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與立法:除誰的罪?立誰的法?

【這是1998年2月28日何春蕤在「娼妓除罪化」座談會上的發言。這時女性主義內部的性工作辯論正是白熱化的時刻】

初初讀到林芳玫說她「支持除罪化」,我很興奮,但是當她繼續說「反對合法化」時,我實在不知道應該如何反應。我全心支持除罪化,也了解合法化會有另外一些對性工作者不利的狀況,但是我們必須面對現實。在台灣,性工作根本就還沒有除罪化,如果現在就因為合法化會牽涉到一些不好的後果而反對台北公娼所提的某種合法化生存形式,那麼,又沒有除罪化,又不肯暫時的合法化(公娼所要求的兩年緩衝),歸根究底,恐怕就是反對公娼的生存而已。

在除罪和立法的議題上,或許,我們需要更進一步來問:在什麼基礎上除罪?除誰的罪?會具體的除哪些罪?經過什麼樣的方式來立法?立誰的法?會立出什麼樣的法?

芳玫會笑我又在問一些意識形態論爭的抽象問題,沒有在政策面上務實的思考那些和規劃擬定實施政策相關的問題。不過,我覺得把「意識形態」和「政策制定」做截然二分的說法是很有問題的。

讓我們來想想,如果把意識形態上的反省和抗爭排除在外,婦女運動是只想在制定政策(這種掌管型、主導型的階級位置)上,不帶意識形態反省的去規劃全體女人的生命嗎?那樣的規劃會是什麼樣的權力操作?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和既有的霸權意識形態有什麼樣的關係?現在在廢娼的事情上不就看見這樣不帶意識形態反省的政策制定,產生了何種對女人極端不利的狀態嗎?(不僅對公娼,也對無數在身體情慾上採取和主流不同立場的女人)

我的立場是:「意識形態」和「政策制定」必須結合。婦女運動在進入體制制定政策時,需要同時對權力位置的佈局和主體之間的差異做出徹底的反思和改造,並且要制定可以在意識形態抗爭上突破舊局開創新局的政策,這才是社會運動和主流政治斡旋時應該有的關係。事實上我相信,只有這種突破成規的政策才能塑造新的行動主體,擴大社會改造面,聯合其他弱勢運動,脫出此刻的權力佈局框架,直接碰觸到根本的權力分配架構──換句話說,就今天我們討論的法律問題而言,意識形態論爭絕不如芳玫所想像的抽象,也不是不務實;相反的,意識形態論爭不放過政策面的任何一意孤行,意識形態論爭要求在政策面上反應利益的差異,並且鼓勵差異的主體加入規劃、擬定、實施和她們生命相關的政策的過程。(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台北市政府婦權會裡面為什麼沒有包含像公娼官秀琴小姐這樣的女性主體呢?)一個民主的、對階級敏感的婦女運動必須思考這樣的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會在今天的發言中以一些很根本的問題來引出討論:誰來除罪?除誰的罪?誰來立法?除誰的法?。

言歸正傳,婦女運動長年來一直在做一些有助於倡妓(我的同事中文系的康來新提醒我古文中一向並不特別標明或關注性工作者的性別)除罪化的努力。大家可能很熟悉和倡妓問題相關的一些一般性法律條文,例如所謂破壞家庭的通姦罪和所謂破壞善良風俗的妨害風化罪等等,而在過去幾年中,婦女運動已經在這兩方面展開了非常前瞻的修法行動,為除罪化打下很好的基礎。例如,雖然面對近年來社會變遷所凸顯的外遇現象和離婚障礙,婦女團體仍然提出了對「通姦除罪化」的初步思考,不但持續擴大修改民法親屬篇時的主體考量,也為脫出以妒恨為基礎的運動跨出了第一步。另外,面對惡質情慾文化的各種騷擾、污名和強暴恐嚇,婦女運動也仍然為推動女性情慾自主的解放空間、開拓多元善意的文化、以及徹底改造吃人禮教的「善良風俗」持續努力。在這樣的運動動力中,我倒熱切盼望芳玫不只是在意識形態上支持除罪化,而是具體體現她「支持賣淫除罪化」的基本立場,積極加入「通姦除罪化」和鬆動妨害風化罪的努力。

在這裡我也要提出另外一點。除罪化的努力除了改變已有的相關法律條文之外,更重要的是去挑戰一個很基本的問題:為什麼賣淫是罪?是非法的?是要被處罰的?這種判斷是在什麼樣的基礎上做的?

也只有在問這些問題時,法律的假設、法律的歧視、法律對某些社會制度和權力分配的偏頗,才會被凸顯出來。因為到頭來,我們會發現法律根本就是鞏固一夫一妻父權家庭的,是對女性的貞節特別看重的,是對身體情慾的運用有定見和侷限的,是對性的表達和協商採取禁止態度的──而這些正都是女性主義者堅決挑戰和抗拒的。

某些女性主義者或許會認為性工作本質上就包含了某種不平等的男女關係或階級關係,因此需要被視為罪,需要被懲處。可是說實在的,多少工作、家庭、教育、法律都包含了不平等的男女關係或階級關係,而它們都沒有得到像性工作那樣的另眼看待,也沒有在法律上得到像性工作那樣嚴厲的指責和對待,可見這些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的感冒另有源頭。在這方面有關「性歧視」和「情慾正義」的思考,近年來女性主義園地中就性解放議題的爭議已經暴露了不少,在這裡我就不多說了。重點是:性不應該被當成特別的議題來對待,性工作不應該被當成特別的事情來看待。情慾異議就像政治異議一樣:性工作(好像政治異議一樣)被罪犯化,本來就是一種不公不義,本來就出自社會某個時期眼界的封閉和歧視,它是要在社會多元化、自由化的過程中平反的。因此,性工作除罪化就像平反政治犯一樣,是對過去的歧視和不公的反省和認罪。在這一點上,台北公娼的抗爭已經為台灣追求更廣泛的社會正義做出了重要貢獻。

