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監護權

卡維波

 

凡看過電影「克拉瑪對克拉瑪」的人,對美國離婚夫妻的子女扶養監護權之爭,想必都留下頗為深刻的印象。在美國,關於子女扶養監護權的判決,在過去一向都是一面倒地有利於女方,男方取得子女扶養監護權的,可以說少之又少。不過這幾年來,情況稍有改變,男方也開始有很大的機會,得到有利的判決。

離婚子女的扶養監護權究竟應該歸男方或女方,自然須視個案來作決定,不過一般來說,大家都同意子女歸女方比較合適;這當然是一般人女人所扮演的角色有刻板印象的關係;一般人總認為女人較善於照顧子女,養育子女的工作,女人比男人勝任。

這個刻板印象當然有幾分真理在內,因為女人雖非天生就善於養育子女,但是由於後天社會化的結果,大部分女人就真的扮演起社會期望於她們的角色,所以過去美國一面倒地有利於女方的判決,不是沒有道理的。

由於美國社會中,職業婦女日增,而近年來失業率增加,很多美國男人賦閒在家,由太太出外賺錢,丈夫則負責養育子女,料理家務等等,(電影「家庭主夫」就正反映了此一情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可能比太太更勝任撫育子女的工作。既然男女在家庭中的角色有互相調換的情況,這幾年來有利男方的判決日增,此一現象或許尚稱公允吧。

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社會期望男女扮演固定但不同的角色(如男主外、女主內),男人總是較易握有經濟優勢,男女離婚後,女人多已處於不利的地位,子女的扶養監護權若再一概歸於男方,實在非常不公平。所以在比較文明的國家裡,判決總是有利於女方。

中華民國的法律,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扶養監護權之規定,和一般文明國家完全相反,它規定子女的扶養監護權由男方決定:易言之,只有在男方自願放棄對子女的扶養監護權時,或者女方以訴訟方式證明男方不適任監護人時,女方才能得到子女。在重男輕女的觀念下,通當男方留下兒子,而讓母女自生自滅去。

這樣的法律規定不但對女方不公平,而且沒有考慮到下一代的福利,因為在台灣的現實情況是:一般女性由於社會化的緣故,的確較男性擅長養育子女;在台灣,女方平常花較多的時間與子女在一起,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大部分是由女方負責照顧的,學校有母姐會而無「父兄會」可為一證,因此女方較了解子女,子女也較熟悉及習慣母親。不論從那個角度來看,扶養監護權一面倒地有利於男方,是不文明的法律規定、歧視與壓迫女性的產物,一定要修改。

為什麼他們不告訴你---性政治入門何春蕤個人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