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地面對公投背後的價值選擇

錢永祥

《新新聞》889期論壇

「讓人民心裏產生政府所中意的意志,沒有哪個政府會覺得難以做到。」──以撒.柏林《自由四論》中譯本頁285

三月二十號即將到來。這一天,我們將票選下一任總統,也要面對一場政府交辦的公民投票。總統選誰,多少取決於選民的個人偏好,大概沒有絕對的是非可言。公民投票則涉及公民在這個制度之下的尊嚴與自主,涉及一些價值的衝突,值得盡量明辨。

關於這次公投的討論,迄今主要集中在是否合法的問題上。政府一件措施是否違憲違法,居然引起近半數的國人憂慮、引起相當數目的法政學者質疑、也引起輿論界的議論,那當然是很嚴重的事情。何況,事涉公投,全體公民的名義有沒有遭非法濫用,更非尋常的適法爭議。在廣泛的質疑聲浪中,行政部門不擔心陷投票民眾於違法風險,不能不說有夠冷酷、刻薄。

不過,合法與否只是問題的一面。一些我所尊敬的論者──限於體例和篇幅,恕我在此不指名就教──表示,即使三二零公投的合法性可疑,卻仍願意肯定公投制度本身,理由在於公投具備了更高的民主成分,也有表達中華民國國民整體意志的效果。這兩個說法,牽涉到很重要的價值,有必要檢討和澄清。我們要問:第一、公民投票是民主的「深化」嗎?第二、國民的意志應該藉公投來「凝聚」嗎?

民主深化論

公民投票的理念是:讓公民直接、自行決定公共事務。不錯,這個理念將民主原則推展到了極致,堪稱深化。既然如此,為甚麼在各國的民主制度裏,公投都是特例而非常態?那是因為,公投乃至於民主,不只涉及理念、原則,而是需要實際操作的制度,與權力運作的條件和法則不可或分。在現實政治裏,要公民直接決定公共議題,必然牽涉到誰來界定和陳述議題、誰來下達選項、選擇時機、詮釋和建構這個議題的環境與背景、以及動員。在現代社會裏,這些都是統治者的禁臠。之所以如此,與其歸咎於統治者的主觀意圖,不如從政治權力相對於公民社會的結構性優勢著眼。

所謂政治權力居於優勢,就是在所有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裏,政治權力都是最高決定者(sovereign)。政治權力若以國民為名行事,就構成了國民主權;以國會為名,則構成了國會主權。無論名義何在,主權──也就是最高的權力──屬於政治力量則屬不爭。在政治權力的優勢之下,公民投票雖以公民為名,卻是典型的公民選民化;在公民投票的過程裏,公民只能面對別人所規定的正反兩個選項打勾。那麼人民能夠將公投搶回來,真正成為公民表達意志的管道嗎?殘酷的事實是:在政治權力居於優勢的情況之下,那要看它(政府、政黨)是否同意。

公投理念與現實的這種背離,直接民主也是一例。當然,面對理念與現實的緊張,進步的態度是用理念改造現實,而非放棄理念屈從現實。不過,改造之途不能飲酖止渴。要增加公民的參與和權力,是默認政治勢力的出題權,驅趕選民們魚貫進入投票所應考作答呢?還是追求政治的公共化,設法讓公民們在公共領域主導議題、發展論述呢?

社會運動與公共領域

出於對公共政治的嚮往,好些人善意地提醒,公民投票有助於臺灣公民社會的發展與社會運動的成長,也就是朝向公共化邁進。這種苦心飴旨令人動容,不過善意難敵現實的背叛。首先,社會運動可以激發風潮、產生壓力,但是超越政治權力的結構性優勢,實屬奢望。不少國家容忍社運的某些角色,但試問,今天哪個國家是由社會運動主導政治日程的?

