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光碟的反常現象和尋常思考 | ||
劉靜怡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非常報導」的初試啼聲和廣泛流傳,看來的確是引得國內不少政客人人自危,成群「資深媒體人」賣力透過自己長年倚恃的各種主流媒體發聲管道,進行反擊,各媒體提供的相關資訊和評論,大幅佔領閱聽人視野。十一月十九日向以「質報」自豪自許的中時報系,更以罕見方式連續表明報社立場,在日報社論中指出倘若非常光碟可以被肯定為「公共論述」,則是混亂和顛倒臺灣社會公共價值,也侮辱所有曾經在臺灣努力打造公共領域的人;接著,該報系又以中晚社評呼籲言論責任是一個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一份自號「非常」的光碟,在臺灣這個以民主法治社會自居的地方,竟然導致執政黨意欲趁勢廢止向被民主社會視為大忌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制度,在野黨卻強力質疑的「反常」現象;誠如中時社論所言,非常光碟近日在臺灣社會引發的種種效應,其實早非「言論自由」範疇一語可以道盡,正因為如此,我們不妨暫時擱置如何定義「公共論述」的頭痛問題,針對「事前限制」和「匿名言論」,冷冷地做些再也「尋常」不過的規範性思考。限於篇幅,我們姑且只看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說。 事前限制措施和內容審查之惡 禁止政府透過法令或行政措施,進行任何形式的事前限制,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第一課內容,毋庸多說,凡是要求取得審查許可或覈準字號等方得傳送散播,否則隨後處罰〈subsequent punishments〉伺候,便構成事前限制;所以,即使全面查扣沒入執行在後,仍屬事前限制。禁止事前限制此一原則的適用範圍,及於所有受憲法保障的言論,包括從事後判斷認為其內容可能涉及譭謗或粗俗不堪的非法猥褻性內容在內。而且,由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天平,先天上便明顯傾向於反對政府基於言論的實質內容〈content-based〉進行任何事前禁止和事後懲罰,因此,絕大部分以言論實質內容不妥做為管制理由所採行的限制措施,都會被判定為違憲,不管其傳播管道或依附媒體,究竟是有形的報紙雜誌光碟,或是虛擬化的電信設備或網際網路,更不必區分是贈送抑或販賣性質。換言之,此一禁止事前限制的言論保障,不限於狹義的政治性言論,幾乎可以廣及任何論述內容,以便為任何可能刺激社會論辯和文明文化變動的非主流內容,提供出路,以符合言論內容至上的憲法保障初衷,在我眼中,這才是憲法所要捍衛的社會公共價值,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一九三○年代的Near v. Minnesota和一九七○年代的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兩個歷史性判決裡,就已經說得再清楚不過的話了。因此,馬英九市長若認為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人獸交研究圖片因為迫於外界批評,就該刪除,此言差矣;同時,馬市長質疑是否今後探討A片的光碟可以不必事前送審,以及不少立委質疑是否往後色情片也可以不用事前送審,答案也都應該是相當肯定的。至於各該言論之具體內容,是否違反民法刑法等等其他屬於事後追懲性質的法律,根本是另一回事,同樣重要的是,民刑法各該法律是否同樣因為違背言論自由保障或其他憲法基本自由權利保障的規定而違憲,也該獨立判斷,和事前限制之惡,絲毫無關。 現行廣電法的規範基礎,應該是來自於電波頻譜利用的公共利益考量(例如頻譜稀少因而獲得分配者應該珍惜善用、全民託付媒體經營者代為營運、或者無線廣電媒體影響力深遠等等理由),然而光碟等錄影節目帶根本不涉及頻譜使用,以廣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做為管制依據,形式上根本就是不當擴張管制範圍。