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賣淫的各種「解決方案」概述

Wendy McElroy

郭家珍翻譯,何春蕤校訂

 編按:女性主義者在賣淫的問題上已經辯論多年,這篇文章簡要的呈現了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性別掛帥的(激進)廢娼女性主義、以及個人主義女性主義在這個議題上的不同立場,是一篇入門之作】


不同的社會往往以不同的方式來看待賣淫。有些文化用石頭把妓女打死,但是在古希臘,妓女卻是宗教儀式的核心;在拿破崙時代的法國,寵妓是受過教育而很有才能的女人,她們不只被尊敬還被崇拜,很多人追著要娶她們;有些別的社會則不大情願地接受賣淫為家庭的保護者,認為它能防止強暴,還能保護賢淑的妻子不至於因丈夫的特殊性癖好而受害。

女性主義運動對賣淫這個議題也有各種不同的看法。18世紀英國女性主義先鋒Mary Wollstonecraft認為街頭賣淫是比婚姻──她把它稱為是「合法的賣淫」──更為誠實的生活方式;一百多年以後,美國社會主義女性主義者Emma Goldman主張「女人在婚內或婚外把自己賣給一個或多個男人,其中只有程度上的區別」;另外一些在19世紀所謂進步年代參與淨化運動的女性主義者則辱罵賣淫。當代妓權運動人士Gail Pheterson在<拒絕重複歷史>一文中檢視了19世紀英國妓權基進份子Josephine Butler所給的忠告:「在1897年,Butler就已經警告她的政治夥伴,要注意淨化運動份子竟然愚蠢到相信可以用暴力來強迫人們活得更道德,而且不惜接受並背書以任何程度的強迫或踐踏來對待她們的倡妓姊妹」。

在歷史過程中,賣淫議題上的意見分歧使得女性主義運動蒙上陰影,因為這個爭議針對賣淫所說的並不多,反而常常揭露出當時整個運動的或是內部小團體的意識型態之爭。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在此議題上也意見分歧。傳統的自由主義份子還記得「女人的身體就是她的權利」這句口號,她們傾向於支援妓權。這些自由主義者擁抱的是橫掃1960及1970年代的寬容風潮,她們視賣淫為「沒有受害者的罪行」(a victimless crime),也就是說,在這個行為中,所有參與者都是自願的成年人(consenting adults),而它之所以被視為罪行,只是因為冒犯了另外一些不牽涉在其中、也沒有因此受害的局外人的道德意識。有些自由主義者會把這份寬容更進一步推向倡導,她們捍衛賣淫,認為自願的成年人有權利進行她們想要的性行為,而賣淫只是這種權利的延伸。

個人主義女性主義者從自我擁有權的觀點出發,也倡導妓權。就她們而言,賣淫其實正好是強暴的相反。強暴意味著女人的身體在沒有得到她的同意之下就被佔有;而在賣淫時,女人卻充分認可性行為,甚至通常主動提出要求。個人主義女性主義者因此強調:假如社會尊重女性對性說「不」,那就也該尊重女性對性說「要」的權利。

當然,賣淫和純粹你情我願的性行為還是有些差別。賣淫不只是性的交換,它也是金錢上的交易。在這一點上,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不但捍衛女性身體自主權,也為自由市場辯護:「賣淫是性和自由市場的結合。你反對的是哪一方面?」

1960年代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女性主義都視賣淫為女人對本身性慾的掌控。換句話說,妓女自行決定性交易的價錢、時間、和條件,這還有什麼問題?難怪Camile Paglia會說:「妓女並不像女性主義宣稱的那樣是男人的受害者,相反的,她們是男人的征服者」。Paglia認為賣淫的真正問題是來自於社會的虛偽和雙重標準。目前妓女的二等公民地位所反映的,不是這個行業的本質,而是美國的清教徒禁慾態度。我們的社會告訴女人,要「嫁個好老公」、要從男人那裡獲取物質、要挑逗男人以博取寵愛。廣告把性呈現為商品,是交換的媒介──賣淫就是這種社會態度的延伸。然而,只因為妓女毫不遮掩地展示這一向不為人知的態度,所以她們備受批評。

