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4 月 19 日
廖元豪

檢討集會遊行法乃當務之急

從施明德主導的反貪腐運動、九一五遊行、九一六挺扁集會,以及全國各地風起雲湧的各種相關靜坐示威事件,凸顯了街頭運動的重要(或危險),更使得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成為迫在眉睫之事!

「彈性」未用於護弱勢

我們清楚地看到,在這些事件中,集遊法像麻糬一樣,隨著警察機關與市長之好惡彈性地准駁人民的申請;也同樣彈性地決定警察是否要出手制止未經許可甚至帶有暴力的集會活動。「彈性」本身或許沒錯,但可悲的是:這些「彈性」從來沒有被用來疼惜、保護弱勢團體、社運組織;而只對媒體光環凝聚的政治運動表現其「寬容」。數以萬計的人經許可後在原則禁止集會的凱達格藍大道靜坐,林義雄宋楚瑜等政治人物在禁制區前聚眾靜坐未被警方舉牌驅散;但環保教改樂生自救等民間團體的抗議活動,即便其規模與衝擊遠小於政治活動,依然會被「鐵面無私」的警察強制驅離,並且遭到約談起訴判刑的命運。這個集會遊行法是怎麼回事?

難道,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是專門保障「大官」或「大事」的嗎?當然不是!誰需要上街頭?集會遊行對地位穩固的上層或中間階級,或許是一種plus,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但對沒有傳播資源又弱勢的「基層異議者」(少數族裔、性少數、樂生病患、貧窮階級、外勞…),卻是不可或缺的機制。限制或剝奪「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形同剝奪其做為平等公民的主權者地位—唯一的有效「參政」管道沒有了。

現行「許可制」太嚴苛

但在現行法的「許可制」下,即便是五人、十人、二十人聚集到政府機關前和平請願,全未阻礙交通秩序,也得低頭向他們抗爭的體制之一「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就要面臨被鎮壓的命運。而「違反解散命令」就當然構成刑罰要件的規定,一方面過於嚴苛而構成了寒蟬效應,同時更給予警方極大的裁量權,實際上等於讓警察人員全權決定示威者的法律責任。但警察的訓練與職業傾向偏重於「法律與秩序」而欠缺「保障非主流異議者」之觀念;加上國家賠償法很貼心地免除公務員「過失違法」的國賠求償責任。現行法有什麼「有效機制」能夠提供警察人員保障弱勢集會權的誘因?

事實上,許多多年來深受集遊法荼毒迫害的社運團體,早在反貪腐運動之前,就已經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探討如何修法。他們的主張之前也已獲得立院跨黨派委員的支持。只是倒扁運動一起,原先全力支持、慷慨激昂的綠營立委卻似乎變得沈默以對。

因此,眼前是個修廢集遊法,同時檢驗政治人物的好時機。真正站出來支持大修或廢止集遊法的立委與政黨,社運團體願意給予正面評分;而原先支持但現在又退縮的政治人物,不過跟龍應台一樣,又是一個對「集會言論自由」葉公好龍的例子而已。

(台社成員,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

廖元豪/蘋果日報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