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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釣魚有罪、誘捕無理?──駁黃富源等人

合法與不當之間的灰色地帶鼓勵濫權勒贖
沒有特定嫌疑犯的釣魚濫捕有違正義原則

何春蕤

投稿未刊登 2001-10-30

十月十一日警察大學的黃富源教授與林敬先生聯名為文(簡稱黃文)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上回應本人對警方以「釣魚」方式誘捕性工作者的批評。黃文主要是在說明「誘捕」之辯詞不適用於被釣的嫌疑人,並進一步維護「釣魚」作為正當的偵查手法。由於這一整套說法出自警察養成教育的重鎮,我覺得有必要繼續討論這種辦案方式的可議之處。(中國時報則不願繼續刊登此一討論)。

黃文首先區別了「基於偵查犯罪需要而進行的合法欺騙」以及「以不當手段誘陷從事犯罪行為然後加以逮捕」,認為被告只有在自行證明後者成立時才可以免除起訴。然而在實際操作時,「合法」和「不當」之間的界限卻有著很大的灰色地帶,特別當污名的不名譽(如性交易、同性戀等等)牽涉在內時,偵查犯罪更容易成為濫權和勒贖的溫床。以同性戀歷史為例,1700年法國警方就創始了釣魚的許多手法,員警要脅過去被捕的同志作為線民,前往同志集結的場所展開挑逗和邀請,上鉤的人就立刻被送到警局。1950到1960年代美加地區的警方也定期守候男廁或酒吧以便引誘同志上鉤,當時的同性戀團體馬特辛協會就常常接到投訴,同志被捕後警方還會通知特定律師前來處理,以便分贓兩千元美金的罰金。直到今日,這種釣魚的手法仍然時有所聞。

以同志的例子來看「誘捕」,才能看出其中的權力端倪。黃文也承認,美國法律雖然設立「誘捕」的辯護名目,容許嫌疑人以此抗告警方的偵查手法,然而同時也要求嫌疑人自行負責證明:第一,嫌疑人在被誘之前並無此犯行傾向,第二,偵查者曾積極誘惑因而促成犯行發生。我們姑且不論釣魚先行定人入罪然後再要求嫌疑人負責證實自身清白的做法是否有違美國的基本法律原則;即使同志能夠證明是對方先發動挑逗,也還需要否認自身的同性戀傾向,才能運用被誘捕作為辯護。這顯然對同志的人權形成了嚴重的侵犯,因此受到同志團體持續的抗議,前總統克林頓提出同志在軍中可以「你不說,我不問」,多少也是出於同一顧慮。

黃文另外指出,釣魚型式的犯罪偵查並不需要有特定的嫌疑犯才能發動,這又是另一項令人爭議的地方。黃文刊登的第二天媒體上就同時出現兩則釣魚新聞,松山分局與龜山派出所分別以女警男警循分類廣告電召油壓應召男和應召女加以逮捕,這種偵查並沒有特定的嫌疑犯,而是撒網看誰不幸上鉤。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指出,警方捨棄就具體個人和案件佈線跟監收集性交易的證據資料,反而採取最方便的打電話召伎方式辦案,這已經貼近了製造犯行。更令人擔憂的是,釣魚手法的普及在網路上籠罩白色恐怖,使得有關援交或其他性論述的言論自由都受到直接的恐嚇。

綜觀黃文,其中對相關法律內涵的討論是靜態的、接受既定現實的,其對法律的權力預設自然缺乏反思。然而,法律總是動態的,不斷隨著人權和法治觀唸的相互對話改變的。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宣告:「執法的功能是預防犯罪並逮捕罪犯,很明顯的,這個功能並不包含製造罪行。」連美國著名的前國會議長歐尼爾(Tip O'Neill)也說過:「誘捕是違反美國精神的,它不應該被包含在執法裡面」。隨著雷根政權以來的保守趨勢,美國有不少進步的法界人士和職業律師及人權團體持續挑戰警方在偵查辦案時濫權守成,犯罪學與刑罰理論在晚近西方學界更脫胎換骨地結合了「文化研究」的眼界和方法學,因而逐漸對社會權力和污名成見在法律中的體現有了更細緻敏感的認識,在這些方面都還有待本地法界警界人士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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