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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個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

何春蕤

蘋果日報論壇2010.04.05

前年公然扯落立委邱毅假髮的臺南扁友會黃姓會長,去年10月已經依妨害自由罪被判刑五個月,民事部份日前也已宣判,黃姓會長須賠償邱毅新臺幣30萬元。這個判例雖然沒有達到邱毅原來要求的高價賠償,但是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卻確認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從今以後,維護個人外貌形象,「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此案以邱毅的假髮為先例,意義深遠。

第一,原本身體才構成個人的人身範圍,是隱私和自由得以被尊重的主要場域。但是現在,個人在身體之外、之上所呈現的「外貌形象」,被列入了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範圍,這意味著個人自我選擇、認同和打造的身體形象,屬於基本人權,有不被他人侵犯的神聖性。

換句話說,過去跨性別朋友著女裝戴假髮或留長髮,戮力打造個人形象,卻被視為違背善良風俗,不但被路人側目,也被員警掀除假髮,加以羞辱,連申請身份證或護照,都被要求相片一定要回歸原生性別的刻板形象。現在法院認定個人外貌形象的維護「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從今以後,跨性別朋友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了。

再說,過去學校對於校內不符性別規範的女學生曾以抄寫金剛經加以懲罰,限制陽剛的女同志必須穿著裙裝制服而不能以短褲長褲運動服行走校園,也強迫認同自己是女生的男學生只能穿著男生制服。從今以後,校方應尊重學生維護個人形象的穿著,只要在學校制服選項之內,不但可以像最近臺南女中的短褲抗爭事件一樣鬆動學校的過度管理,就連個人選擇換穿異性的制服亦無不可。

過去在溫暖的家庭中不乏侵犯個人形象權的舉動,父母強迫洗去孩子的染髮,雷射去除其刺青,剝奪其衣著自主權,都是比比可見的舉動。從今以後,父母必須意識到,孩子對自身外貌形象的維護是基本人權,即使父母也不得任意侵犯。

第二,以邱毅的案例來說,假髮雖然是「假」,卻仍然被認定構成了個人外貌形象,屬於基本人權保障的範圍。這也就是說,原生身體及其相關的年齡、性別、體型、外貌特質,及其相應衍生的各種文化成見,再也不能繼續享有長久以來的道德優越地位,個體也因而得到正當性,可以戮力超越原生狀態的侷限。依此類推,當代所有改造、提升外型的作為和用品,都不能因為不屬原生身體而被等同於不誠實或虛榮虛浮,更不能輕易被揭露或羞辱。個人改變外貌、強化信心、特立獨行的所有作為和用品,都需要被去除各種可能的污名。

過去人們認為人權相關的是人在行動、語言、意見方面的自由,但是此後,多元呈現自我的方式,終於成為人權保障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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