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稿】

「性權、法律、網路」座談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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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和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在熱烈舉辦「台北同志公民論壇」的這個周末想要談另外一個嚴肅的話題,而且是台灣的網路族很關切的一個問題。因為剛好有兩位貴賓到來,他們都是這個領域很有經驗的人士,我們希望借重他們的專業和他們的經驗來幫助我們讓這個討論更有深度和廣度。

    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是「性權、法律和網路」。「性權」是一個蠻新的觀念,因為大部分人聽過民權,或者人權、公民權,但是比較少聽到「性權」這個名詞。最近這幾年,性少數的利益、性少數的社會位置、性少數的生活的空間都有逐漸緊縮的趨勢,所以台灣也開始有很多人在談「性權」。其中涵蓋到不同的領域,例如從前談女性情慾的時候就談到身體自主權、情慾權、情慾自主權;同志運動時談同志人權;後來台北公娼抗爭時談性工作權;以及代理孕母議題出現時談身體的自主、子宮的自主──這些話題其實都連接在「性權」上面。至於最近一年以來伴隨著電影「男孩別哭」上演以及《藍調石牆T》出版中譯本,而談到跨性人的權益和需求等等,像這一類的話題其實都在「性權」的範疇之內。今天晚上的兩位外國朋友會幫我們在「性權」的廣闊涵蓋上再提供一些說法。

    另外,今天我們也有一位法律專業的律師在台下(邱晃泉),台上則有專門研究色情、網路和法律的學者,在這方面應該會有一個比較細緻的討論。尤其最近這一年來,自從所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頒佈以後,這個條例非常輕鬆、非常簡便的就被廣泛的應用到網路的各種活動上,使得網上任何超越生物生理範疇的性 討論、任何慾望挑逗的情慾互動,都有可能令參與者焦慮是否會觸犯這樣的法條,目前在網路上就有很多這方面的討論。我們希望藉由今天晚上各方學者的意見,對於我們怎麼樣認知網路上的性的討論互動、怎麼樣理解少年或者青少年與情慾之間的關係,都希望提出一些說法;同時也檢討台灣為什麼可以很輕易的就設立這樣的 一個惡劣法律,而且竟然很輕易的就把這個法律運用到網路的管制上來製造大量壓力。

    今晚第一位發言的是中央大學產經研究所的劉靜怡教授,她常常在報上針對這類話題提出許多一針見血的前瞻說法,也經常對警察的越權以及過份詮釋法律提出警訊。第二位發言的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中央大學哲研所的卡維波,他在網路上打過很多筆仗,特別是有關一夜情的筆仗,對年齡政治也有獨到的見解。第三位發言的是紐約 大學的法律教授Nan Hunter,她也是美國民權組織ACLU長年的辯護律師,專門針對有關「性權」的話題辯論,在1980年代時和女性主義、反色情辯論緊密的糾纏在一起,抗拒反色情的一些非常嚴謹的法律措施,已經有很多年的辯護經驗,特別是相關於同志的法律、相關於愛滋的法律規範。第四位要發言的是Michael Bronski,他是在美國同性戀運動中非常資深的一位運動者,已經有32年的經驗,在這裡很多人恐怕都還沒出生以前他就已經在街頭上為同志權益而奮戰。今天晚上我們希望把戰線拉開來,探討到底國家法律對性異議人士承受了什麼樣的言行限制,而我們能夠有些什麼樣的抗爭論述和策略。我們現在就先請劉靜怡開始。

    劉靜怡(以下簡稱劉):大家好,我覺得今天如果刑事警察局的人要來找嫌疑犯的話,這邊應該是最多的(眾笑)。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們要找一些在他們的定義中 和性議題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話,應該今天在這裡是齊聚一堂的。我接到這個邀請的時候覺得蠻有意思的,因為我一直覺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一個可以拿出來──也許不要講得那麼嚴肅說「檢討」──可以稍微拿出來「玩一玩」的對象。我想今天在這個地方就丟出一些問題來,分幾個部分來講。

    第一個部分就是說,我覺得這個社會一直沒有把一件事情談得很清楚,或者起碼做一個大致上的區分,那就是說:所謂合法的色情和刑法裡面處罰的非法的猥褻應該要怎麼分?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到底是應該用一個非常謹慎的態度來適用法律,還是用一種「只要我方便,有什麼不可以」的態度?我看到某些人確實是用「只要我方便,有什麼不可以」的擴張心態來適用法律的。我回到台灣今年滿第三年,其實蠻久的,我記得頭兩年,官方大致上是用一般刑法的條文來找所謂網路色情的規範依據,可是從去年開始,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發現了一個新大陸,就是可以使用所謂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為那裡面有些條文的規定──從一個憲法的角度或者從內容管制的角度來看──是過度寬廣的。導致結果很可能是:只要你在網路上有任何讓他們覺得不恰當的東西,都可能馬上被他們「釣」走。我覺得這是一個大問題。

    我們來看一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第一條說:「為了防治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按理說,它想要達成的規範目的應該是蠻窄的,理論上是以保護雛妓作為規範的目的。問題就是說,到底什麼叫做「性交易」?第二條說:「所謂性交易是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請注意:不是只有性交而已,還包括猥褻行為也變成了規範的對象,而猥褻行為就可能指涉到刑法裡面原來那些有的沒的有關猥褻的想法。然後第四條說:「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因為各個政府機關還要配合宣導,要建立正確的性心理之類的。而這些部份顯然已經超出了剛剛第一條所講的那個規範目的。

    其實這個法律裡面最大的問題,我猜應該是第二十九條。它說:「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請注意一下,「電子訊號」,各位打大哥大的時候要小心一點──「電腦網路及其他媒體,散播、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者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這個罰則其實蠻重的,為什麼蠻重呢?第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我們,這裡用的是刑事法的手段來規範這部分的行為;從憲法的觀點來看,這個罰則其實必需受到蠻嚴格的檢驗。尤其奇怪的是,如果這樣繼續解釋條文下去,你只要有任何「足以引誘」、「足以媒介」、「足以暗示」、或者說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都必需受到處罰。可是我們來看一些比較實際的例子,我剛才在路上看到一本雜誌叫做《金週刊》,這一期的封面故事是「色情網站」,裡面就提供了許多色情網站的網址。按照剛才那個條文的解釋,其實大家明天就可以打電話給刑事警察局檢舉這個雜誌。

    另外,過去在取締所謂的色情網站時,刑事警察局連有設通關密語保護的色情網站都抓。在這裡就牽涉到一個蠻有意思的問題。我們說類似這樣的法律其實是要保護所謂的兒童,另外,我們這個社會裡面有一些「父母」(所謂抽象概念的、有父母管教心態的「父母」)想要保護他們的「小孩子」,免於看到某些不應該看的東西。 但是如果做為一個網站的經理,我如果已經設了某些保護措施(像通關密碼),讓你的小孩不會看到某些東西,理論上我也盡了我應該盡的責任了,那為什麼連我這個設密碼保護的站都要被取締呢?

    我覺得很奇怪的是,我們總是希望:規範是統一化的,是全國通用的,是可以一體適用到這個社會整體的。但是我們從來沒有去想過:有沒有可能針對什麼樣的內容是想要看的、什麼樣的內容是不希望孩子看到的,來做所謂的「局部的控制」(local control)。

    什麼叫做 local control?就是說在父母這邊設一些限制。我們可以想見科技可以幫我們做一些事情,比如說,我們用不同的帳號讓小孩子只能用某種帳號上網,大人則用另外一種帳號去上網,兩種帳號基本上可能有不一樣的權限。又比如說,有一些瀏覽器是給大人用的,有一些瀏覽器是給小孩子用的,當你電腦買來的時候可能預先設定都是小孩子用的瀏覽器,那麼大人想要用這台電腦看更多東西的時候,就必需經過某種身份的確認。這個步驟所需要的社會代價其實是很小的。為什麼這樣子的做法比較合理?因為相對於讓所有的大人都不能看某些他其實應該有正當權利可以看的東西,理由只是為了所謂要保護小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前面舉出的局部控制,其社會成本其實是 小很多的,起碼在憲法的言論自由上是比較可以接受的負擔。