再者,廣電法第二十一條的內容過於空泛欠缺可預測性,容易導致主管機關恣意裁量而人人動輒得咎,應屬違憲,新聞局「放棄」事前審查,早屬法理之當然,不值得特別稱許;新聞局不趁勢全面放棄事前審查制度,卻迂迴列舉公共議題論述類不用送審,多此一舉,反而徒留紛擾和遺憾。即使死抱著「惡法亦法」的邏輯不放,主張廣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包含影音內容在內的資料,如果循著這個邏輯,無邊無際的網路上絕對數不清的數位影音節目,想必也有不少仍屬於新聞局認定該事先送審者,自然也該適用上述法規予以管理,若果如此,新聞局是否等於放任該管者而未管良久了?這同時也就是惡法具有讓人人雞犬不寧的驚人潛力之處,至於立法者能否體察言論保障的真正意旨,在審查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時,一舉廢除所有涉及事前限制的規定,讓現行廣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授權政府未經正當程式和司法權介入審酌,即可採取極端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查扣沒入行動此類違憲法律依據,從此消失,依目前的吵鬧失焦的場面看來,抱持任何期待恐怕都是既悲觀又可笑的學者天真使然。 憲法明白反對的,固然是直接赤裸的事前限制措施,不過,當某些表面上看來不屬於事前限制措施的規定,對言論的發表和流通構成過度沉重的負擔,會導致言論實質上無法發表和無法達成傳播宗旨的實質結果時,主張言論自由者仍應戒慎恐懼待之。因此,憲法雖然準許在不基於言論實質內容和傳播效果的前提下,對言論發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做適當限制,但是,當諸如此次非常光碟事件中所爭執的標示義務等這些表面上看來合憲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之類的限制措施,其執行結果反而使得意見或言論根本無從找到其他合理適當的管道或平臺,進行發表或傳播,合乎其基本訴求初衷時,雖然法院在審查這類管制措施時,有可能適用比較寬鬆的判斷標準,但是,假使我們穿透面紗予以細究之下,發現這類表面上僅就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規範的管制措施,實際上是針對言論實質內容而來時,也未必能夠百分之百順利通過合憲的檢驗,或者至少應該被判定為對言論自由施加不當負擔或者違背比例原則。因此,到底可以賦予言論發表者何種程度和類型的標示義務,究竟是該施以罰鍰還是全面沒收,政府是否可以對不同言論發表管道賦予不同程度的補助或課以差異化的經濟負擔,以上種種管制措施有無可能涉及違憲,無論是在學理推論或實務操作上,都還有相當寬廣的討論空間。至於不少在野立委要求祭出著作權法和光碟管理條例查禁非常光碟,除了是誤解以上兩者的立法目的和執行程式,做過於擴張的法律文義解釋而可能誤觸言論自由底線之外,恐怕也就是先前攻擊著作權法和光碟管理條例是美帝濫用獨占勢力壓迫臺灣人民的證據,如今卻希望以兩者查禁非常光碟的在野立委們,另一場超現實演出的笑劇罷了。 匿名發表言論的自由應予保障 由於非常光碟主要製作者究竟有哪些人物,目前不明,於是,究竟憲法準否以化名或匿名方式發表言論,以及言論責任的內容為何,顯然也成了此次事件的辯論焦點之一,中晚社評甚且直指言論責任既是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所以發表言論者必須公開署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此種主張看來道德性十足,也是相當符合訴諸東方傳統社會常見直覺的推論,但是,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卻似是而非。 有鑒於人類政治發展歷史告訴我們,和社會主流意見或論述持不同見解者,經常是政府壓迫甚或大眾群起攻擊的對象,所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一九六○年代的Talley v. California判決中,便肯定匿名發表言論的基本權利,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以便讓抱持異端者或不見容於主流論述者,可以安心地勇敢發言。