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對人口販賣到全面社會規訓:台灣兒少NGO的牧世大業

(從2000年開始,我注意到媒體上有關援交被捕的報導越來越頻繁,而且不少是由警方「釣魚」誘捕的,於是開始研究相關案例,發現都是在網路留言中詢問或討論到援交而構成觸法,因此進一步研究這個戕害網路言論自由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挖掘出保守宗教團體在這個影響深遠的立法執法中所扮演的積極角色,以及她們利用兒少保護所形成的管制和規訓。對這個議題的持續追蹤和發聲,多多少少促成了這些團體於2003年藉著我的網路資料庫內容對我提告,也促成了我對這個趨勢中的全球治理蘊含所進行的研究。本文原刊登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9期(2005年9月):1-42。後來也收入《運動作為社會教習》,丘延亮編,台社社會運動讀本03,台北: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215-251。)[1]

前言

21世紀的頭10年是台灣網路性言論的黑暗年代。

在寬泛而有意的詮釋之下,任何性討論、挑逗慾望的情慾互動都可能被視為觸犯了1995年設置、1999年修訂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特別是其中的29條,而保守宗教團體敦促警政署設置的相關獎懲辦法更使得這類案件成為基層警員見獵心喜的偵辦對象。性權人士對這樣的現象當然不會保持沈默。2000年我在主持同志公民運動的「性權、法律、網路座談會:性惡法的檢討」時就指出這個不尋常的現象,並批判惡法戕害基本人權。2001年我針對警方在網路上以濫權的「釣魚」手法偵辦援交訊息,與警察大學教授進行來回論戰,同時開始研究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並建構援助交際網頁,整理相關資訊,提供突破無知成見的論述。或許因為這樣的公開發言,許多29條的受害者開始向我求助,我也在與他們互動的過程裡結識了關心29條惡法的其他朋友,並肩作戰。

但是同時,保守宗教團體也開始以我為攻擊目標。2001年年底,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的「援助交際」網頁被上述團體之一的善牧基金會向內政部檢舉,說我們的網頁肯定性工作,這類言論恐有教唆犯罪的觸法嫌疑。校內的壓力迫使我們把網站搬到商業網路,即便如此,在接下來的幾年裡,我們仍持續與各種團體聯手舉辦座談,以公開發言高亢的批判這個壓迫性工作和青少年性權的惡法,直至2008年,警政署終於取消相關獎懲條例,援交案例從每年數千件驟降至數百件。目前仍然有團體關注兒少法的發展。

這篇論文就成形於這個纏鬥的過程裡,起因則是2003年2月香港妓權團體「紫藤」的負責人嚴月蓮的一封信。她針對當時國際反娼NGO在亞洲的論述嚴重簡化性工作的意義與性工作者的主體性,向全球的性工作權益團體發出一封公開信,呼籲大家一起關注這個操作趨勢,並發展對抗策略。我當時正好準備前往日本講學5個月,於是計畫藉這個研究的機會,將該信的主題發展成為專題論文。不料,抵達日本還沒幾天,就看到媒體報導11個保守團體聯手將我告進法院,說我的網站可以連到色情圖像,經過一年半的官司,終於無罪定讞。這個過程使我對宗教出身的民間團體已經可以揮灑的龐大道德法律勢力有很深的感受,因此這篇文章在諸次發表過程中不斷補充論點,試圖以歷史分析的角度記錄台灣的宗教慈善救援團體變身成為貌似進步的兒少保護團體的過程。這當然也是台灣性別治理格局成形的過程[1]

 

雖然在大眾的印象中,從娼賣淫是一個不容置疑的「社會問題」,但事實上它並不是一個經常主導公共論述或關切的議題。然而在某些關鍵時刻[2],從娼賣淫卻可能突然變成社會焦點,被當成「一個隱喻,一個發聲的媒介」,各種新生的社會力與因應而生的社會焦慮都可藉此議題進行多方的角力(Hershatter 4)。以這個角度來看,作為一個被建構的「社會問題」,從娼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中總是指涉了頗為差異的實踐和人口群,也因而牽涉到很不一樣的意義和力場。

在這篇論文中,我嘗試追溯台灣1980年代針對原住民雛妓而形成的反對人口販賣論述,是如何在解嚴前後的社會空間裡串連出不同的特殊焦慮和關切,並隨著社會變遷而衍生重大的意義變化和權力操作。我將指出這個在台灣歷史時空變化過程中逐漸喪失針對性的反對人口販賣論述,是如何利用社會變遷來建構其「禁色」[3]的牧世大業,因而形成一個強大的、包藏著「全球治理」眼界的社會規訓網絡[4]

I

1980年代中葉正是台灣惡名昭彰的戒嚴體制最末幾年,也是台灣民主化過程的高峰年代,在這個微妙動盪的政治氛圍中,特別在那些積極入世/牧世的宗教團體推動下,以人道關懷為出發點的反對人口販賣論述機緣巧合的與「人權」命題串接起來[5],提供了一個在當時政治高壓氛圍中頗具正當性的社會參與場域,各種新興社會力也得以在其中培養社會動員[6]

當時基督教長老教會在原住民部落工作的基層人員注意到不少原住民家庭的青少女下落不明,但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卻立刻得到改善,甚至可以償還債務、修建樓房。同一時間,年輕雛妓也零星浮上都會媒體的版面[7],有些是在警方掃蕩色情時被發現,有些則是因為不堪苦境逃出娼館求助。為了唱和1980年代國際組織關懷兒童人權[8],長老教會遂掌握與國際接軌的契機,在1985年11月亞洲教會婦女大會中,由當時任職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主任的廖碧英(後來擔任民進黨中央婦女部主任),代表長老教會撰寫〈觀光與賣春〉一文[9],把雛妓賣春的問題放進國際視聽,提高此議題的可見度,以便施壓要求政府和社會重視此一現象。長老教會本身則於1986年6月設置「彩虹專案」展開關懷救援雛妓的工作,由志工們定期拜訪山地原住民家庭,注意是否有女兒失蹤,以便提供資訊要求警方積極尋人。

不過這種關懷工作常常沒有太多結果,因為謠傳許多員警和人口販子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因此對於尋找失蹤少女並不那麼積極,更不要說將人口販子繩之以法。更令志工們憂心的,則是原住民父母對於販賣幼女到都會的娼館,似乎越來越習以為常,而被賣少女即使被援救離開娼館,也往往很快就又重操舊業[10]。面對198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後的家庭結構鬆動、社會快速變遷、色情行業發展,很大一部份的社會焦慮於是移轉而聚焦越來越被媒體報導的雛妓現象,這些少女的稚幼年齡和族群歸屬更促使一些知識份子與人文雜誌(例如《人間》)開始關注其背後的結構性社會問題:蓬勃的台灣經濟發展,伴隨的是原住民生產制度的逐步破產,經濟生計不穩,再加上傳統文化規範流失,原住民的新生代子女遂成為解決父母經濟窘境的簡便出路[11]

雛妓現象一旦被認知為經濟/族群壓迫之象徵[12],就成功串連出其他的社會不滿來。進步勞工團體在原住民少女被賣為雛妓的議題上看到了赤裸裸的勞動剝削和壓迫;政治異議團體認為檢警包庇娼館、不肯戮力掃蕩人口販子,是再次證明了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當時仍在謹慎推動政治異議的人權團體則在雛妓現象上看到一個完全有正當性、強而有力的議題來加速推動普世人權論述;同時,離婚、單親、家暴等議題雖然已經開始受到關注,但是尚未有一個普及的性別分析論述以凝聚動員[13],無助的原住民少女被賣到娼館為奴則在這個歷史時刻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性別壓迫範例,更引發女性深沈的恐懼和憤怒,動員她們加入公共領域中的政治參與。雖然政治上尚未解嚴,群眾集結仍是非法行為,不同的社運團體和人口依然開始在救援雛妓的議題上匯集動員。

1987年1月10日,長老教會彩虹專案聯合了號稱有31個學術、婦女、原住民、教會團體[14],在華西街舉行名稱很低調的「正視人口販賣:關懷雛妓」救援雛妓大遊行,目標是台北市警局桂林分局,因為傳聞容留原住民雛妓最多的華西街紅燈區正是它的管區。一百多位參與者在桂林分局門口集合,要求警方切實執行救援雛妓的工作,切斷人口販子的通路。隊伍不斷呼喊著譴責人口販子的口號,稍後並且集體進入巷弄狹窄的華西街紅燈區,以原住民語向娼館中的少女喊話,呼籲她們脫離娼館返回家園。由於活動期間娼館都放下了鐵門,因此不確定有沒有雛妓聽到喊話,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在戒嚴的壓力之下,這個在局部地區進行的遊行是台灣第一個由社會議題(而非政治議題)動員的街頭活動。

在這個由眾多社運團體形成連線的階段,救援雛妓的統一戰線主軸是「救援」。其雙重目標就是一方面敦促警方救援雛妓脫離苦海,發動募款幫助這些少女返回學校受教育或學習有用的技能,以便回到山地的家中做「正常」的人[15];另方面則要抗議警方未盡責任消滅人口販賣集團,應該為雛妓的持續存在負起一部份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運動初期,反人口販賣的運動對賣淫的存在抱持了一個很務實的立場,遊行的前導橫幅標語「妓女應有基本人權」甚至把「妓女」和「人權」並列[16]。在「全國婦女、山地、人權暨教會團體嚴重抗議販賣人口共同聲明」中,反人口販賣連線並沒有呼籲消滅整個賣春的行業,反而提出「加強管理」和「妓女組工會」作為處理賣淫現象的短期目標,雖然終究可能還是會希望廢娼,但是至少暫時容許妓女們擁有基本的保護和自主[17]。當時發佈的共同聲明也引用1948年〈聯合國人權宣言〉第4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換句話說,台灣在這個階段的反對人口販賣,主要是出於「反奴役」而非反賣淫,在精神上有著強烈的人權意識,關懷的則是一群特定的性工作者──未成年而被賣入娼館的原住民少女[18]

由於第一次關懷雛妓遊行很直接的質疑了警方在救援行動上的表現和誠意,當時又是1987年即將解嚴前的微妙台灣政治氛圍,因此官方很快就宣佈推動「正風方案」,允諾不但將投入更多警力掃蕩賣淫,對救援雛妓不力的分局也將加以懲罰。反對人口販賣團體則持續升高分貝,生產論述,以營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情緒和氛圍[19]。不過這個政策的執行成效不彰,因為掃蕩重點只是機關學校周邊一百公尺之內及住宅區的非法色情行業[20],再加上傳出有部分員警為爭取績效,將並非列為取締的對象或案件也移送偵辦,一些良家婦女或蹺家、逃學女生就曾被警方誤認為不良女子及雛妓而移送,造成許多爭議[21]。正風專案執行不到兩個月便後繼無力,許多雛妓「避完風頭」後又重操舊業,反對人口販賣團體於是決定1988年元月9日在華西街舉行第二次遊行,要求檢討正風專案,並繼續在雛妓議題上施壓。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遊行的名稱從「關懷雛妓」改為更有戰鬥意味的「救援雛妓再出擊」,領銜的團體也由新成立但是動員層面可能更廣的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取代教會色彩的長老教會「彩虹專案」,以便將相關的救援論述由原住民少女苦境,深化成更為廣泛的「性別壓迫」。同時加入遊行的還有最新成立的、在名稱上標明救援不幸婦女及少女脫離家庭暴力或人口販賣的團體「台灣婦女救援協會」(同年9月正式登記註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因此也更加凸顯救援行動的「性別」含意[22]。另外,針對防治雛妓現象,反對人口販賣陣線在挫折中做出結論:無法根絕雛妓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法律的不完備,對販賣人口的不良份子無法有效懲戒,而法官在量刑時也常從輕發落,造成雛妓業者有利可圖。也就是說,反人口販賣運動必須以設置嚴刑峻法為救援工作的重要層面,以便結構性的阻斷賣淫的供需管道。

上述考量使得反人口販賣運動的主要目標從救援逐漸轉向敦促執法,甚至立法。遊行當日上午,以律師及婦女為主的代表首先前往法務部及司法院,抗議法律對人口販子、賣女為娼的父母量刑太輕,要求加重相關惡徒(包括人口販子、娼館業主、嫖客)的刑期。下午則由學術團體、婦女團體、山地團體、教會團體等社運團體總共約三百人集結在華西街遊行,籲請警方徹底執行正風專案,並積極修正刑法、加重量刑,嚴懲人口販子及逼良為娼者[23]。這一次,當遊行隊伍進入華西街紅燈區之時,隊伍喊出的口號不但針對人口販子,更明確針對了光顧娼館的客人(「嫖妓下流」成為口號之一)[24]

