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死結:從女權與性權到結構與個體

(這篇演講發表於2016年8月27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性/別理論與運動的台灣經驗」論壇。簡體字版發表在性研究ing[1] 

選擇講這個題目,我自覺膽子很大。這兩組概念不但是西方各種進步運動和理論在內部經常辯論的主題,也是台灣性/別運動從1990年代以來的辯論核心。20多年來,台灣社運裡的現實議題爭辯很容易就趨向尖銳的爭執,然後上綱上線的拉到這兩組對立的概念,雙方在理論上持續做出立場宣示,最後各說各話,無疾而終。吵也吵了很多年,可能永遠也不會有什麼能讓所有人都接受的最佳答案,但是我總覺得不能讓爭辯就這樣停在對峙或者沈默上,也不甘願接受用簡單的站立場來取代困難的摸索和掙扎思考,所以今天還是想嘗試用自己的方法來談談這個議題,就算最終還是破不了死結,也當成是我自己的腦力運動吧。就這一點而言,我是誠意十足的。

把這兩組概念放在一起講,也有其理論的考量。因為這個很根本組織我們思考的二元對仗框架往往預設了位置在前面的概念是主導,後面的概念是次要,因此結構優於個體,女權廣於性權。要是兩組二元對立並列,則進一步鼓勵按著前後位置,兩兩接合,彼此強化。按照這個邏輯,「女權」(性別)往往被放在「結構」的這一邊,被視為有其根深蒂固、優先主導的地位。以生理性別為基礎而形成的道德雙重標準則規範了基本的社會權力分配原則,性領域任何看似動搖此一邏輯的發展都被視為仍然不可能逃出性別不平等的手掌心。這種思考的結論就是:社會結構決定了性別比性更根本,因此女權必然比性權優先。最近的典型例子就是當2014年東莞掃黃的官方執法影像引發群眾不滿,開始出現「東莞挺住」之類可能支持色情性工作的聲音時,一些女性學者立刻為文堅持:這樣的挑戰污名是無效的,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結構裡,性別不平等的邏輯全面籠罩了性領域,決定了當代女性主體在「性」領域裡的任何開拓實踐──從性開放到自主賣淫到代孕──都只會進一步投合新自由主義模式下的性別不平等而已[2]。終歸一句話,女性學者主張,所有的努力還是要集中到性別領域裡。

早在1990年代女性情慾解放論述在台灣興起的時刻,針對這個話題就有過激烈的論戰。當時許多知識份子都跳出來寫文章批判女性情慾解放,我們則左右開弓,積極應戰[3]。當年論戰的結果誰贏誰輸、誰對誰錯並不是我的關切。我覺得好奇的是,為什麼性領域裡難得一見由女人提出高亢主動的說法,積極與污名和社會規範纏鬥,竟然會勾動來自左右各方這麼強大的批判動力?這強大的情感投注和堅決反對究竟代表了什麼意義?是不是因為女性情慾解放的議題和說法碰觸到什麼根深蒂固的核心價值或情感?[4]如果真是這樣,那不是更應該好好把握這個機會,迫使大家回頭檢視這些核心價值和情感對女人(以及其他主體)構成了什麼樣的嚴重影響和侷限,以致於她們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出現的時刻積極的不畏人言、不懼風評的大聲說出自己的慾望?

今天我想從歷史社會脈絡來回顧當年「女權-性權」的概念對峙在台灣女性情慾議題上的浮現,更重要的是,我也想看看事隔20年後,在新的社會情感和國際現實裡,「女權-性權」和「結構-個體」這樣的二元思考框架正在凝聚起怎樣的人權道德命題,又如何讓這些道德命題堂而皇之的上升成為全球稱霸、無可挑戰的意識形態和制度。

作為一個看重歷史社會脈絡的人,我會用台灣的現實經驗做例子,在具體的脈絡裡觀察理論的問題從何而起,又如何主導我們對動態現實的認知和操作。這樣的思考和分析方式可以刺激我們在各自的社會脈絡裡舉一反三,認識新局。當然我不是說台灣的經驗必然會在大陸重演,但是兩岸目前面對的國際形象政治壓力是類似的,後進社會追求文明進步形象的渴望也是類似的,在有關婦女和少兒的性別案件上越來越看重傷害、積極保護、嚴厲懲罰的趨勢也是類似的。從這些方面來說,參考台灣已經出現的現象和後果,引為歷史教訓,免蹈前車之鑑,其實是一個智慧的選擇。如果執意強調兩岸文化差異、社會條件不同,堅持大陸父權強大,對婦幼的保護不足,因此還是要走台灣或美國已經走上的路;或者輕巧的把我的分析扣上什麼時髦的「新自由主義」帽子,選擇不面對複雜的現實,規避自我批判的義務,最終賭上的就是新中國的未來了。

「女權-性權」的劃清界線

開宗明義,我認為:死結型的爭議並不是反映了什麼概念上的天生對立或者必然矛盾,也不是某個概念的絕對主導形成了絕對的主從關係。我想指出,之所以形成死結對立的態勢,其實是因為它承載了特定歷史時刻的具體動態脈絡。在這裡,我想先把歷史脈絡拉進我的分析,看看是什麼力量透過擺佈這些概念和因素來操作現實。先提示一下,1990年代台灣婦女運動的在地特色就是「學術」和「運動」密切接合,所以等下我說到的「女性主義」,在大陸的語境裡就融合了以理論為重的女性主義和以行動為重的女權主義。

題目裡的「女權-性權」、「結構-個體」這兩個死結,在台灣主要是在1994年女性情慾解放論述引發爭議的時候浮上台面[5],然後在一個個接踵而至的相關事件裡持續被重覆強化。這個脈絡很有意思,因為同時期其他和性別相關的議題,例如女性的參政、教育、就業、財產、離婚等等,都沒有引發激烈的爭議和辯論,女性團體或群眾好像都可以齊心攜手爭取資源和利益,並肩前行;在和女性身體受害相關的家暴、性侵等議題上,婦女團體也都能團結合作,提出同樣的譴責;甚至在1994年開始發展反性騷擾運動的時候,大家也都是一起辦活動,互相支援推動議題。

那麼,在反性騷擾運動裡「擦槍走火」發聲的女性情慾解放論述(又名性解放論述或是後來的性權論述)為什麼會造成某些人感覺必須和它「劃清界線」呢?

