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者不是我 – SARS恐慌幕後的白色恐怖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研究員陳奕麟

一、 媒體大眾恐慌的製造者

五月二十一日起中國時報連續刊登了一連串的文章來報導中央研究院一位研究員違反居家隔離規定離境落跑的事件。根據報導,該研究員由疫區香港回國後,應居家隔離十天,但卻在隔離未滿期限,違反規定落跑到美國。中研院院長李遠哲當天上午在立法院答詢時,語氣略帶激動的表示:「這位陳姓研究員應居家隔離,的確落跑回美國」云云,「對於這位研究員的行為,將等該研究員回國後一定會立刻處罰」。立委邱創進指出,「人品有問題的研究人員,作出來的研究成果,恐怕對於社會有危害,這種人把他開除就算了」。中國時報繼而指出,該研究員不但沒有居家隔離,還跑到新竹交通大學授課,造成疫情擴散的危機,威脅了更多人的生命健康。中研院指出,該名研究員回國後直接前往民族所,引起所內同仁震驚,他的行為引起部份人士不滿,在他的中研院網頁上甚至被加註一張「民族所犯人」的照片,照片下還有「G027857」的編號。中研院表示,這位研究員有美國籍,因此沒有辦法管制他的出境。但是中國時報繼而指出陳有雙重國籍,根據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吳學燕表示,他可能用了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美國護照出境,這能夠說明為什麼陳氏能夠順利的離境。無論如何,他在國內與國外的行動一直是大奧秘。

臺灣社會的SARS恐慌並非始自SARS疾病本身。它始自於民眾對這一危機的認知與看法。嚴格說來,並非政府新近制定的居家隔離政策的實施本身,反而更是因為這一傳染或流行病的源頭,乃是來自於香港或中國大陸等疫區,對於這一事實的大事渲染與誇張所使然。媒體明顯的在這一事件中扮演了激化大眾恐慌的腳色,現在這一恐慌已名副其實的成為大眾瘋狂癥。媒體因為找到了政府防煞居家隔離政策大力支持者李遠哲擔任院長的中研院研究員違反規定,使之成為代罪羔羊。媒體巧妙的滿足了社會集體歇斯底里癥候羣的瘋狂需求。當時不僅臺灣社會出現了第一位SARS死亡病例,同時也是和平、仁濟等醫院相繼失控發生交叉感染病例事件發生的時刻。嚴格限制隔離來自疫區旅客的政策,給了群眾這一流行傳染病仍舊不斷的由外地傳入臺灣社會的錯誤印象,而矇蔽了這一疫病早已在國內失去控制嚴重擴散傳染的事實認知。這種對來自疫區旅客隔離政策的頒佈與實施,假定了所有來自疫區的旅客都是SARS遣伏期病人這一前提,除非他們能夠證明自己是健康無病。這位陳姓研究員神秘的行蹤,詭異的規避了上述所有控制管道,更加深了這一逐漸升高的威脅與恐懼,不僅僅是對群眾身體的健康威脅,更是對社會大眾的心理恐嚇。他是一個必須受到嚴厲逞罰的危險人物。事實上,我們若能稍事忘卻這一集體瘋狂癥所造成的社會危機的話,陳氏的行動是很容易理解並加以說明的。問題是這一群眾心理危機的化解確實,非常困難。死亡個案逐漸出現,傳染病例逐漸增加。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衛生官員一再充滿自信的詔告我們疫情已在控制之中,沒有任何一個人出來指明我們都已經成為這一危機的受害者了。更有甚者,恐慌原本就是無知與不確定性的自然結果。指責他人將疫病自外地帶入國內總是不失為消除自身恐懼與焦慮的便捷途徑,比較不需面對事實的勇氣。然而我們又如何證明這一疫病的擴散傳染仍舊不斷的來自於外地疫區,而非國內已經無法有效控制疫病傳染擴散的事實。由香港回到臺灣以後,我個人深深的感觸是身在香港遠比身在臺灣感到安全得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香港民眾都在公共場所戴口罩,並且公共設施都不斷的加以嚴格的消毒殺菌;相對而言,少於百分之二十的臺灣民眾在公共場所戴口罩。事後聽說我服務的機構所採取的唯一處置是關閉大樓側門以及電梯使用。同仁們看到我戴著口罩走進民族所,好像看到了來自外太空的外星人一般錯愕不已。這樣的同仁有什麼權力來評斷我的行為舉止!我個人甚至認為網路咖啡店所作的防疫措施都強過民族所,他們至少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全天候戴口罩,並替每一位進入店裡的顧客量體溫,客人使用電腦之後立刻以消毒藥水徹底擦拭鍵盤。

