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言論管制的正當性

劉明暉(作者為國會助理)

拜讀四月十一日時論廣場施威全先生「行政法與獸交」大作,筆者想提出幾點不同的看法。

首先,施文質疑抗議團體無權要求政府介入「在言論市場進行管制與封殺」。就「動物戀」論述的部分,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政府的確不宜以任何「正統」價值標準加以干涉,而應該交由言論市場自行選擇。但「獸交圖片」則已涉及「猥褻性言論」(obscenity),是否有保護必要,是否當然不受管制,仍待進一步認定。

此外,聯結獸交圖片的言論自由與保護青少年不受猥褻圖片荼毒之間,其實已經涉及不同「基本權利」主體的衝突,因此,論者固然可以質疑抗議團體「反獸交」意識形態的合理性,但本於憲法對基本權的保障,婦女團體基於憲法的「保護義務」理論(指課予國家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免受第三人侵害)要求政府介入限制猥褻性言論,絕對不是沒有正當性的。

其次,施文以「對獸交沒興趣的人,看了獸交圖片會性致高昂引致犯罪嗎?」替何春蕤辯護,也太簡化了色情圖片的問題。獸交或其他色情圖片不是單純的裸露或性愛取向問題,還涉及背後複雜的「性暴力」、「性貶抑」、「性產業」結構。姑且不論這些圖片對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影響,施文在主張「閱聽端」言論接收權保障的同時,有沒有想到獸交圖片在「產製端」造成的種種傷害?性解放網站所公佈的 獸交圖片,都是在自由意願下拍攝的嗎?容忍網站自由張貼這些圖片,難道不會像「兒童色情圖片」氾濫一樣,間接鼓勵犯罪集團以無辜兒童為性侵害目標,積極滿足兒童或獸交色情圖片市場?

施文說的很好,「生殖器圖片不見得就是猥褻」、「不暴露下體未必就不引人性衝動」。但是,不構成刑法「猥褻」罪責,不代表就可如入無人之境,自由將「色情」圖片在網路公開,完全無視於保護未成年人應有的情色資訊分級制。當任何一個網站就其聯結的獸交圖片未設計防止未成年者上網的措施或警告時,網路色情監督團體主動檢舉,要求政府對網站設置者施壓,促使網站不得不自律和分級,絕對不是無理的要求。至於行政部門的限制措施是否過當,則是執行層面的問題了。

回到管制色情圖片的核心問題,對於施文承襲約翰彌爾(John S. Mill)維護言論自由,反對檢查制度的出發點,筆者能夠理解。但是色情圖片恐非單純的「言論自由」問題,在「裸露無罪」的口號之下,其實潛藏性別壓迫、男性宰制等「權力」問題。色情圖片也不是純屬個人欲樂、癖好的私領域問題,當色情圖片氾濫可能導致兒童、青少年或女性受害時,社會輿論及公權力就有介入管制的空間。

挾科技之力以數位傳輸的色情圖片影響力是直接「穿門越戶」而無遠弗屆,美國、歐盟對管制網路色情也持戒慎恐懼的做法。刻意將主張網路淨化者貶為教條主義者或將矛頭指向行政體系的霸權壓迫,並無助於網路言論自由的維護;只訴諸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也不足以証立色情言論可以不受管制。只有透過公共論壇充分考量個人自由、個人隱私、社會責任與市場機制,才是建立自由網路環境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