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應該同居而不結婚

【這是何春蕤在通俗雜誌《美麗佳人》1994年4月號中刊出的文章,收入《不同國女人》,台北:自立晚報,1994年,112-114頁。本文之pdf檔在此。1990年代台灣的女性主義對婚姻體制的批判火力甚強,奮戰不懈,20年後,同居已是稀鬆平常的事,不婚也成為常態,這些人生選擇雖非女性主義者的創造,但是女人能夠選擇同居和不婚而基本上不受到太大的批判和壓力,先行者的苦勞不可否認】

女人對婚姻的憧憬是自小開始被培養的。

每一個她愛聽的童話故事都以王子和公主結婚為結局。每一次辦家家酒時,她都練習如何和鄰居心儀已久的小男孩手挽著手,在野花束中走向預期的幸福快樂生活。每一篇她愛讀的愛情故事都遙遙指向一個沒有人管束只有人愛護的安穩小家庭。

於是她渴望白紗和鮮花綴滿步道的那一天。

即使有無數過來人向未婚的她暗示不要對婚姻期望太高,即使連她自己也不時有立志做不婚族的衝動,但是那個仍然嚮往婚姻等待婚姻的女人還是暗暗地抱著一絲不悔的希望:她相信別人的婚姻不幸福大約是因為相知不夠,不善經營,她相信別人的丈夫出軌大約是因為妻子不夠體貼,或不能一塊成長。至於她自己,她相信自己是有智慧有能力撐起一個比較完美的關係的,她也默默地相信自己不會像別的女人那麼不幸──這世上一定還有不錯的男人,她只需要等候機緣遇到他而已。

對這種還寄望婚姻的女人而言,婚姻是個歸宿,是個不再流浪遊盪,停下來休息睡覺的安穩避風港。他在燈下看報,我在桌邊織毛衣的溫馨畫面散發無限的安全感。

可是,在婚姻中追求安全感的女人忽略了一件重要的事情:這種安全感不在女人掌握之中。

讓我們分兩部分來看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的努力,大家愈來愈看清楚:民法親屬篇對婚姻關係的規範非常不利於女人。如果女人不要任何一點自主權,如果她願意一切追隨老公的意願,如果她不介意老公掌控她的財產,如果她情願接受老公的一切處置(包括有關情婦的安排)──那麼民法的規範對她來說是沒什麼的,反正再爛的命她也認了。但是,只要這個女人不甘受擺布,想保持一點點自我的主權,民法的框架便會讓她感受到其中的不平等。實在的說,婚姻的法律內容根本就是把女人降級成為二等公民,這種二等公民享受的「安全感」事實上是一種奴役。

有人或許想:我和男友感情深厚穩固,他是個老實忠厚的人,不會那麼沒良心,要和我對簿公堂依法辦事吧!

話是不錯,只要沒有糾紛衝突,法律看來是與妳無關的。可是,在這種條件下的安全感也未免太脆弱了,女人的安全感若要仰仗男人的良心、責任感、慈悲、或是道德原則的話,就表示那是建築在流沙上安全感。主控權在他人手上,妳還談什麼安全感呢?

以此看來,女人一向被教導向著婚姻前進,以婚姻為歸宿,這是個完全不利女人的做法。而且現行婚姻規範尚未修改到男女平權的地步之前,女人最好不要結婚,如果想要有人愛有人陪,並不需要結婚才辦得到,同居與結婚只是一紙之差,卻是自由與奴役之別。

或許妳會爭辯:可是,同居沒有名分啊!

不錯,不過,如前所述,婚姻給妳的名分是姓他的姓,生他的子女,給他妳全部的財產,獻上妳的自主權。

妳還是不放棄:可是,女人終究是要結婚的啊!

誰說人生來是要做奴隸的?大概妳是被婚姻的夢幻迷昏頭了,才會那麼急切的要穿戴上二等公民的枷鎖。請記住,白紗只穿一天,枷鎖戴上就不容易拿下來,因為民法把鑰匙也交給了男人。

女人渴望婚姻,這是一個在文化中長久培養出來的傾向,我們不但要為自己解毒,更重要的是切斷婚姻神話的傳播,不要再讓年輕一代的女人再懷抱著婚姻夢想長大。她們應該努力鞏固自己獨立自主的能力,她們應該義無反顧的愛自己想愛的人,她們更應該充分享受並經驗愉悅的性活動。至於結婚與否,顯然和這種自足的人生無關,也就不必當成什麼大不了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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