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童養婚」,顧名思義從「童養」時期便開始婚姻關係,現今二十一世紀人權發達的時代回頭看這種不太健康的婚姻觀念,顯得不可思議。但是單就中國以往傳統「家族傳承」的婚姻意義,眾多中國婚姻文化背後的社會因素才是還原婚姻形式之所在。 童養婚俗在一般人的觀念是和貧窮畫上連線,例如元曲中的竇娥,因為父親竇憲章赴京趕考而變賣女兒為蔡婆婆的童養媳,再如近代魯迅小說文本中一再轉嫁淪為傭人、乞丐,最後餓死街頭的祥林嫂,童養媳的悲劇命運就被模式化;當然也有像蕭紅創作《呼蘭河傳》讓童養媳在虛構的小說中反抗童養婚的壓迫。從歷史溯源此種含有「童養」的婚俗一同先秦皇族所行的「娣媵婚」中的「媵」,在陪嫁時年齡多幼小,而且按照程序必須待在皇宮長到成人才服侍君主,這個待年於宮中的過程就同「童養」。 在近代研究童養婚俗的資料中,大多論定童養婚俗是宋代才開始在民間流傳的婚俗-當時民間家庭因為貧窮,無力解決傳統婚俗中的聘財問題,兼及傳統家庭傳宗接代必須完成;或是過去中國傳統中「女卑」觀念的推波助瀾,童養婚俗就此形成。童養婚俗從宋代開始經過元、明到清代或是民國以後,在清代許多記載相關童養婚俗的民間文獻,使整個中國的童養婚俗的的起源、發展及擴散,有清楚的社會因素及婚姻原貌之呈現;另外中國的童養婚俗在清代部分地區因為移民及商業、族群的歷史因素,而出現台灣地區較特殊的變異現象。 若從族群而言,客家族群稱嫁女兒為「賣妹」,其中買賣的價格(又稱身價銀)是按女孩的年紀計算,而且買賣過程有契字、約書的寫定,界定童養媳是否為買斷之身分,由此可看出童養婚俗是「買賣交易」的婚俗。 另外內地某些地區將童養婚稱為「等郎妹」,即男家還沒有子嗣便抱一個女孩作兒媳,等待丈夫出世後,長大後成婚。換句話說,童養婚俗比一般傳統正常婚俗多了一道「收養」的過程;再者童養婚俗在童養期間,婚配的雙方身分雖然是夫妻,實質上又以兄妹姐弟的關係相處,也是此種婚俗較一般傳統婚俗在人倫上有所衝擊之處;童養婚俗因為在聘財、成婚禮儀上比一般傳統婚俗簡單許多,甚至如台灣俗諺:「無時無候二九老」,趁著除夕夜完婚不用祭祖,不必宴客,也不必禮金、妝奩的往來,童養婚俗在婚儀上簡陋到如此,無怪乎在社會價值評定低賤。 民間曾經傳述許多悲喜交織的童養媳故事,童養媳對宿命無法選擇及反擊的權利猶如當代台灣作家廖輝英的「油麻菜籽」論調,當然在現當代小說創作中如魯迅<祝福>中的祥林嫂、蕭紅<團圓媳婦>、葉紹君<這也是一個人>或是台灣廖輝英<紅蓮>、彭小妍<斷掌順娘>都運用童養媳的故事在文本中作一些社會制度及人性的探討及批判;在二十一世紀回頭省視中國過往約定而成的童養婚姻文化,或許可以提供當代人或後世人對兩性互動或婚姻形式及價值重新思考的背景。 本論文從童養婚的民間故事、俗諺、歌謠,探求這個行使近一千年的婚姻文化較特殊之處,還原童養婚在婚儀、勞動、貞節三點上的認知。 一、童養故事顯現的婚儀意義 童養婚的婚儀較一般正常婚在聘財及形式上簡化,童養婚最特殊在於養媳被抱養即是養家「媳」的身分,一旦成婚儀完成養媳才具有成婚婦的身分。童養婚較一般婚俗不同的是幼年抱養時要立契字、約書,民間又多慣用口頭承諾。如果養媳不幸面對自己「頭對」死亡,自己婚配的對象或去留必須由養家決定,當然一般養家會禮貌性尊詢生家的看法。 