針對這一點,性別掛帥的(或激進的)女性主義者同意,該被罵的是社會,而非妓女。更明確的說,該被罵的是那個透過資本主義和父權來表達的男性霸權社會。可是這個覺悟並不沒有說服那些只看性別(或激進)的女性主義者去積極倡導妓權;相反的,性別掛帥的女性主義者積極努力廢止這個最古老的行業,因為(據她們說)賣淫創造了父權,它本身就是對婦女階級所進行的暴力行為。

JoAnn L. Miller在<當代美國社會賣淫現象>一文中就指出,這個看似自願的交易其實是一種暴力行為:「賣淫意味著一個優勢性別以其較高的社會地位和優勢來操弄另外一個較為弱勢的性別。而由於這個弱勢性別的成員在身心方面是被迫從事性行為,所以賣淫基本上是脅迫和剝削」。文章繼續宣稱,賣淫合法化了那個宰制女人的社會態度,因此妓女有道德和政治上的義務停止出售自己的身體,因為性交易會強化那些糟蹋女人的文化預設,而那些預設有可能導致可怕的結果;更明確地說,賣淫被視為有可能導致強暴,因此妓女還被視為是造成強暴文化的原因。Susan Brownmiller就在她所寫的開疆闢土著作《違揹我們的意願》中堅持:「反對包容賣淫,是我們打擊強暴工作的核心。如果一大群自由主義份子因此被激怒,那我要問這些人,她們的政治理念是什麼?她們對婦女人權的關心為何?」

賣淫應該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任何爭論都應該以定義討論中的關鍵字眼為開端,好讓每個人都知道在討論些什麼。這個辯論的關鍵字眼包括:「廢除」、「合法化」、「除罪化」。

第一、 廢娼(或打壓賣淫):政府試圖禁止所有的賣淫行為以及任何促進賣淫的活動,如經營妓院。廢娼(或絕對的罪犯化賣淫)通常被視為是賣淫合法化的極端相反,可是事實上,廢娼是國家控制這個行業的終極方式。廢娼論者認為所有形式的賣淫都是犯罪行為因此應該被法律所打壓。

第二、 合法化(或規範管理):政府要求倡妓向警方登記,並接受規章管理,以便維護國民健康和公共秩序。合法化指的是某種形式的、官方控制的賣淫,通常包含強制身體檢查、特殊課稅、執照核發或規畫出紅燈區,由政府記錄誰是妓女,而這個資訊則常常被用在別的官方目的上。比如說,歐洲某些國家會在護照上顯示此人是否為性工作者,這種註記也限制了此人旅行的能力,因為許多國家會根據這一點,自動拒絕他/她的入境。另外,合法賣淫的管理通常掌握在警方手中。

第三、 除罪化(或寬容):廢除所有懲罰賣淫的法律。意指去除所有反妓的法律,包括禁止拉客的法律。幾乎所有北美洲的妓權團體都要求將兩相情願的、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除罪化,因為限制這種性行為的法律侵害了公民自由權,如交往的自由。

個人主義女性主義者對賣淫的態度則是倡導除罪化;也就是,廢除所有反對出賣身體的法律。有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 有史以來,反妓法律都是被用來騷擾和打壓性產業中的女人,而不是懲罰身為顧客的男人。這意味著:反妓法律幾乎等同於懲罰女人的法律。即使懲罰皮條客的法律(針對的是男人)也會加深對妓女的迫害,因為皮條客通常被定義為一個經濟性的字眼,不管那個妓女是否被迫從事性交易,只要是分享妓女收入的關連人都算是皮條客。這種皮條客的定義相當廣泛,舉凡室友、戀人、男性成年子女、朋友都包含在內。妓女的交往對象就常常被指控為皮條客而被逮捕,這顯然侵犯了妓女交往的自由。更有甚者,由於皮條客幾乎等同於「那些經常和妓女為伍的人」,禁止拉客的法律因而也阻礙了妓女結婚的權利,皮條客的指控會自動地落在她們丈夫的頭上。