請注意這裡的描述用語是「劃清界線」,也就是說,女權和性權並不是兩股勢均力敵的力量在宣告分裂,分道揚鑣,彼此對立,而是在「主-從」的前提下,自命是主的這邊想要把女性主義整體內的某一部份清理出去。昨天王蘋已經提到,媒體的報導是這種舉動的重要觸媒[6],我想進一步說,那是因為主流女性主義在相關新聞聳動見報震動社會的那一刻,突然發現自己承擔不了污名,回應不了社會爭議,於是在急迫中採取了撇清自保的動作。那麼,她們要如何以文明的姿態劃清界線呢?

我們可以看一下1994年台灣《聯合報》留下的歷史文件。(右圖)

這裡的媒體報導顯示,當時高舉婦女運動和女性主義旗號的女性學學會(也是1993年我參與創辦的女性學者團體)向公眾表明,它與性解放論述徹底切割:女學會要處理的議題包括女性的工作權、財產權、身體權(侷限於性騷擾、家暴),但不包括性解放,後者留待「他人」另闢戰場。這個從女性學術團體所發出的公開宣示為我們帶來十分嚴重的效應,因為那意味著女性情慾解放論述不被女性主義所認可,性解放運動不屬於婦運版圖。類似的撇清言論後來不斷重複,女學會當時的一位核心人物提供了一個生動的比方,清楚的描繪了其中的主-從關係圖像:

二者之所以會處於共同的空間而衝突不斷,正是因為性解放派不願開創自己的組織,反而寄望於性別路線的婦運組織──尤其是婦女新知基金會──提供物質資源與象徵層次上的正當性來為性解放背書,於是性慾政治之性解放派緊貼住性別政治之婦運組織,視其為宿主,產生數次衝突後,於公娼事件中達到緊張關係的高峰。[7]

昨天旭寬報告的時候提到,台灣的變性團體曾經希望變裝的跨性別退出去組織自己的團體;昶賢也說到,網路的同志版一度要求用藥的同志離開同志版面,自己去開新的版。顯然運動發展到了「某種狀態」,好像就會想要把異己掃地出門。這個狀態是什麼樣的狀態呢?本來大家一起推動運動議題,一起參與群眾行動,怎麼突然會覺得某些人不是自己人了呢?是不是社運渴望被招安進入朝堂之前必須先清理門面?是不是融入主流之前必須先有某種「表忠」的舉動?[8]

在日後的很多歷史敘述裡,人們都會說台灣的女性主義因著女權和性權的辯論而「分裂」。不過,「分裂」的說法模糊了雙方的主從定位,也掩蓋了採取「分」這個動作的主體和它的利益盤算,更掩蓋了這個「分」多半會對被分出去的一方形成嚴重的後果。我的同事丁乃非就指出,文章裡的那個比喻「掩蓋了、同時卻也揭示了宿主和寄生蟲之間存在的某種結構與權力上的不對稱,某種階序關係的差異」。劃清界線的動作,其實正在於標定個中的階序和主從關係。1995年我們在任教的中央大學設立性/別研究室,那並不是從女性主義分裂出來另立山頭的動作,而是因為我們已然被否決了正當性,剝奪了發言權,掃地出門,而我們感受到必須設法從學術體制裡為性解放守住一些繼續發展和發言的空間[9],以重建女性主義正面看待「性」的論述正當性。當時可真是一個生死存亡的時刻,而我們從來沒想到女性主義者之間的辯論竟然會以這樣的切割決斷收場。

「辯論」其實是一個寶貴的社會實踐。人們就算看法有差別,也需要透過思辨和對話的過程,釐清彼此的信念和認知,在對話過程裡彼此磨利自己的思考和語言。辯論的目的倒不見得是分出對錯高下,更重要的其實是促進檢視自我,認識自己和他人的理念從何而來,有何蘊含,有何盲點,如何調整,如何對話。我自己就有過無數次經驗,本來粗淺衝動從直覺提出來的說法,在人家的挑戰下開始努力補充修訂而最終趨向圓熟,也在考慮別人的觀點時學習對話和溝通──這是一個對雙方的成長都有益處的活動,而不只是個分對錯、定高下的比賽。把不一樣的主體設法聚攏在一起,彼此互動合作打開社會空間,這是每一個社會運動想要達到的境界,然而現實世界也在同時端出各種利益和慾望,動員不同的觀點、價值、經驗、情感、人格,鼓動彼此對戰,一點一滴的拆散對話團結的可能。我們在當時的過程裡就越來越感受到距離和沈默,好像女權和性權一旦被架在對立的位置上,接下來就只要鞏固自己的立場,不需要再用心用力讓我們自己的認知更成熟,也不用再努力理解彼此的關切,更不用設法找尋可以讓雙方協商共存的空間。