當然童養媳比一般正常婚媳多一道在養家成長的歲月,尤其養家未來的婆婆可以行使約定俗成的「管教權」,也因為民間觀念後有偏差傾向,如童養媳時常被甌打致死或是變賣為娼、再改嫁,官方如《元史》刑法治:「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應沒入者,若其夫為盜及犯流遠者,皆聽改嫁。」;《明史》刑法治:「若財買十五以下,……或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庶人之家,仍以僱工人論;縉紳之家,視奴婢律論。」;清《刑案匯覽》:「凡略賣童養媳為它人之媳者,照略賣子孫之婦為奴婢律,減一等科斷。」,都有觸及童養婚俗制度上缺陋的強制規範。 (一)、台灣大甲貞節媽的故事 在台灣大甲鎮瀾宮供奉一尊「貞節媽」,貞節媽生前是清乾隆四十四年生得大甲中莊人,因為三次替當地士紳祈雨靈驗擊退民變,而由人成信仰的化身,當然後來她的童養媳身分也就沒多大意義。 在台灣正史或民間傳說[1]都將林春娘童養未過門,卻為養家持家,恭敬侍奉瞎眼婆婆的賢孝事蹟特別彰顯。 「林春娘淡水大甲中莊人,父光輝業農,為余榮長養媳,榮長年十七,赴鹿港經商溺死,時舅歿姑在,無他子,哭之慟,春娘年十二,未成婚,願終身奉事,不他適,姑痛稍殺,進飲食、佐理中饋,早作夜息,奉命維謹,已而姑目疾,翳不能視,春娘以舌謁之,焚香虔禱,未半載而愈,顧復患拘攣,侍床蓐,躬洗濯,或徹夜不寐,姑勸之息,春娘從之猶時起省視,姑顧而嘆曰,得婦如此,老身不憂無子也。及卒,哀毀逾常。」 尤其林春娘兩度為余家立嗣,備嘗艱辛,最後仍是和寡媳一同撫育幼孫,這種節孝慈悲的行為在清代當時無形中是一種鄉黨教化。本人在林春娘的田野調查中[2],受訪者所提供相關節孝坊的傳說即是「四寸榫入三寸洞」的地方諺語: 「當時牌坊將近完工,只剩頂上刻有雙龍拱聖旨的石材,很奇怪是當時工匠無論如何都嵌不上去,後來到余家尋問才知道,林春娘雖然足不出戶,但偶買針線會隔窗向『賣雜細』的貨郎購買,因某次貨郎輕薄在交易時摸了林春娘的手,也因如此的事實,在查證之後向上天一說明,馬上石材便神奇性的嵌上去」。 除了春娘貞烈的神化,林春娘生時能夠三次禱雨退民變的神蹟才是後人津津樂道之處。 「次年苦旱夏初,四野焦枯傷黍菽;官民籲總無功,面面相覷額頻蹙;咸請我姑出禱祈,千人萬姓同匍匐;我姑節操凜冰霜,豈有元冥不聽服;歸途衣袂裋沾濡,幾日淋漓失平陸;頻年數出應同前,風伯雨師相隨逐;共逆雨如藏袖中,抖袖登時紛脈沐;由來節孝眷兩間,故為我姑揚芬馥。」[3] 「及戴潮春之役,同治元年夏五月初六日,王和尚料眾,攻大甲,斷水道,城人無所汲食,洶洶欲走,乃請春娘禱雨雨隨降,眾大喜,嬰城固守。二十一日,和尚又合何守、戴如川、江有仁等來攻,眾可萬人,環圍數匝,水道復斷,城中絕汲數日,春娘復出禱雨,時和尚壓城而軍,居上風轟擊幾不支,忽大雨反風,濠邊茅舍發火,眾驚潰,義勇開門出擊,破之,圍始解。當是時兩軍相爭,以大甲為扼要之地,淡北安危繫於此城,故輒遭圍困而守禦益堅。十一月。林日成以眾來攻。勢張甚。連戰旬日,水道履斷,二十六日,春娘三出禱雨,雨降,士氣倍舊,圍復解,事平。城人禮之如神,三年卒,年八十六,婦巫氏亦以節稱。