一年前以人道人權起家的救援運動越來越凸顯譴責惡質色情男性的道德訴求,這個運動的情緒也由救援無辜(的少女)傾向懲罰有罪(的男人)。很不幸的是,這也轉化了反對人口販賣運動對於賣淫的立場:一年前〈共同聲明〉曾在救援少女的短期目標下包容賣淫,緩提廢娼,但是次年〈第二次共同聲明〉便放棄了這種妥協論述而漸次趨向全面立法廢除性工作[25]

II

新的運動方向往往也反映了新的社會現實。1987年的解嚴固然釋放了社會力,但是同時也容許各種新的議題和新的集結浮現社會空間,許多不同團體因此轉向投入經營更貼切自身關切的運動和議題,逐漸淡出雛妓救援運動,反人口販賣議題遂成為那些一心一意要重整社會道德價值觀的入世/牧世宗教團體的主要「運動」[26]

從1987年到1990年,不同的牧世宗教支派在台灣成立了好幾個救援雛妓或其他不幸婦女的團體,並且蓬勃發展至今。其中包括:天主教善牧修女會(1987年推動善牧專案,1990年正式立案,1994年成立基金會);基督教勵馨園(1988年成立,同年登記立案勵馨社福基金會);以及長老教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彩虹專案所成立的彩虹中心(1988年)。這些發展其實反映了西方教會組織在亞洲的一個更大的國際企劃:1980年代,紐西蘭和澳洲駐在東南亞的教會人士對美國駐軍亞洲所衍生的性產業和觀光旅遊猛迅成長表示極大的憂心,基督教教會組織於是在各國發動資料收集,針對童妓最多的菲律賓、泰國、斯里蘭卡等國家提出譴責,並在1990年於泰國成立了以教會組織為本的「國際終止童妓組織」(ECPAT)[27]。次年,以台灣本地牧世宗教團體為主結盟成立的「台灣終止童妓運動委員會」加入該國際組織,並於1994年正式立案成為「終止童妓協會」。(國內成員主要是宗教團體,包括天主教青友中心、基督教的台灣世界展望會、源出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的台中家扶中心、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及基督教的勵馨基金會等。)這些團體為被營救的婦女和少女設置了各種收容機構和中途之家,其以宗教道德為基礎的價值觀和輔導方向,也成為雛妓救援問題的重要論述框架。

由於當時的法律及其執行顯然無法達成反對人口販賣團體所希望的防堵效果,救援運動遂逐步形成新的方向,希望整合一整套法條以及政府各部門,形成一致的政策和執行,以便嚴懲那些肇始人口販賣的惡徒,更以此建立一個防範/保護網絡,從供給面使所有女孩都不至於接觸到性工作。「反雛妓行動專案」(後來命名為「反雛妓運動」)就是這個積極推動立法的行動規劃。

作為一個以立法為主的「運動」,反對人口販賣的團體必須學會新的遊戲規則,也就是各種游說和宣傳的策略。宗教牧世團體中最積極的成員勵馨基金會於1992年聘用了新的專案主任紀惠容來協調整個計畫,紀曾在媒體工作7年,對於如何操作媒體十分熟稔,後來還曾到國際組織中學習非政府組織的推銷遊說技巧,正好可以一試身手。為了主動撰寫法條送進立法程序,勵馨在同年6月由董事林永頌律師召集社工員及倡導反雛妓運動的相關人員,開始研擬「雛妓防治法」草案。1993年這個特別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因著國際NGO的加持而進一步壯大:國際終止童妓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手揭露亞洲兒童及少年涉入賣淫的驚人數字[28],台灣赫然在列,這對一心想要以經濟奇蹟提升國際形象的台灣而言,非常尷尬,更不情願與落後國家印度、斯里蘭卡、泰國、菲律賓並列為亞洲性觀光、性旅遊的國家。反對人口販賣運動的立法努力於是在台灣當局積極改進其「國族-國際」形象的時刻找到了從救援轉向的契機:畢竟,「救援」就意味著承認受害少女的廣泛存在,因此才需要救援,這個事實當然會削弱國家威信,影響國家形象;相反的,立法全面「防止/保護」少女從娼,則有強化國家機器權力、提升國際形象的含意。對政府官方而言,這兩個策略之間的高下差異是很清楚的。

將救援轉變為立法執法防範,就意味著整個運動的佈局和方向都需要重新規劃。過去「救援」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最主要建立在被營救的少女的證詞上,她們向檢警證實自己被迫從娼,這是將人口販子定罪的最主要證據。不過,出於複雜的考量,許多被救援的少女選擇不要控訴其父母或人口販子與娼館業主[29],少了這個「被迫」的成份,販賣人口的罪名就很難成立,人口販子多半被釋回,少女們則返回其監護人(也就是父母)家中,最終又回到娼館。既然「被迫從娼」的前提越來越難以建立,反對人口販賣者於是在挫折中決定改變法律的定罪條件以彌補這個漏洞。同時迫使反對人口販賣運動跳過這個「同意-被迫」問題的,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1990年代初期的不少研究顯示,所謂雛妓越來越不是被父母販賣到娼館的原住民少女,相反的,許多新近被查獲的雛妓只是在性觀念逐步開放的社會中主動以賣淫來獲利的尋常少女[30]。面對台灣社會深刻快速而結構性的變遷,這個新浮現的道德危機也促使牧世宗教團體主導的反對人口販賣運動選擇從被動而孤立的救援行動,轉向採取積極而全面的「防範」措施,以阻止少女入行。這個在方向和眼界上的重要變化,後來將現身為夾雜了國族關切的中產階級兒童保護運動,並具體採取各種步驟來建立其「懲罰-防範」的社會控制措施。

1990年代初期的立法過程於是出現了幾個很重要的轉變。首先,被救援少女的證詞(自願從娼)不再被司法過程列入考量;相反的,性接觸這個「行為[31],以及參與其中的少女的「年齡」,就足以構成定罪的因素。這個變化不但明確的宣告了年齡政治(age politics)的立法,也有效的抹煞了少女們的(性)主體性,更擴大了法條涵蓋的人口群。長期努力起草雛妓救援法案的台北婦女救援基金會沈美真律師把立法的基本精神說得很清楚:「按,未滿十六歲之人,智慮淺薄,並無決定應否為性行為之充分判斷能力,故與之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人,不問是否為金錢交易,應受相同之責難」[32]。在這裡有三個重要的法意擴張:第一,即使與性交易無關,所有未滿16歲之人都一舉被列入智慮淺薄,沒有判斷能力之列;第二,即使沒有金錢交易的性接觸,也在刑罰之列;第三,不僅性交,任何猥褻的接觸都包含在刑罰之列。換句話說,新設立的雛妓防制法條所針對的對象,不僅僅是未成年者被人口販賣或從事賣淫,而更是擴大為所有與16歲以下的人的性接觸。這個定罪條件的轉變顯然遠遠超越了「反對人口販賣」的基本定義。

值得注意的是,雛妓防治法不但給予犯行者更重的懲罰,同時也擴大適用範圍,使得這些刑罰還適用於人口販子和娼館業主之外的一些人。立法過程最後設置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其規劃中認定:「凡是協助、利用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者,本條例均加以制裁,不問有無從中謀利……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3]。這裡的定義包括了(例如)提供少女與伴侶容身之處的善心人,租房子給後來從事賣淫少女的房東,甚至借錢給少女搭計程車到賓館從事性交易的人。而且,由於反雛妓團體認為媒體是引誘兒童及少年進入色情市場的最主要幫凶,因此後來立法成功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也提出禁色的規定:「出版品以刊登廣告方式,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在這裡,懲罰的對象不但包含了「引誘媒介」等直接促成性交易的行為,也擴大涵蓋「暗示」,更以「他法」和「使人」包裹所有其他可能促成任何人從事性交易的任何行為[34]

另外,新設置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也重新定義「保護」的意義,延伸保護的幅度,擴大需要被保護的人口範疇,更要求政府提供大筆經費設置中途之家或其他收容中心,以便有效的長期隔離、並徹底矯正已經從事或「可能從事」賣淫的少女[35]

若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原則上法院應裁定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應觀察輔導,並應於二周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理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以給予兒童少年妥善之保護教育措施。

法院審理後……若該兒童少年有從事性交易,原則上應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對這類兒童少年不宜再實施以升學為導向的教育方式,中途學校應以特殊教育方式,對兒童少年進行全人的教育、心理輔導及人格重建,以使兒童少年能重回正常社會[36](黑體為作者所加)

這個防範性的觀察、通報、隔絕、矯正體系,雖然是針對某些問題兒童少年,但是當然也構成了對所有兒童少年的性的教育化(pedagogization)和監控(surveillance)。為徹底防範其他高危險少女進入性工作,法條還要求政府設置全面的安全網與監督網,其中包括成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制定檢警獎懲辦法,要求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是知悉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者,都要向主管機關通報。

從這些規劃來看,一個不斷擴大的控制網絡逐漸取代了原本人道主義的救援努力,而反對販賣人口運動的反奴役路線──甚至整個「救援」的思考架構──逐步被一個反對賣淫的路線取代:在立法的防範思考中,任何可能讓少女接觸性工作因而得以在父權家庭之外有經濟能力獨立生存的人、物、事、關係都要被消滅。有意思的是,反對販賣人口的團體同時也藉著這一連串的防範措施和結構,快速壯大自我,不但因此贏得社會風評,建立自我形象,也藉此爭取到大量的社會資源和財源,很核心的將自己崁入社會規訓的網絡。

值得注意的是,當反對人口販賣運動向著立法的目標前進時,在原本雛妓救援運動中對抗社會剝削和壓迫的階級/族群面向,也正默默的被一個新的、保護主義的性別/年齡面向所取代。後者認定婦女和保護兒童之間有著必要的天然連結,這不但成為後來宗教團體和主流女性主義者結合聯盟的基礎,這個保護(防範)心態所衍生的種種立法措施也將在其後數年中持續深入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影響深遠。

駕馭著這樣一個既有道德強勢又有族群與國族(形象)蘊涵的議題,反雛妓的立法行動進行了一整套極為成功而典範的公益遊說、策略行銷來推動立法[37]。「雛妓防治法」草案推動小組一方面以討論會和公聽會來廣徵意見、消除異議、形成法條文字,另一方面尋求重要立委聯手提案(葉菊蘭、謝啟大、趙少康、林志嘉、謝深山、蔡中涵、王建瑄、林正杰)以說服其他立委加入連署提案,更同時動員勵馨的支持者打電話給關鍵立委,促使將反雛妓法排入議程。在此過程中並密集拜會各政黨黨團及黨鞭、委員會召集委員等等核心關鍵立委,溝通協商消除疑慮。另外也利用多種公益遊說及公關策略來創造有利的「民意」環境[38],設定議題,掌握發言,積極造勢,近用媒體[39];先後舉辦五十餘場內部討論會、公聽會、座談會、說明會,營造共識;與7-11統一超商合作「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生命」活動,收集捐款近一千萬[40];並爭取立法委員、民意代表、意見領袖、宗教領袖、及知名藝文人士和演藝人員簽署由基督教《曠野》雜誌主編蘇南洲撰寫的〈反雛妓公約〉[41],也在百貨公司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民眾連署,收集到七萬餘簽名送進立法院,不但持續凸顯議題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營造民意的趨向,也大大提升勵馨的公共形象和影響力,透過這個過程,從一個基督教慈善社福團體,壯大成為一個有極高動員能力的非政府組織

從面對人口販賣到反雛妓運動,這個轉變可以用一個極具象徵意味的行動來彰顯。為配合立法過程造勢,反雛妓運動籌備了第三次在華西街舉辦的街頭行動[42],但是這次街頭行動的規模和意義和前面兩次完全不同:第一次的「關懷」雛妓和第二次的「救援」雛妓,針對的都是具體的、實存的雛妓;第三次行動名稱為「反雛妓」,針對的並不是具體的個別雛妓,而是年輕少女賣淫的廣泛現象以及構成這個現象的一切人事物。就這個眼界來說,「反雛妓」的權力範疇當然要比前兩個說法大得多。當代台灣女性主義者也注意到,前兩次行動展現的是正統的社運色彩,規模小,只有邊緣的社運團體參加,對政府多有批判,也令檢警緊張。但是1993年11月14日的「反雛妓萬人華西街慢跑」卻是由政府官員(內政部長吳伯雄、法務部長馬英九、財政部長林振國、新聞局長胡志強)領軍,集結各政黨的民意代表;政府非但不再是遊行隊伍批判的無能對象,連政客和檢警都和反雛妓運動的群眾並肩慢跑,帶領民間團體向娼館業主、人口販子、及嫖客宣戰,立誓消除台灣的國家污名[43]

