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譯入門──2002秋天

何春蕤(A210, Tu 2-5 or by appointment


口譯員大鬥法

張介英  (中時2002.07.29)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類似「洛城法網」(L. A. Law)、或是「律師本色」(Practice)等法律影集,看到兩造律師伶牙俐齒、舌粲蓮花,彼此使出渾身解數大鬥法。或許大家曾經注意到,美國法律程式當中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叫做「deposition」(口供證詞),場面非常正式。

不要以為美國人只會告美國人而已,只要侵犯到他們的權益,他們也是會控告外國人,或是外國企業的,甚至有人說美國是個喜歡「告來告去」的國家,而且只要誰比較有錢、能夠請得起頂尖的律師團,就算是殺人放火也可以「辯」成無罪。

deposition(口供證詞)」是美國特有的法律程式,在臺灣沒有這樣的規定。在做口供證詞時,證人、兩造律師團、法院記錄員、攝影師(videographer)等都必須在場,如果證人不會說英文,就必須聘請口譯員,進行整場、逐字的翻譯,這時進行的就是所謂的「逐步口譯」,也就是別人說一段,口譯員記筆記,然後再行翻譯。總之,「deposition」的目的在於「蒐證」、「找尋事實」,算是前置作業,完成deposition之後,才正式進入法庭對決。

我曾接到一個口譯案子,臺灣一家製造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中央處理器)晶片組的大廠控告美國一家也是cpu製造商「侵權」,因為美方在設計cpu上模仿臺方設計,侵害了臺方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但是,美國這家公司也不好惹,「反告」這家臺灣cpu大廠「侵權」,直說是臺方模仿美方,所以是臺方侵害該美商的專利(patent,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因為美方向美國法院「反告」臺方,所以一切美式法律程式於焉產生,當然deposition是必經的步驟。但是因為是美方反告臺方,美國大廠的律師團必須來臺蒐證,向臺方證人提問,找尋事實,當作之後在美國法庭上的呈堂證供。可是臺方證人不見得會說英文,這時,中英口譯員就必須扮演中間的溝通橋樑。 

    整個deposition的過程極盡「正式」之能事,完全模擬美國法律程式的規定,從美國飛來兩造的律師團、法院記錄人、攝影師、和成箱的書面資料與證物;至於口譯員,則是由臺灣當地的律師事務所來安排雇請的事宜。規模之大,令人無法想像,因為這樣勞師動眾地將所有的人員從美國飛來臺灣,進行長達一兩週(有時更久)的deposition,成本是非常嚇人的。但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像這種高科技的侵權案件,賠償金動輒要幾十億美元,在deposition上花個幾百萬臺幣,根本是小「case」。 

    我先大致描述現場的氣氛,大家就可以略微體會口譯員的壓力。兩造律師團、證人、法院記錄人、攝影師、與口譯員先齊聚一堂,雖然雙方是處於對立的狀態,但是彼此會先客套客套,像是交換名片等,噓寒問暖一番。然後,美國在臺協會(AIT)的官員會出席一下,為的是要求口譯員宣示所有翻譯的內容一切屬實,沒有扭曲,而且絕對不可對外揭露任何有關deposition的細節。 

    正式開始後,兩造律師馬上擺出嚴肅的面孔,攝影師啟動攝影機,法院記錄員盡責地舞動著十指。美方律師開始用英文向證人發問,法院記錄員邊打著鍵盤,機器螢幕上立刻出現律師的英文問題,口譯員在這個部分,盯著螢幕,原原本本地將英文問題翻譯成中文,然後等待證人回答。證人在用中文回答時,口譯員就必須用紙筆記筆記,然後將中文翻譯成英文,不僅給美籍律師聽,還要給法院記錄員供記錄之用。

    整場deposition下來,嘴巴和大腦一直沒有機會休息的就屬口譯員了,英翻中、中翻英,你來我往,口譯員總是處於戰戰兢兢的狀態。 

    此外,有時兩造律師一言不合,還會當場吵起來,吵架的原因可能是一方律師提問,對方律師「抗議」(objection)不斷,一不耐煩,兩造律師就會有言語上的衝突;口譯員在一旁也會覺得很尷尬,而且處於這種「極度對立」的環境當中,實在不是件舒服的事。再者,deposition耗時費工,所有的問題極盡「煩瑣」之能事,如果一造律師的問題用字不夠仔細,又會招來對方的抗議,類似對證人提出的問題有:「請問,證物五、編號第9133546頁中的圖一中,標示為三的某某元件,是否與證物十、編號9344562頁中的圖五中、標示為三的某某元件是同一物?」這還算是比較不瑣碎的問題。 