[4]」 日治時期大甲地區便將林春娘的神偶安金身而請入大甲鎮瀾宮,與觀音佛祖安奉在一起。相傳民國年間大甲地區患乾旱,當地民眾便將「貞節媽」請出祈雨,仍有「大水淹大甲」的靈驗俗語,一直到今日台灣信奉「貞節媽」的人士都相信在媽祖出巡前,「貞節媽」都會事先顯神蹟下雨。 整個貞節媽的傳奇真實強調著一位未正式過門的媳婦卻能替養家傳承煙火的堅持美德。 童養婚與傳統婚最大差異在「婚儀」上的簡化。傳統婚俗在儀式上分定婚及成婚兩階段,這兩個步驟完成的時間不會差距太久;然而童養婚俗是分成收養及成婚兩階段,兩個步驟之間有時可以差到十年以上,或是成婚時夫妻的年齡差距甚大。 童養婚確定童養媳的「媳」的資格是在被抱養的過程便已完成,但是童養婚最重要的過程在童養媳是被養家撫養到成婚齡,等到成婚齡一到,就是台灣俗語說的「送作堆」儀式的完成。 從正史資料顯現林春娘的夫婿是在未完前身喪大海,於夫家余家有令其歸回生家再聽生家重新安排春娘的未來,這是正常童養婚俗的規則。童養婚雖是在婚配對象幼齡時舉行,但是婚儀上的媒妁之言、聘財嫁妝依舊需要,只是多了身價銀及約書,從身價銀可以看到過去童養婚形似買賣女童的不人道,而約書形同賣身契,對存心不良的養家實際上沒有任何約束或譴責的力量。 (二)、台灣吳烈女故事 「彰化韓康論,母丁氏,娼也。養吳氏女為媳,未巹而康論死。丁嫗以女美,將居為奇貨,日逼其作倚門粧。女不從,輒垂之。歸家告其母劉氏,劉怒,以逼良為娼訟於官;而丁亦以嫌貧奪婚反控之。官集兩造,各執一辭,難審是非,仍以女屬丁。 丁益無忌憚。縣有吳水者,與丁通,時宿丁家,見女少艾,履挑之從,一夕闖入女室施暴力,女號救。鄰人聞聲聚集,始得脫。 自是水益恨女,乃與丁謀所以虐之法,當夜水持刑具來,丁以鐵線梏女手,繫髮於柱,褫其衣褲,持木梃猛擊,水且裸迫之,女抵死不從。水大怒,以棍插入陰中,復以刃叉其腹,遂死[5]。 時道光七年春正月二十有一日亥刻也。是夜,女母方入夢,忽見女被髮流血來告曰:『阿母,兒死矣』。母正欲訊之,而女已匆匆逝。村人有遊於隴上者,亦見女跳躑號哭,甚驚異。昧爽,告於劉氏,乃相偕奔視,果見女屍。請官詣驗,拔其榫,噴血數尺,見者慘目。 知府鄧傳安,為白其冤。並請旌。而水論斬,丁凌遲。行刑時,丁方就帛,忽有一黃犬非馳至,猛囓其膚,劊卒不能阻,任其噬。瞬息骨現,圍觀數千人,莫不稱快。」 台灣在清代因內地移民經商,卻無形中滋長社會一些畸零人現象,例如富商養婢及納妾,也間接造就台灣猖狂的娼業。故事中吳氏女是被娼家抱為童養媳,但在成婚前頭對韓康論已死,按照台灣民間也有另一種傳統童養婚儀,就是丁氏為吳氏女招夫,但丁氏竟視吳女為搖錢樹,而且串通姘頭吳水羞辱且殺害吳氏。民間故事為了撥亂反正讓令人髮指之人有其惡報,但是故事顯現出童養婚俗竟到如此變相偏差地步。 在清代官方檔案《淡新檔案》、《刑案匯覽》收有相關童養婚的訴訟案件,可以看出癥結是童養婚「收養」及「成婚」之間童養媳身分模糊難斷,生家和養家的界定糾結,由於中國傳統婚姻中生家「給人家就是人家」的僵化觀,不願背負「歹外家」的罪名,女兒從被抱養那一刻起,生家一般要再見到女兒必須熬到成婚的前幾天,也有從此沒有下落女兒被夫家轉嫁或變賣;當然也有生家養家是好親家的良好互動,俗語所說:「無米有精臼,無子有媳婦」。 