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養眼 女老闆判處拘役

2002.03.15  中國時報 吳江泉/高雄報導

高雄縣橋頭鄉檳榔攤負責人林雅晴,僱用未成年少女,穿著透明內褲及洋裝,吸引駕駛人注意,藉以販賣檳榔、香煙等物,高雄地院依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判處林女拘役五十天。

被告林雅晴在高雄縣橋頭鄉成功南路擺設檳榔攤,去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許起,以時薪一百元代價,僱用一名未成年少女,穿著可明顯看見下體的白色透明內褲及洋裝,在該檳榔攤販售檳榔、香煙、冷飲,將其胴體供人觀賞,廿五分鐘後就被警方取締。

林女辯稱該名少女不是她僱用,是其店員的朋友前去代班,透明衣服也是她自己帶去的,曾叫她穿上外套等語。

但法官審理認為林女交代不出店員的真實姓名,又讓少女穿著暴露透明洋裝賣檳榔,明顯有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犯行,因只營業廿五分鐘賣出一包香煙就被查獲,只判處她拘役五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