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與性自主:性恐慌下的大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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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12年12月29日何春蕤在年度十大性權事件記者會的發言,也是她針對多P實踐的一次公開發言】

我想用轟動社會的火車趴事件和李宗瑞事件來診斷台灣社會的狀態。這兩個案子的一個共同因素就是「一對多」,而一對多的性在這兩個案子中又還包含了其他一些特殊因素,使得案情的刺激和吸引程度有加乘的效果。

火車趴的情境是大家只能想像而無法實現的痴漢夢幻情節,而且進行的整個過程充斥著戲劇性、實驗性、和高度的自制與秩序,這其實是台灣性歷史上值得記載的一頁。李宗瑞則因為被一對姊妹控訴迷姦偷拍3P,然後掀出類似陳冠希事件的光碟檔案,因為涉及富家子與數十位名模藝人夜店妹的紙醉金迷,於是大眾的性別義憤與階級妒恨交叉相乘,掀起討伐淫魔之聲。

其實台灣講3P、多P也不是今日才有,在我們社會裡私下進行的也不少,然而一旦被公開化,就變成挑戰一對一的性道德秩序,非得嚴懲不可。值得注意的是,蘋果日報不但首先取得內幕報導火車趴,而且在後來還不斷獲得內幕情報,這些內幕情報如何取得,至今仍然是個謎,人們猜測可能有報社的臥底參與事件,可是檢警好像對此完全沒興趣追,NCC也不覺得需要關切。最不成比例的是,媒體在這兩個案件上都投注了極為可觀的版面,雖然事件詳情未明、證據與起訴都還不確定,輿論卻都已經把當事人妖魔化,造成一種一定要找到法條與「受害人」來定罪以遏止歪風的氣氛。

凡是遇到嚴重偏離主流性道德的事件,輿論和司法的反應不是說:如果法律沒規定就沒事。反而是:一定要找個罪名來懲罰,以儆效尤。而要是法官最終覺得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就會被打成恐龍法官。台灣越來越盛行這樣的暴民輿論和道德執法,哪還有法治可言?

這兩個案件裡的女人也考驗了台灣社會。火車趴裡有一個很有佛心的小雨,自願幫助一些宅男滿足他們的基本性幻想,她也自主的掌握過程中的互動。而媒體還不知道小雨年齡時,嚴厲批判她敗德妄為;過了兩天發現她17歲半,就立刻改口說她是心智軟弱的受害者,被這些男人欺凌,她則被送入安置機構。李宗瑞因為是有錢公子,夜夜笙歌,事發後媒體先是大肆報導「撿屍大隊」的八卦,那些被他帶回家的女子都被批評是愛慕虛榮,自甘墮落。可是如果女性是自願的,那就不能將「色魔」繩之以法,因此輿論又轉向推想眾多女性因酒醉而非自願或是被迷姦,檢警偵辦也積極找尋「受害女子」作證。

現在社會的性法律,「意願」本來就是重要判準,如果兩廂情願,即使違反性道德,法律基本上也難以介入懲罰。然而碰到引起公眾注意的性道德事件,有意願的也要被說成是沒意願、被強迫、心智不穩等等,小雨就是一個例子。而李宗瑞的女人即使當時極為願意,一心攀上高枝,但是現在李宗瑞變成了淫魔,社會一片譴責之聲,在這樣的氛圍內,女人還有空間說自願嗎?

對女性性自主的否定,對女性性自主空間的剝奪,其實符合了男女不平等的性道德文化,也就是說:對女人而言,性還是不能願意的,女人的願意只能在婚姻的框架中說「我願意」。在火車趴和李宗瑞事件中,願意的女人被封上了嘴,被剝奪了自主的權利。台灣既沒有法治,又不容許女性自主,這還叫人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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