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貧也笑娼?

 聯合筆記》【2005/03/07 聯合報】楊湘鈞

一名國中教師在酒店兼差被嫖客洗劫,擔心賣淫情事被家人知悉,央求檢警將傳票寄到學校。一名師院學生召妓被查獲,辯稱花錢洩慾比起其他同居、墮胎的大學生,並不可恥,員警擔心他誤人子弟。

兩案似乎向民眾傳遞了一項訊息:嫖娼、賣淫在臺灣社會極為可恥,從事性交易者得受家庭和社會的道德批判。如此一來,「笑貧不笑娼」的社會集體沈淪,似稍稍提升至「笑貧也笑娼」之境。問題是,「笑貧也笑娼」真比「笑貧不笑娼」境界高嗎?

隨著社會的多元變遷,各界在敘述「金錢換取性」行為時,已逐漸減少娼、嫖、慾、淫之類帶有負面意義的字眼,而改以性交易、性服務、性需求、性工作等語詞取而代之。如果這樣的變遷才符合人性與人權,請問:社會為何仍戴著放大鏡看待此類案件?

也許有人說,賣淫、嫖妓本就於法不容。這雖是事實,但賣淫者不過是受行政罰,大陸女子賣淫也不過另違反高度政治性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較於在幕後「吃人不吐骨頭」的人口販子,甚至持槍擄妓的員警、黑道,何者更應被非難?

進一步說,販賣人口、持槍擄妓,都是因法律禁止賣淫才衍生的問題,更多的是諸如私宅變成賣淫場所、性工作者所得遭剝削等問題,乃至無以管控的性病、愛滋病蔓延問題。當我們聚焦於賣淫女教師的百般閃躲,或關切俄羅斯賣淫女子頭髮是否「染金」之餘,可曾想像過驅使她們賣淫的原因,或考量過她們的身心煎熬?

再說,部分警察、媒體假藉法律與道德的光環,實際上卻是幫助社會大眾「集體意淫」性工作者,難道不更可議?如果讓她們在鏡頭前露胸、露腿,是她們必須承擔的社會苛責;那麼,是否該把持槍擄妓者乃至貪瀆竊國的官員、政治人物通通剝光?

教師、準教師涉及賣淫、買春,其衝擊在於教師神聖的光環觸犯了社會最核心的道德;但性買賣該不該被擺在社會道德核心,卻值得深思。果若性買賣合法化,單身教師花錢洩慾可恥嗎?甚且,為籌錢治親病(如果是真的話)的女教師賣淫可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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