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十大違反性權事件

同志新聞通訊社「性權是人權」專題

性/別研究室何春蕤總評

記者會相關報導

有別於過去傳統年度十大性新聞,性別人權協會、TG蝶園、同志諮詢熱線、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等四個團體,共同選出2002年十大違反性權事件,在政府人權立國的口號下,於12月人權相關月份,特別以被污名的性/別主體發聲,別具意義。

社會經常以八卦、窺視的心態對待性新聞,我們認為性新聞中反映的「性權」,是社會應該認真面對的基本人權,因為基本人權本應包括「所有人」的人權,不該排除任何人,特別是被性污名的弱勢者-性工作者、跨性別、同性戀,以及被性道德壓迫的「一般人們」。


2002違反性權一-通姦有罪不違憲 女性被迫充當性道德糾察隊

12月27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確立以「刑法」處罰通姦、相姦行為,並未違憲。這個解釋再度強化了「一夫一妻」制度,並且同意國家介入管理人民性行為自由。

這個解釋忽視了目前實務上,通姦有罪並無能保障婚姻、家庭制度,因為當婚外情發生時,通姦罪等於是鼓勵抓姦,迫使婦女(元配)接受過時的道德標準同時站在道德警察隊的位置,承受大量精神、肉體的折磨和金錢的付出,卻徒勞無功,反而成為通姦有罪的最大受害者。另一不合理之處,在於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常常演變成太太撤回對先生之告訴,形成女人與女人之間的戰爭。簽訂婚姻契約是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協議,按理無須非當事人為其努力維持。大法官這個解釋,顯然對於目前通姦罪作用在婚姻中婦女未蒙其利先得其害的真實處境並不瞭解,令人感到遺憾。相較多數國家不會以「刑法」處理通姦行為,而日前回教國家伊朗也突破嚴謹的宗教規範,免除通姦被擲石致死的規定,目標都在破除原始人類的善妒、報復的仇恨心態,朝向更理性面對性與婚姻,這一點,臺灣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2002違反性權二-量身訂做檳榔西施三不政策

10月15日起桃園縣警力大舉出動,執行縣長朱立倫針對縣內檳榔西施衣著特別訂定的「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行政命令。此事引起廣泛大幅探討,評論者認為此「三不政策」枉顧近年「擠胸、低腰、超短裙」的流行風,獨獨以特別嚴苛的規定限制檳榔西施;在輿論壓力下,縣長改定「新三不」──不妨礙交通、不違反勞工相關的法令、不過份暴露。他說,「若是太暴露的,想要遊走法令邊緣的,警察還是會取締!」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什麼是暴露猥褻,早就有明確的規定和罰則,今天要處理檳榔西施的衣著,大可以放諸臺灣皆準的社維法公平處理。但是桃園縣政府卻在社維法的規定之外再訂定針對檳榔西施身體衣著的行政命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既然法有明文,不管是檳榔西施、推銷菸酒、汽車、資訊設備的展示女郎,甚至名歌星張惠妹、李玟,或在大片玻璃櫥窗健身房、大眾游泳池運動的民眾都一樣,就連在公園情侶約會時穿什麼衣服,通通都應該一視同仁,何以檳榔西施身體暴露程度要比別人受到更嚴格的規範?桃園縣以行政法令來管理縣內檳榔西施的穿著問題,不但是疊床架屋的「法上加法」,而且還是針對特殊主體的「選擇性執法」,明顯是職業歧視。

2002違反性權三-網路援交祭出兒少法 戕害性與言論自由

今年一整年,全省各地警局都以網路援交案件作為累積辦案績效的不二法門,不管是在網路上公然留言、在悄悄話版面私下對話,或是被女警百般誘引上鉤。只要是想透過網路來放送有可能被視為「暗示」性交易的「言論」,就會被設定為逮捕的目標。

其實,規範性交易本來就已經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為了監控網路上的交際行為,官方另訂設立嚴苛的「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用更嚴厲的尺度來規範成年人甚至還沒達交易程度的交際行為,重判五年以下徒刑,這和社維法對「與人性交易者」拘役三天相較,刑罰比例非常不對等,法界人士早已詬病。兒少條例被過度擴張、氾濫解釋,對於性言論和行為自由造成嚴重戕害,社會以保護兒童青少年為名,行道德整肅之實;其實,無法理性面對社會的現實與需求,掌握保障自由的法律原則,訂定公平的、安全的、健康的法律,這並不是社會之福、也非兒少之福。

