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妻雜交 警方無法可管

【2003/07/29 蘋果日報】

執法死角

換妻俱樂部選擇在民宅中,主持人范小姐有恃無恐的對記者說:「我們這裡很安全,不用擔心警察臨檢,因為臨檢住宅必須持檢方的搜索票。」

相較於過去妻子帶著警察上賓館抓姦的案例,換妻俱樂部參與的會員都是自願報名參加,而通姦罪是採告訴乃論,而且必須是元配妻子才有權利提起告訴,而換妻俱樂部不論夫妻兩人任何一方,都已置身其中,更遑論會對另一半提起告訴。

涉色情交易觸刑責

台中市警二分局刑事組長林文武表示,對於坊間流傳的「換妻俱樂部」,雖可能觸及「通姦」罪嫌,但過程如無涉及金錢交易,且該罪屬「告訴乃論」,在當事人未提告訴的情況下,警方無法可管。

不過,一旦內容涉及色情交易,例如:主辦人向未帶伴的男客收取「會員費」,並在現場安排女伴供男客挑選姦淫,此舉則明顯觸犯刑責,除居中仲介的主辦人將會被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陪睡」的女子則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虞,罰錢之外還要被判拘留。◎張志翔、李文正

原文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30729/22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