    這樣子的做法其實還有一個好處,這樣的好處就在於:其實我們可以用所謂外部成本最低的方式,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來形成一個大家覺得都可以容忍的生活世界,而且可以同時保障另一種基本權利。畢竟,你不能假設所有的父母都希望孩子在15歲之後才能夠做某種交談,才能夠看到某些東西。換句話說,某些父母其實應該被保障權利,如果他希望孩子七歲的時候就可以看到某些東西,那他就可以有權利去做這種選擇──我們那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實是完全反對這樣的精神的。

    你可以看得到,跟著這個法律來的還有非常多有趣的新生法則。<施行細則>就不要講了,接下來還有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檢警專則任務編組實施要點>,幫我們的警察製造了很多工作機會。你知道嗎?警察大學的資訊管理系其實是警大裡面最熱門的一個系(笑)。另外一個蠻有意思的是,還有一個<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獎懲辦法>,他們對查到比較多這類案件的警察人員其實是有特別記功的規定。如果你被判刑確定,還有所謂的<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照這個辦法看,搞不好我們在場的人都應該被改造。我想我大致上就先把這些問題丟出來,也許待會兒做進一步的討論,謝謝大家。

    何:這個開場白突然使我們對於警察和法律和就業之間的關聯有一些深刻的認識。警察要抓人才會有人有飯吃,那麼當然也就會有另外一些人很不爽了。下面我們請中央大學的卡維波發言。

    卡維波(以下簡稱卡):我們現行的性法律都是「惡法」!而且目前的「性惡法」真的很惡劣。我這樣講是有憑據的。

    我先舉一個例子。很多網路經營者提供大家免費的或收費的網頁空間,5MB 啦,10MB 啦,或者更多。現在的性惡法卻說,如果這些網頁有色情的內容,那麼這些網站的經營者也必須負法律上的責任。各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嗎?簡單的說,就是性壓迫者和國家,把他們要做的骯髒工作、劊子手的工作,丟給民間的網站經營者來做。各位想想,網路世界很大,國家很難去一一檢查人民做了什麼事情,所以性惡法就搞了個連坐法,說網路經營者也連帶要負責。這是很惡劣的,因為網路經營者為了怕惹麻煩觸法,就必須替國家來檢查言論,這也就是要人民自己檢查人民的言論、要人民自己封殺自己、自己查禁自己。網路業者當然會採取一個更嚴格的檢查標準,以免惹出麻煩;國家則樂得輕鬆,不招惹民怨,因為有廣大的、不領國家薪水的各級色情檢查義工替國家把關。最近有個新的色情法律定義,就是:如果有藝術、政治等等的目的或價值,就可以露出三點。但是在這種情況中,網路業者就得自己去判斷這些影像到底是藝術還是色情了。問題是,他們有能力做這樣的判斷嗎?現在你的網頁被網站經營者封殺,你向國家抗議也沒什麼用,因為國家可以說,我又沒有要網路業者去封殺你。所以現在的性惡法就是在利用法律來借刀殺人,替國家箝制言論,替國家做檢察官,替國家在各處保持戒嚴──這是非常惡劣的事情!

    我自己在bbs上有一個經驗就是這樣。我有次貼了一個東西,說:「未成年人應該常常去性交」,隨便寫寫嘛!(眾笑)bbs上反正匿名,也不負責嘛!結果這個站長很緊張,他馬上說,為了保護網站和網友,就把我的信取消了。你想想,一封小小的bbs信都讓人那麼緊張,可見這種性惡法確實在我們心中創造出一個心裡的警備總部。像你們也知道,最近教育部要各大學不可以在網路上搞色情和一夜情,結果就雞飛狗跳。他們常常使用非常嚴格的標準,別說徵一夜情,連徵友(例如一起討論性知識的朋友)也不可以。所以我們看到的是,性壓迫的國家的檢查工作,現在發包給一些自願的性壓迫者,或非自願的民間單位或個人來執行。

    性惡法基本上認為:網站中個人網頁的色情內容違法,要坐牢。當然這裡的假設就是認定這些個人網頁其實是公共空間、公共論壇,所以各位小心了,像現在很多家庭接上了寬頻網路,如果你認為你可以在上面架自己的網站,放上自己的裸體照片,就像在自己家裡裸體一樣,應該沒問題了吧!對不起,不行!這已經不是你家了, 它是公共空間了。然而,在這種公共論壇或空間中卻沒有言論自由的保障,因為性惡法只說網站可以自行封殺色情網頁,卻完全沒有提供任何方式來救濟網站可能的濫權。結果網站經營者往往以私人經營權為由,來查禁或逕行封殺或檢查個人的網頁。你今天在網頁上搞色情而被網站查禁,如果我們默許網站有這個權力,那麼網站是否還進一步有權利封殺你其他的各種言論呢?你要表達的雖然不是色情,但是卻是很尖銳的、很驚世駭俗的、很表現個人的等等,可是網站也有權封殺你。那麼所謂人民有言論的自由在哪裡呢?

    我想,今天即使贊成管制色情、禁止色情的人也都會同意:如果一個性法律為了禁止色情,結果把所有人的表達自由都一起抹殺了,那麼這個法律真的是個「性惡法」。

    其次我要指出,法律常常是不中立的,法律常常成為某些人壓迫另一些人的工具。例如法律曾是性別壓迫的工具、宗教壓迫的工具、政治壓迫的工具、文化種族或不同道德價值壓迫的工具。今天,法律則是性壓迫的工具,因為法律在性這件事上不是中立的,像同性戀婚姻就從來沒有辦法得到法律的認可。

    我們法律對色情的管制,從民國17年對「猥褻」的定義開始,一直存在著一種論述,就是說「色情或猥褻是刺激或滿足性慾,以及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云云。基本上,這個核心的理念是這樣的,然後再延伸出去。首先,這個法律顯然認為刺激或滿足性慾不是好事,提供人們性幻想的材料不是好事,其背後的思惟就是認為「性」本惡,性基本上不是件好事,不是件值得推廣、讓人人都能很公開很普遍享受的事,因此刺激或滿足性慾才會被當成不好的事。這說明了管制「性」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假定「性本惡」的性惡法。

    不過,如果你以為性惡法就只是壓抑你的性慾,那你就錯了!性惡法的權力操作還要幫忙間接地刺激你的性慾。

    上星期我在香港一個「談色情管制」的會議上聽到香港文化評論人梁文道分析這一方面。他說香港的色情管制常常講「管三點」,就是「三點不露」,露出三點就是色情了。但是問題是:第一,只有三點才會刺激性慾嗎?顯然不是這樣。第二,三點必然就會刺激性慾嗎?那也未必。很多天體份子都說,在天體的環境待久了,根本 不會覺得三點會勾起什麼性慾;事實上,在全世界的任何天體營都有個嚴格規定,就是不可以用東西去遮掩三點,因為他們認為那反而會引發性慾。所以,法律強調「三點」,用馬賽克、用各種方式來遮掩三點,其實正是在把三點色情化、情慾化,在裝飾這三點,在用遮掩三點來挑逗性慾,維持大家對三點的興趣,強化這三點的性慾。

    因此,不准刺激性欲的法律,其實也是在幫忙維持性慾刺激強度的法律。以前我提到這一點時,有人說:「那麼我們應該感謝性惡法,應該感謝色情檢查,這樣才使我們維持了對特定三點的性慾,才使性有了永遠的神秘感、禁忌感」。說得好像有道理,問題是,為了維持中產階級這種「欲遮還羞」的情調,就有人因此而坐牢,他們的性人權被否定,這是何等的代價!我們應該讓那些喜歡說這種風涼話的人自己去付上代價,讓他們也在牢房裡、在被開除、丟掉工作、被公眾羞辱的狀態下,去維持他們的那種性慾情調。

    我剛才提到,性法律常見的論述除了說「色情或猥褻是刺激或滿足性慾」之外,還說「色情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同樣的,這個禁止引發人們羞恥厭惡感的法律,也其實是幫忙維持人們對色情、對裸露身體繼續保持羞恥厭惡感的法律。因為,我們對色情的羞恥厭惡感的部份起源,正是來自我們看到了不應該看到的 社會禁忌、看到了一件被法律所禁忌的事。