其次,社會運動與公民投票的性質和目標迥異,兩者之間其實存在著緊張。社會運動以特定的議題與多元的身份為動力,原本便與政治運動的整體一元傾向對立,也不會容許運動完全訴諸政治手段與政治身份。社運更希望衝開政治勢力的壟斷局面,建立自主的社會領域。若從公投角度看社會運動,不啻期待社會運動變成壓力團體,準備用公投影響公共政策。這當然不是社運眼裡自己的使命所在。

至於公投與公民社會、公共領域的關係,就更令人生疑。論者多已指出,公民社會繫於一個由公共討論所構成的公共領域。那麼公投這個制度,到底是以討論為重心,還是以投票為重心?理論上,公民投票裏也有討論,可是政治分光鏡的優勢,容許我們討論嗎?如果表態、宣傳、攻擊不算討論,臺灣這些年來,有幾個社會議題曾經產生過「討論」?核四議題爭論十餘年,可曾有過哪一位介入者被對方的說理說服,改變自己的立場?不可能改變立場的言辭交往,能稱為討論嗎?如果公投以投票為高潮,討論不過是宣傳性質的前戲,又能帶出來甚麼公共領域?今天我們求公共領域而不可得,誠然遺憾,可是寄希望於一個性質與公共領域相左的公民投票來催生,豈非緣木求魚?

凝具共識論

那麼公民投票能不能凝聚共識,對內加強團結,對外展示主權意志呢?這個可能性不容否認,但是就三二零公投而言,執政當局似乎志不在此。將公投與總統選舉同時舉行,焉能不讓選舉的敵我割喉死戰延燒到公投?不過這是次要的憂慮。我們更該關心的是,用公投形成共同意志,是一個甚麼樣的過程?它與藉著社會生活中交往討論而形成共同意志,有甚麼區別?簡單言之,前者是政治權力所操作塑造的共識,是政治結構的產物,反映著政治場域裏的爭議、疑忌以及權力關係;後者則是以生活世界為基礎的共識,反映著其間的分歧、欺騙與壓迫,也反映了在分歧壓迫之間尋找合作條件的努力。差別在於,在理想狀況下,後者多了幾分說理與公平,前者即使落實了政治平等,最後註定不免要以票數逞其霸道。

我無意醜化公投而美化其他求取共識的途徑,更不相信後者一定能獲得美好的結果。但是,對任何社會,共同意志乃是極為珍貴、也極其危險的理想。共同意志有助於一個政治共同體找到整合的自我,卻也可能將社會變成一統的利維坦。要得其利而避其弊,關鍵在於形成共同意志的途徑,能否謹守憲政與法治的原則,能否發揚多元與自主,能否針對不同的政治價值進行批判的評價和融匯。這些考慮,或許治絲益棼,可是簡單明快的方法又何在呢?難道公投這種新版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追求共同意志的不二法門嗎?

價值的分享與分歧

反對公投如我者,畢竟與贊成公投的朋友,分享著好些重要的價值與觀點。我們都對於民主有信心也有期待,對於人民的權利與能力有珍惜也有肯定,相信民主的條件繫於集體生活的公共化、相信正當而合理的決策只能來自公共討論,也因為「選舉總路線」戕害了社會的民主生機,而感慨遺憾。

那我們的分歧在哪裡呢?容我簡單分析。臺灣歷史的積累(其他國家也少有例外),呈現了兩項動向互異的訴求:一是追求開放進步的社會、二是追求獨立完整的國家。前者是多年來泛民主運動(包括社運)的動力,後者則是各種臺獨、本土運動的嚮往。這兩項訴求代表著迥異的價值,相互衝突,卻又不能有所偏廢。繼承臺灣歷史,也就繼承了它的這種曖昧遺產。認真的政治思考,不可能獨沽一味。

於是關鍵在於,你是在進步論述的脈絡裏談國家的發展與自主,還是在國家主義的脈絡裏追求社會的進步?你要讓進步的價值引導政治發展,還是讓國家自主性(「國家理由」)來詮釋和使用這些價值?我猜測,我們大家的分歧在此。公民投票所包含的進步精神與國家主義實質,生動地呈現了這個基本分歧所在。但如上面的討論所示,公投制度本身,不誠實地掩飾了精神與實質之間的矛盾。

大選之後,三二零公投就會淪為敗柳殘花。可是上述分歧是真實持久的。我們願意如實面對這中間的選擇嗎?

(本文作者為中研院社科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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