在這次行動中凝聚的高度反娼決心駕馭著雛妓議題所點燃的社會情緒向前推動,以綿密的公關攻勢向各政黨代表遊說,以無法抗拒的兒少保護目標來克服複雜而拉扯的立法過程,不但努力克服了立委們對於處罰嫖客的疑慮,也在立法攻防戰的過程中不斷因應調整「雛妓防治法」的面貌和精神。從1993年的勵馨版本到最後1995年三讀通過的正式條例,中間產生了好幾項重大的轉變:首先就是這個條例的名稱,原為主體的「雛妓」被擴增為「兒童及少年」,「雛妓防治法」因此變成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原來針對專業的「娼妓行為」,現在被擴增為一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原來由社政機關主管的格局被擴增為「司法、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部會配合執行;原來勵馨版未包含色情廣告刊登者,但是在立法過程中,刊登者也被列入處一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五百萬以下罰金;連刊登色情廣告的媒體也在最後版本中被賦予了頗重的處罰[44]

除了上述具體擴增之外,〈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還設立了一整套知識/權力的新配置。在原來所針對的「人口販子」之外列出了其他類型化的相關犯罪人口,如「常業犯、收受、藏匿者、未遂犯、幫助犯」等,擴大處罰範圍,並以此具體的構成所謂「人口販賣犯罪集團」的概念;同時還提高各項罰金,依涉案兒童和少年的不同年齡和性別細緻區分犯行,對違法的嫖客採階梯式處罰,最高可達死刑。總而言之,針對可能越界的兒童及少年的性,一個新的家長/牧養權力(parental/pastoral power)正在形成[45]。這個權力不僅反映在各式罰則中,更具體而微的體現在反雛妓的NGO們新獲得的權力中:過去政府部門可以選擇如何回應反雛妓團體的訴求,但是現在從法務部到交通部到教育部甚至國防部,都被法條要求必須積極的採取各種尋找、通報、調查、羈押、提供醫療和輔導的行動,以防範兒童及少年涉入性工作。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這個條例,政府部門在這個議題上的表現都要接受由反雛妓團體及其支持者所組成的監督聯盟定期評估和督導。作為督導的部門,反雛妓團體有權利直接或間接通報案例、面談雛妓、提起告訴、設立中途之家或其他收容機構、外展進行社會教育、甚至參與政府重要部門的特殊委員會,從制度結構到個人內心抽取各式知識,行使權力。像這樣方便接觸官方資訊和權力,又可以分享官方經費和資源,再加上原來非營利/宗教/社服/公益團體的形象,都大大提升了反雛妓團體的權力,使它們得以立法並監督執法,還能透過政府補助和公眾捐款來增加人手和預算,擴大業績[46]

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1995年三讀通過時,8年前原本針對原住民雛妓所發起的反對人口販賣運動,已經正式而且合法地轉變成一個龐大的建制,有權力和資源來掌管16歲以下人口的性接觸,有複雜多樣的法律觸角來管理整個社會的性展現和性活力。這樣一個「市民社會的權力」(power of the civil society)的形成和運作,後來在1997年台北市廢除公娼事件中將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再一次,邊緣的性工作者進入公眾眼簾,只是這次已經不是被婦女團體救援的原住民無助雛妓,而是中年公娼頑強的對抗已經壯大了的「婦女」反娼NGO[47]這種諷刺的對比不但反映了台灣社會脈絡中的性工作者已經產生了新的主體性(從被人口販賣的受害者,到爭取工作權的性工作者),同時也反映了主流「婦女」/「兒少」NGO在台灣社會中產化過程中的積極角色和性質轉變。

III

傅柯(Michel Foucault)在談到現代國家深入社會肌理和個人內心的牧養權力(pastoral power)時曾經強調,這種源自基督教建制的權力不僅僅被政府或警察施展,也常常由私人機構、福利團體、慈善活動、甚至家庭執行,使牧養的權力擴散深入到整個社會(215)。過去10年的發展顯示,在台灣,兒少保護已經構成了這個牧養權力的正當性,而這個牧養權力則已經發展成全球治理的重要環節。

1995年兒少保護的規訓法網在立法院通過到位,這只是牧世大業的初步成功;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兒少團體還必須持續積極修正方向、強化牧養。反雛妓運動核心人物之一的沈美真律師在一本記錄兒少性交易防制立法及監督過程的回顧書籍封底上公開說:「近年來不斷出現兒童少年性交易的新形態,考驗大家的智慧,也許不久的將來本條例有需再度修正,以符時代所需。」說這個話的時刻是2002年,當時〈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已經完成了四次修訂,還有一些最新的修訂建議也已經在內政部相關委員會討論中。值得注意的是,每次修訂都宣稱是配合社會變遷而採取的新措施,以遏止新的不當行為,而每次的修法也都擴充了上述的社會規訓網絡,並持續鞏固兒少團體的牧養權力。

其中影響最深遠的就是1999年的修訂,該次修訂不但擴張法律的長臂,也將更多人納入被監控的對象[48]。由於當時媒體多有報導台灣男人利用旅遊機會在國外嫖妓(包括雛妓),再加上女權運動者在旅遊中意外發現同團的台灣男人集體買春[49],聳動醜聞和社會壓力迫使立委接受兒少團體的建議修法。1999年〈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條例〉修訂就針對第22、34條有關海外買春現象增加罰則,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相關處罰規定,都加重刑責;另外也修正第9條,要求觀光業從業人員有通報和協助舉證之責,即使實際上很難執行,但是法律的長臂已經因此有正當性延伸到人民在海外他地的個人活動。在這次修訂中,最受到爭議的修訂就是目前最被擴大解釋且嚴厲執行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兒少條例〉29條原本針對性產業各項建制(包括俱樂部、伴遊、色情品生產、地下鋼管酒吧、色情卡拉OK、來電俱樂部等等),防止它們以廣告引誘青少年進入性工作。原條文為: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黑體為作者所加)

然而1999年的修訂卻大幅度擴張了這個條文的適用性: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黑體為作者所加)

當法律的適用性被擴張到包含「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遠超過原先條文中的商業「廣告」時,虛擬世界中高度個人化、多元化的溝通就都很便利的被包入了法律條文的掌管之下。現在,網路上的任何「訊息」,甚至是成人在聊天室或討論板上的對話,只要「可能」被讀成「暗示」了性邀約(不管是否真的牽涉到金錢交易),就可以被警方偵辦起訴[50]。在這裡,有沒有性交易不是關鍵,對話雙方是不是未年人也不是關鍵。熱心偵辦的檢警說,只要兒童及少年「可能」在網上瀏覽時看到這種訊息,因而接受「負面影響」,就已經構成起訴的條件。另外,未修訂前的條文針對的是淫媒之類使「他人」為性交易的第三者,修訂後的使「人」為性交易則包含了個人刊登訊息使自己為性交易,換句話說,個別主體的身體自主也被剝奪了。

最令法界人士詬病的就是,相較於〈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對有具體「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條例〉對於刊登「可能」「暗示」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卻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種完全不成比例的刑罰,充分反映了〈兒少條例〉對於網路訊息的另眼看待,暴露了兒少團體對於年齡政治的建構,也再次強化了法網對於任何性接觸的防範。根據警政署內部統計,從1997年至2007年,警察機關查獲移送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總數超過兩萬件,許多被移送起訴的人都只是在網上交朋友、尋豔遇的年輕人,他們所做的事情就是使用流行的挑逗語「援助交際」,或者直接而坦誠的列出自身條件,在浩瀚網海中凸顯自身,以便找尋同類性口味,尋求可能的接觸[51]。然而兒少團體卻要求警政署設置優先偵辦兒少案件的獎懲辦法,鼓勵基層員警積極偵辦,擴大詮釋,造成無數冤屈受辱的網民。更糟糕的是,兒少條例29條的執法往往被擴大解釋到就連學術討論援助交際,只要沒有在論調上遵循譴責拒斥的基本立場,就會被視為有可能「使人為性交易」,有觸法之嫌,因而形成了嚴重的文字獄[52]。換句話說,過去,或許以性換錢的行為才是觸法,但是現在就連討論性交易現象(甚至不含交易的性邀約)的語言都極有可能被起訴。

網路之所以變成爭戰的焦點,不但因為網路為性接觸甚至性交易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機會,更因為它也使得色情材料的傳遞既快而容易。在這樣一個新生的世界裡,成年人的不熟悉和不靈光引發極大焦慮,兒少牧世團體則駕馭著這些情緒推動修法,擴大其禁色管轄。例如,在台灣網際網路逐漸成形、使用者快速增加的世紀之交,終止童妓協會就開發新的工作方向,配合政府政策所需,承辦web547監控網站,設計為期三天的義工訓練課程,教導家庭婦女或退休人員學習使用電腦上網、認識網路色情材料或其他違法資訊,以便擔任監看義工,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安全無色的網路新世界」[53]。這些最終都反映「色情氾濫」的監看數據報告,被提供給媒體和政府主管機關,以敦促設立新的管理模式,或者也被提供給網路業者,以便「提醒」他們自律。這種網路淨化運動所針對的對象有時遠超過〈兒少條例〉規範管理的性交易或色情材料,例如2002年5月,終止童妓協會發動網路守護天使運動,鼓勵兒童在網路上瀏覽時採取「三不政策」:不買賣、散播、轉貼色情;不參與賣淫;不接受一夜情。第三項政策的突兀出現,反映了終止童妓協會對「終止童妓」的延伸理解:青少年兒童的性交友或性探索,就是進入性工作的前奏。從這個角度來說,在已經改變了的台灣社會情慾現實中,非政府組織所採取的監控策略其實已經不是針對被迫的雛妓或兒童賣淫,而是嘗試全面圍堵今日年輕一代自主而強大的性衝動和好奇心。

兒少團體的自我描述往往宣稱是要消除童妓、兒童色情、兒童人口運賣的組織,然而其網路監看活動卻早就遠超過「兒童」這個範疇,而指向所有和色情相關的資訊。在web547已經公佈的12個監看報告中只有兩個直接和兒童相關,其他的都是針對網路色情資訊進行監看收集數據。例如2001年11月公佈的「台灣學術教育網站違法及不當資訊調查報告」就是利用找尋「關鍵字」來蒐集可能違法的網址。「關鍵字」內容包括援交、性交、A片、做愛、性侵害等100個關鍵字。結果顯示:和情色相關的違法資訊方面(販賣色情光碟、援交廣告、兒童色情文字小說、色情網站連結)數量最多的竟然是中央研究院;和情色相關的不當資訊方面(暴力與色情小說、販賣成人情趣商品)數量最多的是台灣大學(參看網站http://www.web547.org.tw/report1.htm)。由於研究方法不分青紅皂白,只要有情色字樣或圖片就被登記而記數,並沒有考慮使用的脈絡,最終的統計數據也無法作為基礎來對這兩個頂尖學術機構提出批判,後來只得不了了之。2002年12月,547網站公佈對雅虎及PCHome兩大網站所提供的網路相簿進行監看的結果,發現有一些色情或性交的圖片被放置在開放的相簿中供網友瀏覽。終止童妓協會隨即將監看結果送給上述兩大網站「參考」,要求對網友進行勸導管理,後來交友網站都在道德壓力下設置了新的非常不合理的審核條例[54]。另外,隨著新的影音形式出現,web547也很快獲得內政部經費補助,以「網路色情,e網打盡」之名呼籲監看義工(美其名曰「守護天使」)加入監看。雖然 2003年10月的寬頻影音網站監看報告只要求寬頻業者加強標示和警語,然而這類統計數據都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被主管單位引用,以促成各種新的管理措施。