所有的辯論、分裂、對立,可能都有類似的複雜歷史脈絡,但是在簡單的二元概念對立裡,所有這些拉扯都被掩蓋了。想當然爾的字面理論分析和對比,逐漸讓概念獨立起來,好像它們天生就矛盾對立,而且各有自己的議題地盤,雙方井水不犯河水,完全不用對話。如果這種對立還被套用到具體現實的爭辯議題上(例如1997年的台北公娼存廢爭議),概念的對立就更為堅固,也就是認為:女權關心的事,性權就不會關心,性權關心的事,女權就不會關心,雙方完全不可能有重疊而共同關心的議題。

可是,很多對立爭執表面上看來是理念不同,立場不同,但是事實上主要卻是鞏固既得利益。我記得1997年台北公娼被廢的爭議爆發時,支持台北市長陳水扁廢娼的女性策士們和我們這些被稱為「擁娼派」的人在媒體上寫文章論戰,越來越針鋒相對。後來女性策士們主辦女性國是會議,從市府的發言台繼續宣示廢娼,我覺得只做立場的宣示意義不大,於是到場提議女性主義者大家找個時間關起門來好好徹底的討論倡妓議題,畢竟過去耕耘很少,就連女性主義者對此議題的認知也很單面、很單薄,需要我們群策群力的匯集意見和認識。但是當場一位陳水扁的女策士就簡短的回應我:「談什麼談?有什麼好談的?我們就看誰有實力吧!」

這樣的話語當然是出自一個有實力的位置。不看這個實力差距而只說女性主義在公娼議題上「分裂」,女權和性權對立,那就是忽略一個重要的事實:不同的女性主義立場其實和既有的權力有著不一樣的關係,對女性主義新近獲得的社會影響力也有著不一樣程度的近用能力。說白一些,貼近社會主流價值的一方可以毫無問題的被當成代表女性主義立場而有資格與權力集團斡旋協商甚至加盟代理,然而努力與主流價值爭戰的一方卻因為前者佔據的代表位置而甚至失去作為女性主義抗爭的正當性。這不但是我個人生涯中的沈痛體認,也是性權被視為與女權對立的實際效應:女權才是女權,性權不是女權,因此對女性的事物也沒有發言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當不與主流同路的女性主義者繼續在女性主義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挑戰和說法時,與主流合作的一方就越發覺得需要界定女性主義的幅員疆界,需要劃清界線,需要趕走總是用異議來攪局的寄生蟲,以免影響到己方的公信力和形象。如果只用「分裂」來理解這個過程,就沒法看到這裡對立的概念往往並不是各行其道、各幹各的平行線,而是包含了非常動態的進退拉扯利益糾葛,而這些可能高亢、可能隱晦、可能不容易看清楚的操作才是理念爭執底下的現實面。理論和概念本來就很容易變成利益主體的慾望載體。

我個人其實並不滿意「性權」這個名詞,可是在現實裡與大眾對話的時候,我知道現在只有「權利」的話語才能讓人聽得懂。說真的,想讓現代權利概念的崇高與正義,和「性」在我們文化裡的低賤、不法、污穢,連在一起?那真的是期待過高。另一方面,我不希望「性」在激烈的社會爭戰之後落入由法律和政府來規範管理的框架之下,我最懷念的是1990年代台灣剛剛解嚴時的女性情慾運動氛圍,懷念那種毫不保留、不畏禁忌、自在飛揚說女人自己經驗感受並集體合作打開社會空間的強大氣勢,也是在那種時刻,我們真正的感受到主體改造自己、改造社會的震盪氛圍。遺憾的是,在接下來的20年裡,當位居主流的婦女團體和菁英的女性學者們逐步把這些能量收攏到固定的性別二分權力詮釋下,在台灣的政治變局中端莊正經的坐上政治舞台,指揮社會資源和教養應該如何分配、如何執行,甚至積極設置各種保護主義的法律,對那些執意超越性和性別規範的女人男人青少年形成更大的限制的時候,我們雖然奮力抵抗卻沒有實力擋住這些作為,這可能是我們這些老一輩女性主義性權派必須承擔的歷史責任。

前面我舉的這個例子顯示,「女權-性權」的對立,在台灣主要發生在婦女運動內部,雖然體現為繞著女性情慾展開的爭論,但是卻真實反映了具體人群之間的具體利益/權力爭戰,實在不適合只用概念分析來理解。

照理說,這種「女權-性權」的對立應該也可能發生在女權運動(追求女權)和同性戀運動(追求性權)之間[10]。但是台灣女權運動在歷史時間點上先於同性戀運動發生,性別平等的訴求作為普世的進步價值,成功的接合了台灣同時進行的民主化、文明化、現代化過程,女權運動也藉著表現進步文明形象而逐漸建立起一定程度的自信與正當性[11]。稍後出現的同性戀運動和性傾向議題,基本上依循著類似的基礎認識和論述模式前進,在已經被女權主義論述所滲透調教的社會氛圍內,同性戀運動不太可能毫無顧忌的出現「性別盲」的言論。更重要的是,(一向以異性戀為視野的)女權通常把同性戀視為隔絕的身分,認為男同性戀只會搞同性,不會搞異性,男同性戀對女人而言不但不構成性威脅或危險,反而可以成為「閨密」;女同性戀的「性」則在女權團體內一直被壓抑,她們被直覺的視為「姊妹」(而非「獵人」)所以可以「情深」。唯一可能造成女權運動和同性戀運動反目的「同妻」議題在台灣又不成氣候,因此女權和同性戀性權之間並無太大過節。不過,隨著性騷擾議題在台灣性別平等的框架中快速敏感化、擴大化,男同性戀(例如在同志遊行隊伍中)較為露骨的身體展示和語言表現,也開始被女性反映「令人很不舒服」。女權是否會因此而施壓同性戀的性權,還有待繼續追蹤。