中國時報的報導有太多錯誤的訊息,以致於我不知道該從何說起才好。首先、按照規定我於返國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向衛生單位報備;衛生官員清楚無誤的告知我,只要我沒有任何明顯的病癥,我就可以在隔離未滿期限之內再度離境出國。我從未領有雙重國籍,即使有的話,入出境管理局明文規定所有人民必須使用同一護照進出臺灣。我返臺的日期與自何地點返臺都清楚的載明於入境表格。如果政策制定者不清楚官方政策的實際執行狀況,那麼他們應該為不負責任的侮蔑控告受到逞戒。不知羞恥!我到新竹交大並不是去授課,相反的我是去取消我的課程。赴港之前,我已在交大賓館預訂了一個房間,以便返臺之後可以在賓館自行隔離。我並不清楚居家隔離政策的規定,不準許來自疫區的旅客在旅館自行隔離;一直到交大賓館告知我之後才知悉。因此我只好回到我岳父家隔離直到我再度離境為止。衛生單位有我的聯絡明細,民族所的同仁也一直以電話與我連繫,誰說我的行蹤成謎?我離境前往澳洲與美國的研究行程,早在事發之前一個月便經中研院批示許可才成行。為什麼媒體偏要誤導渲染我的行蹤,好像我是犯人一般逕自違反居家隔離政策落跑回美國夏威夷?同仁們宣稱我強行進入民族所,試問民族所的玻璃側門如果能夠被我輕而易舉的推開的話,我並不叫這種行為是破門而入。同仁們發現我出現在我的辦公室時的震驚,並不亞於我見到他們都沒有戴口罩時的震驚。我回到自己的辦公室是因為我有緊急和正當的理由;除非他們能夠證明來自疫區的旅者都已染病或比他們都來得病重,不然的話同仁們沒有權利宣稱他們被我的出現所威脅或觸犯。同樣的道理,我還依悉記得不久前人們認為同性戀者比一般人更容易感染愛滋病。所有這些無理取鬧的社會現象全是媒體不負責任炒作誇張的後果。

二、我個人行為背後的理性根據是誰規定當事人沒有申訴的基本人權?

