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猥褻?永遠是一個爭執不完的問題。中外皆然,不獨台灣如此。但藉著過去很多法院的判例,事實上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社會已經形成什麼是猥褻的一定共識。這樣的共識告訴我們,什麼是可以做,什麼是不可以做。例如不可在大街小巷中做愛,不可以掏出生殖器供人觀賞。
我做為一個受婦幼保護團體與學校家長會團體委託,最初對何教授提出檢舉觸犯猥褻罪行的人,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實在不能接受。
何教授熱心性學之提供,原無可厚非。但假借中央大學性別研究網站連結其個人製作的性解放網頁,公然張貼散佈赤裸裸的「人獸交」猥褻圖片,有裸女和豬、熊、斑馬等多種動物性交,羊騎在女子身上做愛,蛇進出女性陰道,甚至裸女口交狗陰莖,動物射精在裸女的胸部、臉上及嘴裡,以及裸男將陰莖插入狗陰道等畫面,其公然散佈色情圖片之行為,誠如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說:「這樣的圖片不算猥褻,那什麼才算?」
據報載,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認為網頁內的人獸交圖片,僅為何教授性學網站內有關「動物戀」項目整體內容的一部分,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意旨,不能擷取片段,就逕行認定圖片屬猥褻物品。
第四○七號解釋是針對正傳有限公司出版「性愛大全」及「性按摩」二本書被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取締而引起。取締的根據是行政院新聞局所發佈的認定妨害風化五標準:(一)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二)強調色情行為。(三)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四)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五)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正傳公司認為此一解釋違憲,但大法官並未同意。不過大法官又指示一個新方向:認定是否屬於猥褻出版品,應就出版品整體的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主管機關所為釋示,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人獸交猥褻圖片多達一、二十張,又有所謂完全獸交手冊,教人如何與公馬、公豬等動物性交。社會一般人對這樣的圖文怎麼有可能接受?任何人加以點選即可進入閱覽網頁內容,沒有年齡限制。對兒童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相當不利。又不是學校教室內,與學術自由有何關係?反而對社會之善良風俗有負面影響。我們看不出參照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何教授提供人獸交圖文的行為,與當街表演人獸交有什麼不同,而不應該加以取締判罪。
去年六月,一位前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在辦公室和住家電腦存有大約十五萬張兒童裸露等色情圖片,被判處六個月徒刑。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支持美國政府要求公立圖書館裝置過濾程式,裁定兒童網站保護法合憲。難道我們的一審法官要判決何教授無罪,以顯示他們會比美國的法官們更開明、更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