與台灣相較,女權論述、同性戀論述、跨性別論述幾乎同時抵達內地,它們各自所動員的主體認知、各自所訴求的權益,都還在摸索要如何和中國大陸的社會現實磨合(例如如何回應逐漸浮現的「同妻」問題),它們所需要的主體改造也都還沒有太多時間生根發展,主體們就帶著原來習以為常的性別教養和性成見,進入所謂「進步運動」這個被期待要表現文明化、現代化言行舉止的場域。這麼一來,運動之間不同類主體在互動中發生衝突或誤解,自然可以預期,而未能有效化解矛盾衝突,反而被進步的願景詮釋為對方沒有誠意,不可容忍,敵意因此迅速攀升。另外,「性」在內地隨著社會富裕和開放所帶來的新實踐場域快速成長,耕耘性/別研究的學者們積極發展性權取向的論述,女權人士意識到不能再在性的領域裡缺席而需要擁有更大更全面的發言權,於是開始把某些(以保護、防暴、避險、管制等等防衛觀點為主要論述取向的)性權劃進女權的版圖,用「唯見性別」的女權思路來貫穿/框限對性權的認知和立場。在這樣的佈局下,「從事性教育、性/別研究的學者」通通被歸類為「關注個人性自主權的性學派」[12],被扣上漠視集體的個人主義傾向,被籠統斷言是與「性權」絕緣的「性學」派,應該被排除在性權發言台之外。以此來看,女權或許在大陸的脈絡裡願意涵括性權,但是這樣的涵括卻是以排除廣闊的性權幅員、排除「非防衛性」的觀點為前提的。

另外,大陸男同性戀運動因為(至少到2016年止)接合了資金豐沛的愛滋防治工作而掌握很多國際資源,有著比女權運動(包括拉拉運動)更蓬勃的發展,這也延宕了它與女權運動(包括拉拉運動)積極磨合的動力和過程,在普遍追趕世界文明潮流的氛圍中,這些舊有的眼界侷限和性別成見顯得益發難以被容忍。再加上,在性別方面還有歷史悠久、政治色彩鮮明的婦聯系統,在性方面則有新近積極開發專業影響力與商機的性學、性諮詢、性治療等人士,在動盪的性別與性戰場上衝刺的各種力量使得局勢更為複雜,辨識敵友更不容易,這可以說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女權-性權」對立。值得注意的是,面對這些明的暗的張力衝突,以及諸多被媒體和網絡激情傳播熱烈評論的性/別事件,女權立場為站穩主導位置,越發傾向一上場就拉高到唯一正當正確的宣示,拉拉們的認同和關切也因為情勢急迫或拉扯,而向著比較不容易被挑戰的女權(而非性權)傾斜。性別二分的權力分析遂逐漸上升成為詮釋評斷一切事物的唯一判準,反而為要求官方設置更多管制和保護措施製造出有利的氛圍。

「結構-個體」的正義邏輯

好,在第一部份,我透過「女權-性權」來顯示:概念的對立需要被放在它們的歷史形成過程裡認知,才能看見它們是在怎樣的歷史脈絡裡,透過怎樣的具體議題,怎樣的權力操作,逐漸發展出彼此之間對立的陣式來。在現實裡,這是一個拖得很長、有時模糊、不斷變化的過程,並不是兩個孤立的、不變的「概念」之間有著怎樣天然的矛盾對立。換句話說,概念有其物質的歷史,這是我們需要認識的。

如果說第一部份主要講的是「女權-性權」的對立在特定歷史脈絡裡的特定樣貌,那麼第二部份我想聚焦到「結構-個體」這一組對立概念此刻在台灣社會裡正在快速發展的一種新的正義邏輯,很不幸的是,這個發展也已經在大陸露出苗頭來了。這個包含著高度文明形象的正義氛圍不但強勢的影響司法,更深刻的影響到個體的情感狀態以及人際互動。容我再次提醒,「結構-個體」和「女權-性權」這兩組概念在當代華人世界裡其實是連動發展、相互強化的,因此我對「結構-個體」的討論也勢必牽連到以「女權-性權」作為載體/範例。

「結構-個體」這組概念的發展最早出自左翼的理論,目的在於指出「結構」(也就是所謂的下層建築)的決定性、主導性、根本性,以推論工人無產階級團結革命的必然成功。個體在這個過程中被當成次要因素。現在從西方到台灣,主流女權主義者對「結構-個體」的認知和堅持則主要用性別分析來全面類比階級分析,然後極端的放大結構和個體之間的天差地遠,透過強調女性個體的受害和脆弱來佐證父權結構的巨大冷酷壓迫,以建立實現性別正義的急迫性與正當性。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結構-個體」的兩極化圖像反而使得由下而上的集體革命理想看似越來越沒希望,女權(至少在台灣)因而堅信,改變結構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女人進入政府分享權力[13],以促成政策和法律納入性別意識而徹底質變;而執政者相應端出的「共治」方案則不但向女權提供明確的誘因,也以此作為己身政績以創造政府的進步形象。接下來我就想說說這個轉向(由運動轉向政府)所形成的旁支效應,這些效應可說影響深遠。

第一個效應,人們越來越相信,由於父權太根深、太強大,我們只能靠同樣強大的政府和法律力量來克制父權,至於政府和法律本身所包含的父權遺毒,那就要靠女權菁英們進入體制,時時監督,逐漸控制。同時,「人權」、「平等」這些理念也不再只是抽象的普世價值,而隨著美國霸權策略的變化,逐漸在國際政治中發展成可以具體向個別國家施壓的風評力度,女權主義因此更有了機會駕馭這個趨勢,由上而下的要求政府立法執法來改變性別不平等,女權的性別政治發展方向也越來越趨向結構化,建制化。

昨天的場子裡有朋友提問:權力結構如此龐大,難以撼動,那麼是不是可以先簡化一下運動的訴求,等達成了一些階段性的策略或目標之後,再來繼續修補調整,納入其他考量和其他主體?