此後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在一九九五年的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一九九九年的Buckley v. ACLF和二○○二年Watchtower Bible & Tract Society v. Village of Stratton幾個判決裡,在討論涉及選舉、請願和集會遊行的言論時,都一再肯定匿名言論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尤其是攸關民主程式而在受保障位階上往往被歸類為高價值言論的政治性言論,更是該準許其以匿名的方式發表,毋庸置疑。 所以,我們或許應該仔細區分署名和匿名兩者之間的差異:憲法賦予人民匿名發聲的言論自由,除非構成其他憲法容許的民法或刑法規定要件,否則不該課以選擇匿名發言者任何法律責任;發表言論必須公開署名,至多是訴諸主觀道德價值判斷的訴求,至多涉及基於社會傳統觀念而來的評價高低,不該以施加具名義務的強制性法律相繩,這才是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至於事後追究其他法律責任時,是否因為不限制匿名而導致追究無門,無非是採集證據和執法技巧的問題,無論就理論層次或實務層次而言,都不是難以克服的問題,不該因噎廢食,忽略了憲法的確賦予言論發表者戴著面具講話的基本權利,或者扮演「藏鏡人」角色的自由。因此,倘若非常光碟真正製作者願意出面說明原委,讓大家有機會稍微滿足好奇心,徹底理解不同社會觀察角度的來龍去脈,固然值得嘉許,但和盡法律義務絕對無涉。試想:因為知名而實質上享有某程度受保護特權的諸多資深媒體人和政客,在面對非常光碟這種另類內容的挑戰時,連日來都已經出現極端焦慮自衛的明顯現象,我們不是更有道理讓憲法保護持非主流意見者匿名發言嗎?新聞局局長呼籲製作光碟者出面說明,頂多應該被解讀為是一種道德呼籲;法務部部長擔憂容許匿名言論,或將導致現行法難以規範黑函的政治文化日趨嚴重,或許過慮,看看美國法院對匿名言論的處理態度和美國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結果,我們或許反而是應該回頭檢視目前選罷法等相關規定,對於選舉文宣等政治性言論所要求的具名規定,是否有過度要求的違憲之嫌。檢視之際,暫時去除選民必然不具備辨別能力的假設,重新思考選舉公平性和民主成熟度,是不是能夠單純仰賴一味限制匿名政治性言論的作法而達成或成長,或許並不為過。 誰的品味?誰的言論市場?誰在濫用自由? 如果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憲法早已鎖定的基本價值,內容品味各取所需是言論自由保障的基本共識,那麼,我們千萬要記住憲法應否保障的判斷,既不能也不該訴諸公評,若是訴諸公評,試問和臺灣主流媒體向來樂於譴責的「民粹」,有何不同?平心而論,近日來諸多媒體熱中於針對非常光碟事件進行民調,箇中不少提問幾近愚蠢荒謬姑且不論,被點名的資深媒體人在自己可以利用的時段中天天反駁,也在預料之中,然而,眼前的報導和評論,幾乎都針對尚未出現的非常光碟第三四集內容,充滿臆測性的描寫,不是以獨家訊息呈現,便是轉述相似程度極高的訊息來源所言,不附任何有意義的證據給閱聽人判斷,請問這和上演胡鬧劇有何差別?當不少媒體以充滿戲劇化的口吻,二十四小時不斷播送「真相即將水落石出」之類的用語時,不更印證了其將新聞當做故事來製造的戲劇化傾向?請問,從事前限制和匿名言論保障的角度來看,誰在乎臺視員工有無介入?誰在乎臺視員工有無介入和真相即將水落石出的關係?充其量那不過是臺視必須面對處理的私權法律問題而已,或者頂多是某些政客眼中極為重要的政治鬥爭問題而已,不是嗎?當媒體自己不斷有意無意地混淆政治、道德和法律數者之間的分際,卻永遠可以用新聞自由為理由自保時,請問別人同樣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何以終究就該被評為粗俗低級? 筆者個人並不欣賞非常光碟的編劇手法和用語,也同意公共議題的論述不應該遭到扭曲,更反對以暴制暴,但卻不認為政治上不見得高明的非常光碟,其內容必然是毫無根據,任意攻擊政敵,甚至,非常光碟內的不少內容,恐怕就是流傳臺灣坊間多時的街談巷議罷了。