我們都必須根據法律來行動或檢點自己的行為;但這並不表示只有法律可以決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理性。再者,法律不該假設一個人無法為自己的行為作理性的思考。事實上有許多時候,我們經常都比法律還要為自己的行為作更周全的思考。我對事件的發生,有我個人理性思考的依據。然而經過媒體渲染誤導之後的觀眾讀者,卻很難持平的對待當事人的申訴,再給予應有的公平信心。尤其是,媒體對事件的報導不但是經過一種有意圖的選擇,還加上了特殊的詮釋之後。每一個人都知道SARS是一種危險的流行傳染疾病,並且肆虐香港造成許多死亡病例。然而並不是每一個香港人都暴漏在同等危險機率之中;雖然一千多港人受到疫病傳染,但這個數字只是香港全部人口的百分之.02;再者、所有病例都可以溯源到來自廣東的一位醫生。每天有上千名旅客經過廣東進出香港;反之亦然。然而、我們應該詢問的問題是有這樣高比率的人口進出接觸事實,卻沒有製造出更多的境外移出案例,究竟是什麼原因?澳門都被香港和大陸包圍起來,卻從未發生過任何一個SARS案例,究竟是什麼原因?因此我們不應自然而然順理成章的假定來自香港的每一個旅人都是SARS潛伏病患,而這正是隔離政策背後的基本假設。即使SARS疾病能夠致命的本質,印證了採取激烈鎮壓手段的正當性;但是至今沒有一個人因為愛滋病也能致命的本質,加上發生的頻率亦高,而提出世人禁止進出非洲的旅遊禁令。今天我們都明瞭愛滋病的預防控制可以透過保險套的使用。問題是目前我們還不明瞭SARS真正傳染途徑,然而無知本身卻不足以印證我們有採取激烈鎮壓手段的正當性。後者無疑的只是絕望的典型表達方式罷了。相對於媒體如何繪聲繪影的描述事件本末,一個人無論身處何地香港亦或臺北,我認為他究竟是否採取了任何安全保護措施(例如戴口罩、勤於規律的洗手以及避免接觸傳染源等等)才是關鍵重點。就因為政府強制命令了居家隔離政策的實施,難道就表示了疫區回來的人跑到辦公室或新竹,就構成了「到處遊走」以及「魯莽危害大眾」的罪狀。後者才是欠缺思慮以及媒體扭曲事實的後果。

三、值得爭議的究竟是誰的倫理道德?

中國時報刊登了一連串有關我的報導之後,我收到了成打的隱姓埋名的惡毒電子郵件。他們多數都在辱罵我的「魯莽」行為,例如:1)「幹你娘,你少到處亂跑出國旅遊等等….幹你的,人渣」; 2)「你真的是臺灣人的恥辱」; 3)「別到處亂跑,你是SARS罪人,還環遊世界」; 4)「不要臉XXX,他的腦袋裡裝了什麼?他不尊重臺灣,欺負臺灣人,我們的制度和政府幹出這裡去」等等。毫無疑問的,上述的反應乃是閱讀了媒體報導之後的立即反應。換言之,它們也不是倫理道德敗壞的表現嗎?違反隔離政策,因此也像這樣是一種不負責任、不合乎道德的行為表現。他魯莽的威脅了到處散播SARS疫病的可能性,他無恥的牴觸了我們的社會價值,也侮辱了我們的法律。那些隔離政策的支持者,顯然表達了有罪定讞的強烈個人意見。但是我們不應該假設對於某一事件的強烈情緒反應,表達了對該事件的普遍價值觀。我們不要忽視了全世界所有的國家裡,只有新加坡和臺灣兩個國家對於SARS疾病的抗疫措施,採取了隔離政策。許多其他國家,包括美國在內,每天都接受比臺灣和新加坡兩個國家合併起來還要多的來自疫區的旅客數目,但是他們都沒有感到需要採取隔離政策來處理來自疫區的旅客。因此我想問問為什麼「違反」隔離政策構成了不道德的倫理行為問題?對我來說它頂多是一個「個人」價值判斷問題。在評論他人(的價值問題)之前,我們首先應該指出隔離政策,若非本身是個極端(保守)的立場之外,便是極其少數人的立場。那麼這種極端少數立場的人用道德判斷來逞戒不同於他們立場人的看法,你說這種事情的公平性何在?

