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擴大強姦起訴範圍,同性戀成為新的受害者

這篇投書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997年4月1日。刑法擴大強姦起訴範圍是婦女團體的重要「成就」,看似符合性別平等的原則,卻同時壯大了法律管制人際互動的範圍。婦女團體的主流化已經有了蛛絲馬跡】

同性戀在我們的社會中一向是被排擠、被視若無睹的,然而這次由一些主流婦女團體推動的刑法修正案卻故示平等但又欠缺考量的把同性戀人口及其性實踐一舉包含在公訴對象之內。

新修訂的刑法條文在對性別的關注與性交的定義上看起來是寬廣平權的,不但認定男性也可能是強姦的受害人,也似乎不再侷限於傳統的異性戀性交定義,反而將各種原本只是猥褻的行為都列入強姦定義之內。然而,在整體的修法過程中卻從未諮詢同志團體的意見,也從未嘗試了解同性戀情與同志文化的具體現實,更沒有提供公開論壇供不同意見的性主體發言。例如,按照新修訂的刑法,一個十七歲的青少年與十五歲的青少年即使兩情相悅,進行愛撫口交,都可能以告訴乃論起訴,而超過十八歲的成年人與十六歲以下的青少年進行口交或愛撫,就可以被視為強暴而提起公訴。這對日漸活絡的青少年同性戀文化和性活動,以及同志在跨年齡的性關係中吸取年長者的智慧與社會支援(這是古希臘以來的同性戀傳統),都做了嚴厲的詮釋和規範,也清楚的凸顯條文本身所宣示的「性自主」其實在年齡及性活動形式上都有其主體適用性的嚴格限制。

美國社會近年來的類似傾向已經遭到性異議女性主義者的質疑。1998年最高法院也是片面的作成決議,將同性性騷擾列入性別歧視,然而由於認定上的困難及爭議,判定權多半交由法官以「常情常理」來判斷。問題是,「常情常理」常常也包含著恐懼同性戀,更包含了對性異議主體的歧視和污名,因而使得原本為了對抗性別歧視而做的反性騷擾努力,進一步擴大提供了發動性歧視的機會。在台灣這樣一個對「性」百般戒懼的社會中,刑法對強姦的擴大定義顯然將引發另一波對「常情常理」的挑戰。而婦女團體出於對抗性別歧視而做的努力,如果沒有性異議的眼界,顯然也將繼續創造更多在「性別」平權表象下受害的「性」異議份子。

在威而鋼旋風之下加快腳步表現平權精神的政客或許以為這樣的修法符合了絕大部分甚至所有女性選民的意見,現今許多政策也都是在聽來開明的語調下繼續保持或積極恢復舊有的嚴謹道德倫理,全然不顧一般民眾的生活現實。一些意氣相通、意識形態相合、社會位置相近的異性戀女性團體長久以來的恐性立場,遂結合國家機器對異質性主體的規訓和疑懼,順水推舟的在這個節骨眼撒下捕殺各種性異議實踐的大網。

然而台灣的社會生活老早就是複雜多元而不可能由一種性道德來主宰的,從大力掃黃的陳水扁敗選市長,到鬧出三角戀情的黃義交當選立委,都顯示性污名威脅之下的選民及其隱性趨向,恐怕不是膚淺的民調可以測量出來的。目前無論是修法或是爭議性議題的討論,都排除了同志團體的參與以及不同意見的表達管道,這樣所製造出來的民意和共識不但難免有其虛假性質,並且會創造出無數新的受害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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