目前終止童妓協會的web547網站已經成為「禁色」行動的先鋒,並且針對所有新型的資訊管道進行知識/權力的操作。雖然無法確定收訊方是否牽涉到未成年人,web547仍然針對手機電訊業者提供的色情加值服務內容(如美女寫真圖片的下載、提供與女優透過MMS短訊傳情等)進行研究,並在2004年1月公佈色情資訊行動化(手機)報告,向社會提出警示,認為色情的輕鬆傳送將有害兒童身心。2004年4月則針對蓬勃發展的視訊消費,說明網友及會員如何透過網站與業者聘請的「視訊妹妹」、「視訊模特兒」或「線上主持人」聊天、交友及收看情色的線上即時表演(如自慰秀、脫衣秀….等)。這些積極收集的資訊隨即成為媒體的聳動報導內容,在掀起廣大道德焦慮後順水推舟的敦促政府盡快制定法律規範。正如Judith Walkowitz在她有關賣淫與維多利亞社會的經典研究中所說,許多實證調查都是為後面的政策鋪路:「累積有關某個特別社會問題的資料,往往目的是要建議採取某種補救的政策」(37)。終止童妓義工在監看中累積起來的數據,提供了動力讓官方進行網路掃黃,教育部目前就是引用web547的數據來合理化它對學術網路的使用及資訊的任意封鎖和嚴格限制。

從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到今日,當年反雛妓的牧世非政府組織都已「進化」成為主要的兒福或兒少保護團體,其下總共擁有數十個附屬或承辦的收容所或中途之家。「兒童保護」/「兒童福利」比起「反對人口販賣」,確實是個幅員廣大、正當性十足的運動。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北婦女救援基金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從反對人口販賣的歲月開始就長年結盟,不但已成台灣社會道德良心和慈善公益的高地,有足夠的機動力能隨時發動對新興社會性現象的批判和監督[55],同時也積極和新政府建立良好關係[56],並經常承包內政部、教育部的社教企劃。她們不再寄身於婦女團體的身分,而能夠用自己建立起來的兒少議題佔領一片社會發言空間,除了在法律上有所斬獲之外,這些非政府組織甚至把觸角伸入教育領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最新修訂案包含新修訂的條款,要求所有學校主動通報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高風險」少女。這個防範性的措施不但將對這些還沒有實質行動和危險的少女提供「保護」和「輔導」,也將保障眾多過去幾年陸續設立的中途之家可以有穩定的被救援人口來源[57]。在更廣泛影響的層面上,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等等政府部門的相關委員會上都有這些兒少禁色團體的代表在位或擔任顧問[58],提供給這些團體不但有機會參與教育政策的制定,也得以強力的介入教育部學術網路的管理,對於網路言論和資訊有著直接的施力點[59]

IV

回顧過往,1980年代晚期被「發現」的原住民雛妓問題,以及後來本地及國際宗教牧世團體從反對人口販賣向全面兒少保護的轉進,都使得「年齡的性政治」(sexual politics of age)躍升為權力佈局的首要戰區。在社會快速動盪變遷中,國族意識強烈的新興中產階級父母往往也是強烈關注子女階級位置再生產的一群,她們支持兒少團體透過對性的監控以及對(特別在網路世界中)色情的掃蕩來統整社會道德價值,以保障子女的優勢位置,打造國家/國際形象。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針對情慾活力的規訓佈局也逐步和全球治理的大局接合起來,形成另外一些權力效應。

台灣兒少保護團體在目前所享受的歡迎,一部份是因為她們成功的結合了此刻台灣中產父母在社會文化變動中對孩子溢出管教範圍所表達的焦慮,並以此龐大的情感動力和正當性建立起一個全面的社會規範網絡;另外的一部份則是因為這些兒少團體的運作和串連往往也提供了台灣政府參與國際社群的正當機會,反過來也藉著全球治理的動力把這些本地團體推上國際舞台。畢竟,本地兒少團體與國際兒少團體的連結(很多都是原本國際宗教組織的分支[60]),往往可以延伸到其他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及跨國組織(例如國際警察INTERPOL、世界觀光組織、以及許多聯合國機構,特別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國際勞工組織ILO-IPEC)[61],而迫切想要確立主權和國際地位的台灣政府對這類聯繫都很嚮往,正好藉此開拓國際空間[62]。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聯繫當然對於本地兒少團體也大有好處,不但可以讓先進國家非政府組織已經成熟的技巧、資訊、遊說、公關、推展方式,移入開發中國家的非政府組織,戲劇性的提升其效率和影響力;也藉著參與國際組織所舉辦的國際大會,或者在本地召開的大型國際會議,來加持自己在本地社會裡的地位和影響力。另外,這些組織在會議中彼此交換工作計畫,相互支持彼此的策略,串連國際形成對本國政府的壓力,為NGO的工作計畫開路,也順勢鞏固各種跨國組織所錯綜形成的全球治理網絡[63]。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世界NGO在人權觀念淡薄的社會脈絡中,與國家機器合作,所發展出來的強硬操作策略有時也會透過國際組織的連結,回溯影響第一世界大國的運作。權力技術的相互學習模仿,正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推動力量。

出身反雛妓運動的兒少NGO不但有著源出於國際宗教團體網絡的國際化基礎,也藉著聯合國對NGO的加持,多方加入國際會議或計畫,更積極促使己身的運作進一步與保守的國際兒少保護運動同步(in sync),以便有機的構成全球治理的一環。例如,終止童妓協會近年來以消除網路兒童色情、打擊不法或不當的網路使用及內容為重點工作,與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HOPE,The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Hotline Providers)的宗旨頗為契合,協會web547色情監看網站的影響力也日漸壯大,於是從2005年起加入INHOPE國際組織作為會員,「遵守其組織運作規範」,配合INHOPE整合全球網路檢舉熱線之舉,全面更新web547色情監看網站的檢舉項目分類,「統一檢舉內容與格式……以利與國際接軌」[64]。另外,目前國際兒少組織正在建構性犯罪前科者的全球通報網絡,台灣的兒少團體也在2001年楊姓受刑人申請假釋就學台大社會系的爭議中積極介入。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以「婦團」之名聯合舉辦有關「連續強暴犯的病理治療與假釋公聽會」,表達對此案的憂心以施壓假釋委員會;2003年則更進一步聯合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婦女全國聯合會、兒童福利聯盟、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以及社工、心理衛生、法律等專業人士,共組「修法行動聯盟」,希望促成修改刑法,參考美國的暴力性罪犯法案 (Sexual Violent Predator Act, SVPA)及梅根法案(Megan’s Law),一方面將刑期已屆滿或將屆滿但經評估仍有危險性的性罪犯申請民事監護裁判,以便合法的繼續監禁,直到假釋委員評估其已無危險性為止;另方面則將假釋性罪犯依層級通知社區或警局登記列入社區公告系統[65]。這個修法的舉動目前還在進行中,然而這類新興的情報資訊系統在構成全球示警網絡的同時,都將對無數並無具體犯罪行為的邊緣主體形成歧視與規訓。

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描述的是後冷戰的國際秩序與操作模式,主要由跨政府組織(如聯合國UN、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各種層次大小的非政府組織(NGO)、跨國企業(MNC)、以及各國家政府,透過結盟協商納入排擠,漸次形成複雜變通的互動牽制網絡,以此構成國際協議的基礎。構成全球治理的各種跨國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網絡,雖然錯綜複雜,千絲萬縷,然而這種層層相接和扣連重疊卻在運作上形成另外一些趨向共通性的力道;這種力道不但來自組織和人員因頻繁的斡旋縱橫而持續磨和,也來自「治理」本身結構權力佈局所形成的排斥效應。1995年,後冷戰時期成形的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就曾很具體的呼籲建立一個「全球公民倫理」(global civic ethic),以一組核心的價值來團結所有不同文化、政治、宗教、或哲學背景的民族,在運作上則要求各層次的組織都以民主精神互動,並以「可行的法律」來進行治理[66]。目前成功建立部份共識的核心價值,多半是籠統的人權或環保議題,而且即使在這些議題上,也因為文化差異和利益衝突,而迭有爭議;全球公民倫理中對人類文化共通性和國家文明現代性的信念與蘊涵[67],反而使得共識只能建立在那些浸潤在溫情人道主義中、無感於既存差異和壓迫、更對污名和成見缺乏反思的議題上(例如兒少保護、禁絕色情)。在另一方面,全球治理自認削弱了國家政府的角色,NGO非政府組織則被期許積極推動跨越國界的治理,「非政府」的形象使得全球治理的機制得以串連最高的聯合國各部門和最微小的地方議會,有心的在地非政府組織遂得以直接和國家級的非政府組織或跨國的非政府組織聯繫,甚至直通全球治理的最高階層機構。從這個角度來看,台灣的兒少保護團體正在逐步自我整編進入這個全球治理的網絡[68]

兒少的保護主義網絡很大一部份建基於婦女團體對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諷刺的是,這個「創造安全世界」的慾望在串連上全球治理時,卻形成了對邊緣主體極為不利的後果。畢竟,「全球治理」的理想──在全球的層次上形成共識合作以達成政治和經濟上的穩定──必然需要強而有力的管理,即使這種管理並非像過去那樣集中在國家政府手裡,然而權力(power)現在已經採取了多樣的形式,深刻的崁入全球治理所形成的多重中心世界(multi-centric world):

在多重中心的世界裡,權力不僅僅是散見各處的,其所採取的形式也比傳統權力分析所認知的更為多樣。例如,權力不但是物質的,它也可以是象徵的(symbolic)、風評的(reputational),並可能反映成規和既有的敘事模式。這種「軟性」權力的流動性,意味著它很難被掌握來用作特定目的。這種情勢的蘊涵之一就是:在多重中心的世界裡,單單靠著傳統權力的來源,已經無法保障穩定和進步;權力的管理必須建立在規範(norms)和制度(institutions)上。(Vayrynen 27,黑體為作者所加)

在這裡,「規範」和「制度」描述的是結構性的限制;「象徵」和「風評」則指涉了一種對於可能的(性)污名和醜聞極端敏感的權力/壓力。這很可能就是Iris Marion Young曾經提到的「高尚的規範」(norms of respectability):「就是壓抑性、身體功能、和感情表達的那些規範……正經的人是貞潔的、自持的、不表達任何淫慾、激情、自發、或豐富,她是節儉的、乾淨的、輕聲柔語的、舉止得當的。高尚的秩序意味著一切都在控制之下,一切都適得其所,絕不越界」(136-141)。而由於「符合這些規範,已經成為國際關係中新的正當標準」(Vayrynen 27),這種新國際關係佈局所偏好的社會氛圍,當然就會把道德上存疑的所有主體(特別常見的就是性主體)都視為威脅到國家形象和發展。以台灣在國家定位、國際地位上的微妙困境和情緒灌注,再加上政治的緊張往往會被投射為對性議題的緊張,台灣對於自身「尊貴可敬」(respectability)的高度關注是可想而知的,也是在這個脈絡中,才顯示了兒少議題對台灣國族/國際關係的重要意義。

前面提到全球治理對於以「可行的法律」來落實治理有著極強的貫注,兒少團體於是順著這個非常物質性(materiality)的做法,敦促政府重新打造台灣的所有法律,以創造與全球同步的特殊人權規範;而在這個過程中,原本對於性交易或性接觸的規訓專注也進一步擴展到和性沒有直接關連的廣泛社會生活上,形成更為廣大深入的治理效應。2001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公佈的文件中包含「台灣十萬婦孺受性剝削」文字,並呼籲台灣政府澈底剷除走私、販賣、交易、囚禁與虐待兒童之行為,內政部在兒少團體的施壓下,於2003年6月將1993年已經修訂之〈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以便與聯合國的「兒童」定義呼應[69]。按照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兒童就是所有18歲以下的人口,也就是說,兒福法的合併修正很具體的創造了新的管理對象,使得所有和18歲以下人口相關的事務都落入〈兒福法〉、〈兒少條例〉這些特別法之下監控管理[70]。這次的整併大幅度增加了所謂兒童的「保護措施」,也就是積極淨化整個社會環境(從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到被視為可能危害身心健康的其他場所),依循「兒少保護」的邏輯來重整社會生活。在兒福法的管轄下,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喝酒、嚼檳榔、吸毒、飆車、閱聽不良書刊、A片等影音產品,或進出不良場所,否則父母或監護人就要受罰;就連孕婦都因為保護胎兒而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或者施用毒品、管制藥品或從事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除了個人行為之外,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都應予以分級,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違者也要重罰。從2004年12月起,新的「出版品及錄影帶節目分級辦法」已經開始實施,對所有出版品都加以嚴苛的分級和限制,對創作者、出版商、甚至租書店都形成極大的壓力,也嚴重挫折閱讀的動力,引發極大的爭議和反彈,新聞局被迫延後罰則的實施至2005年7月1日。2005年10月,新的網路分級制度也將上路,屆時除了原本已經高度管制的學術網路之外,商業網路也將歸入兒福法的管轄之下。當整個社會環境都依著對於兒童的清純脆弱文化想像而重新打造之時,成人以及多元的文化和生活勢必會受到極大的挫傷[71]