這個說法聽起來合情合理,但是先不說誰應該優先,誰應該被畫成「其他」而被往後擺,就說在實際執行上也越來越不可行了。因為,現在的性別政治訴求在策略和實踐上都趨向「法治化」,也就是透過制度固定下來,不管在台灣還是大陸,婦女團體都認定追求立法保護女性、保護少兒、保護弱勢,甚至不惜打官司提告,而且婦女團體也主動積極幫忙政府設計各種綿密的施行細則和嚴厲懲罰,還把自己寫進監督的機制,用女性的細心和周到使得法律的結構更加堅固完備,用法律來主導政策,限制政策。問題是:一旦形成法律,要修改以便照顧到其他主體就變得很難了。再加上,除了法治化以外,女權也追求「制度化」,也就是透過國家簽訂像是聯合國公約這樣的國際機制,讓政府在執政的運作中必須符合(西方先進國所界定的)性別平等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讓所有的政策在資源分配、人員配置上都按照生理性別的人口分布來反映性別平等。這種以生理性別為本的做法當然會因為略過了複雜的性別現實而形成很多僵化的效果,不過今天沒時間講細節。

我只想指出,不管法治化或制度化,女權運動和「政府」之間的關係都因此發生了重大改變。昨天王蘋提到台灣1980年代救援雛妓的運動從原來抗議警方包庇人口販賣、批判政府漠視原住民的生活現實,轉為訴求政府和警方積極執行救援工作,甚至倡議活動都由市長和警方領頭慢跑。這個轉向其實標誌了「政府」在婦女運動的想像裡有了地位的轉變:它不再是父權大野狼的載體或幫兇,而是拯救婦女、保護少兒的好獵人,或者至少也是婦女運動自命可以駕馭的灰熊。更有意思的是,這兩個建制化的趨勢其實對率領運動的菁英女性而言都有很大的好處,因為政府開放了更多職位,提供了更多資源,分享了更多權力給那些已經可以立刻就位承擔的菁英女性。可是,回到前面問的策略問題,一旦達成有利的階段性成果,性別平等變成了政府結構的核心成份,融入了整體的治理結構,那麼,沾沾自喜的既得利益者還會有動機要繼續調整方向、納入其他主體和目標嗎?調整的動力要從哪裡來?

放大結構、弱化個體的第二個效應就是它創造出越來越多堅持特定正義原則、甚至略過當事者意願的熱情公民,她們對法律的信賴和訴求也間接強化了政府的治理。雖然1990年代女性情慾曾經短時間展現它強大的主體能量和擴散動力,但是現在,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文明化(特別是嚴格的排擠身體的自然功能和性[14])以及對平等自由等理念的強烈認同(將權力作為理解評價人際關係與互動的唯一向度[15]),再加上主流女性以專家身分進入政府分享政權,「性別」──特別是「女性弱勢」「少兒弱勢」的思考框架和情感──越來越強力的主導大眾對「性」的認知。在男性淫亂暴力掠奪的不堪想像之下,女性或少兒的全然脆弱與無力呼召出所謂「正義公民」(有點像在西安性博會潑糞或者在大連砸雞蛋的「反性大媽」),以嫉惡如仇的態度,自命「替弱勢討公道」。這些正義代理人自己為何得以跳開性別邏輯所命定的性別主體位置?在性別平等發展到目前高點的情況下為何女性反而被描述成全然的脆弱無力?這些問題都不被思考了。比較確定的是,如果那些所謂受害者竟然不想積極討回公道,那就一定是被父權洗腦或者徹底壓迫到無力抗拒,因此,不論主體的意願如何,正義代理人都覺得要集結出頭,追討到底。這就是台灣刑法把性侵改為公訴罪[16]以及在校園裡設置通報系統[17]的基本邏輯(也就是:既然弱勢者這麼弱,我們一定要「替」她出頭),這也是大陸很多人堅持藝人柳岩說她不覺得被性騷擾,那「一定」是因為她受到演藝圈的壓力而不敢說真話,而群眾就更有理由替她義憤聲討[18]

在這個標準的性別場景裡,女性主體的「必然受害」益發映照出父權結構的全然龐大邪惡,而文明現代的公民絕不可容許那些不文明行為繼續傷害弱者,「聲討正義」的行動因而變得不但絕對必要而且萬分急迫。只要「看似」性騷擾、性侵害、不尊重、不平等,不管傷害的有無或輕重,不論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和互動歷史,也不顧雙方具體互動的性質或目的,正義公民在情感上都「感覺」必須採取行動,並且要求法律追訴到底,不放過任何一個惡人。性別相關的法律因此在執行上和問責上都形成「治世也用重典」的最高原則,促成了嚴峻的法治,也養成了正經八百、擁抱執法的群眾。我個人絕對同意,看到不義的事情挺身而出打抱不平是美德,但是正義代理人總不能傲慢到連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和考量都要全面超越、徹底否決吧?這種主動強迫代言和正義公民所批判的霸道結構性壓迫相距又有多遠?(對嚴刑峻法的熱烈擁抱,其實出自一個認為自己的生活和價值全然體現了正義精神的傲慢位置,也就是說,覺得自己根本就是標準的好公民。不過,商鞅作法自斃的前車之鑑也不會很遠。)

