諷施明德是牛郎 判賠百萬

林一方罵施明德是(圖)政治牛郎,法官判賠一百萬元。資料照片
林一方罵施明德是(圖)政治牛郎,法官判賠一百萬元。資料照片

2009年02月18日

【綜合報導】因製作非常光碟聲名大噪的林一方,三年前罵倒扁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是「政治牛郎」,被施求償二千三百萬元。一審認定牛郎等同男妓,有污衊的意思,判林要賠施六百萬元,並在十家報社登報道歉。林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昨仍判林敗訴,惟考量雙方財力,改判賠一百萬元,並在《蘋果》等四報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認林一方污衊

對此,施明德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台灣社會對人格不太在乎,法庭對妨害名譽的判決多是輕判,無法遏止歪風。」而林一方聯絡不上,不知其回應。
高院法官還特別根據教育部編纂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牛郎是「指從事色情陪酒的男子」,用語源自一九六九年美國電影《午夜牛郎》(Midnight Cowboy),該片情節描述牛郎為男妓的故事,後來成為男妓代稱,與妓女同有貶低、污衊之意,因此認定林一方嚴重妨害施明德名譽。
林一方是二○○六年八月十二日高舉「228紀念碑不容『政治牛郎』污衊」看板,在二二八公園抗議施明德,並罵施是政治牛郎,而遭施控告公然侮辱罪並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