V

過去,反賣淫、反色情的團體總是舉出「性產業」(sex industry)的急速擴張以及獲利天文數字,作為保護兒少、立法介入個人生活行為的理由。然而我們在台灣過去10年中所看到的,卻是「反性產業」(anti-sex industry)以保護兒少為名,以打擊想像的、邪惡的人口販賣來擴充自己,並與國族政治和全球治理接軌同步,建立一個規範化的知識/權力怪獸,持續將亞洲的性工作面貌刻板化、稀薄化,全部簡化為婦女和兒童的人口販賣。這樣的發展顯然是在回應在地性工作者日漸成長的主體性和能動性、以及青少年日漸壯大的情慾能量及自主要求。

從1995年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到2003年的〈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以及無數還在運作中的兒少福利措施,宗教牧世的兒少保護團體成功的運作雛妓現象所勾動的社會罪惡感和焦慮感,串連當代青少年逐漸壯大自主所引發的成人焦慮,並扣連全球治理所創造的新國際空間,因此成功而快速的透過立法程序打造以兒少保護為最高原則的社會規範體系。

Habermas在討論當代國家權力轉移場域形成新的權力佈局時曾經提到一個配套的趨勢,也就是所謂的「法制化」(juridification)(357-373),於是在社會文化領域、私領域、身體領域裡出現了越來越多正式的(推定的、明文的)法律,例如從兒童保護到性騷擾等等深入日常生活的規範。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和法律或許顢頇笨拙,然而NGO的靈活和執著卻能以各種檢舉告發、警示數據來激發保守民意,協助當代國家從統治(government)轉向治理(governance)的民粹趨勢。以這個角度來看,宗教為本的台灣兒少團體目前最主要的牧世形式,就是駕馭著人們對性的疑懼以及對社會變遷的焦慮,持續建立積極規範性行為、性接觸、性資訊的禁色司法,並藉著全球高漲的年齡政治(age politics)和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來把自己整編進入全球治理的網絡。推波助瀾的則是利用性污名來創造聳動新聞的媒體,而每一次的媒體「性」聞也都為下一步的「法制化」形成有利環境。

在這種嚴厲緊縮的社會文化空間中,邊緣性權團體在2003年動物戀網頁連結被告發起訴事件、2004年晶晶書庫同志畫刊被扣起訴事件上積極集結抗爭,並且持續批判刑法235條對妨害風化的自由心證運用,對〈兒少條例〉29條提出異議批判、要求釋憲,串連抵抗各種分級辦法──這些行動的意義,正是在抵抗上述國族政治/全球治理的脈絡中,才見到其真正的急切性和必要性[72]

 

後記:

美國國務院於2005年6月3日公佈《2005年人口販運報告書》,臺灣的評等由前一年的第一級落到第二級,在包括對被販運的未成年偷渡者保護不足、將越南新娘轉賣等問題上都被點名不夠努力[73]。很巧合的,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隨即指出人口販賣問題已嚴重影響臺灣形象,並於6月15日舉辦「防治人口販運國際訓練工作坊」,安排美國司法部聯邦助理檢察官Pamela Chen、以及美國反人口販運的非政府組織Break the Chain Campaign執行長Joy Zarembka[74]與會指導,整合方向,會後並提供百萬美元經費委託婦援會在台灣推動「反人口販運」相關立法行動。

從原先的「人口販賣」到現在的「人口販運」,這個轉化不僅標記了對新社會現實的積極描述和掌握(對象從本地的「人口販賣」轉為跨國的「人口販運」),同時也透過重新命名而擴大了對於廣泛人口跨國流動的可能介入與管制(自主的「流動」被包入非自主的「販運」)。令人側目的是,「人口販運」的定義中卻從不包括各國政府多年來以正式政策經由各種仲介管道大批進口的外籍勞工,他們人權受限制、勞力被剝削的程度,絕不是任何人權底線可以容許的。對於(跨國界或跨過其他限制的)女性和青少年人口流動加以嚴厲管理,更顯然有其一貫禁色、忌性的深層保守動力。

 

註:

[1] 本文的寫成要感謝王蘋、倪家珍和丁乃非的閱讀和討論,她們在台灣女性主義運動中的眾多經驗和觀察是這個議題中不可少的對照思考。2003年5月27日我在日本國立Ochanomizu女子大學性別研究中心講學時宣讀了一個簡短的英文版本,成形的中文初稿則發表於2003年10月4-5日「台灣社會研究季刊15週年學術研討會」。另一中文版本在2003年11月21-22日香港理工大學「第二屆華人社會社會排斥與邊緣性問題研討會」宣讀。後來修訂完稿的英文版本”From Anti-Trafficking to Social Discipline: Or, The Changing Role of ‘Women’s’ NGOs in Taiwan”正式發表於Trafficking and Prostitution Reconsidered: New Perspectives on Migration, Sex Work, and Human Rights, edited by Kamala Kempadoo, Jyoti Sanghera, and Bandana Pattanaik (Boulder, CO: Paradigm, 2005), 83-105。最終的中文版本包含更多補充和詳盡分析,發表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59(2005年9月):1-42。最終中文版本收入何春蕤,《性別治理》,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17,頁3-42。

[2] 過去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對於賣淫的高度社會關切通常會在具有強大社會政治張力的時刻掀起(參見Bland 95-123; Hershatter 3-12; Rosen 38-50)。

[3] 過去在不同的論述脈絡中,我曾使用「反性」(anti-sex)、「否性」(sex negative)等名詞來描述台灣社會某種保守的情慾態度和性教育立場。在這裡使用「禁色」(abstinence)主要是想凸顯這些兒少團體在過去數年中成功建構的主流情慾政策/法律:也就是以保護兒童及善良風俗之名,嚴「禁」一切對情「色」的露骨再現、戲耍嘲諷、自我呈現、如實記錄、戲劇排演、細緻描繪、多元討論,甚至學術研究。

[4] Tani Barlow曾經在華人的另一個脈絡中討論類似的全球治理模式發展,也就是後冷戰時期中國大陸的非政府婦女組織如何與聯合國的諸多分支單位聯手推動一個全球普同的性別分析邏輯(參見Barlow)。

[5] 「人權」作為一個概念,本來一直被國民黨政府用來凸顯對岸中共政權的不民主和無人性,以證明自身合於現代民主的標準。但是在1970和1980年代,這個概念逐漸被台灣的政治異議人士引用,以檢驗國民黨政府本身的政治高壓,也因此變成了一個很敏感而有高度政治含意的概念。反對人口販賣的論述在此時刻串連「人權」(而非人道),其實多少表達了這個人道關懷之下的政治蘊涵。

[6] 本文指出,這個歷史發展主要是由積極入世/牧世的宗教團體推動,而這個頗具宗教蘊涵的「牧世」(pastoral)慾望正是目前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一個重要面向,也是各種具體組織接合的肌理關係。從這個角度來看,最初反對人口販賣運動的核心是當時在政治議題上也很活躍的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就饒富深意了。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認為社會、經濟、政治、國家定位都是宗教應該關懷的對象,對雛妓問題的介入當然有其正當性;然而要在保守的教會婦女群中談性的議題並不容易,教會本身也承認相關議題在教會中很難推動,例如近年的愛滋宣導就只被呈現為鼓勵外籍勞工使用保險套,性教育更被視為有可能鼓勵青少年嘗試性行為。相較之下,1980年代的救援雛妓卻獲得了教會婦女的共鳴,這可能是因為這個議題預設了一個有明確目標而又是宗教人士熟悉的善惡二分圖像:救援少數民族的幼女,對抗慾望貪婪的邪惡人士。再加上在政治高壓的1980年代初期,邊緣族群所承受的壓迫(體現為雛妓「山花」被摧殘)多少可以呼應政治異議(包括長老教會本身)份子所受的壓迫,救援行動後來廣泛受到當時社運團體的支持不是沒有道理。另外一些基督教團體也有類似的入世觀點,在救援雛妓的運動中擔任重要角色的《曠野》雜誌社社長蘇南洲就在訪問中說:「教會唯有積極參與社會行動,進而對社會做出貢獻,才能對社會產生影響力,才能吸引人相信信仰的價值」,而且「社會參與本身便是信仰的見證」。參見〈台灣社會秩序重建之道:訪蘇南洲談基督徒的社會行動〉(http://life.fhl.net/Desert/97/s002.htm)。

[7] 相關雛妓的新聞在1970年代中期就不時出現媒體,但是並沒有得到很大的關注,後來因著一些原因才開始被凸顯:包括媒體報導凸顯了某些令人矚目的特殊案例(例如〈警方臨檢「阿公店」 查獲九名山花雛妓〉,聯合報1986年10月28日5版),並對她們所承受的苦待詳加描述;還有警方需要媒體報導辦案效率以提升執法形象(例如〈火坑鶯啼.傳出求援信 分兵出擊.神探救雛妓:台北市刑大幹員勇破販賣人口集團〉,聯合報1986年11月5版);後期則是雛妓的族群特性和稚幼年齡被突出報導,引起原住民團體及其他社運團體的批判,從而喚醒社會關注與焦慮。

[8] 總體而言,1979年是聯合國訂定的「國際兒童年」,因此兒童所遭受的虐待、賣淫、剝削、拘禁、販賣都在1980年代得到廣泛報導。國際保衛兒童組織(Defens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於1983年組成一個非政府組織臨時任務委員會,起草〈兒童人權公約〉,1987年並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手提出公約文獻,在1989年得到聯合國大會通過,目前正被全球推廣中。該組織對此公約的說明請參見網站http://www.child-abuse.com/childhouse/childrens_rights/dci_crc1.html

[9] 後來成書為廖碧英(編),《亞洲的難題:觀光與賣春》,台北 : 永望,1986。

[10] 根據報導,有9成以上的少女離開婦職所後就被老鴇接回私娼寮賣淫,社工人員認為是因為事權不統一,未做綜合性的規劃,因此未能達到保護的效果(〈揮別「婦職所」演出「鳳還巢」 九成雛鶯插翅難飛重操賤業〉,聯合報1986年11月17日5版)。事實上,一向被主流社會高舉的傳統意識形態是一把兩刃的利劍:孝順和愛心使得女孩們很「自然」的為家庭經濟犧牲小我,貞操和名節則使她們在被救援後絕望的回到娼館繼續工作,教會卻傾向於把這個惡性循環全部歸因於萬惡的人口販子和冷酷心腸的父母。

[11] 賣淫的問題常被歸因於急劇的物質文明發展形成了人格價值與物質價值的混淆,這種現象在知識資源及物質資源都較為貧乏的山地尤為顯著。當時謠傳每個貧困的原住民家庭都有兒子在遠洋漁船上做水手,也都有女兒被賣入都會娼館做妓女。研究者甚至估計,在原住民部落中大概有五分之一婦女從事「賤業」(參見李亦園)。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同樣是兒童人權,相較於後來被廣泛關注救援的原住民青少女,那些被送上遠洋漁船工作以便還債或改善家庭經濟的原住民青少年並沒有受到同等的重視。

[12] 原住民團體就明確的以少女作為族群壓迫的悲慘案例:「原住民少女是未來原住民族的母親,將決定民族的延續存亡……但社會混亂了原住民生活傳統的步調,帶給原住民少女奇慘的人間命運,與遙遙無期的前途,使他們成為文明人狩獵的最佳山肉,任人剝削榨取血肉,失去人權、尊嚴和自由。」〈原住民嚴重抗議人口販賣〉,1987年1月10日,引自方孝鼎,頁1。

[13] 大部分人都同意,1973年呂秀蓮出版的《新女性主義》一書標記了女性主義思潮進入台灣的歷史時刻,不過這本書的定位比較是個人的知識聖戰而不是社會運動。事實上,當時閱讀此書並受到影響的主要是異議知識份子,他們在政治高壓下透過性別平等的論述來發展對「人權」的認知。真正公開展示女性主義觀點的出版是1982年才出現的《婦女新知》雜誌,第一個打著女性主義旗號的運動組織婦女新知基金會則要等到1987年台灣解嚴後才出現。值得注意的是,當年的進步知識份子或許知道女性主義的概念,但是女性主義作為一個身分認同,卻一直被視為包含了醜陋、沒人要、憤怒老處女、女同性戀等意義。正是在救援雛妓的運動中,才逐步展現了以「婦女」為主體集結連線的運動。不過,「救援」所包含的操作模式(「好女人」督促國家救援「不幸女人」)卻也形塑了後期救援雛妓運動的發展,並引發了反思批判的聲音,參見趙曉玲。

