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蹺家女當性奴逼援交 男判5年

【2010/06/14 自由時報】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蹺家少女淪性奴隸!

15歲林姓少女逃學蹺家,從台南來到苗栗,被男子邱宏忠及其林姓女友收留,沒想到邱某卻以「交換食宿」為由,脅迫少女與他人援交,甚至還能加價玩3P、4P,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處邱某有期徒刑5年、併科10萬元罰金。

本案是苗栗縣頭份警分局去年8月間到賓館臨檢,發現林姓少女與男子邱宏忠(32歲)、女子林于詩(25歲)、簡欣褕(22歲)等人同處一室,形跡可疑,經盤查身分後發現,林姓少女是失蹤協尋人口。林姓少女表示,她在97年11月逃家,先到嘉義一位陳姓男友家中住了10天,後經陳某介紹而認識邱宏忠,才到苗栗頭份找邱某,並與邱某的林姓女友及簡姓女子等人同住。為賺取生活費用,3名女子一起輪流到網咖上網路聊天室尋找援交對象,每次援交價碼2000元起跳,還可「加人頭費」,每增加1人1000元,3P、4P都行。

邱某不但將林姓少女當人肉搖錢樹,連他自己的林姓女友也要援交籌生活費,所得全部交給邱某統籌使用。苗栗地院判決邱宏忠媒介性交易、與未成年少女性行為部分各處4年徒刑,合併共5年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林于詩判決2年徒刑、併科2萬元罰金,檢方認為判決過輕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邱、林2人有意與少女和解,但被害人不接受,維持原判。

原文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4/today-so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