我還想提出另外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也就是有關「身分認定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得到東海大學社會系朱元鴻教授的許多啟發。畢竟,一談到法,就得先談法律要施行在誰的身上,哪些主體會被我們認定為「倡妓」以便放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之下受管。

朱元鴻在他的研究中指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倡妓」通常是藉由被(警方或檢方)查獲、被(社工或法院)裁定進行性交易來認定。聽來好像很公允,但是問題是:被查獲、被裁定為娼妓,常常又與既存的父權制度、性別與種族歧視、階級等權力不平等關係密切相關,與法律執行時所依存的既有文化道德歧視相連。這也就是說,某些人口在某些脈絡中所進行的某些活動比較容易被認定為性工作而受到法律條文的處理,其他的類似行為則不會遭到關切(例如張惠妹和李玟的清涼服裝、進口內衣的展示秀、傳統的聘金禮品等等都不會被視為性工作而列入管理)。

我想說的並不是法律的實施公平不公平的問題(我完全不贊成更加擴大法律的管轄範圍,把更多行為和主體納入管轄),而是想指出這些認定方式和法條實施,表面上是對所謂不法行為的遏止和制裁──那些沒有思考這其中的權力和壓迫問題的人當然會非常肯定法的執行──但是作為一個運動者,我更關心的是影響深遠的層面,也就是「法」如何形成對某些人口的規訓力量,特別當這些人口是女人,是情慾活潑身體自在的女人,是不按照父權婚姻規範來發展使用身體情慾的女人。

在這一點上,我也對「出於管理心態」的「合法化」持保留的立場。畢竟,這樣的合法化對於女性性主體所承受的污名不會有任何正面的平反作用,反而只是加深並全面孤立被污名的主體而已。說穿了,「管理心態的合法化」透過設定特別區域、特別時間、特別執照更徹底的標明了某些性主體,透過「法」來說她們倍受管理是有正當性的,被特殊對待是有法可據的。這種名為保護,實為監管的合法化,只是讓國家對性主體的控制合法化而已,這種政策只能暫時在眼前社會某些條件的限制之下存在,就妓權的觀點來看,我們需要更長遠的目標。

再說,就解放婦女的目標而言,任何用標籤分化女人,以污名恐嚇女人,以憐憫來羞辱女人的做法,我都沒什麼太大興趣。即使暫時的有限的合法化(如公娼要求的緩衝兩年),我們也要爭取在這個過程中加入性工作者本身的意願和要求,加入邊緣性主體對合法化的評估,加入意識形態的抗爭。換句話說,這個合法化的過程不再需要公娼們去求市長或議會或婦權會及其他婦女救援團體放她們一馬;相反的,這些管理機構和人員得先證明自己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倒底為什麼她們有權力決定廢娼?為什麼她們有權力決定性工作是需要監管的?在這樣的反省和公娼的參與中制定合法化,才不至於又鞏固了原有的權力關係。

有些主張廢娼的人士強調她們的做法「並不奢望立即、全面的消滅所有性產業與性工作,反而主張對性產業加以管理規範,而其管理的對象不是倡妓,而是產業、媒介者、嫖客」。我先不要著墨於我對「消滅」的說法有多不滿,在此刻我只想針對另一個大問題提出一些看法。廢娼人士在以上說法中清楚區分「倡妓」與「產業、媒介者、嫖客」,好像善惡是可以完全區分似的:也就是說,倡妓是被壓迫的,因此可以被原諒,而產業、媒介者、嫖客則是惡的來源。可是,這樣的區分大有問題:去牛郎店消費的性工作者要被放在哪裡?姊妹淘相互引介客戶是不是媒介者?公娼姊妹開設自主的「性工作合作社」算不算是性產業?台北市可以廢掉性產業而不影響到性工作者嗎?說穿了,想在倡妓與其他相關人士之間劃下截然的分野,然後賦予不一樣的價值評斷,這根本就是一種枉顧現實的做法。主體哪裡是這樣清楚分野的呢?

問這些問題不是吹毛求疵的進行所謂後現代的詭辯逃逸,而是想指出廢娼者的世界觀簡單得──暴力得──有問題。顯然這其中所包含的想像是建立在一個非常本質主義,非常固定,非常黑白二分(而且是按照尚未經過反省的歧視來分善惡的),不面對複雜流動變換的主體現實上。這種非我即敵、非黑即白、非良即倡的分類法,只會強化國家法律的正當性和暴力性;對改變婦女的處境、開拓婦女的空間、平反女性主體的污名、消除性與敵意的關連,一點好處都沒有。倡妓的污名不會因為和業主、嫖客、淫媒劃清界線而得到平反;被污名壓迫的所有靈魂都要得到自由才會真正消除污名。

總之,今天談除罪化和合法化,不是要在國家的管理位置上思考如何更有效率的維繫秩序(誰定的秩序),而是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思考如何給主體更大發揮潛力、壯大自主的空間。「合法化」的終極目標必須是支持性工作者有更高的自主性、更強的自我肯定、更大的發展空間的,是必須徹底改造此刻的社會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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