2002違反性權四-性交易不戴保險套以愛滋講習懲罰 污名性工作者

由於警方追查性交易時,常以現場查獲的保險套作為證據,導致部分性工作者不敢用保險套;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11月19日確立「保險套除罪化」原則,也就是保險套不能作為有價性交易的唯一證據。衛生署將修法要求旅、賓館、三溫暖等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供客人使用。為落實使用保險套,並將修法增列性交易遭查獲時,雙方應接受愛滋病防治講習,若雙方未使用保險套,還要增加講習時數,並將訂出講習辦法。

如何有效推動「性交易時戴保險套」?「保險套被警方取締時視為證物」,或是「旅賓館業未準備保險套」不是關鍵問題。當性工作合法時,性工作者會是愛滋防治的第一線尖兵,有條件拒絕不戴保險套的客人;但是當性工作「地下化」時,性工作者被法律視為罪犯,招攬客人困難,也難以與業主、消費者協商談判,因此部份弱勢性工作者迫於生存現實,會接受沒有戴保險套的客人。
而衛生署修法方向,未從推動性工作合法化下手,而企圖以「增加講習」的懲罰來推動「性交易戴保險套」,懲罰規訓恐怕是隔靴搔養,預期不會有多大成效。反而讓人擔心為規避「懲罰」,又讓執法者有其他有利可圖的空間。而應該是愛滋防治的第一尖兵的性工作者,還是被放在「犯錯」的層次對待。

2002違反性權五-流鶯集體指控 警察強索保護費

六名臺北市萬華地區的流鶯,9月25日在市議員鍾小平及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陪同下,出面指控曾任桂林派出所的巡佐黃振義勾串流鶯「佳佳」,向其他流鶯收受每月五千元保護費。「佳佳」到場否認黃索賄,並與陳情流鶯口角及拉扯,此案在臺北市警局督察室調查,「佳佳」表示假借黃振義名義,向其他流鶯詐財,並無證據顯示黃收賄的情事。而黃因與執法對象過從甚密,已記過一次,並轉調警備隊,全案已移送檢方偵辦。

流鶯一直是掃黃政策下的軟柿子,許多有權勢的應召站,早與某些民代、警察有利益共生規避臨檢的門道,街頭個體戶的流鶯則成為最好抓的性工作者,流鶯被警察違反人權方式對待,也時有所聞。但這次流鶯挺身而出指控警察,反映經濟不景氣,流鶯生計困難,警方的掃黃,使流鶯之間為生存,私下與警察發展出合縱連盟共利或鬥爭的關係(以警察為靠山,或當線民密報交換以自保),而致流鶯形成弱勢相殘的情況,更加白熱化。

流鶯是弱勢中的弱勢,要對抗不公義的制度要面對很多困難,流鶯站出來說話,要為她們的勇氣鼓勵。但是隻要性交易是非法狀況,侵害娼妓人權的各種形式還會持續存在。

2002違反性權六-跨性人申辦身份證照片被官方拒絕 妨礙跨性人的社會活動

七月中臺北市跨性別市民蔡雅婷向總統府陳情,要求廢止內政部所訂歧視和損害變性慾者弱勢族群權益之行政法規,使眾多跨性人得以用平日的性別形象照片申辦各種身份證明。蔡雅婷以女性角色樂觀積極的全時工作生活,持續籌措款項以便日後進行變性手術,目前適應良好已經數年之久,為避免層出不窮的困擾及身份質疑,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為女性的名字,並換發貼有其女裝相片的國民身份證,但是遭到拒絕,蔡雅婷因此提出陳情案。

這個事件不但揭露了眾多跨性人在身份證件和外表呈現方式上所承受的限制,也凸顯了跨性人在身份盤查時刻(從臨檢到海關)所遭遇的多重質疑,嚴重的影響到跨性人在社會空間中的自我伸展。

2002違反性權七-警方與媒體共犯 侵犯跨性人隱私權

八月中臺北警方在路檢時發現一名持有偽造女性身份證的長髮柔弱女性竟然是即將抽籤入伍的蔡性役男,媒體隨後在警局中肆無忌憚的追逐報導,暴露了警方與媒體共犯,嚴重侵犯跨性人的隱私權。不管是媒體守候警局挖掘炒作各式聳動新聞,或者警方主動聯繫媒體前來拍攝蒐奇式的新聞畫面,這些作為都嚴重侵犯跨性人的人權。另外一些跨性別朋友著女裝逛街時也被警方攔下盤查身份,雖然輸入身份證字號證明並無前科,擁有正職,而且毫無任何非法行為或企圖,警方仍然語帶威脅的警告下次要是再穿著女裝就會通知媒體前來拍攝。