第三個效應,在被描述成極端龐大的父權結構之下,主體最私密、最個人的受害經驗和感覺反而被呈現為無法被剝奪、而且需要父權施恩保護的東西;性的「傷害」因此被固化成為無可質疑的結果和事實,女權主義者設計的綿密處理程序和對所謂「二次傷害」的謹慎迴避則更進一步把「受害者」的感受單一化、神聖化,除了受害的痛苦羞辱終身不減,沒有別的可能。這種高舉傷害,也間接促成對「性」的固定認知:性是危險,性是威脅,甚至連詢問相關事實都是傷害,都是冒犯,都是沒人性。王蘋昨天說到反性騷擾遊行年代的性論述其實和現在很不一樣,當年女學生面對情慾和可能的污名時還能豪氣萬千、毫無畏懼,拒絕被受害經驗烙印。相較之下,現在我們社會對性侵害性騷擾十分敏感、萬分痛恨,連對任何所謂「受害者培力」的說法都暴怒以對,這些在在都反映性侵害性騷擾在社會文化裡的意義以及情感質地,已經比過去貞節為重的年代還沈重得多。最近有關台灣輔大性侵事件的各種尖銳辯論[19]就充分反映出這方面的變化:受害位置所預設的痛苦羞辱經驗使它成為新的真理政權,既不容許查證比對,也不接受詢問質疑,只要站定受害立場,永遠可以向他人決斷的說:「你們沒有經過這件事,根本無法理解也無法體會那種傷害」。

我其實同意我們沒法全然理解或體會他人的感受,但是我思考的是:為何身體的親密互動過程越來越容易被描述為「受害」,也越來越強勢要求被理解為「受害」?為何性侵的傷害經驗或感受可以獨享在地性和個別性而不必接受質疑或挑戰,甚至只是起碼的詢問事實?然而,為何另外那些肯定自身獨特愉悅和「變態」感受的人,她們總是被說成是被父權洗腦或者沒有看清性的壓迫或者主體性不夠強悍等等因此被否定、被質疑、甚至被罪刑化?知識和經驗的在地性和個別性,為何只能被受害者所獨享?為什麼受害位置有著無可質疑的崇高性,可以對所有非主流的(因此被視為危險威脅的)性,以及實踐這些性的(可怕變態)主體,直接形成嚴厲的指責和控訴(「我都因性受害了,你怎麼還可以這樣縱慾」)?這種對於性傷害的放大和強調,除了呼應父權的貞操理想之外,其中還預設了怎樣的價值觀和正義觀?又在實際上執行著怎樣的性規範?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努力克服情感上的直覺感受來深入討論。

從「事實」轉向「感覺」

我還想多講一下剛才提到的這第三個有關「受害情結」的最新發展,也是主流性別政治的一個新轉折,雖然它目前主要在西方先進國家發展,但是在不遠的將來,轉移到渴望加入先進國行列的亞洲新興民主國家應該是可以預期的。

過去職場性騷擾成案與否,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單單當事人覺得某個舉止不受歡迎還不夠,按照司法精神,還需要幾個必要條件:第一,這個行為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和持續性。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可以排除主體的任意控訴以及人際互動時的可能誤解,只有在能夠「確立惡意」的情況下才能算是性騷擾。第二,必須對受害者的工作或學習形成了具體有害的衝擊。通常這意味著必須明確的說得出是怎樣的「實質傷害」,例如無法升遷或畢業等等,而不能只是模糊籠統的個人「感覺」。第三,這個被控訴的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性、傷害性不能僅止於當事人感覺如此,而是任何普通人遇到時都會有類似的反應和感受。這樣就把判斷建基在「一般人」的基礎上,而排除了因為主體個人的特殊心理情感狀態而形成的輕易控訴。

可是最近幾年,這個頗為理性而合乎比例原則的考量已經有被鬆動的跡象。在女權話語和高亢行動的強力說服下[20],女性的脆弱易傷被極度放大,最終,主體的「感覺」一舉蓋過了客觀的「事實」:只要認定對方的舉止有性的含意,而且舉動和背後的意圖使主體感到不安、羞恥、甚至只是不舒服,這些負面情感都構成了創傷的證據,而蓬勃發展的「創傷理論」則把這些經驗視為一生不得痊癒的傷害,因此當然構成告訴的理由[21]。另外,過去女權主義爭取「說不,就是不」,堅持女性有權利拒斥不想要的性,要求尊重女性的意願,但是最近美國大學校園裡對性侵的定義已經擴展到只要女性主體沒有「積極的同意」就算強姦。也就是說:「沒說要,就都是不」。很多原來很平常的性互動很容易就因為事後感覺不佳、情緒不和、或感情生變,而以「沒有積極同意」作為理由提出性侵的告訴。而在今日文明化、尊重個人意願、平等相待已經成為重要價值觀的年代裡,枉顧他人意願的罪名一旦成立,所謂「加害者」立時成為需要被全面放逐的惡魔。這個新定義的擴散沉澱不但勢必形成更多爭議徂語,也將對大學校園裡一向活躍的性活動形成無法預期的衝擊。

兩人之間的情慾互動是不是甘心願意,其實不但牽涉到主體意願,也牽涉到是否有能力把個人的意願清楚溝通給對方知道。遺憾的是,我們有時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意願(對這種事情沒經驗或者心裡有各種矛盾情緒慾望),或者覺得清晰溝通給對方有困難,這倒不是說只有牽涉到性的事情才會這樣,很多事情(例如可能要求對方配合、可能泄露個人慾望、可能牽涉到不可告人的意圖等等)的溝通都會遇到同樣的難以啟齒。在性的事情上,女性在我們的文化裡有著更為侷限的溝通能力,「積極同意」若是立法,女人就更容易把責任都推給男人,不但可能形成各式各樣的過度控訴,也同時繼續強化「男人要負責」的傳統觀念。(不過我個人私心想像,或許這樣一個規範的成立會使得女人更加願意對自己的情慾需求說清楚,因為要是不說清楚,明白表達,就不會有人敢和她發生關係。新定義究竟會有何種效應,新的情慾互動模式要怎樣進行,目前還難說。)