[14] 由於政治上的高壓全面緊縮了所有社運的空間,因此當時社運團體在成員組成以及反抗的對象上都有很大的重疊性。救援雛妓的運動不但夾雜了族群的、年齡的、性別的、以及宗教的蘊涵,也混雜了反對政治的思惟,這些因素都將在社運的消長變化中影響反對販賣人口運動的後期發展。

[15] 這個一開始倚賴慈善捐款的活動,後來會發展成為一個從政府手中獲得大量經費補助的運動,而政府則以社福為名,持續將本身的責任和功能分包給不同的非政府組織,也因而將原本「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某些部份轉化成政府權力的分枝(後詳)。

[16]「妓女應有基本人權」這個標語的用詞當然不是來自任何妓權運動的觀點或眼界,後者要等到1997年台北公娼挺身爭取工作權才可能成形。事實上,在1980年代末期的社會現實中,人權都還只是一個掙扎浮現的籠統普世名詞,相較之下,妓女更是污名壓頂的位置。兩者的並列,倒是相互攀升了彼此的正當性。

[17] 有關第一次救援雛妓遊行各項文宣中展現的「救援理性」,方孝鼎曾提出極為深刻的分析。

[18] 當然宗教團體對於賣淫和色情一向有動力與其勢不兩立,連國際的基督教人道救援機構「世界展望會」都曾在1987年第一次救援遊行後組成「色情防治推動小組會議」。宗教團體在消滅色情上的努力從未鬆懈。

[19] 其中包括1987年3月8日的「抗議販賣人口關懷雛妓問題萬人簽名運動」,1987年4月15日的「正風之後雛妓何去何從:請執法單位嚴懲人口販子、抗議雛妓問題在法律上人不如物之條文」聲明。詳見方孝鼎,頁2。

[20] 為防止形成雛妓,警政當局也與戶政機關建立起與各國小、國中的連繫,萬一有未成年少女突然失蹤或去向不明,學校就必須通知警察或戶政機關全力查尋,使這些可能被逼墜入火坑的少女及時獲救。〈流鶯落網 出籠猶巢舊枝 輔導就業 方能盡卸濃粧〉,聯合報1987年3月4日7版。

[21] 參見〈卿本良家女 硬當落溷花 員警為爭正風績效 執行偏差變良為娼〉,聯合報1987年3月16日5版。

[22] 解嚴後,「性別」軸線(而非原來救援運動所著重的「族群」或「年齡」軸線)藉著雛妓議題積極浮現壯大。婦援會在自我描述中就認為自己的成立「除了開啟台灣終止婦女買賣的先驅外,更是台灣婦女運動史上結合兩性平權意識型態的倡導與實際救援行動的里程碑」;同時,婦援會也認為第二次救援遊行「促成了媒體開始重視台灣的婦女運動,並且對於婦女運動有了正向的回應與報導」(參見http://www.taiwanngo.org.tw/ngowbs/organization/ShowOrg_axtpg.jsp?Lang=Cht&ShowOrg=71)。這裡的自我定位顯示了逐漸清晰的性別軸線。另外,1988年法務部邀請學者討論刑法修正草案時,台灣婦女救援協會、基督教長老教會彩虹專案、婦女新知基金會、新環境主婦聯盟、進步婦女聯盟等,都以「婦女團體」代表身分赴法務部請願,針對雛妓問題要求在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買賣人口、逼良為娼之處罰專條,在此也將雛妓問題呈現為「性別」問題。〈拯救雛妓! 婦女團體請願 要求刑法增列處罰專條 嚴懲買賣人口逼良為娼〉,聯合報1988年8月20日6版。

[23] 〈援救雛妓 冒雨出擊﹗〉,聯合報1988年1月10日10版。

[24] 台灣婦女救援協會曾舉辦「正風陣風」座談會,批判正風專案後繼無力,也列舉部分不肖警員包庇色情行業。救援協會認為除了靠法令、執法機關取締外,嫖妓者也要負起責任,因此展開「嫖雛妓有罪」運動,以維護下一代健康的生存空間。〈正風 陣風 吹了一年 取締雛妓 警方展示成果 色情未戢 婦女仍多非難〉,聯合報1988年3月5日10版。

[25] 方孝鼎的論文中也有類似的觀察,頁5。

[26] 當時勵馨基金會的目標就是透過把反對販賣人口運動升高成為反雛妓的「社會運動」(該會用語)以擴大其影響力。後來的執行長紀惠容曾回想:「我還沒到勵馨基金會之前六個月,董事會就通過了決議,推動反雛妓社會運動,也就是說,勵馨要從一個慈善團體變成一個社會運動團體。不過由於社會運動一詞有點敏感,我們把這個轉型改裝為反雛妓專案。」這裡所說的「社會運動」事實上有點反諷,因為勵馨基金會後來的立法努力,都在在把那些隨著台灣社會運動蓬勃開展而浮現的性邊緣主體和邊緣的性運污名化,例如在「保護兒少」的名義之下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及嚴厲執法,使得網路資訊和網路交友風聲鶴唳,更造成了無數網路文字獄的冤案,從1999年到2008年至少已有兩萬例被拉入司法系統處置,只有四分之一定罪,可見得執法的寬泛。

[27] ECPAT International, Ecpat 25 Years: Rallying the World to End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Chiang Mai, Thailand, 2015): 16.  http://www.ecpat.org/wp-content/uploads/2016/04/ECPAT%2025%20Years_FINAL.pdf

[28]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在1993年報導亞洲兒童賣淫的統計數字:泰國有80萬以上,印度有50萬以上,台灣有10萬,菲律賓有6萬。台灣的研究者和官員不斷否認此一數字,然而勵馨社福基金會1991年接受內政部補助而做的「雛妓問題大小之推估」研究,也得出台灣雛妓人數為43000至61000之間,後來還被國際刊物《讀者文摘》引用,引發國際高度關切。不過,委託這個研究案的內政部長吳伯雄不接受這個估計數字,並表示對反雛妓活動相當的支持,除了當場代表他的朋友們承諾捐出一百萬元,也親自為「萬人華西街慢跑」帶隊(〈「除非全台灣男人都是色情狂,否則不可能有六萬」〉,聯合報1993年10月31日3版)。

[29] 少女們自願從娼的證詞往往被讀成只是出自經濟考量或保護家人安全,完全沒有自我的能動性。而救援團體給予少女們的矮化名稱──不管是「雛妓」或「不幸少女」──其實並不被少女們接受,多位少女受訪時認為雛妓應該是那些被賣的、可憐的、被藏在陰暗角落接客的女孩子,受訪者本身則並非不幸少女,被警察抓到才是「不幸」(參見鄭瑞隆)。

[30] 勵馨基金會自己1993年所作的研究顯示,百分之30以上中學女生已經有性經驗,而被查獲的雛妓有百分之70坦承自願進入這個行業,新一代的少女的成長環境顯然大不同於解嚴前的氛圍,她們對於自己的性也展現出更為大膽而自我肯定的態度。不過,像這樣的研究數據往往引發社會恐慌,也形成對青少年生活更加嚴峻的限制,1997年2月台北市開始實施青少年深夜柔性勸導保護措施(宵禁)就是一個明顯的結果。

[31] 反雛妓法中所稱的雛妓並不限於營利之姦淫或猥褻等行為,尚包括公然猥褻(如脫衣舞),及被利用製造營利性猥褻的圖畫、錄影帶或其他物品(色情影片、圖畫)(〈制訂雛妓防治法 廣受立委支持〉,聯合報1993年10月17日1版)。

[32] 參見沈美真,頁26。此處的基本精神後來也將繼續體現於2000年刑法修訂將14歲以下少女與16歲以下少男的性行為一律視為性侵害。

[33] 沈美真,頁26。

[34] 這種擴大詮釋的執法也企圖泯滅有關性交易、性工作的多元意見,包括學術研究。例如,2001年11月,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性解放」學術資料庫網站援助交際網頁,被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在內政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督導會報中檢舉,說是網頁「鼓吹援助交際」、「提供如何逃避警方誘捕」、「刊登援交廣告」,內政部隨即行文教育部轉知中央大學要求處理,結果資料庫被迫搬離學術網路。事實上,性解放網頁是以收集相關援助交際案件之剪報、學者之相關辯論、網路人權座談會實錄、嘲諷警方誘捕的文章,來凸顯兒少條例29條侵犯言論自由,並批判警方的誘捕已然越權。有關援交網頁檢舉事件的相關文件,請參見網址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webinncu/enjowebinncu_index.htm。像這樣「依法」檢舉有關性的異議言論和資訊,後來也以另一種形式出現在2003年中大性/別研究室動物戀網頁連結被起訴事件中,參見http://sex.ncu.edu.tw/animal-love/animal-love_index.htm

[35] 這個要求其實有其現實面的考量:1988年底,專門收容並感化雛妓的台北廣慈博愛院婦女職業輔導所只剩7名學員,雲林女子習藝中心也只剩3名,幾乎快要倒店。反雛妓團體因此前往立法院陳情,希望重審「少年福利法草案」,擴大不幸少女的範圍和收容時間長度,以便充實並穩定這些矯正機構的學員來源。〈保護雛妓 八團體昨陳情立院 促重審少福法草案〉,聯合報1988年11月9日11版。

[36] 沈美真,頁23。

[37] 紀惠容、鄭怡世在一篇專文中敘述了這個策略的採用和執行過程。參見〈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會立法公益遊說策略剖析: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過程為例〉,32-62。

[38] 勵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在2000年12月一場有關「如何做公益行銷」的演講中回憶這個「製作」民意的過程:「記得那時勵馨基金會為了關懷雛妓問題提出雛妓防治法(現在的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剛開始時沒有一個立法委員要理我們,還有立委說他們是看民意的,哪個民意強他們就排哪個法案,我在想『民意』是什麼?是不是可以被製作出來。當時高爾夫球場的議題就很有壓力,看到很多杆弟上街頭然後教育局和立法院就屈服了,但是我們不能端出我們的不幸孩子,所以那時我們就到立法院門口去演『行動劇』,第二天所有的報紙都頭版,所有的立法委員都出來為這個法案講話」。(黑體為作者所加)http://npo.nccu.edu.tw/content/section03/item05_doc/1/s003.pdf

[39] 勵馨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規劃如何凸顯議題、創造新聞價值、提供消息、善用意見領袖,詳見紀惠容、鄭怡世,頁43-50。

[40] 從1993年到1995年,勵馨成功的以「雛菊」為象徵,不斷舉辦各種關懷活動、文化活動,以同音字將可能難以啟齒的雛妓問題普及社會大眾。另外,勵馨與統一集團超商連鎖的合作也是成功的策略,充分掌握人潮的匯集,以及上班族、中產階級、新新人類對雛妓的同情心,「讓這些對小錢很不敏感的族群順手就捐出了總數極為可觀的款項」(語出1997年6月瞿海源受勵馨委託所做的〈反雛妓運動評估報告〉)。

[41] 另一個基督教團體《曠野》雜誌社在反雛妓議題上也有很多投注。主編蘇南洲不但撰寫「反雛妓宣言」,並於1992年擔任勵馨基金會董事暨反雛妓行動專案召集人,舉辦「買雛菊、救雛妓」及「華西街慢跑」等活動,推動「雛妓防治法」立法,也邀請立委、旅館同業公會合組反雛妓行動聯線。

[42] 這個行動的構思出自聖經,有著清晰但是不為一般群眾所認知的宗教意義。紀惠容在座談中曾提到:「我覺得社會運動應該是全民參與的,所以我就用慢跑來取代。慢跑看起來是很健康的,可是我們卻跑到一個很特別的地方──一條黑街。我們應該跑七圈,像聖經中提到繞耶利哥城一樣。我們是用一個很幽默的、且可讓全部的人都來共同參與的方式,同時它又是一個儀式,一個可以讓所有人到那地方去宣誓的儀式。我們希望讓那地方消失,有點兒這樣的意味。」(中華基督教福音協進會「與社會有約」,No. 17,搶救少女-雛菊行動)http://new.ccea.org.tw/excel/comunication/soc/17.htm

