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箱屍』?還是『鞭屍』!

--從箱屍案看檢警與若干媒體公然虐殺人權

作者:詹景巖(臺灣同志人權協會理事長)

來源:http://www.esouth.org/sccid/south/south20010312.htm



 於月前發生於臺北市文山區,有如虛擬接力小說情節響徹臺灣社會及媒體傳播界的『箱屍案』,於兩週前在警方對外表示;「案情陷於膠著」後,新聞媒體報導熱度而逐漸冷卻。然而在司法檢警透過電腦網路的緊密追查後,宣佈破案的前後,同樣的,又是引來若干傳播媒體,極度描繪化的報導。

 在案發之初,檢警以司法程式之賦權,取得受害者私人物品及電腦及相關電子郵件檔案,但在案情尚未明朗且於偵辦當中,即將死者其私人物品及信件,提供給若干媒體,使得死者於往生之後,不但無法尊嚴的保有其隱私之基本人權,就連與命案並無直接關連的受害者家屬亦在媒體報導下嚴重曝光。檢調單位於調查偵辦中,擅自將案情重要資料公開給若干媒體之行舉,有無嚴重侵權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已是非常值得深入檢討深思。

 然而案件發生至今,雖然『有突破,但未破案』的進展,涉嫌人不僅被強迫曝光於若干媒體上,就連涉嫌人住處及其家人靠以維持生計的飲食店和區域皆全然曝現於媒體新聞上。整個過程早已嚴重侵害涉嫌人的基本人權及非涉案人的生存權、工作權、甚至家庭和諧權,司法檢警與若干媒體公開曝曬偵辦過程的重要資料,簡直是聯手公然『虐殺』臺灣基本人權,我們可以這麼說;箱屍案真相未明,卻已經有兩個家庭被司法過程[棄市]了。

 『箱屍案』就其發生經過至今,我們社會大眾以及包括警方所知道的,除了有一個大學男生可能是在被同性殺害之外,並不瞭解得更多。但我們卻一起加入了一個虛構故事遊戲。

 以檢警透露被害人之私人物品資料作為素材,若干媒體對這樁「疑似」與同性戀有關的情殺或性事意外誤殺事件的報導一如接力小說,虛擬情節陳述鋪設及煽情描繪就此展開。就連涉案兇手,亦從高大英挺的陳性男子「凱文」變成某大學教師,然後一下子又變成其他所有可能與受害當事人的網友或朋友。在閱聽的過程中,似乎我們已經知道了所有事件的始末,而在此氣氛的感染下,包括所有可以想像的到的和最細緻的情節及對話,就都快要呼之欲出的感覺。而事情真相究竟為何,在無人知悉下,案情之故事情節已經被完整的描寫出來。因事件本身具備了故事化的要素,每個人被建構出來的『故事』深深吸引,反而事件本身真相似乎已不重要而淪為配角。

 這其中不禁讓我們想到,一個人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什麼樣的保障?一件命案,一個生命早夭,卻因被戲劇化成一件同志情殺案而失去了嚴肅的悲劇性,與其說大眾在閱聽新聞,倒不如承認我們是在觀賞一齣真人即時推理劇。

 而問題是畢竟這不是一齣戲,對事件的任何屬實或誤解的印象本身最終仍會烙印到涉事人身上,這對一個人的隱私權和其相關所有的家屬友人,不折不扣的是一種『侵犯』行為。而其事件剛好為何受到如此之重視,是來自死者生前可能受到『侵犯』。而其中讓我們看到了一個非常巨大的矛盾,也就是說,當整個社會在痛加韃伐,對於人在各方面的侵犯的時候,甚至在法律條中規定了對性侵害案件受害人不得報導其足以辨識個人的資訊。但在實踐上,我們又在遂行著最真實的一個侵犯,至少是漠視侵犯的現行犯行而不覺。其造成此矛盾的現象,是否當是我們最應該去深思反省之處。

 因此,我們不僅就此事件加深社會大眾對同志族群長期來的汙名偏見,(亦同時也造成了部份同志族群的集體焦慮和社會大眾的不自在)的立場上而憂心。更憂心於『基本』與『廣泛性』的人權保護在臺灣深受苦難後,仍是一片荒蕪。

 在整個刑事偵察的過程裡面,因為會侵犯非常多的隱私及私密的部份,如果沒有相當而有效的人權保障的話,那麼所謂的『民主』與『法治』,即成為空談。而過去那種陷人民於長期不安而所痛惡的『白色恐怖』,即會在不同的情況和條件之下,以不同的面貌,重新出現。

 我們尊重新聞專業對於人民『知』的權利之長期投入及捍衛,但是我們必須強調的是,『知』的權利並不來自侵犯人民的隱私權。而是在它捍衛著整個全體人民的公共利益而取得其「正當性」。就從此次『新新聞』與副總統之間的對簿,我們也很清楚支援『新新聞』一方所秉持的,被非新聞媒體有報導副總統個人私密的行為的權利,而是基於此事影響人民公共利益,因此必須以人民『知』的權利和掌權者相抗衡。但如果這樣的一種「權利」,卻被用針對來一般的人民的話呢,那我們不禁得要提出質疑,其所謂『知』的權利,是來自於人類長期為了民主所奮鬥犧牲爭取的-對於政治人物透明化的『知』的權利!?還是一種八卦的[權力]呢!?

 而最後要提出的是,究其事件負面偏見(同志性好禁忌感官刺激!)的報導,所引至部份同志個人及團體以及社會大眾很不自在的集體焦慮感來源,我們去發現及說明的事,此其中最大的一個問題和可能就是;『如果我們本身是當事人,誰堪自己生後被如此的報導和描述。』

 是否我們應從不同的方向去思考,對於不同人之間的歧視,任何的社會空間都存在,亦不可能完全消弭。但是衡量一個文明的社會與進步,是來自於該如何保障這些,受到大多數人或少部份人歧視、抑或是如何去避免這樣的一個歧視,變成一種制度化的侵害之方法。那麼臺灣社會如果要自許自己是一個進步文明的社會,那我們則必須有效的建構出其制度來。

 因此,期許臺灣走入人權時代,成為一個現代化之『人權國家』,那麼我們要向諸如監察院所設的『人權委員會』及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小組』等機構呼籲,好好的針對於此事件在偵辦或報導過程中,對人權有侵犯的部份,提出制度性的糾正與制度性的追究出來。也唯此,盡管再有歧視,我們也不必擔心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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