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隆乳廣告 侵犯商業言論自由

◎ 林世宗 自由時報2002/1/18

  衛生署以「行政命令」禁止整形外科醫師刊登「隆乳」廣告,違反者,科處罰鍰,迄今已累積逾百件。首先,我不禁為整形外科醫師叫屈。「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明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依此,醫師以醫療機構名義,當然依法可刊登醫療廣告。詎料,衛生署竟以「行政命令」處罰於「醫療法」明文保障之醫療廣告法律權利。並選擇性排除「隆乳」廣告,而有歧視性之違反平等權。更無視於「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吾人難以理解,何以這百餘位整形外科醫師默默承受此顯然違背醫療法的行政命令?容忍如此「惡令」繼續懲戒?。 

  更嚴重者,「醫療廣告」乃醫療機構與醫師對於廣大病人消費者所為一種醫療資訊之「商業言論」,具有商業意見流通之市場競爭價值,亦屬憲法第十一條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依吾人所知,女性隆乳除為美容與美麗之目的外,更有重要且必要之身體上與心理上醫療需要。對於需要隆乳女性有極為重要之健康價值。隆乳廣告正可提供充分且多樣化之醫療商業資訊,豐富有關隆乳醫療資訊之自由流通,滿足有需要隆乳消費者「知的權利」,而有重大之公共利益。對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於一九七六年創出判例,確立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包括商業廣告權與廣大消費者接收商業廣告之權利。限制或禁止商業廣告乃直接剝奪消費者「知的權利」與「消費選擇權」。更將使得消費者陷於無知的「愚民政策」。商業資訊之自由流通決不亞於政治性資訊之流通散佈。 

  令人遺憾者,衛生署所依據之「行政命令」既然準許刊登如「隆鼻」、「雙眼皮」、「拉皮」或「抽脂」等醫療廣告,但卻禁止對女性身心更為重要且有價值之「隆乳」廣告。尤其外科整形醫師既然可合法地為病人施行「隆乳」手術,吾人更難以理解,禁止隆乳廣告之理由何在?有何正當性?何以隆「鼻」可?隆「乳」卻不可?顯然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更違背憲法明文保障之商業言論自由。期盼有為的衛生署迅速且明快地回歸憲法對整形外科醫師之「人權」,好讓他們為這個社會做出更多美麗的整形,而有個更美麗的法治社會。(作者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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