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正常童養婚,如果童養媳在未成婚前,夫婿死亡,尊重生家的養家會讓養媳聽任生家的安排;再有是生家全權交與養家處理,可能養家再招婿或是再轉嫁給同血緣的其它男子;或是讓養媳抱養螟蛉子,都可以完成基本傳宗接代的使命。 (三)、等郎妹故事 在中國內地福建省有「二八姑娘三歲郎」的故事: 在夏陽陳坊村有一名叫作黃承源的老百姓,結婚多年,妻子沒有生下一男半女。黃承源在怕無子斷根,無法承接香火的考量下,便到白蓮村抱一個女嬰壓床,這就是所謂的等郎妹。黃承源叫她做菊嬌,一轉眼菊嬌十三歲,長的俊秀,黃家夫婦將她視作掌上明珠;鄰里也都讚美菊嬌勤勞孝順。但是這麼多年等郎妹卻沒等到郎君,第二年冬,黃家妻子終於在四十歲時生下胖娃娃,叫做成子,黃家上上下下都很開心,成子滿月時,夫婦便辦酒席晏請鄰里。成子一到三歲,黃家夫婦為了傳宗,便擇吉日為成子和菊嬌成婚,開始菊嬌這一段有名無實的夫妻生活。當地便流傳這樣的打油詩:「二八姑娘三歲郎,高燈矮凳抱上床。洞房沒有龍追鳳,不是孩兒不是娘,郎不郎來娘不娘,空負人間好妻房。」[6] 等郎妹、望郎妹獨守空閨的寂寞,天天面對小丈夫,實在是有名無實的夫妻,等到丈夫長大,自己卻也年華老去。 在閩粵贛客家族群買「等郎妹」、「花頓女」,其中有「招子」的迷信心理,有「同頓乳頭,較同心」的家庭和諧心理,也有「等大,勿等娶」的無奈,貧窮人家怕娶不到老婆,乾脆在男孩未長大前便和等郎妹入洞房,以免節外生枝;有些等郎妹的小丈夫夭折,等郎妹必須和象徵男性生殖器官的「雞公」或「硾子」拜堂,守一輩子活寡。如果等郎妹暗地私通,養家絕對可以活活打死她或是用豬籠將她「沉潭」。 等郎妹受盡身心的煎熬,從這首廣東客家歌謠可窺見一、二, 「天上烏雲趕白雲,自嘆出身窮家門;阿爹說我八字衰,七歲就把嫁別村。嫁到李家去等郎,捉只雄雞同拜堂,人同畜生結夫婦,還說規矩是這樣。等郎等了十年長,始終不曾等到郎,好比天旱望落雨,好比天黑望太陽。年紀小時受折磨,皮爛肉痛容易過,等到年歲漸漸大,河岸照影心事多。三更半夜細思量,想起終身就痛腸。舊伴成雙又成對,自己還是守空房。隔壁有個好人才,見面相向笑顏開,自己怕人說長短,心想開口頭難抬。高山叢領種曇花,等得花開又花謝。等得郎來自己老,青春紅顏變泥沙。隔年家娘生了小兒郎,人家歡喜我悲傷,對歲抱來跟我共枕睡,好比兒子對親娘,日裏餵他貪羹飯,夜裏抱他上眠床。半夜醒來哭呀呀,吵得人心亂如麻,不是怕擔人命罪,一腳踢他落床下。」 歌謠中「天旱望落雨,天黑望太陽」比喻自己等待夫婿出生的無望,「想起終身就痛腸」表示對自己婚姻的失望,「高山叢領種曇花」、「青春紅顏變泥沙」比喻自己青春有限,「好比兒子對親娘」是自己和夫婿的真實生活寫照。 二、童養故事顯現的勞動意義 中國清代文人鄭板橋曾發表五言詩哀嘆不幸的童養媳,「小婦年十二,辭家事翁姑。未知伉儷情,以哥呼阿夫,兩小各羞態,欲言先囁嚅。翁令處閨閣,織作新流蘇。姑令雜作苦,持刀入中廚,切肉不成塊,礧磚登盤簠。作羹不成味,酸辣無別殊;析薪纖手破,執熱十指枯。翁曰「是幼小,教導當徐徐。」姑曰「幼不教,長大誰管拘?恃其桀傲性,將欺頹老軀;恃其驕縱恣,吾兒將伏蒲。」今日肆詈辱,明日鞭韃俱。五日無完衣,十日無完膚。吞聲向暗壁,啾唧微歎吁。姑云是詛咒,執杖持刀鋸;「汝肉尚可切,頗肥未為瞿;汝頭尚有髮,薅盡為秋壼。