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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自由


煉獄中的兒少法冤魂

何春蕤

未發表 2007-09-18

一九九九年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大幅修訂,廣泛將網路個人的性訊息納入性交易偵辦範圍,並在婦幼團體的敦促下設置員警偵辦相關案件的獎懲辦法,多辦有獎,少辦有懲。結果這方面的積極執法不但分散警力偵辦攸關生命財產的重大案件,也嚴重侵害人民基本的言論自由。

民眾在媒體上只看到個別案件移送,卻不知道七年來兒少法移送的案件總計已有兩萬餘件!也就是兩萬個生命和家庭受到污名和司法的衝擊。內政部認為案件數字逐年倍增是因為電腦網路普及化、國人性觀念更趨開放、金錢觀之轉變等因素所致;法務部的案件統計則顯示,九成是警察機關在網路上偵辦後移送,少數派出所甚至根本就以偵辦網路性訊息為主要業績。顯然兒少法的加強執法已經衝擊到警察業務的正常操作,而案件總數驚人的真正原因其實是警方擴大解釋、任意侵權擾民所致。

事實一:這些案件之中有四分之一最後以「不起訴」終結。換言之,高達五千位網民的留言根本就沒有構成違法內容,往往只因為邀約一夜情或者表達找伴的興趣,或者好奇詢問援交行情,就被視為「有可能」進行援交(性交易)而被偵辦移送。另外,2004年警政署在各方批判中已明令不得以「釣魚」方式偵辦援交訊息,然而鋒頭一過,積極偵辦的基層員警仍然以各種挑逗話語隨機引誘網民出價約會,立刻加以逮捕以衝業績。這些案件雖然可能在檢察署都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然而當事人已經被迫經歷充滿恐懼和羞辱的偵辦過程,他們的家庭、人際關係、個人自信都受到嚴重打擊,自殺以終的案例時有所聞。更不幸的是,還有更多的案件,雖然證據薄弱或不足,卻仍然被一些見獵心喜的檢察官利用當事人的驚惶恐懼,以緩起訴誘其認罪,造成六千多位網民鬱鬱終日,背負污名。這些浩大的社會成本和人生代價是應該誰來負責呢?

事實二:由於偵辦虛擬空間網路訊息沒有轄區的限制,只要從網路業者提供的資訊中查知網民的身份和位址,各地派出所和警察單位都可以發出通知,傳喚網民前來接受偵訊筆錄,結果竟然形成一魚多吃的現象。目前所知最高的記錄是一位網友因著同一段上網記錄,前後收到全省九個不同區域派出所發出的傳喚通知書,而且都非去不可,否則就會被通緝。警方有能力獲取網路訊息與網民身份以便進行偵辦,但竟然沒能力建構一個偵辦資料彙整系統,結果無數網民被迫忍受沒完沒了的夢魘重複上演,疲於奔命的向各分局報到以滿足各單位的業績競爭。這樣的擾民和浪費,警政單位還要坐視到幾時?

事實三:兒少法29條原旨是淨化網路空間,防止兒少接觸有關性交易的討論或互動。然而從最近無數的案例來看,這個法條的實質精神和效應根本就是「禁色」,在網路空間極度幼兒化的趨勢下,成人的性資訊和協商空間蕩然無存。有網友只因為在一夜情版面留下自己的電話號碼就被偵辦;有男同志只因為留言「很想幫你吹」就被視為觸法;有網友敘述自己的買春經驗以討論性工作的性質和內涵,結果也被傳喚偵辦。種種距離立法原旨甚遠的擴大偵辦,已經使得兒少法29條成為新的白色恐怖,製造了大批在沈默中煎熬的冤魂。

網路訊息是網民表達一己意見願望、尋求同伴同好的重要管道,現在卻成為警方製造業績、保守團體遂行社會規訓的場域。這樣大開臺灣民主歷史倒車的趨勢,任何關心人權、推動自由的人都不可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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