    這也就是說,性惡法的不中立性,不但來自它是性壓迫的工具,不但因為它假定了性本惡,而且因為它還幫忙繼續製造並維持人們不斷違法的慾望。因為唯有如此,性壓迫才能繼續下去,才能永遠製造出被壓迫的性底層。

    當前的性惡法還有一個很荒謬的規定,就是說,你的網頁上即使沒有任何色情圖片或文字,但是只要有提供連結,而這些連結可以連到色情網頁,那麼你也是犯法的。這裡的目的就是要完全禁止性資訊的流通。這個規定在很多方面還有其曖昧不清的地方。例如,很多網路指引(internet yellow pages)光碟或者類似的搜索引擎都可以提供色情連結,這難道不是違法的嗎?我想當然是的,但是性惡法基本上就是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今天你在網路上公開告訴別人有個色情網頁,好康逗相報,這基本上也是違法的,只是別人懶得抓你而已。

    有很多人因此把色情網頁放在國外的網站上,但是現在這也會被抓。從歷史上來看,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發展。以前在錄影機流行前,台灣看不到A片,也很難看到色情相關的產品,想看A片還要到三重的電影院去看插片,就是在一般電影的放映過程中插入十五分鐘的所謂妖精打架片。現在大家出國都是去看大峽谷,而當時有幸出國的人,第一件大事就是一頭鑽進美國的色情電影院以及色情書刊店、情趣商店(順便一提的是,美國色情電影院以前很多,現在都沒落了)。當時台灣的人就覺得,國外真自由,而且出國看A片,台灣也拿它沒辦法。諷刺的是,今天「天涯若比鄰」的時代到了,當 internet 把全世界都連結在一起時,我們反而沒有(在網路上)「出國」看色情的自由了。你說怪不怪?

    今天台北市政府舉辦「同玩節」,還有基督徒團體指責這是浪費人民公帑來推廣同性戀。但是老實說,真正浪費公帑的是國家的網路色情警察。他們費了很大的力氣,用了很多昂貴的設備和人力,從國外追蹤到國內,就是要掃蕩網路上所謂的色情。但是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台灣有很多所謂的刮刮樂詐騙集團,我就常常收到這種中 獎的宣傳品,他們已經騙了好幾億,錢多到連鈔票都拿給家裡的小孩當玩具玩,但是今天你去問警方能不能抓,警方會說,抓不到。我相信不是抓不到,而是他們沒有像對付internet色情那樣,用同樣的心力去對付詐騙集團。更可笑的是,今天不但網站和網頁會因為上面有所謂的色情資訊而被抓,甚至連那些製作網頁的技術人也會被視為違法,所以大家找設計網頁的工作時要小心。

    這些亂七八糟不合理的的判例都是根據一些性惡法,而這些案例恐怕很多都是因為在某個地方法院碰上了一個頭腦不清或心態保守的法官而落得悲慘下場。法律在判決時常常因為法官的保守與否而有結果上的差異,(有的判決書一看就知道,讀起來就像一般官方的性教育文宣,還說要保護青少年免受不良影響云云);或者會遇到 那種想要貫徹上級掃黃精神,並且想在媒體上展露頭角,於是積極殺雞儆猴的檢察官;再加上有時候被告也沒有很精通此道的律師來協助(我們在辦這場座談會時就曾經請邱律師設法連絡在這方面有專精而且關心網路性權、人權的律師,一齊來討論相關話題,結果竟然找不到),這真是台灣人的悲哀。這麼一來,民眾就變成了犧牲品。

    在這種情況下,網頁網站的經營者要團結起來,聯合起來支持保障網路自由的法律顧問與援助機構,並且進行對於各種迫害網路自由的性惡法的質疑。

    另外,對於性惡法,我們不但要挑戰,還要搗蛋!我們要跳脫那種「不知道這樣做會不會違法?」的白色恐怖下的受害心理。因為我們沒有理由生活在恐懼中,沒有理由生活在法律的陰影下。這是我們的基本人權!我們要抵抗性惡法!我們要捉弄這些性警察!例如,現在很多單位設立檢舉的部門,那我們就應該去檢舉,去寫很多有的沒的檢舉信,把他們忙死。另外,如果說有政治目的的色情圖片是可以的,那我們就要用政治來包裝我們的網頁和圖片。

    最後我再講一點。很多架設網站的人都被描寫成惟利是圖的商人,其實我認為絕非如此。幹這行的,當然什麼樣的人、什麼樣的動機都有,但是也多少都有一些反抗性壓迫的心理。套一句我所認識的一個架站的人的話:「我對這個有興趣」。前陣子有個台灣同志網站被取締,這個站主向海外網路公司申請了免費網頁空間,提供一些色情連結,也放了上千幅的男性色情圖片,結果被抓。最可憐的是,這個被抓的黃姓大學生還被質問他本人是否同性戀。請問,他能說什麼呢?當然就只能否認了。

    有一天,我相信歷史會回顧我們今天的這些作為:會看到人類的野蠻,竟然要取締人類性幻想的題材;也會看到人類的殘忍暴力,竟然把和自己有不同道德觀的人關進監牢:也會看到人類對自己身體的厭惡、對自己性功能的不能容忍與面對。

    在目前這個時刻,在這個黑暗的時代,仍然有許多勇於提供我們色情資源的烈士、英雄、英雌。這些色情網站的負責人和設計人許多都有豐富的電腦科技知識,以他們的專才技術,想要輕鬆地賺錢服務性壓迫社會是輕而易舉的事。他們大可以做個黑心的網路過濾色情防火牆的技術師,或者做個狠心的抓耙仔或色情言論檢察官,而且還可以獲得社會美名,得到主流權貴激賞,飛黃騰達指日可待,就像現在那一批以「保護」為名、壓榨青少年兒童的「公益團體」一樣。但是這批色情網站負責人卻沒有這樣做,他們默默地在各個角落為了兒童青少年的歡樂愉悅付出心力,讓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在成人的壓抑與規訓下有個喘息紓解的所在。同時,許多色情網站的負責人也很自覺地對保障社會的言論自由有著那麼一份使命感,他們要以科技打敗封鎖和檢查,他們和言論「警備總部」對抗,也和那些「愛國群眾」(「主流性道德」國的民粹)捉迷藏,提供了社會一個「性的公共領域」。

    性的公共領域是「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重要組成部份。性的公共論壇永遠是言論自由的最後堡壘,而性的公共空間(不論是色情網站、新公園、光華商場)永遠是城市空間(civic space)最具活力的所在,是弱勢公民和警察互相爭奪的領土,是主流和中產階級垂涎的征服地。而前仆後繼的色情網站,就是公共領域的堅決捍衛者。

    但是我們也不要讓這些色情英雄太孤獨,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幫助他們打敗體制。從今天起,在我們每個人的網站上,貼上幾張色情圖片、放部色情電影、轉載幾個色情故事、連結起幾個色情網站。讓色情無所不在!讓所有網路都是色情!那麼一場真正的平民性革命就會發生。網路公民權、性權將徹底實現,一切企圖以惡法、國家暴力、牢獄、檢查、恐嚇、解雇、污名、抹黑、管制手段來遏制自由自主的獨裁統治就會終結。

    色情英雄,永垂不朽!