與汝不同生,汝活吾命殂!」鳩盤老形貌,努目真兇屠。阿夫略顧視,便嗔「羞恥無!」阿翁略勸慰,便嗔「昏老奴。」鄰舍略探問,便嗔「何與渠!」嗟嗟貧家女,何不投江湖?──江湖飽魚鱉,免受此毒荼。嗟哉天聽卑,豈不聞怨呼?人間為小婦,沈痛結冤誣,飽食償一刀,願作牛羊豬。豈無父母來,洗洎飾歡娛?豈無兄弟問,忍痛稱姑劬?疤痕掩破襟,禿髮云病疏。一言及姑惡,生命無須臾[7]。」 如果是出生貧窮的女孩,作他家的童養媳是後半輩子的依靠,如清乾隆時《雞澤縣志》:「有貧不能婚嫁,乳臭即過門,曰童養」,光緒《羅店鎮志》:「有家無養贍,預送女於夫家者,謂之豚養」;如果是出生在有「溺女」陋俗的地區,作他家的童養媳是可以逃離死門關的方式;如果以女換媳的方式,是可以增加家庭勞動力及和諧性的好方法,江西地區《南昌縣志》:「貧家抱養人女乳養,小時可同操作,既長可省婚財」,四川《達縣縣志》:「至貧戶窮檐,井臼躬操,取婦必長於男子,或童養而為媳,則諺所謂:『新娶一婦,少雇一工』之意。」 (一)、雷救童養媳故事 在清筆記小說有這麼一則故事:「無錫北鄉有農家,養一童媳。其姑遇之甚虐。督使撚棉放紗。每日以十索為度。一日忽少紗一索,苦搜不得。其姑謂其偷賣鄰家也,既嚴撻之,又將置之死地,忽陰雲四合,雷聲抖作,震死家中一老牛,其腹亦已劈開,有紗一索,宛在腹中,概牛實吞之也。然後養媳之冤始白。天道以人命為至重,牛固無知吞紗一索,亦罪不至死,然因吞紗而將致人於死,則不能不速擊以救人也。[8]」 養媳必須服從養家的婆婆嚴格的要求,故事中養媳每日不停放紗,卻因牛的誤食差點釀成養媳命喪,但是及時的雷擊卻解救養媳逃過一劫。 在中國浙江歌謠從正月花開唱到十二月花落,如同柔弱命苦的童養媳勞動到老,被人凌虐到死的心酸: 「正月茶花帶雪開,想起過去好傷悲。七歲做了童養媳,從此父母都離開。二月杏花開園中,公婆待我多少兇,做牛做馬飯不飽,挨打挨罵過春冬。三月桃花開得紅,看牛放羊到山中,牛兒一時無勁頭,丈夫打渾身痛。四月薔薇開得美,姑娘做事太不該。公婆面前挑是非,惡言惡語將我害。五月牡丹多鮮豔,肚子餓得如油煎,偷吃一碗冷飯頭,公婆叫我餓三天。六月荷花開池中,病在床上真苦痛。口乾舌躁無茶飲,還要罵我懶惰蟲。七月鳳仙盆中開,心想逃回娘家來,路上一把被抓回,繩索把我綁起來。八月桂花黃似金,公婆逼我早成親,可憐只有十三歲,從此身上得病。九月菊花是重陽,丈夫厭我勿漂亮,說我家事勿會做,勿是罵來就是打。十月芙蓉百花香,心想離婚換門坊,保長說道不可以,三從四德不能忘。十一月雪花飛,手生凍瘡無火熾。心底苦衷無處訴,淚水結冰咽肚中。十二月裏忙過年,起早落夜盼來年,年夜分歲沒銅鈿,童養媳婦苦煞哉。」[9] 未過門的童養媳必須摸清養家大大小小的脾胃,自己有朝一日過門成媳就等著坐上婆婆的寶座。山東歌謠這樣唱著:「推磨推到三更鼓,舂米舂到二更多。跑到床上打個盹,老婆婆呼喚燒早鍋。扶著窗戶往外看,月亮星兒都未落,這早燒的什麼鍋?鍋又大,水又多,柴火濕了燒不著。公公要吃白米飯;老婆婆要吃油饃饃;小姑小叔要吃茲巴砣;實在難壞我。叫一聲爹娘與哥哥,這樣日子真難過;再待三天不接我,高懸梁頭見閻羅;免在人間受折磨。」[10](歌中的「油饃饃」是北方一種食物,「茲巴砣」是一種米食。) 