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姦情侶逼3P 狼重判11年

警搶功 樹林分局狂叩被害人勿做筆錄

【2009/06/30 蘋果日報】

【呂志明、楊永盛╱台北報導】

李芳武劫財色還逼情侶3P,昨被判刑11年。呂志明攝

搶匪李芳武六年前半夜發現一對情侶在堤防邊嘿咻,他亮刀劫財並喝令女子學狗趴地為他口交,逼男方加入玩3P,後來恍神被男方奪刀劃傷大腿逃走。去年李另犯強盜案落網,被驗出檢體與當年現場血跡吻合,昨被依強盜強制性交罪重判十一年。

法網恢恢

被害女子六年前才十七歲,她和當時二十多歲的陳姓男友深夜十一時許,躲在台北縣樹林市一處堤邊幽會,陳男猴急拉開褲子拉鍊就辦事,沒注意李芳武騎車經過。

嫌犯血跡成破案關鍵

李芳武停車帶著一把水果刀偷看兩人激情演出,越看越起勁,摸到兩人身旁亮刀架住陳男脖子,要兩人交出身上的錢財,搜括共八百餘元。

李芳武接著用刀抵住女子頸部,逼陳男脫到僅剩內褲預防逃跑,再強壓女子頭部為自己口交,還要陳男模仿A片情節加入玩3P。陳男趁李嫌沉浸快感之際奪下水果刀扭打,在李嫌右腿外側劃中一刀,現場留下血跡。這對情侶後來分手。

李芳武今年與強盜同夥遭苗栗警方逮捕被收押,警方用李嫌的檢體比對未破刑案,查出他涉犯陳男與女友遭劫財劫色案。李嫌堅稱僅搶錢沒性侵,只「欣賞」兩人表演。

樹林分局辯:不記得

本案另鬧出警方爭功風波。苗栗警分局拒把李嫌交給原受理的台北縣樹林警分局,樹林警方狂CALL被害人別在苗栗做筆錄,苗栗警方直接把只有問、沒有答,也沒簽名的被害人筆錄丟給檢方,加註「被害人在偵訊時接到別的分局電話,拒絕做筆錄、簽名」。

法官痛批警方「置被害人的權益不顧」。苗栗分局昨推責任給樹林警方一直打電話要被害人不配合,樹林分局昨說:「不記得有這麼一個案子了。」

狼逼情侶3P示意圖

 


1

李芳武持刀洗劫情侶,逼女子口交,並要她的陳姓男友加入3P得逞。



2

陳男為奪刀與李嫌打鬥,並劃傷李嫌右腿留下血跡成為鐵證。


約會安全提醒

.僻靜少人的約會地點潛藏危險,入夜忌前往
.勿單獨到對方住宿的房間赴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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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前將對象、時間地點及預定回家時間告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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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原文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48216/IssueID/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