    Nan Hunter(以下簡稱Nan):跟在卡維波這種義正辭嚴情緒激昂的說話以後發言是很難的。不過我還是希望能貢獻一些經驗,因為我在美國有很長一段時間曾經在女性主義的辯論中非常努力地抗拒對性言論的檢查和言論的禁止,所以今天晚上我很榮幸能來分享這些抗爭壓迫的經驗。

    在美國,支持檢查網路以及保護兒童的辯詞,其實直接來自更早一些時候婦女團體和女性主義團體所謂「保護女性不被男性主導之性所害」的說法。在美國一開始對抗色情的時候,對美國女人來講,那是一個蠻混亂的年代,因為一開始談色情以及它所包含的意識形態的時候,不但有女性主義者表示強烈的興趣,美國那些很傳統 的、很保守的、宗教的、右派的團體也都通通加入了這個「保衛清純」的說法。所以當時就變成一堆人都在那邊,大家好像都在講同樣的話似的。

    女性主義也經過了很長久的辯論,很長久的討論,很長久的分析,才弄清楚保守主義所站的立場其實是不可行的,也開始認識到用保護做為藉口是有問題的。在辯論過程當中也有很多的說法出來,就像剛才劉靜怡和卡維波所說的,用同樣的論證來釐清女性主義立場跟保守立場之間差異,拒絕用保護之名來進行言論檢查。因為「保護」之名常常創造出一個環境,在這個條件和環境中,法官可以任意決定什麼是對民眾最好的;法官可以來決定什麼對女人最好、女人應該看什麼、什麼是對小孩好、小孩應該看什麼。而女性主義釐清立場之後,決定不能再用這種「保護」之名,因為這樣子是把決定的權利放到了一些保守的法官手中,放到了國家的法律 手中。女性主義決定要拿回權利,由我們自已來決定我們要看什麼,要接受什麼。

    剛才劉教授已經提到法官可以任意決定什麼東西是淫穢的,什麼東西是暴露的,而當時女性主義反色情運動也任意的決定了什麼東西、什麼影像對女人來說是一種壓迫,是一種把女性物化的作為。這些所謂任意的判定,事實上與女性主義原本的精神不合。我們可以舉個很簡單的例子。當時保守派的說法認為,婚前性行為對女人非常不利,因為損失太大,所以像這樣的一個建基於傳統性念的判定,往往就會影響到色情材料是否能夠通過法官的檢查。女性主義陣營也是經過了很長久的辯論和釐清以後,才開始認識到這些法律經常在運用的時候是引用了我們環境當中最保守的一些文化成份,最保守的道德成份。這樣的一個認知,後來也讓女性主義開始看到,用保護兒童這樣一個理由來管制言論、管制網絡的時候,其實也會落入同樣的陷阱,這個陷阱就是與最保守的、最傳統的、最固有的道德說法連在一塊。女性主義者開始認識到,雖然在我們周圍的影像確實有很多帶有歧視女性意味,可是因此就限制所有的性資訊的流通,那是太大的代價,因為至少性資訊的流通可能提供女人有機會透過這個方式來得到力量,能夠在這過程當中得力壯大。

    美國女性主義陣營當中的經驗發現,把女人當成一個藉口,用限制言論來進行保護她們的活動,是一個錯誤的方向。但是這個方向失敗了以後又有一個新的轉變出來,這個轉變就是:大家轉去討論「如何保護兒童」(從前是保護女人,現在是保護兒童),用保護兒童的方式來進行言論的檢查和網路檢查。因此現在我們需要學習前車之鑑,因為在過去的女性主義辯論當中已經看到了,用保護女人為名所進行的言論檢查是有非常非常大的問題的,而且常常淪入保守的陣營當中。

    我們需要開始認識到,性言論其實並不等於有害言論。我們不要認為所有跟性相關的事情都是有害的事情,性言論其實跟政治言論、跟一般社會言論是一樣的。大家都假設政治討論是無害的,假設我們對於社會輿論所講的言論是無害的,而認為性言論特別有害,這樣一個假設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必需要看到,我們的文化對於性總是先假設性是不好的事情,這裡就有一種歧視存在:先有了對性的歧視,後來所得出來的所有結論都會認為性的言論是有害的。我們必需把性言論視為一種政治言論──這也是剛才卡維波一直強調的──性言論是一種政治言論,而做為政治言論,它不應該特別被視為天生就有害;相反的,我們要用政治言論,不一樣的政治言論,不同意見的討論,來看待性。

    所謂「保護主義」的說法,其實是一種聲東擊西的做法。它聽起來很正常、很善意、很關懷、很保護,可是事實上,它的目的卻是:就是因為沒有什麼好理由,可是還是要壓迫你,那要怎麼樣才能夠使不合理的做法合理化呢?那就是:發動大家最常見的「成見」。由於在這個文化裡,性本來就是個很污名化的題目,大家一提到性,就覺得不好意思,或覺得它是不好的東西,或者心裡有所不安,因此,一聽到性的東西對孩子不好,大家的成見作祟,就都放棄了我們原先的理性思考能力,覺得要保護兒童,我們就應該檢驗言論,完全沒有想到這個事情其實是對我們的言論檢查,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我們需要認識到,這種保護言論常常到最後變成壓迫所有人的自由。因此,當我們聽到大家都在說保護之詞的時候,一定要抗拒,要說:對不起,停下來,讓我們好好想想看我們到底在保護什麼東西,我們到底限制了什麼東西。我們需要有那個思考的空間,而不是很輕易的就落入成見的範圍。

    我們要認識到,所謂「對兒童有害」的說法,其實不是這些法律的真正目標。這些法律的目標是要控制女人、控制小孩、控制在家庭裡面的權力,控制誰可以決定誰可以看什麼電視、誰可以看什麼錄影帶、誰可以上什麼樣的網絡、網站、網頁。

    這樣的嚴厲控制措施其實並不會真的很成功的禁止性資訊、性言論的擴散。他們所做的事情只是使得大家沒有空間去辯論,使得辯論噤聲而已。因為大家覺得這個題目大概不好辯論或者不好講或者講了以後會被人家問到個人的狀況,這麼一來,就會使得大家不想辯論這個題目,躲避這樣一個麻煩。

    我們必需要認識到,這種所謂「把我們的網路弄得很清潔,讓孩子們可以很安全地在裡面翱遊」的說法,就等於是要求把我們圖書館裡面很多書都清掉,以便讓孩子們可以很安全的在裡面閱讀似的。過去美國曾經有一個很蓬勃的運動,就是有一些家長要求拿掉圖書館裡面很多很多書,包括像《湯姆歷險記》等等,這個運動後來被 進步人士擋住了。我希望我們不要讓同樣的這種「消除可疑言論」的作為發生在有關於網路這樣一個偉大的空間當中。謝謝大家。

    Michael Bronski(以下簡稱 Michael):今天晚上我最主要想要談的,就是我們文化是怎麼樣建構所謂「天真無邪」、「無慾」的這種狀態。先說明一下,因為我比較熟悉美國文化,所以今天所舉的例子都是美國的。第二,當我說「孩子」或者我們一般所講的「好女人」都是很清純、很天真無邪的時候,這並不代表她們在男性主導的文化中一定是弱勢。第三,當我提到所謂「異性戀」的時候,並不是說男人女人之間的性關係,而是指一種獨尊異性戀情慾模式的社會和文化。

    先說「純真」(innocence)。通常聽到這個語詞,大家就想到孩子,想到一種天然的狀態,是一種和色情或性相對的狀態。可是事實上,把性和純真對立起來,是比較近代的一個發展。中世紀天主教教會發動過禁書,英國文學史上最出名的長篇詩作 Canterbury Tales 在那個時候就被禁掉,可是它被禁的原因倒不是因為書中有很多色情場面,而是因為詩裡取笑了天主教的教士。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中世紀對於性、對於色情有著和現在不太一樣的看法。其實近代「兒童」這個概念就是靠著把「自然」描繪成純真狀態、無慾狀態才建立起來的。更有趣的是,近代建立的所謂「無慾、純真、天真無邪」這些概念,基本上是說這個人對「性」無知,在「性」上無經驗,這是一種很奇怪的天真純潔。換句話說,「天真純潔」變成了就是「無知」而已,而且大家還認為那種無知的狀態、沒有經驗的狀態是一件好事情,是一個天然的狀態,是自然的東西。

    再說,這樣的說法其實完全是不正確的。因為,第一,為什麼「無知」就等於「天真」,「無知」就等於「清純」,「無知」就等於「無慾」呢?第二,上面那個說法根本是錯誤的,因為女人和小孩其實都有慾望,好女人和小孩都有慾望,而且她們都會尋找自己的方式來滿足這些慾望。因此我們就必須開始問下面這個問題:既然她們的慾望存在,既然這不是一個天然的狀態,那麼「清純」這個概念,「天真無邪」這個概念,「無慾」這個概念,到底是怎麼被建構出來的?是為誰的利益而建構的?是誰在建構這個說法?