這20多年來,即使戮力推動性研究和性運的我們也深刻的體認到:我們對「性」的認識太少。色情當然處處都有,賣淫比比皆是,慾望也時時興起,情慾互動更在各種情境裡摸索著進行,但是從小深植心中的羞恥罪惡和沈重的社會污名,都使得性方面的知識或經驗很難找到語言述說,很難交流傳播,更難積累豐富,而對敢於嘗試、敢於冒險的性主體則習慣性的給予強大的鄙夷和厭惡。女性情慾解放運動當年首要的呼籲,就是讓女人開始彼此交流認識這個她們很難有機會摸清楚的東西,然而話才出口,就承受了從性別和階級兩個非常有道德正義高度的概念體系而來的壓力。(這也是像陽春這類女性的可貴之處,在她放肆狂言的某些時刻,我們終於瞥到了性壓抑鬆弛的樣貌。)這麼多年來,我們一直努力撐開社會空間,讓「性」有機會呼吸,但是關於猥褻、暴力、非法的各種聯想和負面情感卻一直如影隨形;顯然,我們還需要針對暴力、敵意這種負面力道的源頭進行更深的分析和理解,更需要積極改造社會環境,建立自在愉悅的主體情感結構,讓正能量的性逐步驅散因匱乏而形成的惡意和羨妒。

過去的女權策略主要在於放大父權結構的邪惡主導力,然後對比主體的脆弱可憐,控訴性別壓迫的存在和可惡。但是目前,在西方國家大力推動進步價值全球化的趨勢下,性別不平等和父權結構的巨大可怕都逐漸變成普及的常識,父權結構反而在社會轉型中逐漸從「壓迫者」調整為「保護者」的角色,整體社會則因富裕而益趨文明化、嬌貴化,對於人己的行為舉止態度都有了更嚴謹的要求。這些因素正在形成一個嶄新的力場,充斥著新的(還有待思考如何抵抗的)普世原則和價值觀,而「性」和「性別」都已經是目前國際政治裡的重要操作元素,國際資金和國際勢力對中國的覬覦和企圖也將順著這兩條具有正當性的軸線施壓前進。在這樣的現實裡,今日我們對女權-性權、結構-個體的思考勢必要把眼光放開,丟開教條,才能看清更為廣大複雜的動態權力世界。謝謝。

[1] 這篇演講是2016年8月27日應北京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性/別理論與運動的台灣經驗」論壇之邀而寫。此次書面發表包含了大量的補充與改寫。

[2] 參見宋少鵬,〈性的政治經濟學與資本主義的性別奧秘:從2014年“東莞掃黃”引發的論爭說起〉,《開放時代》,2014年第5期,http://www.opentimes.cn/bencandy.php?fid=377&aid=1841。呂新雨在她的自由微博上也有類似的宣示,見〈性的市場自由被等同於性自由〉,2014年2月10日。https://freeweibo.com/en/weibo/3676347806856552

[3] 這些對戰的文章收在《呼喚台灣新女性:豪爽女人誰不爽?》(1997)一書裡,歡迎大家下載閱讀。http://sex.ncu.edu.tw/publication_cn/book_common_05.html

[4] 女性情慾的爭議其實揭露了社會運動和進步份子一向預設的禁慾邏輯。1994年一位年輕的男性學運份子曾向我提問:「如果豪放女都能做進步運動的先鋒,那我們這些花了那麼多時間讀馬克思的人怎麼辦?」這個提問反映出學運成員的位階至少有一部份是建立在個體的禁慾上,這個位階排序原則也正是維持他們繼續禁慾的動力。

[5] 女性情慾解放論述在台灣公共領域的浮現成形其實是一連串「意外」造成的。1994年3月8日我在女性主義校園講座發表了十幾分鐘現場演講(主要是提示女性應如何直面自己的身體和情慾,如何開發情慾的能量,如何強化她們主動斡旋親密活動的能力),5月22日我又在反性騷擾遊行隊伍裡以十幾分鐘發言(主要是分析情慾匱乏、互動受限的社會文化如何促成了枉顧主體意願的騷擾)來鼓舞士氣,最後提出「我要性高潮」的口號。這兩次公開發言後來都因為被媒體放大報導而爆發了外部爭議及內部徂語,我也被迫投入時間精力深入的展開我的分析邏輯,最終針對當時的女性情慾現實寫成專書《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1994)。全書pdf檔目前已免費下載閱讀http://sex.ncu.edu.tw/publication_cn/book_common_02.html

[6] 台灣解嚴以來,社運在街頭以各式各樣的公開行動衝撞社會成規,通常效果有限,然而只要牽涉到性,新聞媒體的聳動報導往往就挑動群眾的羞恥情緒和不安,刺激他們針對突破規範的性立場表達強烈疑慮,這也加速了主流傾向者與邊緣劃清界線的決定。

[7] 林芳玫,頁58。

[8] 這類的撇清和切割通常也會在某些被運動視為危機的時刻出現。2011年基督教的「真愛聯盟」積極反對教育部將中小學教師的性別平等教材納入同志與多元情慾內容,指其為性解放,性平學者和同志團體當時都極力撇清教材與性解放無關。2016年同婚議題在蔡英文成為領導人後被某些立委急促推上立法議程,保守團體對同婚議題發動猛烈攻擊,控訴其為性解放,這時同志人群也明顯與性解放切割。事實上,運動與性污名撇清之時,也就是運動主流化之時。

