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不能訴諸多數決︰審議民主還是新的治理術?

【這是發表於2004年7月23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的文章,針對當時剛剛要開始使用的審議民主措施提出批判。事實上,審議民主的問題還不只這個,2009年性工作合法化的審議民主做出了肯定的結論,結果根本被政府打太極拳,拒絕落實執行,可見得它終究還是一個任掌權者操作的工具。】

代理孕母是否開放已經討論多年,據聞衛生署決定召開公民會議,廣徵各界意見,國健局則將參考此一討論結果來提出「代理孕母特別法草案」。主事者強調,代理孕母「不是全民議題」,一般民眾對此缺少了解,公民會議的立意則是要找不具專業知識、「有如一張白紙狀態」的公民,由主辦單位對遴選的小組成員進行「專業課程」訓練,讓他們充分了解代理孕母存在於社會、法律面等爭議。不過,主辦單位認為不孕病友「定見過深」,可能會影響結論的公正性,因此盡可能排除;為免不孕團體發動病友報名,另採村里長推薦機制,「以免意見被壟斷」。

姑且不說在這個媒體發達的年代是否還找得到白紙狀態的民眾,也不說村里長推薦的人選是否就避開了贊成或反對的定見,更不說主辦單位所提供的專業課程將要如何避免投射特定的主流立場;這個看似真空的民主實驗室操作方式本身其實已經滲入預設的「定見」,因為它首先就錯誤地假定,在代理孕母的議題上,所有不孕者都有贊成開放的「定見」,事實上,在不孕者中間也當然會有反對代理孕母者以及立場中立者。其次,以這種新興議題而言,恐怕多數人也早在周遭媒體訊息的暗示下有一些定見,所以究竟誰才有定見,根本就是主觀任意詮釋的結果。

這就好像在談禁煙條款時,究竟是吸菸者有定見,還是不吸菸者有定見呢?或者,在同性戀婚姻的議題上,究竟是異性戀會有定見(因為他們是現行婚姻制度的既得利益者?),還是同性戀才沒有定見(因為他們有可結婚與不可結婚的選擇)?這顯然有很大的任意詮釋空間。再說,如果有定見的人都應該排除在公民議決的過程之外,那麼按照這個原則,談兒少權益立法時就應該排除那些絕對有定見的兒少保護團體,談原住民法律權利時就應該排除原住民了。

更重要的是,主辦單位設計公民會議的整體精神時,不能沿襲過去威權時代的民主觀念,也就是只強調「少數服從多數」而忽略了「民主必須保障人權」。換句話說,少數人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大多數人的反對而被剝奪。

立法或修法的公共討論,既不是進行民意調查,也不是要達到全民共識,而是理性辯論這些權利是否為人民所應該擁有。如果沒有妨礙其他人權或傷害別人,那麼即使絕大多數人都反對這些少數人應得的權利(例如威權時期大多數民眾反對開放言論自由),法律也應該要保障少數,這才符合民主的真正精神,這也是民主與民粹的最大差別。

主辦單位或許會辯解說:「我們的公民會議就是理性辯論,而不是多數決」;不過,如果這種「審議民主」真的到最後完全不依靠多數決,而始終依靠「較佳的論証」,那麼又何必去排除什麼「定見」?畢竟定見或偏見到最後都必須通過理性的檢驗。同時,又為何要預設「代孕不是全民議題」?事實上,有關代孕的辯論最後會涉及母職、人倫、性/別少數權利等動搖社會基礎關係的議題,怎麼不會是全民關心的議題?主管機關應該在全民都能接觸的公共論壇上,進行理性辯論,讓整個社會都能參與辯論,透過爭議來教育大眾,讓少數人的前衛理念得以傳播,這才是審議民主的真精神。

現在這種名為「審議民主」,找些少數公民代表,關起門來加以專業知識訓練,然後幫助國家決定一些草案,其實就是複製過去的「專家治國」模式;只是決策模式過去由專家變成現在由「素人」組成。「審議民主」在學理上雖有其可取之處,但是卻可能在實行上變成晚期現代國家的新的治理術,因為當前國家面對異質衝突的民意時,既沒法堅持貫徹少數人的權利,也會因少數或各方的挑戰而缺乏正當性,所以國家也企圖把決策責任轉移給人民,讓「人民」自己做決定;審議民主就是在這種氛圍下滋生

總之,主管單位真正應該做的事情,是捍衛少數人應有的權利,而不是只為了媚俗或逃避責任,就把問題推給一個被建構出來的「大多數」或「公民決議」。

引用本人請保留網頁原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