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投票是「民主公投」 | ||
李天健/社區大學講師(北縣永和) 二月二十五日「『那個投票』是公投?」一文,與本文所要表達的主張恰恰相反 ———那個投票「是」公投,而且是民主公投。 從素樸的觀點來看,只要具有兩個條件,三二○公投便是一次真正的民主公投:一、前往投票的公民,無論其投下贊成票或是反對票甚至廢票,只要他們的決定是經過細膩的思辨,並以臺灣前途發展為最重要依歸。二、投票人數達至社會全體投票人數一半比例。一旦滿足以上兩個條件,三二○公投便是明確而不容否定的公民意志的表達。從這兩個條件觀之,決定此次三二○公投是不是民主公投的主要因素,是全體公民自身的行動。只要我們自己負責任的參與公投,它便是民主公投。 當前抵斥三二○公投之觀點,大抵有三: 一、有人認為此次公投夾雜於政治惡鬥之間,另人生厭,不投也罷。然而如前所述,公投之主體在於負責任之公民:「不行動」造成之公民主體「缺位」,正提供政治勢力以及各種言論竄位的機會;只有透過「負責任的投票行動」所呈現之公民主體,方能讓公投擺脫政治惡鬥。 二、有人主張此次三二○公投之發動,不符合公投法十七條之法意,乃為違法公投,應予拒絕。然而,三二○公投之提出時機與內容,雖各方皆不滿意,但是否違法乃屬體制之「認定」問題,任何公民若認為此項公投違法,便應負責任的循釋憲途徑尋求「認定」,以改變公投之事實。既容此項事實繼續存在,則無以此為由作為抵斥公投之依據。 第三個觀點,乃認為公投法十七條是總統職權的擴張,凡出自此條文之公投行為,社會公民都將落入國家宣傳機器之彀中,甚至為獨裁政治之可能鋪路。然而,國家宣傳機器本就會涉入任何公投,何僅十七條公投。至於將十七條公投賦予總統的防禦性公投「提問權」,與德國威瑪共和時期賦予總統對於立法與行政的「緊急處分權」相比擬,這種略嫌過度之想像不但否定了十七條公投之正當性,連帶的,所有具有「直接民主」意義公投之正當性亦且一同被否定。也就是說,反對十七條公投正當性之理由若然構成對十七條公投的有效反對,它同時也否定了所有公投的正當性,由下而上公投亦然。 不過,反對理由的提出仍有其意義,但其意義不在於反對十七條公投,而在於提醒獨立公民應盡之努力是:一、改善公投法,尤其以降低、減少「公民提出」之門檻限制為要。二、多開言路,並結合具有民主對話環境之機制,促發公民細膩思辨之可能。 「正因為愛民主,愛公投,所以要抵斥三二○公投」,是一項將公投問題和對扁政府提出此項公投的不滿意,混雜在一起而產生的錯誤邏輯。抵斥三二○公投的行為,無法表達出對於民主與公投的維護。參與或不參與公投,自然是公民個人的權利。但任何獨立公民若以「維護民主與公投」為其行為之前提,負責任的參與三二○公投是唯一的選擇。 【2004/03/02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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