另外奉賢歌謠、浙江歌謠將養媳滿腔怨氣淋漓盡致傾洩出來: 「養媳婦,真吃苦;冷粥冷飯吃一肚;早晨起來做到夜;睡覺要到三更夜;公要餛飩婆要麵;小叔姑姑要麵湯;二十新婦二十婆,再歇二十做太婆[11]。」 「養媳婦,吃豆渣,餓的肚裏嘰哩怪,偷碗白米熬湯喝。公看見,公要打;婆看見,婆要罵。丈夫看見抓頭髮,姑娘小叔活笑煞。你盡管打,你盡管罵,我沒有爹娘做冤家。家山死,野山埋,打起官司來叫你活嚇煞,要你們金棺材,要你們鑼鼓送上山,要你們細吹細打迎回來,要你婆婆哭乖乖,要你公公抱靈牌,要你丈夫穿白鞋,要你姑娘小叔抬棺材。」[12] 在台灣南部也曾有出現供人膜拜的養女神,傳說可以保護童養媳(養女),這三位女人生前有的是受不了凌遲而自殺的養媳,其一是清代光緒年間臺南一戶人家的養女陳姑娘名秀桃,因無法忍受養父母的虐待,且養父因欠下龐大的賭債便將秀桃賣入煙花巷,最後秀桃投河自盡,將魂魄便附身於蘇家迎娶新娘身上,後來蘇某請來東港王爺將陳姑娘的靈魂顯身,而且在光緒年間為陳姑娘立廟;其二是清代乾隆高雄燕巢鄉的阿秀,阿秀拒絕和養家的瘸腿兒子「送作堆」,便跳湖自盡。其三是清代康熙嘉義關三姑。 其實童養婚也有通情達理的一面,萬一養媳真得無法受教於養家,養媳是可以由生家付清「贖身價」贖回,在無極縣歌謠就唱著:「鏝頭花,開三朵,我娘家貧窮賣了我。一頭賣到三里店,十二個公,十二個婆,十二個小姑管著我。」「又命我去打水,桶又大,繩又細,抽得我小手血瀝瀝。村南來了一群羊,叫聲放羊的我大哥,回去對我爹娘說,去了房子賣了地,拿的錢來贖了我[13]。」 (二)、金戒指的故事 台灣俗諺:「飼後生養老衰,飼媳婦仔蔭大家」[14],中國人喜歡家人和樂萬事興,媳婦從小抱養形同己出,較容易適應夫家生活,也能和婆婆相處融洽,婆婆有人作伴可以分憂解勞。中國吉林有一個感人婆媳相依的故事:很早以前有一個八十多歲的老太太,因為年老無伴,領一個兒媳婦過日子。因為貧窮,老太太和兒媳婦吃飯靠討要,燒火靠撿柴。後來婆婆病了,偏偏想吃黃米粥,養媳想不出辦法。恰巧財主家的狗在路旁拉屎,養媳看到屎中有一粒粒黃米,便腦筋一動,便將狗屎拿回家,清洗後給婆婆吃。說也奇怪,婆婆病卻漸漸好了,但是媳婦心中總覺得怪怪得。有一天,天空劈雷閃電打下來,媳婦想是因為用狗屎給婆婆吃造孽。當心中盤算要告訴婆婆時,雷電又打下來,媳婦和婆婆互相推拉,因為媳婦用手護著婆婆的頭,等到回神,才發現手上多了十個黃澄澄的戒指[15]。 由此看來,童養媳被貧窮養家抱養,不一定遭受虐待,也會遇到好婆婆,嘉慶年間《平遠縣志》寫道:「童養媳,挽溺女之頹風,省婚嫁之浪費,且撫育殷勤,受翁姑之恩最深,則日後孝敬,天良自不得不篤」。在台灣剛好有一個顛倒過來的故事,描寫一位不孝的童養媳變成牛變成啞巴,「大甲城人詹氏五歲被李家抱養為媳婦仔,養母視詹氏如同己出非常疼愛她,詹氏雖然如花似玉但卻性情古怪,長到十八歲也不像一般媳婦仔勞動家事,因為李家本無和詹氏婚配的對象,等到詹氏二十四歲,養母才替詹氏招婿。二十七歲時詹氏的養母得了眼疾,詹氏竟然不如一般媳婦仔能躬親盡孝,甚至對養母權打腳踢如對豬狗。所以故事到最後是詹氏死後便被閻羅王處以酷刑,而且九世轉生為牛三世轉生為啞巴。」[v1] (三)、月光光 在閩南歌謠中如此描述一段童養姻親的互動:「月仔月光光,墻仔疊紅磚, 三歲子捧檳榔,捧去阿公店。阿公釣白魚,魚頭魚尾請親家;親家愛食鯽魚仔烏目睛,親姆愛食韭菜濫麻油;愛食豬腸仔炒虯虯。