不少資深媒體人連日來緊抱著意見「市場論」的觀點,主張臺灣媒體上的意見市場已經達到充分多元的地步,製作光碟者不該以「躲在暗處」的「卑鄙」手段,批評媒體和政客,只要言論內容品質優良,絕對隨時可以找到媒體播出管道云云,這種論調相當熟悉,唯一令我感到訝異的,是這些資深媒體人的邏輯矛盾和昧於現實──就算不懂得先天不足的市場極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現象的經濟學基本道理,倘若臺灣媒體的言論市場已經達到充分多元的地步,那麼這些天天和媒體為伍的資深專業工作者,對於非常光碟這種言論內容,應該十分熟悉才對,甚至比市井小民更為清楚才是,何以連日來大驚小怪?再者,贊成事前審查的立場,預設的無非就是否定市場競爭的重要性,所以才會贊成事前以政府的人為力量,阻斷某些言論進入市場競逐的機會,既然無法進入市場,如何從事競爭?請問資深媒體人出身的政客們,你們的立場一致性究竟何在?至於所謂的優良產品必有播出管道,或許就是「何不食肉糜」的晉惠帝心態使然──你們難道忘了自己連日來不斷追究臺視是否介入此一光碟製作過程的原委,也不懂得反省自己駕輕就熟的媒體體制,是否早就累積出一套固定的品味好壞標準和呈現手法,對於不同的品味和手法,從來根本不屑一顧? 既然眼前不乏將這場非常光碟的爭議視為互相毀滅的媒體戰爭者,那麼,何以大家不願進一步討論一番,到底是哪些長期以來未曾真正解開的威權伺從結構,以及大家不願積極面對的意識型態糾結,引來這場具有互相毀滅架式的爭執?若是有心將癥結談得清楚一點,或者還相當具有正面意義,然而,倘若抱著主流論述遭受挑戰後的不甘和恐懼心態,繼續唱那些公共論述不該被污染或建構公共論述空間的努力不該被侮辱的高調,或許就大可不必了───打開電視,聽聽廣播,也詳讀報紙,用帶點距離的心情去感受一下,當我們隨時可以聽到看到許多知名的政客和資深媒體人以「幹譙」、「下賤」或「連狗都不如」之類的用語,甚至隨時以貶抑女性或強烈帶著性器官意味的語言,每天大發疲勞轟炸式的評論和大爆所謂的政治八卦內幕,卻自以為幽默或高尚時,即使不問內容為何,這些人難道不是嚴重污染公共論述空間嗎?難道不是系統性地利用自己口才便給的唯一專長,濫用公共資源和扭曲公共議題的焦點嗎?倘若民主社會關鍵所在,果真是言論責任,請問媒體幾曾誠心遵守專業遊戲規則以盡言論責任了?倘若連完全未盡查證義務、渲染報導或者錯誤報導,都不願如實更正,連基本的新聞ABC都不管,每天耽溺於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美夢,甚至以極為粗糙的政治色彩進行分類,打盡天下無辜,媒體又比自己的監督對象,也就是極可能濫權獨裁所以需要監督的政府,高明到哪裡去了?請問何以有臉要求循另類管道發聲者的小眾出面負責? 那麼,臺灣的所謂主流媒體會因為此次非常光碟事件而反省改變嗎?我還是抱著相當悲觀保守的態度。只是覺得,這倒是一個把基本問題問得清楚一些的機會:除了以上長篇的憲法教學和法律推理之外,我真的想知道,何以懂得抗議經過合法程式取得搜索票的檢警搜索報社行動的媒體,沒有智商理解事前審查之惡,以及和不容許匿名言論的嚴重性,請問取捨標準究竟何在?這個問題若講不清楚,所謂的質報,所謂的正派辦報,不過就是廉價虛矯和正邪混淆,和不時會陷於歇斯底里狀態的本土至上,其可笑程度根本不分高下。我承認媒體的確是無冕王,臺灣的媒體尤其是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的無冕王──你可以因為我講了不中聽的話而討厭我,可以無端為我戴上綠帽,也可以針對我製造長篇謊話,或者因為我習慣著一襲黑裝,說不定你還可以說我是幕後黑手呢──然而,偏偏我只是個綽號「叫獸」的大學教員,而且既不資深也不資淺,是處於尷尬階段的副教授,但是,既然連我那些屬於七年級生的研究生,都早就受不了臺灣政客和媒體的無聊無趣和瘋狂,我決定還是別做個言行不一的膽怯法律教書匠,應該把我過去學到的基本道理,現在教給學生的粗淺知識,拿出來檢驗一下,否則學生真的大可以罵我是王八蛋,淨教些根本不合時宜的糟粕。至於這篇文章是否上得了報紙版面,當然還是要看心存公義社會理念的主流媒體,是否願意賞賜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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