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社會的「同性戀恐懼症」

【這是何春蕤2006年7月23日在香港智行基金會Forum on Homosexuality and Legal Reform中的發言】

今天我的發言有兩個重點:

第一個就是華人社會恐同的特殊形態:媒體的關注常常只在於同性戀婚姻/伴侶權益是否能合法化,英國、西班牙都已經成功,美國還有待努力。不過婚姻保障只是同性戀權益的一小部分,同性戀者日常要面對的困難有很多都不是婚姻權可以解決的。西方世界的恐同(恐懼同性戀)常常表達成直接暴力相對,例如我們常常聽到的gay-bashing打同志,近年最廣受矚目的例子就是1998年美國Wyoming州大學生Matthew Shepard被酷刑殘殺。這種恐同的衝突性高,暴力所形成的恐懼和威脅也很強,但是正因為明顯可見,再加上西方有很長久的社會運動基礎和人權平等的觀念,所以即使有保守宗教勢力的阻擋,弱勢者集結抗爭的動力還是很強,比較容易形成組織的力量來抗拒恐同。

相較之下,在華人世界裡,恐同比較不以這種明顯直接的暴力來表達,反而是用一些比較含蓄的方式:例如只在私密空間中操作的家人放逐或親情勒索;或以教育口吻暗示同性戀不可肯定以免誤導兒童;或以醫學權威說同性戀是父母角色有問題的結果;或藉媒體報導暗示同性戀和犯罪、自殺、不穩、變態相連。換句話說,華人世界更常使用成見和污名來建起一座羞辱的高牆,借用各式各樣的權威壓力(例如剛才說的倫理、傳統、教育、醫學),把同性戀個人化、問題化,使得許多明顯侵犯人權的例子反而缺乏正當性來表達,更別說現身抗拒。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次香港高等法院能夠做出尊重同志、聲張平等的法條解釋,我們非常敬佩,也希望會產生一些正面的力量來扭轉社會歧視,沖淡成見和敵意。

第二個我要說的是華人社會恐同形式的新發展:此刻我們在亞洲華人社會觀察到一個新的恐同趨勢,那就是過去只用耳語、人言、冷眼、說教來進行的恐同歧視排擠,現在有了新的操作模式。近年來,全球流行的新自由主義雖然高舉多元開明的旗幟,然而也同時對於這些多元有著更多更強的侷限和規範。例如從前社會完全不接受同性戀,會用很多辦法來矯正他們、吸納他們,這些壓迫都比較明顯可見;但是現在在新自由主義的多元名號之下,多半會表示逐漸包容同性戀的存在,畢竟這是「現代化」的標記──但是卻同時強烈要求同性戀遵守一些連異性戀也守不住的規範,例如守貞、上進、誠實、愛國,否則就要承受更高的道德譴責。這種表面寬容、實則嚴厲的操作手法值得注意。

更可怕的是,一些保守的宗教團體雖然只是社會中的少數,卻往往霸佔道德的高地,積極操作媒體和司法,使得性邊緣面對極大的壓迫。最明顯的就是這幾年,華人世界的恐同政治已經從文化層次上的污名羞辱放逐,轉向與國家政府合作,透過與大眾媒體合作來鼓動社會恐慌,以便促使政府各種政策、教育、司法積極干預,強化對於邊緣性的管轄。例如政府設置性別教育或諮商服務,但是把工作交由一向反對同性戀和其他性邊緣主體的保守宗教團體來執行,台灣香港都如此。或者婦女團體要求修訂性侵害、性騷擾相關法律,表面上是性別中立,對男女性別一視同仁,實際上則是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把很多不必用法來規範的人際互動都罪行化,這個趨勢也很廣泛。最明顯的就是針對網路言論的嚴厲規範,台灣的刑法235條這幾年就從原來禁絕商業色情生產,極度擴大執法的範圍,使得許多在污名壓力下只能靠網路匿名來尋找朋友的同志都被起訴,各種面貌的邊緣「性」都在「保護兒童」的旗幟下受到更多的言論管制。面對這種越來越「正式化」、「法規化」、「道德化」因此越來越難處理的壓迫形式,人權抗爭不能不更擴大戰場,拉起連線,在法律和政策上施力。

面對上述兩個重點,我覺得在華人社會中對抗恐同,最主要的當然要雙管齊下:一方面透過更多討論和具體修法,來對抗看似公平、但實則形成新壓迫的政策和法律;另方面則要透過教育和社運來抵抗污名與羞辱,讓被禁錮的心靈得以釋放。

在這裡我們必須要說清楚,今天同志要求的不是卑微的包容,寬厚的同情,而是基本人權的平等對待。讓我用一個類比來說明。各國的性騷擾立法都包含了一個很具體的說法,認為「敵意的工作環境」構成性騷擾,是一種性別不平等;「敵意的教育環境」也構成性騷擾,也是性別不平等。換句話說,要是生存環境充滿敵意不友善,這就是人權的侵犯,是建基於性別的不平等。如果這個說法適用於婦女,那麼為什麼不適用於同性戀?

說得白一點,要號稱是個開明平權的社會,人們就必須開始學習為自己的成見負責,為這個社會的不平等負責。今天我們看到香港高等法院負起了這個撥亂反正的責任,我們期待從媒體到學校到宗教團體都趕上法院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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