這種極端少數者的作為才是凌遲他人的做法。再者,隔離政策本身才是一個不顧一切後果的做法。當不顧一切後果的原則定下之後,無論它代表的是極其少數人的看法與否,它就變成了法律;我們當然還是要遵守,可是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要記住它們並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事實真相。

當某些人的價值判斷變成了法律之後,那麼這個法律應當依照其內在的協調一致的理性來運作。臺灣隔離政策的律法究竟有多麼理性?隔離政策涵蓋了許多規則。第一、它禁止來自疫區的旅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我們嚴肅的看待它,那麼來自疫區的旅客如果沒有私人交通工具可以搭乘的話,他們一走出機場之後,就會因為違反隔離法而變成了現行犯。大多數的旅客都會搭乘各種由機場開出的大型巴士前往市區,再轉乘地鐵、公車或計程車回到家裡。這原本是普通常識。然而在政策嚴格執行的同時,事實上,政府卻吝於對來自疫區的旅客提供具有高度安全保護措施的交通工具,來滿足他們嚴格的隔離政策的執行。如果政府不願付出高昂的代價來維持其嚴格的隔離政策的話,那麼他們就應該考慮禁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否絕對必要。在這樣的事實真相之下,對於誣告我不遵守隔離政策,跑回民族所辦公室以及遊走於新竹一帶之事,更顯得愚不可及。因為在此之前,我早已不知接觸了多少民眾了。問題的重點並不是我到底有沒有跑到公共場所去,而是我在進入公共場所之前到底有沒有採取任何安全防疫措施。居家隔離的人並非痲瘋病人,然而我們的社會卻好像在打過街老鼠一般的對待他們。第二、按照規定首先我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地方衛生所用電話報到,當時已經過了下班時間,因此沒有人接聽電話。第二天我打免費服務電話,第一件事情我詢問他們地方衛生單位在下班之後是否仍應提供服務?他們回答在此SARS危機非常時期照理應該指派專人繼續服務。再者、我注意到我手中的規定上載明必須到地方衛生單位報到並由主管簽章;但是緊接著又說不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我把上述事項請教電話那頭的官員,如果我沒有私人交通工具的話,我到底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比較妥當?對方表示我留下姓名和連絡電話以便他們追蹤聯絡即可,我無須親自跑一趟衛生單位報到。如果說這些法條細目都是一些難以施行的事情的話,當局為什麼還要制定這樣複雜的政策來擾民。幾天之後大安衛生所一位陳小姐給我電話,並提醒我所有的規則都載明於說明書中,我只須照辦即可。由於我於事發前早已向我服務的單位請了公私假準備出國做研究工作,因此我詢問陳小姐隔離未滿期限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可以出國。陳小姐清楚的告知只要我沒有任何SARS病癥而且身體健康的情況之下,我可以繼續出國。於是我打了電話給澳洲以及美國領事館詢問他們對來自疫區的旅客有什麼規定。他們也只是提醒我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防疫措施之外,並沒有任何隔離政策或限制。五月六日我仍然半信半疑的來到了機場,登記機位之後,便量了體溫作了最後的篩檢。我的護照上面清楚的載明瞭我於五天之前自香港疫區回國,入出境官員檢視了我的檔案,處理通過了我的出境許可。

上文我已經說過隔離政策是一個不顧後果的極端保守政策。全世界只有兩個國家採取這樣的手段來預防SARS傳染病的擴散。然而臺灣的隔離政策卻走向更愚蠢的極端。由於害怕來自疫區的旅客將SARS病毒傳染給臺灣的民眾,因此制定政策要他們居家隔離;然而在此同時卻沒有隔離他們同居的家屬。如果來自疫區的旅客真的是一個SARS病人的話,等到醫生診斷結果出來時,他的家人應該早已把SARS傳染病帶到辦公室或外頭去了。那時這個傳染病早就失去控制不知會傳到什麼地步去了。這是一個多麼愚蠢的隔離政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被隔離的旅客都證明瞭自己沒有SARS疾病的話,那麼大家都拍手稱讚這個隔離政策成功了。我個人認為居家隔離政策是一場浪費精神力氣的擾民政策。因為它一再點醒了我們都知道的事實:也就是說即使在最嚴重的疫區裡頭也只有百分之點02的人口受到SARS病毒的感染。我們沒有必要去隔離來自疫區的所有人;反而應該去隔離曾經與病人有過接觸的所有人才對。今天臺灣社會SARS危機的出現,乃是因為衛生當局無法立即有效的診斷出SARS病人,並立即採取嚴厲有效的隔離措施來隔離病人及與其接觸過的人,終致疫情失控所導致。這其實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最後政府決定將來自疫區的所有旅客(若非居家隔離的話)便隔離在中正機場的過境旅館;這一規定可能是我所見到的最沒有理性的做法。香港SARS疾病之所以成為全球性的傳染病,正是因為來自廣東的一位得了SARS的醫生住在國際旅館,而把他的病毒傳染給了住在同一層樓的其他旅客,這些旅客再繼續把這一SARS病毒帶到全世界其他地方去了,例如多倫多、河內、新加坡、以及世界其他地方。

