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聲援愛滋感染者人權 | ||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2001.12.11 人文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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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關懷愛滋人權的女士∕先生∕團體: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於 1999 年 1 月始,協助個案林小姐染愛滋外籍夫婿入境事宜。林小姐的外籍配偶因感染愛滋病毒,遭衛生署草率遣送出境,不得再入境。本會持續協助林小姐進行一連串陳情的法律救濟行動,目的在尋求外籍夫婿能再次入境臺灣,以求夫妻團圓的機會。 2000 年 6 月 30 日,林小姐與本會在多方奔走請求之下,後天免疫缺乏癥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外籍人士得於出境後提出再入國之申覆。 2001 年 1 月 29 日,衛生署依據防治條例第十四條公告外籍感染者申請再入國申覆辦法。林小姐依據申覆辦法規定,開始申請收集所需檔案證明,中間歷經三次退件,至 2001 年 10 月中,方得到衛生署正式受件的回應。 2001 年 11 月 23 日,衛生署召開申覆案件審議小組會議,決議駁回。理由如下: 1.該名外籍感染者未能符合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因此不能入境。 2.外籍感染者本來就不能入境,沒有申不申覆的問題。 在此,我們強烈質疑衛生署駁回的理由荒謬、引據法條錯誤且欺騙人民! 一、針對「該名外籍感染者無法舉證係遭本國籍感染者感染,不能入境」,係為引據錯誤法條之判:本申覆案為依據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書「前項外國人經檢驗結果呈陽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令其離境,當事人得於出境後,再以書面提出申覆。」但衛生署竟援引第十四條之一要求舉證,講第十四條與第十四條之一混為一談,導致引據失當。 二、針對「外籍感染者本來就不能入境,沒有申不申覆的問題。」係為欺騙人民之實:申覆是衛生署依據防治條例第十四條自行制訂,此番言論根本自打嘴巴,而且蔑視法律!欺騙人民! 針對如此反覆失據又知法玩法的衛生署,林小姐與我們要再次提出最強烈的抗議,任何人的基本家庭權與婚姻權,不應被顢頇的官員任意侵犯,我們堅持「所有人都有組成家庭,與配偶相守的自由與權利,且不應因任何理由被剝奪。」
如果您也深感林小姐與夫婿被迫分隔兩地的人倫悲劇,願意給我們聲音支援,並化為行動抗議衛生署,請將本會所附檔案回傳給陳水扁總統:public@mail.oop.gov.tw,以及回傳或寄給我們連署: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謹上2001.11.29 1.若您對本案或本連署信有任何建議,請不吝指導。 2.若本連署信對您造成困擾,本會謹致歉意。 3.感謝您將本訊息傳給所有關心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