    還有,不要以為只有律師會被抗議,口譯員也會被抗議。口譯員通常是由美方委託臺灣當地律師事務所僱請的,所以客戶理當是美方,口譯員費用也是由美方支付;臺方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口譯員誤翻,會自行聘請代表臺方的「檢查口譯員」(check interpreter),顧名思義,這個人只負責聽、並檢查口譯員翻譯出來的內容,扮演的角色就是仔細聆聽美方口譯員的一字一句,檢視裡面是否有錯,如果有錯,他就會當場抗議,表示口譯員的翻譯有爭議、或錯誤;所以,做deposition的口譯壓力是來自多方面的,有時挫折感很大,因為「檢查口譯員」不時會插話,糾正一下翻譯的內容,甚至會令口譯員不勝其擾。 

    再舉個deposition口譯的難處。Deposition畢竟是個法律的程式,所以裡面一定會牽涉到法律的專有名詞,或是難以理解的條文。而就在這次cpu侵權的deposition中,我一路口譯著,並沒有遇到什麼大問題,突然之間,美方律師團拿出一份英文法律檔案,並且唸出裡面某一頁、某一條文的內容,唸完後,他將該份檔案交給我,要我立刻翻成中文給證人聽。我當場傻眼,因為第一點,像這樣的法律檔案不可草率處理,律師應該事先知會我,讓我事先閱讀、準備,畢竟臺灣大部份的口譯員都是英語系出身,對於法律的知識背景有限,所以一定要事先準備;再者,我將該份法律檔案接手過來閱讀後,沒頭沒尾,就叫我翻譯其中一項條文,在不瞭解該份法律檔案的主題與目的的情況下,我根本無法瞬間讀懂裡面「天外飛來一筆」的內容。 

    當時,整個deposition的會議室一片寂靜,等待我閱讀完檔案,開始翻譯,但是在極度心虛、而且自許專業的標準下,我要求休息片刻,請兩造律師團各派一位律師來教導我該條文的內容。結果怎麼著?這兩位大律師各持己見,對於條文的意思好像又不甚清楚,兩個人對裡面的英文用語各說各話,弄到最後他們說,乾脆我就綜合兩人的意見,照字面翻譯出該條文。我心想,就連這些律師都搞不定這個條文,那我在翻譯時盡力就好,反正問心無愧。 

    專利侵權的賠償金動輒十億美元,所以兩造對立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沒有任何一方願意承擔敗訴的高額賠償金。正因如此,證人在回答問題時非常小心翼翼,有點像是「上下交相賊」的情況;證人回答前用心思索答案,回答時模稜兩可。口譯員夾在「大鬥法」的陣局中,有時翻譯工作真的很難進行,譬如證人打迷糊仗,回答:「這個部分……內部……我應該可以……我想……先送給……出去…………有沒有看到……不太瞭解。」雖然中文是我的母語,我也是經過專業訓練的口譯員,聽到這樣的回答,我只能嘆一口氣,請求證人用邏輯更清晰的語言重新回答問題,否則這樣「無厘頭」的句子就算神仙也翻不出來。 

    像這樣的deposition翻譯需求量越來越大,因為在全球化的同時,科技日新月異,侵權的法律案件層出不窮,而且跨國性的法律訴訟一定需要口譯員在場,扮演溝通的橋樑。撇開科技專利的侵權不談,跨國性的訴訟還可能包括像車禍、搶劫等民、刑事案件,這些都需要口譯員「擔綱演出」。然而,這是一種很特殊的口譯場合。正如我說過的,deposition高壓、瑣碎、氣氛對立、要求一字不漏的翻譯、法律用語艱澀、證人回答含糊等問題都是口譯員必須面對的,難怪我的一些業界同事與我都覺得,口譯有時「真不是人做的工作」。 

    (本文精摘自經典傳訊最新出版的「英文王子張介英」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