    說得清楚一點,這樣一個「清純」的概念就是被我們周遭這個異性戀體制創造出來的。異性戀體制是規範性別的整個體制,它在創造「清純」概念的時候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歌頌無知,說無知是件好事,無知是大家──特別小孩和女人──應該表現的。這樣把「無知」當成一種非常崇高的價值觀來宣傳的說法,過去已經受到新的性別理論、後殖民理論、酷兒理論、同志理論的攻擊,因為這些新的理論都顯示,掌權階級──不管是異性戀、男人、帝國主義者、國族主義者──在維繫自己的控制權力時,就是透過維持大家無知的狀態來進行,因為無知才會讓掌權者任所欲為。

    「保護」的言論常常會說,女人和小孩應該被保護,她們不要去認識現實世界,不要接近人類真正的現實,她們需要被保護。可是當我們仔細去看什麼是保護的時候,我們會發覺保護的活動就是監控、巡邏(隨時打開你的門看看你在幹嘛)、偷看(偷看你的信、偷聽你的電話、偷看你的 email),甚至(在你做出不合他要求的行為的時候進行)懲罰。所以「保護」所帶來的,是一連串非常嚴厲的權力措施,而所謂的清純,所謂的天真無邪,到最後只是社會強加的一種強烈的規範,而且這規範還是假藉著「我是為你好」的名義來進行的。「清純」在現實中只是「性規範」而已。目的就是要維護現在既有的異性戀體制,把這個強烈的性別規規體制當成一個自然的秩序。

    1980 年代美國著名的女性主義情慾運動者 Carol Vance 曾經說:「只要聽到保護二字,我就知道事實上真正在操作的是權力和控制」。清純和保護之下所掩蓋的,就是性壓迫、性宰制。英國維多利亞時代的小說和社會政策中常常謳歌女人的清純狀態、小孩的清純狀態,可是在現實的世界中,當時卻有無數童工受到無盡的壓迫和剝削、死於工廠中;當時也是賣淫處處可見的狀態,Steven Marcus 在他著名的性工作研究中指出,當時幾乎每七戶就有一戶是妓院,其中有三分之一有童妓。

    在另一方面,清純無慾和保護的言論底下也常常掩蓋了另一種完全相反的假設,那就是認為小孩和女人有某種不可控制的、強大的、狂野的情慾,如果沒有得到適當的保護和教養的話,這種情慾就會一發不可收拾地野火燎原,所以一定要對他們進行非常非常嚴密的控制。

    情慾飽滿的妓女和充滿誘惑力的兒童是我們文化中非常強大的兩種文化想像,因此,大談清純的女人和兒童,事實上也表達了一種恐懼。我們再看另一個例子。1970 年代美國正開始新一波的「保護」言論,把孩子們描繪成清純的、容易受傷受害、需要保護的弱者;可是當時好萊塢則拍了一系列十幾部片子,主角不但是充滿誘惑力的、極端的壞孩子,有時甚至就是魔鬼本身。其中最有名的電影就是大家都可能看過的「大法師」。

    這個例子顯示的是,建構「清純」的同時,往往要透過建構「惡魔」來進行。在美國歷史中就不斷看到有很多邊緣主體都被描繪為性惡魔,形成了像過去對男同性戀、黑人男性強姦犯之類的可怕想像。19世紀初美國從中國唐山進口很多中國奴工來建鐵路的時候也曾有過類似的迷思,認為中國男人的性慾很強,到處要找白種女人,加害年輕的白種女人。從這些例子其實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所謂的「清純」言論常常是被用來把少數族群妖魔化的工具,這些少數族群(不管是男同性戀還是男性黑人)都被說成是性慾橫流的可怕惡魔。D. W. Griffith(”Birth of a Nation” 的導演)在1918年拍過一個片子,叫做 ”Broken Blossoms”,故事就是說一個中國人被控侵犯一個白人女性。從這些例子看來,「清純」的建構很重要的一個結果就是:不單單是對女人和小孩強加社會控制,也是對少數群體的社會控制。同性戀、黑人、中國人──任何不屬於白人異性戀體制正規想像應該有的樣子的人,只要是不符合這個性別體制在種族、或者性取向上的規範,都要在同樣的一個清純言論中被妖魔化。

    因此我們看到,所謂保護女人和小孩免受男同性戀攻擊,事實上真正的目的是要攻擊男同志!所謂保護美國男方的女人不受男性黑人的攻擊,事實上真正的目的是要攻擊黑人!所謂保護年輕白種女人不被亞洲男人侵犯,事實上真正的目的是在攻擊亞洲人!這也就是說,「保護」的言論最終其實不只是「保護」而已,它最終的目的是積極地「攻擊」性少數和種族少數。

    面對這樣的情勢,我們不能只是揭露或批評這些「保護」的說法,我們需要更積極的去解構所謂無慾、無知、天真、無邪這樣的文化建構,我們需要創造很多種不同的方式來使得女人和兒童都能有更大的力量擁有自己的生活,而不再成為被用來攻擊他人的藉口。

    當然這個工作不容易。因為兒童在我們的文化中已經變成了一種根本不存在的「天真無邪」的代表,因此要是我們想要給小孩機會學習掌控自己的金錢,或者讓他們有點性生活的空間的時候,好像大家都會覺得有點小小的不安,有點害怕。1970年代我們還住在公社裡的時候,也曾經嘗試讓公社裡所有的孩子都跟大人一樣享有平等權利,那時真的很令人興奮,但是也令人害怕,因為有幾次投票的時候孩子們竟然贏過了成人,因為他們人數比較多,比較團結。不過這也是我們成人必須學會面對的事情。

    女性主義運動、同性戀解放運動、或者反種族歧視運動都應該開始尋找各種方式來把兒童當成完整的人來對待。如果我們能夠非常自然的、正面的來面對每個人(成人或兒童)的性慾望,而且是公開的面對,我們才可能邁向比較成熟的、人道的、健康的社會-政治權力。謝謝。