[9] 污名的議題要開發社會空間建立正當性的時候,總是需要接合一些已經具有正當性的力量,在台灣所接合的就是例如人權論述、平等論述、主體論述等等,而當時我們使用的則是我們作為學術研究者在體制內所擁有的專業學術正當性。

[10] 這當然假設了同性戀運動追求的是性權。不過,台灣的同性戀運動內部一直有著訴求性自由以及訴求被認可(包括婚權)的不同慾望,兩者之間的張力則依著整體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而變化,例如最近同婚爭議的白熱化就使得性權訴求被壓抑。

[11] 性別平等一直被先進國家當成後進社會是否向著正確方向進步的指標。我在〈情感嬌貴化:變化中的台灣性佈局〉中就分析了台灣民眾的文明氣質所包含的性別蘊涵,認為這種情感的嬌貴化所接合的正是西方進步價值全球化的趨勢。

[12] 宋少鵬,〈何為性騷擾?:觀念分歧與範式之爭:2014年教師節前後“性學派”對“女權派”的質疑〉,《婦女研究論叢》2014年11月第6期,總第126 期:56-65。頁57。性學、性教育、性/別研究其實有著非常不一樣的學科屬性和運動涉入,對性權也有著很不一樣的經驗與設想。把人文社會領域為主的性/別研究和公衛或醫療為主的性學性教育硬是放在同一個籮筐裡,要不是有欠思量,就是有意混淆。

[13] 這裡說的女人當然是擁有某些優勢的女人,目前看來,女性學者、女性民間組織領袖、女性政治人物是這個策略最主要的獲利者。

[14] 這部份可以參考Norbert Elias的文明進程理論。Elias以史料說明優勢階級以新禮貌文化和嬌貴氣質來競爭階級優勢,也在這個過程中擴散文明化的效應,對過去無所顧忌談論的事物、動作、行為(特別相關身體自然功能以及性)產生新的羞愧和難堪,不斷以自我檢視、自我調整,也表現羞恥難堪以顯示自身的感性比較敏銳嬌貴,也因此為政權準備了平和自製的人民。

[15] 近年台灣的平等情感已經上升到把所有的差異都視為高下階序和壓迫關係,高度個人主義式的文明自傲甚至對於代間、師生、雇傭之間的地位差距都越來越覺得不能容忍。在看似進步的平等觀擴散下,人際關係也更為冷酷嚴峻。

[16] 1999年台灣的《刑法》將原來告訴乃論的性侵害犯罪改為公訴,以避免過去被害人為了避免二度傷害而不願意挺身控告對方,或者受害人與家屬接受金錢作為補償而不提告訴等弊端。

[17] 1996年台灣的教育部設置《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對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發生學生意外事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學生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事項等,須立即循通報系統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1999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訂,在校園裡對於看似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少女進行通報與保護列管,對性越來越敏感。2010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更為全面廣泛的針對各種性別相關事件要求教師於24小時內通報,以對校園人際互動進行管制監控和規訓。

[18] 2016年3月30日女星柳岩擔任好友婚禮伴娘,遭到新郎及伴郎團「鬧伴娘」,險被丟入水中,由同樣是伴娘的賈玲出手相救才化險為夷。影片流出後,新郎和伴郎團被外界狠批「不尊重女性」,柳岩則澄清整個氣氛並非很委屈或尷尬、傷害,請外界不必多想。

[19] 相關辯論可以參考這個網址的整理。https://writetoana.blogspot.tw/2016/06/blog-post8.html

[20] 例如2014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一名女學生開始帶著床墊上學一整年,以呼籲校方開除據說曾經性侵她的男同學,並改革與性侵相關的校園處理準則。這種行動表演的抗議方式獲得極大的媒體迴響。次年,隨著美國大學校園內對師生性關係和課程內容的嚴密檢視,美國西北大學著名的女性主義文化批評學者Laura Kipnis在高等教育刊物上為文批判日漸敏感緊張的校園氛圍,不滿的學生則模仿哥大學生帶床墊到校抗議Kipnis的言論,敦促校方將其解聘,最終雖然校方宣佈Kipnis無罪,這些事件都反映了校園性氛圍的快速惡化。

[21] 另外一個同時間的發展,就是在人文課程裡老師如果使用敏感或爭議的題材,就需要事先向學生提出警告,指出教材和討論可能觸發創傷記憶(trigger warning),學生則可以無條件離席迴避。如果沒有事先提出警告,學生的不舒服感覺可以構成對老師的控訴。這個趨勢已經嚴重影響人文課程的主題安排和教材選擇。

引用書目

何春蕤。〈情感嬌貴化:變化中的台灣性佈局〉,《中國性研究》2011年第六輯(總第33輯)。黃盈盈、潘綏銘主編,性學萬有文庫062。高雄:萬有出版社。262-276。

宋少鵬。〈何為性騷擾?:觀念分歧與範式之爭:2014年教師節前後“性學派”對“女權派”的質疑〉,《婦女研究論叢》2014年11月第6期,總第126 期:56-65。

宋少鵬。〈性的政治經濟學與資本主義的性別奧秘:從2014年“東莞掃黃”引發的論爭說起〉,《開放時代》,2014年第五期,http://www.opentimes.cn/bencandy.php?fid=377&aid=1841

林芳玫。〈當代婦運的認同政治:以公娼存廢為例〉。《中外文學》27.1 (1998): 56-87。

呂新雨。〈性的市場自由被等同於性自由〉,2014年2月10日,https://freeweibo.com/en/weibo/3676347806856552

諾貝特.埃利亞斯(Norbert Elias)。《文明的進程:文明的社會起源和心理起源研究》(The Civilizing Process  Sociogenetic and Psychogenetic Investigations),上下冊。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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