實際情形是,我們應該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隨時展開SARS疾病的正確防疫措施,並且是全國衛生防護系統挑戰檢驗改進的最佳時刻。如果說網路咖啡店能夠有效作到防疫措施的話,那麼任何旅館或公共場所更應該做得到才是。禁止地方旅館接受來自疫區旅客的規定是多餘的,其長期的效果是商家都不必營業吃飯了嗎?除非政府真的有心保證不將SARS疾病傳染到全球去,否則的話這一政策真的是一個多麼可恥及不負責任的居家隔離政策。

四、從極端保守的衛生政策到國家恐怖主義

我並不是衛生政策的專家,但是我尊重法律。即是我個人對於這一政策的意見它是個不理性而且也是不負責任的政策。如果說我真的違反了居家隔離政策,那麼應該是衛生當局或者有關單位來處理我的事件。為什麼我的工作單位要這樣強烈的出來干預這一事件?為什麼中央研究院一個實質的研究機構,要不擇手段的將我違反衛生政策的行為關聯到我研究工作的進行?如果說學術界表標榜的是學術研究自由的話,那麼它就應該保持中立不讓與學術事件不相干的事件干擾到學術研究的進行才對。更重要的是學術界立場應該儘量保持中立避免政治化,更要避免心血來潮的改變政治正確的立場。然而依據我個人多年的經驗,尤其在臺灣,非學術事件總是可以有恃無恐的干預甚至凌駕學術研究的自由進行。目前這個利用恐怖報復、倫理審判以及解聘威脅等等來面對處理臺灣社會SARS集體瘋狂癥事件,正是我要指出的政治壓力以及媒體炒作兩者相互運作結果的典型實例。原本社會上對我的所有指控,我應該可以在有關單位適當的處置之下得以辯解。遺憾的是個人的工作單位,在這一事件中正是中央研究院,卻急急忙忙超越自己的權限範圍,在完全沒有我的辯解之下草率的出來指責我的行為,並以倫理道德失當公然侮辱我的人格,危言逞處不擇手段的來干擾我繼續進行研究工作。事實上學術本身原本有其自身的規範準則。我可以輕易的辯解自己的行為,並對有關我違反隔離政策的所有侮蔑告訴提出辯解。為什麼中央研究院竟然要涉入並強烈干與此事?如果他們發現我遊走於新竹地帶,並且跑到交大教書上課,他們可以善意的通知交大提醒我回家隔離即可。遺憾的是事情的發生並非如此而是相當不可思議絕無僅有的。本所總務長竟然打電話到新竹衛生局通告他們我蔑視隔離政策不顧大眾安危遊走交大。當地衛生官員立即趕到交大,對於我的出現作了詳細筆錄,並紀錄下來所有在場與我有接觸人士的名單。