    何:現在我從即席翻譯回到主席的位置。希望剛才各位講者給各位帶來了一些刺激思考的空間。以下還有一個小時十五分鐘,如果你想要講什麼話,就要把握機會。請。
    陳耀民:大家好,我是Bruce,我想請教 Nan 和 Michael。因為你們都是從紐約來的,我很好奇的是,前一陣子有一個亞裔的研究生做了一個學術方面的研究,他發現很多亞裔的gay到了紐約之後要找的對象幾乎都是所謂西方的白人,這給了我一個很大的刺激。我想問的是,在性權的演變過程中,種族這個問題,特別是落實在亞裔種族方面的時候,會不會成為亞裔人口在享受性權時一個蠻關鍵的障礙?在法律上會不會受到歧視?也就是說,身為亞裔,一個人在紐約這個地方享受性權的時候,會不會因為種族而受到蠻關鍵的影響?因為我發現在那個研究中,當亞裔的 gay(不管是台灣的、日本的、泰國的、馬來西亞的)到了紐約之後,一律都是找白人中產男性的對象。我想知道的是,是不是因為本身在權利上比較弱勢,所以他們必須依靠一個中產的白人同性戀者,使得他們在這方面的權力可能比較獲得多一點的保障?這是我比較好奇的問題,謝謝。
    Michael:我不太確定從哪裡開始回答。「當然美國是沒有歧視的,特別沒有種族歧視!」不過大家都知道這是假話(眾笑)。我是東岸來的,因此只能說東岸的情況,上星期我在西岸待了幾天就覺得西岸非常不一樣。東岸的同性戀,特別像是Boston和紐約一帶,性的種族區隔是很清楚的,就是說,不同種族不同階級各有其消費空間和社交空間,但是這並不是說其間沒有任何交往。我現在回答問題時有點遲疑,是因為個別差異性真的很高,實在沒有辦法做一個很概括的結論,而我不希望太過概括,也不希望太過凸顯。或許我們基本上可以同意,少數民族(不管是亞裔或是非裔)在現實生活或色情影片中都有一些刻板印象角色,也確實遭受到種族成見的限制。一般來講,黑人賺的錢比白人平均少百分之三十,可是個別黑人和個別白人相比時就不一定這個黑人是弱勢。不過就現實面來講,我個人確實比較少看到亞裔跟亞裔成為一對,或者黑人跟黑人成為一對,跨種族的交往其實是很常見的。但是其中變數還是很多,比方說,一個亞裔和一個白人,可是兩個人都是很好的中產階級,這裡就很難講是不是有一個絕對的強弱關係。我也看過一個亞裔移民和一個白人在一起,這個白人不一定是經濟優勢,可能只是勞動階級,但是因為種族的優勢,所以比較主導。因此,不平等確實是存在的,但是這種不平等也存在在同種族的中產男性和勞動階級男性伴侶之間。種族和經濟這兩個因素交會在一起的時候,就很難講哪個會是主要的因素,不能夠概括而論。
    Nan:法律比起個人關係來要更為講究形式。美國法律系統中當然有種族歧視,某些方面的歧視又比其他方面更為尖銳,而且這些歧視往往和經濟上的弱勢位置相連──雖然不必然如此。大家都知道,在和移民法、刑法相關的案子中,若是還牽涉到種族、經濟位置、性傾向,不平等差距就更明確的顯示出來,法律在這種時候看起來就比較更嚴厲一點點,這是確實的,判決也就比較反映出原有的成見和不平等。
    邵國華:我想問Nan和劉靜怡一個問題。我了解在美國,「反淫穢通訊法案」已經撤除,現在被「兒童網路保護法案」取代,我聽說很多網站都在排擠和性相關的訊息。我想知道這種排擠有多嚴重,以及這個「兒童網路保護法案」目前的狀態。
    Nan:美國國會一直對於言論檢查很有興趣,隨著科技進步,只要有新的通訊媒介,就設立新的檢查法案。比方說有無線電收音機的年代,就建立一個有關於無線電收音機的管理條例;有電視的時候就有電視管理條例;有網路的時候就有網路管理條例──反正一直不斷設立各種條例來進行言論檢查。所謂的「兒童網路保護法」目前正遭受到無數訴訟的挑戰,大家都向這個法案提出一些質疑,希望透過訴訟的方式建立先例,限制這個法案的施行,特別是在像是圖書館之類的場所。目前為止,美國大部分的州其實沒有真正在用法案的方式進行言論檢查,而是用其他比較科技的方式,比方說,設立幾種過濾或鎖碼系統。這些過濾鎖碼的方式有些比較沒問題,但是另外有一些則是科技式的言論檢查,讓你只能上到某些網站,而不能上到另外一些網站。對「兒童網路保護法案」最近的狀態我沒有什麼特別的確定答案,因為那個法案還在被挑戰中。
    Michael:美國的圖書館有提供電腦上網,所以也有人要求它裝設過濾措施來排除某些網站、某些網域、某些圖像、某些語言。這些過濾方式當然是很粗糙的,因此在排除色情和暴力的過程中,如果一個網站的內容包含了男同志女同志的字樣,那就上不去。有些人說是因為過濾網很粗糙,因此才會在排除色情暴力網站的時候也排除了男女同性戀的網站,不過,我倒覺得這不是意外。事實上,想用過濾網來保護孩子,到最後都會顯露出其真正的目的──拒絕讓孩子接觸對她而言有用的性資訊,而這種過濾到最後都變成對同志網站的限制和攻擊。這些都不是意外,而是有意的過濾。
    邵國華:我聽說有些過濾措施會把凡是和 sex 相關的都拿掉,因此像英國的 Essex 大學或 Sussex 大學因為名字裡有 sex,結果也被過濾掉了。
    劉:我再補充一下。剛才邵國華講到「反淫穢通訊法案」過去依著不同的媒介被發明出來而不斷提出新的法案來檢查言論。可是為什麼這個法案後來會被宣告是違憲的?第一,因為它非常的笨,非常的粗糙。從憲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法案的文字內容是非常不清楚的。第二,這個法案涵蓋的範圍非常大,大到什麼地步呢?大到讓每個人都只能夠生活在迪斯奈樂園裡,不管你是8歲還是80歲。也許有些人說,「雖然我是八十歲,但是我希望生活在迪斯奈樂園裡面」;可是只因為這樣,就要求別人和你一樣也只能活在狄斯奈樂園裡,我覺得那是很有問題的。

    「反淫穢通訊法案」被宣告違憲後,當然你可以想像到國會還是會再設計新的法案,而新的法律條文就是量身打造了,例如它只針對所謂商業性的網站來做規範等等,以免被廣泛的挑戰。在策略上有些製造法律的人也變聰明了,首先,他們會直接找守門員、原始網站、或者搜索引擎來負責。比如說前一陣子就有人去告蕃薯藤,說這個搜索引擎可以找到很多色情網站,所以應該要負責任。這是什麼世界啊?要找也應該找奇摩,不應該找蕃薯藤嘛!(笑)。或者,法律不直接去規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而是規定你必須使用什麼樣的科技來做什麼樣的動作。換句話說,它開始規範科技。這就變得非常好玩了:因為在第一種情況中,它不自己下手做事而是找替罪羔羊來做,當這些大的守門員在幫它做過濾言論的時候,從憲法的角度來說,民眾也失去抱怨的正當性了,因為從事檢查言論的不是政府;因為不是政府在限制你的言論,所以你就不能去抗議政府。第二,當政府管制科技的使用時,當法律說你必須要使用某種軟體或者某些科技來過濾的時候,大家可能沒有想到,很多預設的價值判斷事實上已經在軟體裡面了:不管你用的是哪一個過濾的軟體,比如說 Cybersitter 或 Cyberpatrol,有一些特定的東西是從一開始就會被過濾掉的──不管有沒有性的字眼在網頁上。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思考的事情蠻多的。我不反對非常保守的人用非常保守的軟體去過濾資訊,比如說他要保護自己或者他家裡那個只有三歲或兩歲的小孩,可是不應該透過法律來做這樣的事情。就像我剛才說的,應該讓民眾自己決定要什麼樣的資訊。保守的人可以認同使用一個非常保守的過濾軟體來過濾自己的電腦使用,可是如果在公共場所(比方說公共資訊站或者公共圖書館)設立這樣的過濾,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事實上,透過這樣的控制機制,透過這樣公共的頻道,結果搞不好上網只能上到兒童圖書館的網站,我認為這是完全不能忍受的。

    大家可以預見,這樣的事情會不斷的發生。廣告上說「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正因為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所以人性會做什麼事情,你要搞清楚;也是因為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所以你在這樣子的一個科技架構底下,必須保留做為一個人的尊嚴也是一件蠻清楚的事情。

    這樣的辯論在台灣並不夠多,大家還停留在一個蠻情緒化的、蠻瘋狂的辯論過程中。比如你跟她講,「有些事情總是大人可以看的吧!有些東西總是大人可以看、大人可以玩的、大人可以講的吧!」她就會說,「你沒有小孩,你不知道小孩子受傷害是一輩子的傷害。」結果,只因為我沒有小孩,我就沒有資格玩那些東西了。或者她會跟你說,「大家都在網路上談情談色或者看色情圖片,所以這個社會有很多可憐的雛妓就從此產生了。」或者她會說,「因為你沒有被性侵害過,所以你不曉得那些可憐的雛妓被性侵害的時候多麼可憐!」

    我覺得還有蠻長的一段路。我們應該怎麼做,怎麼抗拒這整個體制,其實有蠻多法律上的策略需要想。問題就在於:案件在哪裡?其實我蠻想知道,從去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通過之後,刑事警察局那一整個專案小組的人到底用這個法律移送了多少人?檢察官用這個條例針對網路所謂色情到底起訴了多少案子?其實我們蠻需要這樣一個實證的資料,然後我們才可以去打一些違憲官司。未來這個工作還有蠻大的空間。謝謝。

    Michael:剛才提過,美國各級圖書館都有設置電腦讓大眾上網,「美國圖書館協會」(ALA)也一直承受很大壓力,要求設立各種過濾網來限制使用者不要把圖書館當成上色情網站的管道。可是這個通常很保守的組織卻一直拒絕設立各式各樣的言論檢查,因為他們認為,在公共場所裡面,資訊應該是自由流通的,如果父母親不希望孩子看到什麼,父母親只能在自己家裡設限制,公共場所應該是個資訊流通的地方。

    另外補充一點,剛才卡維波講到,現在政府希望網路的經營者或者網路的掌控者替政府做淨化部隊來掃除色情。事實上,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更可怕的層次:那就是,我們社會已經讓所有人都內化了自我檢查的精神。例如,男同志女同志就特別內化了這種自我檢查,男同志和男朋友在街上行走的時候就會自動避免牽手──當然這也是明智的,要不然可能會被恐同症的人痛打一頓。這種內化常常採取的形式就是說「這樣不好,會教壞小孩」之類的。當我們內化社會的成見,開始自我檢查自己的行為和行動的時候,這樣子的檢查體制才是更可怕的。