[43] 婦女運動者對這個變化深感不安,曾批判反雛妓運動與父權合流壓抑了青少女的性自主,參見當時婦女組織工作人員化名趙曉玲所撰寫的反思文章〈站在父權的肩上:「反」雛妓運動〉。面對趙的批判,主流女性主義者後來不得不設法提出自衛的解釋,說明那是一個不得已而為的妥協:「其實國內婦運者並非一開始即採用『保護幼女』的議題路線。……1993年勵馨的『反雛妓運動』初推出時,則特別針對黑道與色情產業掛勾、黑白掛勾的現象提出產業結構分析理論,因此在理念上仍然是指責父權包庇之不當;但由於1993年開始運動者有意識地結合群眾路線與國會立法路線,為了爭取更大的群眾基礎而修改了對外文宣的口號」(參見張碧琴)

[44] 勵馨基金會在反雛妓防治法立法的過程中不斷強調「反雛妓」絕不等同「反色情」,認為談反色情徒然擴大了打擊面,卻模糊了訴求焦點,參見〈活動之後:反雛妓 還要走長路〉,聯合報1993年12月25日41版。執行長紀惠容說:「我們在推反雛妓運動時,社會上都覺得嫖雛妓沒什麼不對,所以我們採用經濟策略而不是女性主義的策略,而且談『兒童人權』,不談反色情,因為可能會踢到鐵板,男性也比較不會支持。經濟策略就是要求大家給共犯風險和成本,唯有這樣才會成功。」事實證明,兒童人權確實有著龐大的社會正當性,也有著難以抗拒的動員說服力。然而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已經具體的把色情列入首要大敵,即使屢次的修法也並未放過對色情的掃蕩與嚴懲,目前警方以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偵辦網路個人相簿或情色圖片交換就是一例。

[45] Michel Foucault以「牧養權力」(pastoral power)來說明現代國家的特殊權力形態,詳見”The Subject and Power,” 212-216。但是我覺得在台灣的脈絡中,這個牧養權力雖然出身宗教團體的源頭,其實比較多使用的形式卻是很中國的、傳統的、家長的、父母的,所以在這裡把parental和pastoral做一個連結。

[46] 早年的反雛妓團體隨著兒少性交易防制立法而擴增服務項目和範圍,因而也戲劇性的壯大了自己。勵馨2004年的年度預算已經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十數倍於1987年,擁有超過百位全職員工。終止童妓協會2002年的年度經費預算雖僅逼近新台幣一千萬元,但已經使習慣社運規模的工作人員倍感壓力(http://www.ecpat.org.tw/html/view02_04.htm)。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4年的財務報告顯示,收到各級政府單位、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各地方法院的補助,以及民間捐贈的總額,總數也遠超過一億元,其中還沒有計入義賣和勸募的收入。上述這些團體都同時經營或代辦多所中途之家及收容處所,並在台灣各縣市設置多所外展中心和分支辦公室,透過外展服務來推廣其理念(http://www.goodshepherd.org.tw/ch/help/donate_money.htm)。

[47] 在這裡,「婦女」被放在括弧中,以凸顯這些當時積極替台北市政府廢娼舉動護航的團體在早年都自我定位為宗教社服團體,不與「婦女」「性別」掛鉤,以避開可能隨之而來的污名。到了1990年代,婦女運動全面開展,甚至性別議題逐漸受到重視時,這些宗教保守團體就越來越佔據「婦團」(婦女團體)的位置。然而1994年以後,當性解放路線出現在婦女陣線中,使得婦女議題不再單一立場,甚至有時必須開明多元後,這些團體就漸次移位而著重其兒少保護的形象,不過,在有利和必要的時機(例如在反娼的行動或國際婦女會議時),她們還是會進佔「婦女」團體的位置。例如,勵馨的紀惠容和婦援會的沈美真在1997年公娼爭議中,都還是以「婦團」的位置與女人連線等團體共同發言,替陳水扁的台北市政府辯護其廢娼政策;另外,紀惠容後來也是以「婦女團體」代表的身分參加2003年第四十七屆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暨民間婦女團體會議。

[48] 在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包括勵馨基金會與婦援會在內的「婦女」團體也在1999年同時推動刑法的重大修訂,把更多形式的性接觸放入法律管轄和懲罰的範疇內。原本性交定義中對性別的描述被去除,只以「部位」和「進入」作為要件,也就是擴大了性交的定義(口交、肛交、器物進入都包含在性交之內),也擴大了犯罪主體人口群(女對男、女對女、男對男都列入強制性交的可能範圍)。另外也限縮告訴乃論的範圍,使得強制性交多成為公訴案件,但是對於性活動中如何斷定主體意願、何者才構成強制等等棘手問題都沒有處理(參見〈強姦罪改公訴罪 婦女團體:受暴樣態從寬認定 意義最大 未來不論施暴者是口交、肛交或有無射精 都難逃制裁〉,聯合報1999年3月31日3版)。另外,同時也修訂了有關經營應召站業者的處罰規定,只要意圖營利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即構成犯罪,然而同時又將「性交」、「猥褻」等行為的定義都大幅放寬,幾乎任何形態的「情色場所」都有觸犯刑法的可能,無形中等於規定了「全面掃黃」的政策(參見〈落實刑法修正後的實施準備工作〉,聯合報1999年4月1日2版)。這些方面的立法動作都在在顯示這些團體的「禁色」底線。

[49] 婦運元老施寄青、作家陳燁在參加海南島旅遊時無意間發現同團6位男性律師在當地買春的醜行,回台後由葉菊蘭國會辦公室及終止童妓協會在立法院會議室共同舉行公聽會,對此現象大加撻伐(參見〈旅遊遇上買春團 立院召開公聽會〉,中國時報1996年11月17日)。這個舉動也促使立委葉菊蘭、林志嘉、蕭裕珍隨後推動具體修訂兒少條例相關條文以遏止海外買春。

[50] 具體的案例中有警方義工偽裝好奇在網上詢問一般援交價碼,提出回應的網民因被視為「出價」而被誘捕偵辦;有網民刊登交友訊息特別註明援交者勿來,也被視為「有可能」是迂迴找人援交而被偵辦。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新竹縣一名碩士生用工研院的電腦上色情網站,在網頁上留下徵友訊息,並指定「援交,開玩笑勿擾」。檢方認為這個訊息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後來才知道是因為當事人不熟輸入法,把頓號打成了逗點而已(參見〈標點符號幫大忙?!學生疑援交判無罪〉,東森新聞報2004年9月7日),雖然最後被判無罪,然而無端捲入官司,已經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

[51] 陳美華論文中提到的案件總數是2500件,見其〈性工作權〉《2002年台灣人權報告》,台北:前衛,115-116。然該數字僅統計1999至2003年初,接下來的幾年,案件數字都以倍增的速度成長,2007年上半年的6個月內即已達2644件,顯見警方見獵心喜,積極偵辦這類案件。何春蕤曾將援助交際放在台灣青少女情慾文化變遷的脈絡中分析,請看Josephine Ho, “From Spice Girls to Enjo Kosai: Formations of Teenage Girls’ Sexualities in Taiwan,” InterAsia Journal of Cultural Studies 4.2 (Aug. 2003): 325-336.

[52] 事實上,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曾因為在其學術資料庫之援助交際網頁中研究當代「交際」和「性工作」的歷史發展,討論台灣流行的援交現象與日本有何差異,並為文嘲諷警方釣魚誘捕網民還釣到自己人,結果在2001年被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向內政部兒少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檢舉,迫使網站搬離學術網路(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webinncu/enjowebinncu_index.htm);另外更有無數網民只因其網路訊息中包含「援(元、圓、員、原、緣、袁…..)」的字眼或調情的說法而被而移送起訴。2004年開始,因為持續受到批判,警政署明令基層員警不可再用釣魚誘捕的方式偵辦援交,然而員警不能主動佈餌,反而對於網路既存言論的解讀益加嚴厲,就連性邀約或吹噓自身的性能力和性裝備,也被員警認為「讓小孩子看到這種訊息不好」而移送。這種擴大解釋和執法,被有識人士以「援交文字獄」加以批判(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frkeyboard/frkeyboard.htm)。2006年有兩案提起釋憲,要求大法官會議解釋兒少條例29條是否侵害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可惜623號釋文仍然堅持兒少條例不違憲,網路言論自由仍然無法實現。目前已有團體成立「反惡法聯盟」網站,推動廢除兒少條例29條(http://antilaw.info/29/index.html)。

[53] 終止童妓協會雖然還是以反對雛妓為名,但是目前已經幾乎全力集中於反色情的努力,自1999年開始設置web547檢舉網站,鼓勵民眾檢舉網路色情,也接受政府委託訓練義工監看網路。(參見http://www.web547.org.tw/index1.htm

[54] 擁有廣大網友群眾的Yahoo!奇摩交友網站於2005年5月12日上午9:00 起實施新版身分、文字、照片審核標準。據該網站宣稱:「為維護優質清新的交友園地,因此檔案照片不得使用色情、煽情、裸露的照片/圖片。」違規性質包括:(1) 男、女生裸露三點之任何一點,(2) 男、女內衣照,(4) 男生泳衣照(連身泳衣除外),(5) 男、女露屁股,(6) 性感內衣/睡衣照,(7) 全裸不見點。煽情標準: (1) 有明顯的性愛姿勢圖解,(2) 刻意用手摸胸部、摸下體,(3) 特寫局部性徵(胸部、下體),就連裸露或煽情照上已經有馬賽克或特效模糊者,亦適用相同處罰,也就是強制關閉或停權。這其中的規定顯然已經不是針對真正違法的裸露,而是出於基本的「禁色」目的,網民們也已經發動抗爭,從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抗拒這種無理限制(參見〈奇摩交友審照片 奇摩子不爽〉,聯合報2005年6月23日A6版)。值得注意的是,審核標準也禁止使用與身分性別不符的照片、造型特殊的照片、寵物或小孩的照片,這對於無數跨性者、特立獨行者、寵物主人、熱愛孩子的網民而言,都有非常嚴重的衝擊。

[55] 在策略上,這幾個NGO也串連立場相近的其他團體隨機組成另外幾個「聯盟」以便拓展其影響力。例如由這幾個團體動員成立、這兩年對媒體上的開放言論頻頻關注甚至強力批判的「閱聽人媒體監督聯盟」。有時也因應特殊狀況串連家長團體、言論檢查團體,以便對性研究學者進行告發迫害,例如2003年就對中央大學何春蕤的性學術網站提出正式告發。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在推廣「公益行銷」時也說:「未來NGO的趨勢一定是『策略聯盟』,甚至是『異業聯盟』。像勵馨就有很多策略聯盟,有青少年權益促進聯盟、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聯盟,婦女有議題式的聯盟。」(參見〈如何做公益行銷〉http://npo.nccu.edu.tw/content/section03/item05_doc/1/s003.pdf)。在這個理念下,牧世宗教團體用來推廣年齡政治的「台灣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聯盟」於2003年成立,22個聯盟成員組織中有16個是宗教團體。

[56] 2004年陳水扁連任總統成功後考慮內閣人選時,就曾探詢紀惠容是否有意願擔任文化、社福政務委員,顯見關係良好。另外,勵馨基金會也開風氣之先,2003年國營事業民營化的台鹽就開設愛馨公益店,專賣台鹽生技產品,短短1年創造百萬元盈餘,欣喜之餘宣佈將繼續推廣異業結盟(參見〈勵馨台鹽合作 年賺百萬〉,中國時報2004年8月18日)。

[57] 勵馨基金會對於〈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實施持續進行觀察,但是也開始使用新的策略語言。例如,針對眾多自願進入色情行業的少女,勵馨雖然否認其主體性,說她們是「內在缺乏自信,外在能力、經濟匱乏」的少女,但是勵馨的語言也開始引用社運(特別是婦女運動)的新字彙empower來重新描述其規訓方案,例如呼籲政府大力投注資源協助這些兒少團體研發推廣各種方案讓少女找到力量的出口,並設計研發能夠empower少女的教材,以積極推廣進入學校、社區、機構等。這些措施當然都更加擴大牧世團體的影響圈。參見勵馨基金會,〈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頁301-303。

[58] 例如勵馨的執行長紀惠容自1997年教育部兩性(後改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立以來連續擔任4屆委員,天主教善牧基金會的代表也長期在內政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督導會報上擔任委員。事實上,在所有與兒童和性別相關的政府次級委員會上都有這些禁色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參與,對於影響極大的全國性政策決策當然有所涉入和影響。

[59] 禁色的NGO持續對新興的網路色情現象發出警訊施壓,行政院下負責推動國內資訊網路建設與資訊科技應用以開創網路商機的跨部會「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專案推動小組」,在1998年10月以「防制網路色情及犯罪」為由,推動淨網專案,特別掃蕩網路上的色情圖像、援交訊息。

