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綏銘教授看禁娼──性交易相關法條的三種閱讀

論:中國法律其實保護妓女與嫖客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  潘綏銘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第5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金”;有人稱之爲“故意傳播性病罪”。請格外注意:這個《決定》明文規定,患了性病之後,只有繼續賣淫嫖娼才算犯罪。那麽賣淫賣給誰呢?賣給嫖客。嫖娼嫖誰呢?嫖妓女。所以說,誰故意把性病傳播給妓女或者嫖客,誰就是犯罪。這難道不是對妓女和嫖客的一種法定的保護嗎?


反過來,如果我明知自己有性病,卻仍然與妻子或者丈夫過性生活,而且把性病傳播給了妻子或者丈夫,我算犯罪嗎?不算,從來和永遠都不算。也就是說,這個《決定》只保護妓女和嫖客,卻不保護合法的夫妻!

在嚴厲禁娼大力掃黃而且正在退回到“婚姻神聖”的中國,居然還有這樣的法律,誰還敢說我們僅僅是發展中國家?


論:立法者並不擔心性病傳播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第5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金”。

請看,刑罰規定的多麽詳細和具體。可是,如果我因爲此罪而被處以五千元罰金,或者被管制了,我卻仍然可以回家跟妻子、丈夫或者小蜜、情人過性生活,仍然可以把性病傳播給他們。即使我被拘役了或者判刑了,我在監獄裏仍然可以通過日常接觸而傳播性病。這些,統統不算犯罪。

所以說,這個面面俱到的《決定》,實際上只缺一條:“在處以刑罰的同時,強制其治癒性病”。

爲什麽會缺了這一條呢?我百思不得其解,只能認爲:立這個法其實並不是真心爲了預防性病,只不過是爲了多想出一個理由,來嚴懲賣淫嫖娼而已。

 

論:明知有感冒而對人打噴嚏罪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第5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金”;簡稱爲“明知有性病而賣淫嫖娼罪”。

因此,根據“法理相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鄭重地建議:我們必須設立“明知有感冒而對人打噴嚏罪”,而且必須處以同樣的刑罰。這是因爲,感冒(尤其是流行性感冒)也同樣會傳染,也同樣會危害人民的健康與社會的安定團結,嚴重的也同樣可以置人於死地。

那麽,爲什麽沒有這樣一個“傳播感冒罪”呢?無他,僅僅因爲感冒與性無關;僅僅因爲達官顯貴和強勢人群不得不承認自己也會犯這個罪;僅僅因爲懲治“感冒罪”並不能收籠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