    邱晃泉:台灣的法律的確很奇怪,律師越來越多,但是律師也越來越不知道法律。我想,像那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大概百分之80的律師都不知道,因為台灣這種荒謬的法律都是三更半夜通過的(眾人笑聲),都像小偷一樣,然後訂這種法律都好像在幹一件見不得人的事一樣。大家都知道,台灣的法律都是立法院會期的最後一天晚上12點半才審的,一半以上的立法委員都是在會場上睡覺,事實上,他們根本不知道裡面在幹什麼,所以法律就這樣偷偷摸摸像小偷一樣就通過了。

    不過我我很欣慰我是電腦白痴,所以我碰到這條法律的機會不大。而且從這種法律可以看出來,這種法律是要處罰用廣告或電腦網路的方式促成性交易,所以如果有一個人是大聲公,他不用麥克風而是很大聲說:「請大家都去性交易」,就這個條例來說,這樣都沒事。我大聲說,或者口耳傳說,都沒事,但是用廣告物、廣播、電 視、電腦就有事。所以這個法律不只在處罰性交易,它根本是在處罰科技。

    我們還可以做另外一些比較。這個法律說,只要有「暗示」使別人做性交易就要處罰,而且這種性交易只要到達「猥褻」的程度就夠了。我下面想指出的是,台灣有一些政治言論,它的後果比性交易的言論嚴重太多了,但是不會有事。例如,急統派在選舉的時候大聲疾呼「我們要馬上回歸組國,要和中國統一,我們是中國的一部 分,我們明天就要回去」,然後獨派說這是禍國殃民。禍國殃民,而且不只是暗示,幾乎是半強迫的,這種禍國殃民卻沒事。然後,急獨派說「我們明天就要建立台灣共和國」,統派說這是禍國殃民,但是禍國殃民還是沒事。可以把整個國家賣掉的言論都沒事,不管是變成台奸或漢奸都沒事,但是只要是「暗示」別人去性交易,就要處罰五年以下。

    還有,像汽車廣告。不管透過什麼方式,汽車廣告就是賣汽車,就是鼓勵汽車交易,但是汽車交易沒事,而性交易有事(眾人笑聲)。各位只要想想,在性交易中死亡的人,一年不會超過一個,而那一個通常是因為心臟病(眾人笑聲)。但是台灣一年有三千人死於車禍(眾人笑聲),每一天有超過8個 人死於車禍,所以做汽車廣告等於是間接在使人死亡嘛!(笑聲)間接使一年有三千個台灣人死掉,但這樣沒事!而且汽車還製造污染、製造交通阻塞,這樣也沒事!性交易其實污染不大,性交易有的根本不需要出聲音(眾人笑聲),基本上也不防礙安寧。但是你只要稍微暗示一下,就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真是很荒謬 的法律。

    我們再回到政治言論。譬如說,如果阿扁明天宣布台灣要跟中國統一,保證股票跌三千點,阿扁如果明天說台灣馬上要獨立,要建立台灣共和國,股票大跌三千點,不過這些言論都沒事,都不用按照這個防治條例來處罰,但是如果阿扁稍微暗示說去性交易,那他同樣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些都是很荒謬的例子。按照這個條 例來說,只要是有對價來做性交或猥褻就叫做性交易,根據很多人的定義,包括英國哲學家羅素的定義,其實性交易包括婚姻,所以鼓勵婚姻,鼓勵人家婚姻,應該 也是犯罪才對。像台北動物園的大象林旺過80大壽,台北市政府就鼓勵 80 對新人到動物園去結婚(眾人笑聲),坦白說,這也是犯了這條法律。還有,像柏陽先生說他要在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的時候,要鼓勵 1000 對情侶來個「千人人權結婚」,坦白說,這也是鼓勵性交易,照理說也應該處罰。

    這種法律,坦白說,就是痛恨性,痛恨性交,或痛恨跟性有關的一切事情。要是照這法律繼續想下去,還真的相當嚴重,但是我們的警察也執法不力。台灣有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婚紗攝影事業,但是現在的婚紗攝影包含很多項目,很多青年男女都去那邊拍寫真,聽說只要一千塊就有了。寫真當然都要穿得很少或脫光,照這條例,看這27條,拍的人如果拍的是脫光的,應該算猥褻。想被拍或拍別人的,其實照這條例看起來都是犯罪的,因為你還付了錢。這麼說來,如果拍免費的就不犯罪,但是要付錢,只要付一塊錢,就算犯罪了。以上這些例子都顯示了這個防治條例的荒謬。謝謝。(掌聲)

    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常常也是選擇性執法。警方根本不管你是不是商業或非商業的,他們抓了很多校園裡的學生,而且當他們在校園裡面執行這個法律的時候,根本沒有任何所謂「正當程序」,他就是一通電話打給電算中心或者是網路組組長,要求某個ID的 詳細資料,要學校把這個學生交出來。這是一個很奇怪的國家耶!你去立法院搜查研究室要講一大堆正當程序,可是你在校園裡面進行搜查一樣是強制處分,為什麼不需要談正當程序呢?我覺得校園裡面的學生都比立法院的那些人善良很多,不是嗎?所以我也同意剛剛邱律師講的,這法律其實是沒有辦法解釋的,或者說,它是 來自一個更結構性的問題。

    我們這幾年為了所謂的色情問題而通過了非常多的類似這樣子的法律。例如現在設立了新的 DNA 採證規定,如果有哪個男人或是男學生到警察局去告我對他怎樣怎樣,只要進入警察程序就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我就要被採樣 DNA。你是採我的 DNA 耶!這是蠻嚴重的事情。有些人說,沒關係,只要一根頭髮就好了,但是我覺得關係蠻大的,這其實也是一個蠻壓迫的法律,但是大家都沒有注意到,連很多律師都不知道有這一條。更弔詭的是,每次在公開場合談這個問題的時候,警察或檢察官就會說:「那是你們婦女團體自己要的,你是女生嘛!這個法律是你們自己要求的,所以你不應該批評」。我什麼時候去要求這樣的法律?我從來沒要求過啊!這中間其實我覺得,要檢討不能只針對法律本身而已,大家(包括婦女團體)都有需要檢討的地方。謝謝。

    邵國華:我想再問一下台灣的情況。就是說,剛剛說那個「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有沒有什麼地方牴觸了資料隱私權?因為我們去什麼網站,我們發放什麼訊息,我們信息的內容是什麼,我有沒有談及性,這些都是我的隱私,法律如果這樣檢查我,其實是牴觸了隱私權,有沒有這方面的研究?
    劉:台灣其實有法律在保護電子隱私權,但是據我所知,那個法律起碼有四、五年了,但是還沒有真正針對那個法律所發生的案件。唯一用那個法律而構成案件的是徵信社調查外遇(笑)。其實你這個問題真的是一針見血。好玩的是,我們最近通過了一個法律叫做「通訊監察法」,裡面規定你如果監聽一個人,在監聽的動作結束之後如果你沒有對他採取進一步的行動的話,你必須要告訴他「你曾經被監聽過」,但是大家到底有沒有真的去遵行這個規定,其實是蠻值得觀察的。

    就像我剛才說的,警方去要求 ISP、或者是 ICP,結果學校的電算中心就把所有的資料給了警方!台灣的法治觀念到這個地步,或者說,學生對自己的權力保護的觀念到這種地步,真是蠻可怕的。電算中心的主任會跟學生說,「你去跟刑事警察局的人談一談就好,談完了就沒有事。」意思就是說,「坦白從寬」,因為他已經把你的資料給了警方嘛!學生會抗議說,「你不應該 把我的資料給別人。」電算中心主任就說,「校園網路上的資料基本上是我自己的財產,所以我要給誰都可以」。真是離譜!有個學校的電算中心主任曾經問我,有一個律師跟他講,你的學生有人在網路上賣大補帖,裡面是色情光碟,有商業行為,要求他把學生的資料交出來。那個電算中心主任準備交,我說:「你不可以交,這個事情有點嚴重」,他說:「可是對方是某某大公司的律師。」你看,連律師來要資料,他都會交,更不要說今天來的是警察或者是檢察官或是任何有公權力的人。