這類事件顯示,警方利用媒體曝光來威嚇跨性朋友們放棄使用社會空間的權利,雖然跨性者既無傷人害人之心,也沒有妨礙到他人的權益,但是在警方和媒體的窺密與威嚇下,跨性人的基本人權和尊重都蕩然無存。

2002違反性權八-跨性人受歧視 跳樓自殺

九月中臺北市黃姓臺大法律系畢業生因平常有男扮女裝的癖好,畢業後一直賦閒在家,因遭到晚輩恥笑,父親亦加以責罵,從住家十二樓跳樓自盡,結束了未能充分實現的跨性生涯。

這個事件一方面凸顯了許多跨性別朋友在家中飽受壓力,被家人視為恥辱,生存困難;另方面也反映跨性別主體在求職時往往備受歧視,僱主因擔心形象問題而不予僱用,即使得到職位,也必須繼續掩藏身份,以免曝光時被優先解僱。在工作上,由於性別界限嚴謹,跨性人不容易和同事建立關係,而且常常必須忍受各種直接間接的試探窺視,像這樣的敵意工作環境事實上已經構成了違反性別平等的要項,然而兩性平等工作法並不包含跨性主體。可見得在法律上以及在整體社會對跨性人的態度上都還有很多努力改善的空間。

2002違反性權九-國防部禁止同性戀擔任憲兵條款憲令部擬刪 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輔導教育調查表」仍將同性戀當成疾病與犯罪

【國防部禁止同性戀擔任憲兵條款 憲令部擬刪】國防部於90年12月31日所公佈的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畫中,將性別認同障礙(同性戀)者,與刑事罪犯、大陸來臺役男、參與犯罪組織者、吸毒者,同列為有安全顧慮者,排除同性戀者可擔任憲兵勤務。針對此項規定,5月2日同志團體連同人權團體、社運團體等,前往國防部遞交抗議連署書。憲令部表示未來將考量刪除這項限制規定。

【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輔導教育調查表」 仍將同性戀當成疾病與犯罪】教育部今年九月發給各縣市政府一份「替代役男輔導教育調查」的公文,要求所有教育替代役男的服勤處所按月填報「役男輔導教育調查表」。在行為表現中,分別列了三個項目:不良素行、暴力行為與「主要問題」。教育部發出的表格上面特別用括號說明「主要問題」是「吸毒、憂鬱癥、同性戀」。許多同志擔憂這又是一次公權力歧視同性戀的表現。

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不是隻在軍隊國防部、教育部軍訓處,在警察官員執法者的身上也處處可見,職場的同志為了擔心身份曝光引來的工作喪失、或權益的侵害,無不戒慎恐懼。這些都是長期存在卻不被正視的現象。「限制同性戀當憲兵」不會是最後或唯一的歧視,只是諸多歧視問題的冰山一角,以往的歧視是從來未曾明文化,這次的幾乎可以說是,臺灣諸多法律規定當中,第一次明文出現歧視性的條文。對於同志人權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教育部軍訓處的「教育服務役役男輔導教育調查表」中將同性戀視為問題,本身就很有問題,政府到現在仍然不瞭解同性戀,把同性戀當成犯罪與病態,所以才會在替代役男的輔導教育調查表上面,將同性戀當成與吸毒、憂鬱癥一樣的「問題」。現在同性戀已經不再被視為精神疾病了,但由於社會不瞭解、歧視同性戀,把同性戀當成病態,所以才讓同性戀或是跨性別者無法適應。

2002違反性權十-戶政機關不受理首對公開結婚女同志登記

國內第一對公開舉行婚禮的女同志結婚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新郎湯姆要讓漢娜成為他的妻子,小像是他的兒子,但戶政機關以現行法令規定不受理,湯姆只有以戶長的身份幫漢娜、小象辦寄居。兩人決定領養個女兒,已和社工員接觸,希望他們同意讓同志家庭領養孩子。

早在1986年祈家威即與同性伴侶到法院結婚被拒,並轉向立法院請願,立法院的答覆為:「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2000年對於民事裁定所適用法律申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2001年會議中以程式問題決議「不受理」。

今年法務部所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中已將「同性男女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列入,卻遲遲未能通過施行。這一則女同志公開結婚並申請登記被拒的新聞,仍然呈現了法律讓同志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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