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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官方出新招,想出勞基法來限制西施們的工作空間,或許可以解套的方法是找跨性別的西施,又可以辯稱是生理男,又可以賣辣賣騷,警察抓了也告不了你。

 檳榔西施上夜班 僱主判刑

 

【2002/09/18 聯合晚報】記者江元慶/臺北報導

當桃園縣政府出新招,以「三不政策」取締檳榔西施之際,司法機關也出現「對付」不法檳榔攤業者的案例。桃園縣一名經營檳榔攤的紀姓婦人,因僱用檳榔西施在深夜賣檳榔,經警方取締移送法辦,被控違反勞基法,該案一審時雖獲判無罪,但高院則將負責人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司法實務人士指出,檳榔西施深夜工作,依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必須經相關的主管機關核可。但依目前情況,檳榔攤業者能順利獲當地政府報備覈準的可能性不高,因此若依法令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覈準的檳榔攤業者,如仍讓檳榔西施在深夜賣檳榔,均可能違反勞基法。

目前檳榔西施在深夜賣檳榔的現象非常普遍,在特定地區甚至還出現檳榔西施穿著「愈夜愈火辣」。本案中,在桃園市永安路經營「第一站」檳榔攤的紀姓婦人,被判處拘役50天,若易科罰金,摺合新臺幣4萬5000元。

法界人士指出,勞基法規定,女工不得於晚上10時至第二天凌晨6時之間工作,除非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有緊急事故等六款情形,而經主管機關覈準者等情形。

高院刑17庭判決則指出,經營「第一站」檳榔攤的48歲紀姓婦人,於89年間僱用陳姓、胡姓檳榔西施在深夜販售檳榔,經桃園警方分別於晚上11時15分、凌晨1時15 分查獲,移送法辦。

該案於一審時,紀女否認是檳榔攤業者,法官因採信她的說詞,判她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後,法官查出紀婦確實就是業主,而且僱用兩檳榔西施的上班時間分別是下午4時到晚上11時,和晚上11時至翌日凌晨2時。胡、陳兩檳榔西施並證稱她們深夜工作並沒有向社會局報準,高院因而撤銷一審無罪的判決,將紀女改判有罪。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四十九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覈準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覈準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訊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覈準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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