當天民族所副所長亦下令將我辦公室電腦鎖碼,以防止我繼續使用電腦資料。他這樣的行動嚴重的干擾了我即使在家裡也可以繼續進行的研究工作。其後當我離境出國赴澳洲以及美國進行早已被所方同意的研究工作時,所裡某位同仁又將我「違反居家隔離政策」之事,告知記者刊登於是展開了一連串有關我的媒體醜聞登場。這個醜聞引起了社會譁然一陣騷動,使得中研院副院長曾志朗教授撤銷原本批準的我目前在美國進行的研究工作以及私人假期。如果學術運作真是自於的話,它應該不準許這種與學術不相干的事情來干擾我的學術研究工作才是。關於這一事件我的工作單位甚至主動屈服於SARS恐慌所引起的社會政治壓力之下。假設社會上原本沒有這樣的危機存在的話,那麼這一連串極端的學術干擾行動會發生嗎?如果不是某些人為了挽救自己的政治顏面或立場的話,李遠哲院長有必要在公大庭廣眾之下公然評擊自己的屬丅嗎?輕易犧牲一個隨時可以替換的微不足道的屬下,把他當作代罪羔羊來挽救自己政治正確立場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但是關鍵是根本不須查證事實,給予當事人任何申辯解釋的機會,就急著附和媒體公然達閥自己的屬下,更是道德上不可饒恕的錯誤,勝過違反居家隔離政策的行為;比之前者後者頂多是個個人價值判斷而已。媒體醜聞發生時,我身在國外無法在第一時限讀到相關報導,當時我只能立即用電子郵件誠懇的寫了兩封信給李院長,一方面表達我可以用書面或者電話解釋媒體對我的指控以及侮蔑,另一方面詢問為什麼中研院斷然撤銷了原先覈準我的公私假期。非常清楚的是無論我是犯了什麼滔天大罪也好,都應該與我的研究進行毫無相關才是。因此撤銷我的研究公假的真正原因除了與此媒體醜聞密切相關之外,他們究竟還有什麼正當理由呢?由於我們雙方都處於特殊事件時期,因此我也有我的基本人權要求院方清楚解釋撤銷假期的理由。學界裡頭即使在評審研究員的研究計劃時評審委員都有必要提出足夠的評審依據才能讓人信服;提出研究計畫的研究人員也有對評審意見提出質疑的基本權利。相反的對這一事件中研院裡上自李院長下至任何人都不曾回覆我的信件,只是一再的吩咐行政人員寄發公文告知撤銷公私假期立刻回國報到,否則便以曠職記過解聘云云。當一個機構可以沒有任何依據執行極端的政策時,我們便叫它作恐怖主義。當一個研究機構威脅到了原本應具有免於被政治控制的學術自由的研究人員的基本人權,並利用其宰制力量來威脅其生存,甚至恐嚇要解聘他的職位時,我們應該叫它作恐怖主義。李遠哲院長在媒體公然評擊我為「高級研究人員之的是學位高級,並不一定表示人格高級」。李院長以及幾位副院長他們不只是擁有博士學位,甚至還擁有院士頭銜,然而我卻深深認為他們的行為更像土匪。誰說臺灣已經是一個民主進步的國家?機構想要壓制不同意見的出現,並要求全體一致遵守規定是太容易的事情了。他們隨時隨地可以任意的、不受任何檢驗的公然評擊自己的屬下並威脅要解聘他們。目前我所面臨的是一隻公文,命令我於五月九日回所報到否則解聘處置。事發時我曾抗議所方關閉我的電腦處置,副所長卻斥責我「作人應該謙虛一點」。請問當上級權威犯錯或不理性的時候,我們作屬下的是否都應該謙虛一點,唯命是從。一般機構在面對處理其屬下犯錯時,都是典型的以其暴力強權來強制其屬下屈從;它們通常也不需要給予屬下申辯的機會,甚至還要他們道歉。當機構犯錯時我們有權利要求它們道歉嗎?我們的政府到底花了多少年的時間才對二二八恐怖事件對人民道歉?關於我的事件,誰賦予上級權威依據不實的理由來指控我,並公然在媒體羞辱我的人格,甚至在未查證事實之前,不準我有平等說話的權利就與公然審判。他們才應該道歉而不是我。他們全都是一些不知羞恥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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