第二、 反對賣淫相關活動的法律事實上也常常成為反對女人的法律,例如反對經營妓院的法律。1949年,聯合國採用了一項表面上想要保護妓女的法律方針,這份檔案的標題是:「壓制人口買賣及剝削他人賣淫公約」。其中說到,公約簽署國進一步承諾,將懲罰任何「經營、管理、資助,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出資經營妓院的人,以及在知情的情況下分租或承租建築物或其他空間讓他人從事賣淫的人」。這樣的法律很有效的否決了妓女在溫暖、乾淨和清潔的地方工作的權利,它們也使得妓女很難集結維護彼此的安全,因為這樣的合作會被指控是在經營妓院。反妓院法律孤立了妓女,讓她們更容易受到傷害。

第三、 反妓法律使得妓女在遭受暴力對待時根本無法向警察報案。畢竟,賣淫被罪犯化,如果報案來自被視為罪犯的倡妓,就鮮少被認真地對待或追查,甚至妓女被謀殺的案子也常被忽略。更糟的是,向警察報案的妓女很有可能再度被虐待。妓權運動領袖Margo St. James宣稱,攻擊妓女的暴力行為,20%來自皮條客,20%來自警察,60%來自嫖客,而這些傷害都無法向警察報案。妓女雖然常常繳付大筆的罰金給國家,卻無法從國家得到任何保護。

第四、 將妓女罪犯化將使這個行業地下化,迫使女人在可怕的勞動條件中工作,其黑市特質也將吸引其他非法活動,形成惡性循環。例如,當賣淫的污名和惡劣工作條件迫使女人吸毒時,這個趨勢就被用來強化反妓的法律。可是嗑藥是個可以連結到許多其他行業的問題,就連在醫藥界都不少,然而法律並不因此而禁止醫師藥師行業的存在,唯獨在遇到賣淫者吸毒時,法律就轉而全面禁止這個行業。

第五、 反妓法律以一種反對女人的檢查制度在運作,因為它們使得妓女不敢發聲,以免被警察盯上。比如說在歐洲,許多國家在妓女的護照上加了註記,其他國家則拒絕讓她們入境,這大大的限制了妓女的旅遊和活動自由。為了避免被如此烙印,妓女對其工作往往保持緘默,甚至被迫編造謊言,因為現身發聲就會導致她們喪失孩子的監護權,並且使她們的戀人和朋友被指控為皮條客。在某些國家,妓女的所有財產都可以被視為非法所得而被沒收,這樣的打壓也阻礙了妓女政治性地組織起來。

第六、 至於賣淫製造公共場所的騷擾,目前已經有法律防範這種現象。最常聽到的騷擾包括:孩童們也許會在行走時經過妓女,因此受到心靈的創傷;妓女也許會破壞社區形象和安全;她們在夜間會製造噪音和衝突;非妓女的婦女也許會因為這些妓女的存在而更容易遭受傷害。女性主義者該瞭解,用這些有關公眾騷擾的論點來支援反妓法律,其實都只是一個煙幕彈;這些法律的目標並不是要移除這種騷動(例如妓女製造了噪音和騷動),而是要移除妓女(那些出賣身體的女人)。這個意圖在很多反妓法令中都很清楚,因為它們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起訴。事實上,妓女所可能引起的任何騷動都可以用現行禁止威脅、虐待、暴露的公共治安法條加以處理,反妓法律的目的只是針對特定範疇的女人進行迫害而已。至於非妓女的婦女會害怕在夜間外出,這裡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妓女,而在於那些會騷擾或/和身體虐待女人的男人。男性暴力不能錯怪到妓女身上,就像家庭暴力不能歸罪於妻子一樣。

如果那些性別掛帥的女性主義者關心女人的安全和尊嚴,那麼她們就應該和妓女聯手,幫助後者走出目前工作和生活的陰影。她們應該停止憐憫妓女,而開始和後者平等對談;女性主義者需要妓女的智慧和見識,就像妓女需要女性主義者的政治力量。各種立場的女性主義者都應該齊口同聲要求提供給妓女同樣的保護和安全,而只有除罪化才能做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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