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面臨司法審判,從過去農民運動、工人運動、環保運動等等便陸續不斷,這是社運與國家強權對立之下難以避免的宿命。動物戀網頁超連結被起訴,在這個充滿各種政治受難者的不正義社會中,算是很平常的事。但是近年來,從事性運的朋友們在法院門口的抗議發聲場合也多了起來,以往在校園座談或記者會中針鋒相對的雙方辯論,逐漸轉變為主流的一方援引國家機器將邊緣的一方送入法庭。由於這個現象直接攸關社運倫理,也關乎台灣公民社會的前途發展,所以引發了我寫這封信。
2004年6月25日動物戀網頁連結一審宣判無罪後,當初告發的領銜者「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立刻發表「建請檢方上訴」的聲明,並號稱是代表社運以及婦運、家長與宗教界的二十多個團體發表意見(聯晚20040625)。值得警覺的是,在很多的不同議題上,這些團體也時常策略性地以婦幼團體、社福團體、社運、婦團、公民團體、媒體監督等名稱面貌出現,這是否意味著從198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的台灣社運脈傳已經被這些檢舉告發團體所接收了呢?從社會影響力與組織規模和財力大小來看,如果告發團體代表了社運,那麼它們確實是社運的主流!然而這種演變的結果難道不值得我們分析嗎?
我 和這些檢舉告發團體的觀點差異與長期辯論是眾所周知的,從台北廢娼爭議到九月墮胎潮到言情小說到網路援交訊息入罪。過去雙方的「文鬥」從來沒有觸及到動物 戀與人獸交這種相當冷僻隱晦的議題,但是當台灣媒體在「蘋果化」的過程中為了挖掘並製造聳動新聞題材而將動物戀網站圖片連結曝光時,這些檢舉告發團體立刻 見獵心喜,認為是一舉除掉其辯論對手的好機會,所以串連起來將我妖魔化,不但放話說我不適任大學教師,並大張旗鼓地請出立法委員曾蔡佐美、圖評會執行長許 文彬等人在立法院記者會後集體舉布條到地檢署按鈴告發,要求以刑法來治我的罪。從諸多跡象看來,這個舉動並非以掃蕩色情為目標(否則為何放過網路上 成千上萬的色情連結),而是想直接透過污名醜化讓校方解聘我,剝奪我作為現代個人在物質及社會方面的生存基礎,也藉此製造社會言論的寒蟬效應。
更 值得深思的是,告發團體在對付公民社會內不同理念的個人或團體時,所採取的方式竟然不是理性辯論(所謂溝通理性),而是援引國家暴力來將對手徹底殲滅,迫 使對方噤聲沈默甚至消失。這種手段過去一直是國家權力對付內部異己以及外部敵人的方式,如今自稱代表社運的告發團體竟然採取這種手段,顯示告發團體在整體 社會結構中的權力位置,其實根本就是接近國家而遠離市民社會。或者更精確地說,它們乃是國家權力滲入市民社會,與市民社會深切結合的產物。過去國家未必能干預市民社會的自我調節,而今日,新的權力技術已然出現,國家也因此得以深入社會文化領域與生活世界,這個趨勢顯示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分架構已經不足以說明台灣社會現況,而需要我們認真看待其新的權力佈局與權力技術。
上述國家權力與市民社會的新結合形式,在眾多告發團體的背景中有著或多或少的可見度。以領銜告發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為例,台灣在戒嚴時期用以箝制出版自由的出版法雖然於1999年公告廢止,但是新聞局以「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為由,於2000年12月 組織了一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以「民辦官協方式來落實推動圖書分級工作」(台灣行政院新聞局<我國實施圖書分級制概況>)。出版法時 代的圖書檢查乃是政治領域的重要統治手段,藉以壓制言論出版自由,然而在戒嚴結束、政治言論自由化、出版法廢止後,新聞局所代表的國家權力並沒有因此而消 失,反而利用新的監視技術與民粹的積極同意(active consent),轉移伸展到文化領域與生活世界的深處,除了繼續監管某些領域的圖書出版外,還企圖擴大監管新生媒介(如光碟、DV、網路、電視節目)。這種對言論或表達的監管,箝制了社會自由,產生文化政治方面的效應,最終則枯竭了政治言論所需的文化資源與想像。