魚中箍捧去藏,孫仔灶腳趹趹竄,竄無食,撞灶額。」 貧窮人家抱養到富家女作童養媳,好像得到寶,唱出心中雀躍之情。為了打破童養婚俗悲苦的刻板印象,在清代道光年間台灣頭分有一個佃農陳春龍為了社會身分轉型,卻是利用童養婚和當地望族提早建立姻親關,發展事業,從陳家族譜可察見陳春龍七個兒子有六個在五六歲就下聘,十六個孫子有十一個是童養婚。 清代文人沈復後來因官位輒遷,提早安排女兒作別人童養媳,學習家事料理。由此看來童養婚會讓平民到士紳都接受,就是女兒終身大事可以提早安排,只是童養婚俗後面的社會因素相當繁雜,像戰爭、移民這種較偏向歷史面的因素,也是童養婚在某些地區、某個時代盛行的原因。 三、童養故事顯現的貞節意義 童養婚讓夫妻雙方垢病的竟是「性嫌隙」,嘉慶年《平遠縣志》就嘲諷:「鴛枕早話,一切野田早露之行,不禁而自戢。」,自小相處無法提防越軌行為,雖然禮教不准養媳和未完婚夫婿的通姦行為,但是官府卻很難論斷這種家務事。 (一)、吳烈女的故事 「吳烈女,烏程陸家兜氏之僮養媳也,其夫因家貧餬口於楚,女獨與孀姑同居,茹荼苦,事姑如母,鄉里稱之,有無賴子某,其夫之從祖也,覘其姑出,知女方浴,排闥而入,蹲踞捉其足,女倉猝不知所為,急覆身盆水中發聲大號,某遽以手掩其口,一手舉白金相示,女陡然張口嚙其臂,血流盆中,再欲嚙之,而某創甚,以逸去,有頃姑來,鄰里亦集,女懣甚,心沖沖不能出一語,良久,始泫然述其狀,且曰,我為女子而見辱如此,事雖未成,寧有活理,遂奮身急趨,自沈於河,有救之者得免,於是群相勸勉,女婉言謝之,神色較和,姑意羞憤漸平,防閑稍懈,乃甫及二更,女突出赴水死,迨人知,已無及矣,嗚呼使烈女不死,亦未可謂之不貞,而竟死,其為名教增重何如,乃其時當道者,皆褎如充耳也,豈有慕於訟簡刑清,而以為多事不如省事乎,無賴子字寶三,以其軀之雄偉,人呼之曰大砲,近以盜魁被獲,繫於蘇州府獄云。[16]」 貧家養媳因丈夫出外謀生,而和婆相依為命,卻被村里無賴盯上而起姦淫之念,雖然養媳力逞而未讓無賴得逞,但是養媳想到往後清白無法交待,故事中誇張地安排兩度自殺作結,對於養媳對操守的堅持極度表揚。 在《欽定大清會典》卷三十:「……童養之女未成婚,拒夫調姦致死者,建坊於父母之門……」,對於無法守節操的養媳,在清代是以「已婚婦」的身分判其通姦罪刑,《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零三:「……一凡童養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均照已婚妻例問擬。」。如此看來,如果礙於顏面,民間未婚通姦的童養媳可能相當多。 (二)、陰陽太守 清《咫聞錄》卷八:「……死者家有老母。領養一女為媳。女已長成。逾月即欲完姻。母有一嫡姪。業裁縫。善誘人妻。壞人名節。常來母家。防之甚嚴。裁縫亦不敢起妄念。而不端其行。適其母值父家有大事回。拖鄰居妯娌照看媳婦。適裁縫過來。一轉而去。其母是晚不回。其子宿樓上。媳宿姑房。三更時。聞有人扣門。其子起而開之。被人一棍打死。其妻聞聲。起而燭之。見夫身倒仆門扃。半在門內。半在門外。驚喊四鄰起視。疑日間裁縫來過。必與女有姦約也。趕其姑告之。其母曰。吾之所防者。惟吾姪。昨吾出門。而姪來。吾子夜遭打死。情有可疑。