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是言論自由

梁文曜(法律工作者

昨日一篇抨擊色情不是言論自由的文章中,作者對言論自由的內涵和法律的理解出現若干錯誤,論點和推理亦多矛盾處,值得澄清。

◆色情是否有社會價值

若我們將「言論自由」定義成受法律保護或不受法律禁止的權利,那麼色情確是言論自由。不管美國或歐洲,法院只會將色情當做主流言論市場上受保護程度比較低的言論來處理,看看我國相關法律,被列為非法而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也是會引起一般人淫亂慾念的「猥褻」,不是「合法色情」。這樣的法律基本分野,無非是要讓我們在率爾限制表面上看來令人不喜的色情內容前,還能夠退一步冷靜深思色情所表達的,是否還有某些值得保護的社會價值。言論自由也可以保護表達者實現自我理念的自由,只要不嚴重影響他人,無須以他人「同意」為前提,早已是言論自由研究領域內的常識。

由於色情言論不以閱聽人的「同意」做為保護與否的判斷標準,政府規範便該轉為如何以合理方式,在讓發表言論者不受壓制的同時,保護成熟心智者有閱聽權,兼顧不該閱聽者(如未成年人)的保護,才會有分區、分級或分齡管制模式的出現。用法律要求色情言論表達者將其表現自由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控制在絕大多數人可以忍受的限度內,而非強求必須取得每個可能閱聽者的同意。

◆須作分區分級分齡管制

台灣的流鶯街與未成年學子同處的現象,絕多肇因於沒有做好色情的分區、分級或分齡管制。雖然分區、分級或分齡管制難臻完美,執行手段可能甚為繁複,然而,這正足以提醒我們,應學會在不完美的世界中合理生活,和無法禁絕但卻不一定絕對有害的多元事物共存的道理。色情和人類相隨相生,自古皆然,你不必擁護色情,但卻該可以同意給異端怪言某種生存空間,以提高免疫力,面對現實。

女性主義者指責色情剝削女性的說法固然有理,但和言論自由卻無必然關係;女性受剝削的事實有其歷史脈絡,但若用表演者的「同意」做標準,彷彿意味著只要表演者同意,或者禁絕色情,就解決了女性受剝削的問題,是過度簡化的推論──即使禁絕色情,將女性當做性玩物來壓迫的現象依舊處處可見。若要消弭這種現象,取得表演者同意和付出合理的報酬就不該是關鍵所在,畢竟利之所在,男女皆愛,所以色情不會因此斷絕。女性受剝削是體制問題,應用更有建設意義的策略,喚起女性解放自覺,並以制度來保障弱勢女性工作者權益,斷然將色情排除在言論自由的保障外,無從解決此一盤結已深的困境。

日前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網站的動物戀超鏈結事件,也該放在學術自由的架構下檢視。所謂學術自由,乃是儘可能賦予學術主題、方法、表達和結論等各方面的廣闊選擇空間,以便讓先鋒和先知無所顧忌,而非要求研究者道貌岸然,以免扼殺其想像力與創造力。研究室在處理超鏈結上也許未善盡警示責任,您可以非議,但卻不該用道德民粹要求政府公權力剝奪其研究和發聲的權利。如此基本的學術自由,也正是窮畢生追求平等和解放的許多女性主義者與男性珍惜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