[60] 聯合國的眾多非政府組織並非沒有它們各自的意識形態背景,其中有許多都是西方宗教組織衍生出來的國際組織,不但對本身的宗教價值觀預設非常堅持,對於本身所從出的先進國家的文化強勢位置更缺乏反省。她們所推崇的性觀念往往有著深刻的心靈禁慾意義,對於性關係的契合和相互性也有著超越第三世界現實的描述。另外,這些團體也把她們對本國青少年性自由風氣的焦慮,投射到第三世界國家的性工作文化上,不但簡化了第三世界性工作的多樣結構和形式,更利用第三世界NGO的財務需求以及第三世界國家對於提升國際地位形象的慾望,來推動嚴厲的禁娼政策和法律。布希政府在2005年初正式公佈,有著龐大經費支援的愛滋防範計畫在審查經費補助時,將排除那些對性工作保持友善態度的各級NGO,以枯竭妓權團體的生存空間。這裡所糾纏的各種權力角力值得繼續觀察抗拒。

[61] 參見國際終止童妓組織對其串連網絡的介紹。http://www.ecpat.net/eng/Ecpat_network/index.asp

[62] 2001年外交部研究設計委員會副主委楊黃美幸在〈台灣NGO如何參與國際事務及國際聯盟〉一文中對於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會議之能量大加讚揚:「此次很榮幸隨同至日本橫濱參加『第二屆反兒童商業性剝削世界大會』,經過四天會議議程及相關討論,個人深感獲益良多……此次國際會議該會邀請政府涉外事務官員一同參與,表示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長期以來與政府互動關係良好,達致本部『全民外交』之目的。」楊黃美幸更認為民間非政府組織這種國際能見度「將有助於我國參與國際事務管道之開拓,以及建立信實之國際友誼」。 http://www.ecpat.org.tw/html/view01_05.htm

[63] 勵馨基金會在最新改版的網頁簡介中已經在過去的「服務」層面之上加了「預防」層面的工作,包括:社會運動與議題倡導、社會教育與動員、推動立法與監督。這些工作所預設的強大組織和高瞻願景顯然已經遠超一般社運團體。事實上,勵馨的工作記錄和國際聯繫,以及在行政管理、財務控管、機構責信、使用募款效能…等專業標準方面的效率表現,也使她以防止兒童性交易方案屢屢獲得國際非政府組織獎項的肯定,包括「2004亞太區NGO卓越獎」以及2005年「社會改造案例」競賽第一名。這些獲獎不但使得勵馨更加深入非政府組織的國際網絡,也更提升其在台灣社會的形象和影響力。值得一提的是,前者獎項除了獎金外,還提供兩天訓練課程,幫助獲獎的開發中國家非營利組織參加國際資源運用研討會,進一步學習資源連結、組織管理、目標及願景、信賴度及透明度,這些訓練也將使國際組織的結構和運作方式更加深入在地的市民社會,繼續強化保守禁色NGO的在地影響力。

[64] 按照這個國際規格,應該檢舉的網路色情分成兩大類:「兒童少年類」包括兒童少年色情、兒童少年情色(兒童少年裸露或只穿著部分衣服的圖像,而其姿勢或圖像會引起觀看者與兒童性交的興趣)、兒童裸體主義(鼓吹認為兒童少年裸體是非常自然的,是對大自然喜愛的表現之內容)、誘騙兒童少年、兒童少年人口運賣、兒童少年性觀光、兒童可取得的成人色情(對於兒童少年瀏覽無限制機制的成人色情);「成人類」則包括成人色情、極端成人色情內容、媒介性交易、販賣色情光碟、販賣毒品、垃圾郵件。這些項目的立意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台灣的網路現實,以及為何和毒品及垃圾郵件並列等等,都沒有任何討論或反思;然而經過三天監看訓練的義工就可以累積起足以影響立法、還能加入國際社會的監看數據。

[65] 〈婦女團體:先做好輔導機制吧〉,聯合報2003年7月8日A8版。

[66] 參見Our Global Neighbo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eco-logic, January/February, 1996. (http://www.sovereignty.net/p/gov/gganalysis.htm)

[67] 在那些國族定位尚未穩定的國家中,「公民」(civic)這個觀念往往被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和人民對國家的義務相關。清楚可見的是,國家主權和人民義務等等理念所串連的,往往正是極為保守的性立場。

[68] 因應變化中的局勢,勵馨基金會已經把未來5年的發展目標定為:1. 回應上帝呼召,關懷最弱勢女性,2. 賦予受創者復原力,開啟生命之蛻變,3. 再造知識經濟,接軌國際組織,4. 研發社福事業,建立全國愛馨網。其中的第三項就標記了進入全球治理的新整編措施。http://www.goh.org.tw/chinese/about/aboutmiss1.asp

[69] 參見http://publish.gio.gov.tw/newsc/newsc/901214/90121401.html

[70] 不過,兒少團體對於擴大製造新的規訓對象一直不遺餘力。2005年5月17日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在「暫緩實施暨全面檢討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公聽會」中強調,兒童福利法涵蓋的人口其實應該是所有24歲以下的人,也就是說,所有24歲以下的人都應該算是兒童,都需要「保護」。爭取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年輕人目前醞釀成立U24(Under 24)聯盟來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71] 社福體系對新兒福法的蘊涵並非沒有質疑。王順民就為文指出,兒福法以高度道德性的家庭想像為本位來思索保障兒少權益,完全沒有關照到變遷社會裡各種家庭型態的實際狀態,而且「兒童與少年是兩種內涵不一、需求不同與目標不等的人口族群」,兒福法應「更為詳實地考量到兒童與少年個別不同的身心狀況、人身處境以及社會境遇」。參見王順民(2003),〈有關兒童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的若干想法〉。

[72] 從1997年以來,在有關性工作權(台北公娼抗爭)、網路言論自由權(兒少29條及刑法235條)、反分級制度(以兒福法為法源的出版品及電視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網路內容分級辦法)、身體自主權(跨性別的身分證件及身體打造)上,最清楚看到弱勢邊緣主體的集結和抗爭,這些努力也構成了台灣本地阻擋上述國族政治/全球治理的少數力量。

[73] 報告中也認可台灣已經採取一些積極的防範措施:「台灣持續支持非政府組織的反人口販運防制計劃,由政府提供經費,進行以未成年青少年為主的公共宣導計劃,以及針對嫁給台灣男性的東南亞婦女的宣導活動,其中包括由台灣贊助在這些東南亞來源國家的宣傳活動。台灣官員已提高民眾意識,使他們了解色情和利用網際網路誘拐孩童進行性交易的危險。社工人員也主動拜訪曠課翹學的高中學生,對他們進行咨詢,並確保孩童不會落入性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的陷阱。」這份美國政府發出的人權報告顯然對於台灣政府的反色情和青少年保護政策有所加持,但是還希望進一步敦促立法。

[74] Break the Chain Campaign是位於華盛頓首府的美國NGO民間智庫「政策研究院」(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的工作計畫之一,針對首府地區眾多被奴役之外籍幫佣提供救援和協助。政策研究院成立於1960年代,倡議基本原則和權利觀念以整合各種社會運動。過去努力的多半是和平、正義、環保議題,現在涉足反人口販運議題,一方面當然反映了小布希政權對美國主流政治的保守化影響,另方面也是對美國首善之區人權狀態的一大反諷。

 

中文引用書目

方孝鼎(2002),〈雛妓救援理性的緣起與流變:1987-1996〉,重訪東亞:全球、區域、國家、公民,文化研究學會2002年會。http://www.ncu.edu.tw/~eng/csa/year2002/papers/B2_2.doc

王順民(2003),〈有關兒童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的若干想法〉,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社會(評)092-046號,2003年3月27日。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S/092/SS-C-092-046.htm

李亦園(1980),〈社會文化變遷中的臺灣高山族青少年問題:五個村落的初步比較研究〉,《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48: 1-29。

沈美真(200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特色及條文介紹〉,《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16-31。

兒少條例監督聯盟(編著)(2002),《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台北: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聯合出版。

紀惠容、鄭怡世(2002),〈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會立法公益遊說策略剖析: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過程為例〉,《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32-55。

張碧琴,〈父權在哪裡?:對「站在父權的肩上──『反』雛妓運動」之回應〉,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papers/0004.htm

陳美華(2003),〈性工作權〉,《2002年台灣人權報告》,台北:前衛,頁103-124。

廖碧英(編)(1986),《亞洲的難題:觀光與賣春》,台北 : 永望。

趙曉玲(1996),〈站在父權的肩上:「反」雛妓運動〉,婦女新知159: 12-14。

鄭瑞隆,(1997),〈少女從娼原因與防治策略之研究〉,《犯罪學期刊》3期: 85-120。

勵馨基金會(2002),〈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從色情產業轉型,談「反雛妓」運動新思惟〉,《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298-303。

 

引用媒體相關報導

〈今天就把愛找回來 反雛妓 萬人華西街慢跑〉,聯合報1993年11月14日3版。

〈正風 陣風 吹了一年 取締雛妓 警方展示成果 色情未戢 婦女仍多非難〉,聯合報1988年3月5日10版。

〈花街柳巷大遊行 抗議買賣小雛妓〉,聯合報1987年1月11日5版。

〈奇摩交友審照片 奇摩子不爽〉,聯合報2005年6月23日A6版

〈保護雛妓 八團體昨陳情立院 促重審少福法草案〉,聯合報1988年11月9日11版。

〈拯救雛妓! 婦女團體請願 要求刑法增列處罰專條 嚴懲買賣人口逼良為娼〉,聯合報1988年8月20日6版。

〈流鶯落網 出籠猶巢舊枝 輔導就業 方能盡卸濃粧〉,聯合報1987年3月4日7版。

〈卿本良家女 硬當落溷花 員警為爭正風績效 執行偏差變良為娼〉,聯合報1987年3月16日5版。

〈旅遊遇上買春團 立院召開公聽會〉,中國時報1996年11月17日。

〈「除非全台灣男人都是色情狂,否則不可能有六萬」〉,聯合報1993年10月31日3版。

〈強姦罪改公訴罪 婦女團體:受暴樣態從寬認定 意義最大 未來不論施暴者是口交、肛交或有無射精 都難逃制裁〉,聯合報1999年3月31日3版。

〈揮別「婦職所」演出「鳳還巢」 九成雛鶯插翅難飛重操賤業〉,聯合報1986年11月17日5版。

〈援救雛妓 冒雨出擊﹗〉,聯合報1988年1月10日10版。

〈婦女團體:先做好輔導機制吧〉,聯合報2003年7月8日A8版。

〈勵馨台鹽合作 年賺百萬〉,中國時報2004年8月18日。

 

英文引用書目

Barlow, Tani (2002). “Asia, Gender and Scholarship Under Processes of Re-Regionalization.”  Journal of Gender Studies, Ochanomizu University, Tokyo, Japan, No. 5: 1-14.

Bland, Lucy (1995).  Banishing the Beast: Sexuality and the Early Feminists.  New York: The New Press.

ECPAT International (2015).  Ecpat 25 Years: Rallying the World to End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Chiang Mai, Thailand.  http://www.ecpat.org/wp-content/uploads/2016/04/ECPAT%2025%20Years_FINAL.pdf

Foucault, Michel (1982, 1983).  “The Subject and Power.”  Michel Foucault: Beyond Structuralism and Hermeneutics.  Edited by Hubert L. Dreyfus and Paul Rabinow, 2nd edition.  Chicago: U of Chicago P, 208-226.

Habermas, Jürgen (1987).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Two.  Life World and System: 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  Boston: Beacon Press.

Hershatter, Gail (1997, 1998).  Dangerous Pleasure: Prostitution and Modernity in 20th-Century Shanghai.  Berkeley: U of California P.

Ho, Josephine (2003).  “From Spice Girls to Enjo Kosai: Formations of Teenage Girls’ Sexualities in Taiwan.”  InterAsia Journal of Cultural Studies 4.2: 325-336.

Rosen, Ruth (1982, 1983, 1994).  The Lost Sisterhood: Prostitution in America, 1900-1918.  Baltimore & London: Johns Hopkins.

Vayrynen, Raimo (1999).  “Norms,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in Global Governance.”  Globalizat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  Ed. by Raimo Vayrynen.  Lanham, M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5-46.

Walkowitz, Judith (1980).  Prostitution and Victorian Society: Women, Class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P.

Young, Iris Marion (1990).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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