不論是國家管制或號稱「民間」組織的管制(其實就是國家權力與市民社會的結合),帶來的就是權與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組織說明:「為 促進評議基金會之永續營運,進而達到財務之自給自足,該會除接受社會各界之贊助外,對申請評議之案件亦依其內容列有不同收費標準」(<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 實施規約>)。在2003年九月份時的審查收費(「評議費」)是:小說與寫真是單本定價的十五倍,漫畫圖書則是單本定價的十倍。這個費用聽起來好像不多,但是,當取締色情成為風氣時,當新的道德恐慌不斷被製造出來時,當殺雞儆猴開始時…,送審的圖書數量就會暴增,由此而收到的利益也隨著暴漲。顯然,打擊色情的暴力會直接帶來暴利。
作為評議團體,這個基金會當然應該在性道德方面保持中立,而不是積極製造道德恐慌,畢竟,任何取締色情的緊張氣氛都會直接造成這個基金會的收入暴漲,會使很 多出版單位在恐懼之下紛紛交錢送審,因而圖利這個基金會。不過,以其過去幾年的具體作為來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這個民辦官協的管制單 位,事實上是個利益團體──一個可以立法來圖利自己的團體。而從其圖利的立場來看,像我這樣不遺餘力的批判取締色情、批判保守人士製造性道德恐慌、批判分級制度、並且極力捍衛性圖書(漫畫、言情小說、寫真等)的出版自由,勢必造成對這個基金會的存在與正當性的質疑。在這一點上,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董事長曾蔡美佐和主任委員許文彬二人帶頭控告我,也就是很必然的了。
此外,告發團體中的某些婦幼團體在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時,透過立法,使自身成為監督團體或者接辦政府計畫的大宗,從而成為這些立法的最大受益者,在近年不論規模和預算都以倍數膨脹成長。這些利益團體所制定的兒少相關法條是不折不扣侵犯人權、鞏固道德監控的惡法,而其立法原意對網路情慾言論的包山包海式監控,以及促使檢警單位加強偵辦此類案件,已經造成兩千多個痛苦羞辱的人生,也已經被人權和司法團體同聲譴責(見2004-09-08的修法記者會)。我長年在網路上和演講中不斷批評這些惡法,以學術研究的成果來指出惡法的權力效應,不斷聯繫法律學者和執業律師共同批判這些法條,這個利益衝突最後促使她們集體告發我,顯然也是有其物質基礎的。
總之,這次告發團體對我的法律迫害其實反映了台灣國家與民間權力變化的一個新趨勢。解嚴以後,國家的政治管制被迫放鬆,其權力運作也開始轉移場域:國家從新制度與新機制來干預介入經濟(包括福利政策),轉到與公民社會密切結合,以新權力技術來干預介入文化、日常生活、身體等等(包括設置各種保護和福利的法律)。這個結合國家與民間的新權力明顯的表現為治理的扁平化,並逐步落實為喚起人民的積極同意與主動管制(例如利用道德恐慌促使家長抗議施壓或檢舉偏差);這個權力或治理的重要新目標,則是性、身體、人口、日常生活等文化政治與生命政治的領域。這些領域是過去政治高壓無法深入的領域,因為笨重粗糙的政治手段根本無法適應晚期現代的市場流動、消費、科技發展、傳播等等,晚期現代國家權力的存在與施行因此逐漸構成與市民社會結合的扁平化與網絡化治理的一部份,以便更深入身體、更細緻普及到每日生活的文化領域內的管制。
這個「國家-公民團體」相結合的權力操作,不一定是以人事與權錢的互相滲透為主(如公民團體的職位權力經費與國家的職位權力經費的互相滲透流動),反而有時是在國家與公民團體之間存在著一個人際、權力與利益互相交換的非正式網絡;還有,符號象徵權力的交換也頗為普遍(如國家替公民團體活動與論述背書,公民團體則肯定國家政策等等)。總之,這個「國家-公民團體」相結合的新權力佈局已經成為社運所面臨的新抗爭形勢與分析的課題。
在這個變化的新形勢下,社運不但要提防國家的危險權力,也要提防「公民團體」自我壯大的危險權力。畢竟,社運之間的平等(社運抗爭目標的平等、彼此權力的平等、彼此論述的互相流通、以理性來面對彼此差異等等)乃是積極建立社運倫理的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