即控之於官。官驗棍傷致死屬實。即提其媳婦與姪到案。訊之。不得真情。略加其刑。二人即認有姦。而於通姦情形。究有未確。連訊十餘堂案多疑竇。……」 丈夫被亂棍打死,於是街坊便瞎抓惡名在身的姪子和養媳,故事後來是靠陰陽太守查個水落石出,還了兩人的清白,可見童養的貞節確是童養時期非常珍貴的護身符。 (三)、王寶琴 清《海陬冶遊餘錄》:「王愛寶,琴川人,年二十許,貌既娟秀,性復溫婉,且善琵琶,工詞曲,固青樓中姝麗也,自幼失怙,家赤貧,為鄒姓養媳,鄒固寬裕,常以錢米周恤其母,因兵燹失散,流落為娼,實非所願,每語人曰,隨風花柳,終無久戀之情,老大嫁作商人婦,是可悲已,屢致函其母,若得前夫鄒某,收侍巾櫛,侍奉庭幃,使稍報昔日濟吾母於涸轍之恩,願亦足矣,每與言及,淚若湧泉,雖日在綺羅中,如居荊棘,鄒固世家子,近年作賈獲利復置田園,聞女耗,不屑再諧鴛侶,故知之,亦不通音問也,數年間,鄒連娶二婦,俱賦鼓盆,遂思均非佳偶,乃念及前姻,囑女母至滬一舸迎回,以畢素願,夫滬地豈少富商貴介哉,一絲既繫,歷劫不忘,竟能念前時聘定之緣,而報昔日濟母之惠,何圖於北里中覯之,吾見亦罕矣。[17]」 由此看來童養婚朝夕相處的情感並不能保證成婚後的幸福。童養時期形同家人之情,卻要在成婚的一夜轉換成伴侶之親,和未成婚的種種禮教之防又互相衝突,這樣看來童養婚雖然解決傳宗接代的難題,卻也製造出許多和人情、人倫衝撞難解之題。 再看《說夢一》<沈司馬出身本末>:「……其夫人趙氏,幼為養媳,待年夫家,長而配,伉儷無歡,故登第後,亟謀買妾,有王心宇者,以二女納之,凡子女皆王出也,後值顛沛,不能自給,為民家執爨,夫司馬三十年富貴一場春夢,而此兩王氏者,入門為金屋之嬌,從宧為節鉞之閫,寵榮極矣,乃垂老為庸,苦甚村嫗,謂非好夢之難成乎……[18]」 童養婚的不幸在於童養媳無從選擇、安排、改變自己的婚姻,但是婚配對象對婚姻的忠誠度,更是童養婚所無法要求的侷限。 四、結論: 中國童養婚從起源、盛行到消失,有相當複雜的因素,如戰亂之後,民間經濟消條,童養婚就可能盛行;又如中國常有移民的潮流,像清代台灣有「海禁」之防,女口極少的拓荒者便採童養婚傳宗嗣;又如台灣閩客移民有「血統觀」的堅持,用童養婚是防止和其它族群通婚的方式;再如中國「女卑觀」的作祟,童養婚是遏止「溺女」的惡習;其中也有心術不正的娼業者,利用童養婚之名,卻行買賣人口之實的變相行為。 童養媳的宿命猶如油麻菜花,打從被抱養時,就等同一件商品,還分「買斷」和「非買斷」,遭人凌虐也無從訴苦及申冤,許多藉魂顯靈的鬼故事,無非是申援許多冤死的童養媳;而那些壓抑自己欲求的「等郎妹」,所等到的真是好姻緣?諷刺的是小丈夫長成時,等郎妹卻是垂老的婦人,蘇州歌謠便是如此反諷等郎妹婚的矛盾:「老公小,弗風流,只同羅帳弗同頭;搭宅基一塊好田,只吃你弗會種,年年花利別人收。」 童養媳從小懂得用勞力換取成長的需求,但是不一定換得到平等得社會地位及家庭地位,沒有娘家及法律依靠的童養媳,是成為媳?成為婢?成為娼?凌虐致死?亂倫姦殺?終老一生?除了靠童養媳本身的資質,宿命隱隱的作弄及變相的社會制度卻是童養婚俗令人爭議之處。 [1] 參見林藜的《臺灣民間傳奇》、《臺灣傳奇》、《寶島蒐古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