暴力、過度侵犯區分開來,做公平的評斷。

台灣的性別相關法律修訂一直是女性主義觀點主宰,公民自由派則不受重視。在陳雲林來台事件中,有些人認為警方維安過當,認為警方的預防騷擾或滋擾措施侵害人權,使台灣回到戒嚴或白色恐怖時期。然而,這些指控正是過去多年來台灣性/別運動對於性別相關立法與執法的批判,台灣性/別運動早就指出性的白色恐怖、以及性戒嚴體制下的性政治受難者、文字獄、國家對身體的新規訓等現象。這些現象與此次陳雲林事件背後的法律實踐與思惟其實是同出一脈的,但是只著眼於政治利害的人,卻完全看不到長期以來性/別領域的壓迫與弱勢抗爭。

現在出現修改集遊法的呼聲,這也同時給予了我們檢討修改性/別立法的反思空間。集遊惡法與性/別惡法都應該一併修改。在集遊法方面,除了放寬申請遊行的限制外,公民自由派的觀點也提醒我們注意台灣的嗆聲文化在新法制定中的命運。畢竟未來焦點之一可能是更嚴格的管制警戒抗議指定區以防「溢出」,這樣一來,小規模社運勢必大受影響,大型的政治運動恐怕仍然享有特權。(網路加長版)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原載蘋果日報,20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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