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004

是誰敲響言論自由的葬鐘?——「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合憲性之析論

◎鄭昱廷(執業律師)

壹、緣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後,引起各方爭議,筆者認本辦法有違憲疑義,試就其中相關問題析論之。

貳、分級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依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法律保留原則所為之闡釋,對於行政命令是否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根據,須視該行政命令有無法律之授權,其授權之內
容、目的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故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如欠缺法律之授權依據,即屬違反上述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三九0號、第四四三號
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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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級下的桃色恐慌

◎夏漪

自從「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上路以來,我還提不起勇氣,找家書店或出租書店進去看看實際的執行情況。深怕看到那張「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的紅標籤,在大部分的書上貼得滿坑滿谷、刺目驚心、慘不忍睹的景象。透過網路討論區,看到未滿十八歲的小朋友們怨聲載道,出租店老闆滿懷悲情;而某些網路書店所列的書單裡,受到新聞局重點查驗的漫畫、言情小說不必講,一堆關於電腦、保健、理財等書居然也被列入「限制級」。關於如何分級的小道消息滿天飛。柯南跟小叮噹才剛因確定為普遍級而鬆了一口氣,又有網友嗆聲說聖經有亂倫情節也應該是限制級。在政府任憑業者自行分級,各出版社尚在研擬正式書單的情況下,真是本本不保、書書自危。

普遍恐慌的現象,顯然是分級制度所造成。有批判分級制度為「假分級」的聲音,卻也不乏振振有詞為分級制度辯護的人士。舉例而言,在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發處組長李宏文先生最近所發表的「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一文中即提出個人解釋:(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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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制度衝擊下的同人創作

◎Ami

由於最近分級制度的衝擊,首當其衝的是BL創作與同人誌。由於在ACG界的支持人中,這兩種創作算是大宗,但卻是最不為他人了解的部分。在此解釋一下有關於這兩者的定義以及差別(聲名一下BL不等於同人誌),望大家能清楚了解後,再判斷是否該全盤限制,或是該作怎樣的處理。

BL
Boy’s Love的簡稱,即是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情愛。此說法是專有名詞,專指以女性為主所熱愛的創作情感主題,亦有唯美化的成份所在。這並不是正宗的同志文化創作,而是較接近少女式的創作,是為迎合女性胃口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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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惡法下的青少年

◎中央大學酷兒文化研究社

青少年的去性化與無力化
在現代社會的架構中,由於將兒童與青少年時代與天真純潔的形象緊緊相扣,將他們的成長過程去性化,視其為心智發展不完全、無法自主地做出選擇的無完全行為能力者,使許多所謂民間團體代為發言,甚而立法,剝奪了屬於未成年者的權利,更導致未成年者成為難道未成年者真的沒有權力去發聲、去要求社會還給他們自由選擇的空間嗎?主流社會霸權以粗糙、甚至沒有經過各方討論、對話的立法過程,直接的剝奪了青少年生活的空間,甚至砍斷了青少年文化發展的自由權利,以各種將性、暴力片面化的解讀、壓縮手段,剷除了青少年接觸社會真實面的空間與權利,期許他們在身分證上登錄年齡的跨過成年門檻的一夜間,理解一切所謂『成年人世界』的種種面向,這真的是為青少年身心健康著想該有的作法,還是一種為了建構無性世界的陰謀:以青少年福利之名,行言論自由迫害之實?

出版分級制度的立法將導致建構一個無性的社會,將性完全剔除於社會對話之外。政府要人民從什麼管道去獲得性知識,得到合理的性抒發呢?是否要從更為迂迴、壓抑的管道去知悉性是怎麼一回事?無性的文化從另一面來說就是把色情當作必須剷除的妖魔,性會因此被扁平與幼稚化,對於性帶著無知與對立態度的社會,會給我們的下一代帶來甚麼?社會文化缺乏對於性啟蒙的正視,不尊重色情文化的存在,不將性文化視為文化資產中一部分,是相當無知且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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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的反民主政策?由出版品分級制度談起

◎政小四 93/12/4

隨著台灣保守勢力的不斷擴權,我們討論時事的時候,似乎總是可以使用這句翻案性的開場白:「雖然台灣號稱民主國家,但在某某事情上,其實台灣一點也不民主」。譬如,在討論網路援交文字獄的時候,在討論作為國家「頭家」之一的同性戀社群的預算分配──2004台北同玩節之同志大遊行──受台北市議員王世堅阻攔而全數刪除的時候,我們都可以雄辯滔滔卻憂心忡忡地說:「雖然台灣號稱民主國家,但在這件事情上,其實台灣一點也不民主。」

無獨有偶,最近台灣又發生了一件能夠套用這個句型的大事件:〈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實施。簡單來講,〈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意圖將出版品分為「普遍級」、「限制級」以及「逾越限制級」,表面上看來頗有一番保護兒少的美意,但由於分級標準曖昧、模糊而主觀,且以罰則伺候違法出版、租售的業者,不免引發業者自我檢查言論、自我限縮言論出版自由的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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