    實際運作狀況就是這樣。可是奇怪的是,學生並沒有起來抗爭,從來沒有人起來抗爭這件事情。有一個學生告訴我,他架了一個所謂「無政府份子文件」這樣的網站,結果學校裡的教官、電算中心主任就追隨這樣的模式把他帶到刑事警察局去。刑事警察局跟他講,坦白從寬,你如果跟我談一談就沒事,他也就乖乖的什麼都講了。其實他的行為本來沒什麼事,可是後來就說他教唆他人犯罪,然後他那個沒有任何搜索票、沒有任何傳喚、沒有任何程序情況下講的話,通通變成了起訴的證據,然後又遇到一個白痴法官,後來就判了刑。這樣的案子幾乎百分之百都是一樣的模式。

    更有意思的是,高檢署曾經發過一個公文,它透過電信總局發文給 ISP, 然後透過教育部發文給所有公私立大學的電算中心,告訴這些學校如果有警察、檢警機關要學生的資料,一律都要提供,理由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什麼什麼規定。刑事訴訟法很長,我也不知道那一條到底是什麼,我就把法條拿出來一看,結果一看,那叫做有關「轄區之外的警察協助辦案」的規定!所以他的整個心態就是說,所有的 ISP,所有的 ICP,還有所有的大學校園電算中心,都是警察的同僚,都應該協助辦案!多荒謬!而且那個文件裡面寫的是:「得」提供資料,這樣他就沒有強制要求資訊,也就沒有了責任。可是很有趣的是,接到公文的單位都解讀成「應」提供資料,結果所有的案子和過程就這樣進行了。

    有一次一個電算中心主任跟我講他們說校方應該提供資料,我說:「公文在哪裡?你拿給我看!」結果那個文件就被我拿到了,後來我就把它公布在報紙上。結果有一次他們幾個檢察官在公開場合說我不可以公布他們的文號,我說:「可是你說謊啊!法源有問題,我為什麼不能公布呢?」反正檢察官就非常怒,他說「你不可以這樣做」,我說「那你先不要做,我就不會做。」這是非常簡單的一件事情。我們姑且不論網頁的內容有沒有所謂被禁止的價值──其實我認為一個社會裡面有被禁止價值的資訊其實是很少的,百分之一可能都不到──但是整個程序上面這樣玩其實是大有問題的,我只能這樣講。

    邵國華:那台灣的 ISP 沒有反對這種情況嗎?
    劉:台灣的 ISP 啊?我曾經有一次在調查局開會,他們有一個經濟犯罪防治小組,然後也找了一些ISP去。他們就說「因為網路犯罪有急迫性,證據不容易搜集,所以應該有便宜行事的方式,比如說,我如果打個電話給你,能夠證明我是誰,你就應該把資料給我。」有一個前三大 ISP 之一說,「為了要維護國家治安,我們當然要全力配合」。我當時就說:「奇怪!你怎麼可以全力配合?第一,這是個人隱私資料,第二,這是你的財產權耶!對不對?你有營業自由,你有財產自由,人家隨便進來搜,你就可以給嗎?」官方就覺得奇怪,「怎麼整場沒有人講反對意見,你在那邊呱啦呱啦到底幹嘛!」此後再也 沒有人叫我參加那種會了(眾人笑),反正就是這麼一回事,這是三年前的事情。
    卡:我最後講一點。剛剛邱律師也講到,像這些三更半夜通過的法律不但過程很草率,整個立法根本就沒有諮詢。而且各位應該知道,這些法律背後的黑手,其實就是這些現在都在台面上的保護團體。你去看「兒童福利法」前面的一些條款,其中有一條說,由內政部或者是民間來設立救援和保護雛妓的團體;換句話說,這個法律在訂定的時候就已經明定要用國家的錢來委託民間團體去建立這些救援的機構。這是什麼意思?內行人應該懂,意思就是說,我現在有個團體,然後我現在來推動立法,在法裡面說需要這樣的機構來執行,而國家做不來沒關係,我們有民間機構──就是自己啦!你去看看這些所謂救援團體的預算,比如說勵馨,在立法之前是多少,後來又是多少,一下子變成六、七千萬。當然她們也幹了一些事情,但是這個數字這麼大,錢花到哪去了,我不知道。但是我告訴各位,這是什麼?這就是「黑金」(掌聲和笑聲)。

    不過他們也不是黑金的始作俑者,杏林基金會長期以來就是這樣。教育部訓委會多半都是他們自己的同路人,所以長期以來,台灣的性教育活動或者辦各種師資訓練都是委託杏林基金會的。他們的政治關係非常好,黨政關係分常好,這是長期以來台灣的「黑金結構」。這部份我覺得應該要掃啊!對不對?這也是黑金結構的一部份 嘛!很明顯。

    何:所以各位請在你們的網路上面要求新政府要掃蕩新的、官民勾結的黑金體制。既然已經被我們曝光(眾人笑),我們要繼續去找這些黑金的關聯。
    劉:網路上有一個「網路犯罪防治網」,掛在資策會底下,裡面有個網站叫「非色情網站」,有很多奇怪的東西,例如:案例摘要、法庭判決、相關法律、奇文共賞、消黃設備等等,然後網頁上所有選擇的資訊你都可以想見的只選某一種立場的資訊。它的委託單位是行政院研考會,贊助單位是行政院 NII 小組,然後網站規劃是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以前在「奇文共賞」那一欄裡還收了我的文章(我好像是他們所謂的「超級自由派」),但是都沒有跟我講,有些甚至是整個文章就直接 copy 到他們的 server 上。有一天我遇到一個中原法律系的教授,他說他最近看了我很多文章,在一個地方叫非色情網站;我就很奇怪我什麼時候變成非色情網站,我說「我的東西應該被放在色情網站才對。」我就趕快上網去看,結果看了之後發現原來是這麼一回事。你對於人所謂的智慧財產都不尊重,你憑什麼跟我談色情不色情!大家了解我的意思嗎?

    這中間最大的麻煩就是:他有錢做這種事情。他有錢做這種事情,因為政府有很多錢花在這個地方。政府的錢用來推動某一種特定的言論立場和一種特定的意識型態或者是一種特定的對性的觀念,到底是不是一個可以被接受的事情?我想這是需要被辯論的。政府的錢到底應該花在哪裡?這中間還有一些很奇怪的事情,因為那個網站上還有一些連結,幫你連結到美國或者歐洲或者英國的一些所謂保護兒童或者反色情的網址上,讓你以為全世界的觀點就是只有這樣子而已。

    這裡有一件非常好玩的事情:如果資策會這個「網路犯罪防治網」連結到美國某一個很保守的網站,然後那個網站上有列出一些色情網站的黑名單,那「網路犯罪防治網」也是提供了色情網址,不是嗎?根據剛才那個邏輯,它也是提供色情網址,所以它也應該受到所謂「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範才對。這些邏輯不大清楚的地方都 是需要大家去想的。後來我就寫了一篇文章,批評他們不尊重我,我的文章被放在他們的網頁上,讓人家覺得我好像在支持那種保守的意識形態。結果他們很怒,就全部都拿掉了,也不跟我說一聲抱歉或什麼。那些人我都認得耶!拜託!人跟人之間的一些尊重起碼要有嘛,你起碼要說抱歉嘛!連抱歉都不講,真是非常詭異的事情。

    何:我們希望今天的討論不但在概念上給了大家一些衝擊,也希望在實際的戰術上給了大家一些啟發,讓大家去想想還有什麼縫隙可以插針,可以想辦法找麻煩的,可以想辦法讓對方忙得很的。所以這就是對大家的創造力和電腦知識、網路知識的一個挑戰,看你能想得出多少種辦法來讓很多人覺得很忙碌。今天特別謝謝劉靜怡、卡維波、Nan Hunter 和 Michael Bronski,也謝謝大家到這個場地來跟我們討論,歡迎以後我們在網路上面繼續相逢。謝謝。(眾人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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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與 C 性別壞份子? 1999.12.04 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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