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尤英夫律師於2004年6月30日在自由時報刊載的〈評人獸交案判決〉一文,實在難以茍同,在此兩點迴響。
尤律師似乎不太清楚網路的操作邏輯。尤律師似乎以為性/別研究室網頁上的「圖片」是何教授本人「張貼」上去的,因此犯了散播猥褻的罪行。然而這恐怕是很大的誤解。任何熟悉網路的人都知道,張貼圖片和提供連結根本是兩回事,所謂「張貼圖片」是將圖片透過伺服器直接「上傳至」製作好的網頁上,網頁製作者本身必須在其電腦(或某個資料庫)中「擁有」這些圖片,他才能在其網頁上「張貼」這些圖片。然而,何教授本身並不擁有這些圖片,無論在其電腦或資料庫中都沒有存放這些圖片。何教授提供的只是一個「連結」,因為她並非圖片的擁有者。按照網路的運作邏輯而言,任何搜尋引擎其實都能搜尋到性/別研究室的網頁,也因此都能夠「連結至」「這些圖片的連結」。如果說提供「連如果說提供「連結」就算觸法,那麼任何可以連結至性/別研究室的網站、網頁是否都犯了散播猥褻的罪名?而這個推論是相當荒謬的。
此外,尤律師還以去年美國大學教授因為被發現在其電腦及辦公室裡擁有兒童性愛圖片因而被判刑的例子,試圖反諷本案法官在本案無罪的判決。然而,這個例子只不過再次顯示了尤律師對於網路運作的不了解。該位法律教授之所以被判刑乃是因為他「持有」、「擁有」那些照片,這跟何教授本人並不持有、也不擁有這些圖片的情況根本無法混唯一談。
總之,由於此案牽涉到網路運作邏輯的議題,吾人必須先了解網路的操作,才能作出有效的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