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張舜翔先生〈尋找他者的冒險〉

錢永祥,中研院社科所

張舜翔先生對於拙作〈異類性行為的權利vs.異類的權利〉有所指教,我在受益之餘,願意對於他的幾個論點再加以澄清發揮。


一、 張先生精準地掌握到動保立場為甚麼擔憂性權利的絕對化,也沒有將我針對動物戀的質疑簡化為某種形式的「同意論」,我覺得難得有如空谷足音。確實,我要再次強調,關於任何一種權利的論述,都必須自行提供判準,足以判斷該權利的界線與濫用情況。不過──這個例外來得有點尷尬──這個說法對於動物權只部份適用,因為動物「權利」雖然對人類施加了義務(也附有解除義務的但書),實際上並不需要視動物為權利的主體,換言之即無所謂動物濫用自身權利的可能。


二、 這種概念上的儉約,也說明了為甚麼動保論述不需要設定「同意」這個門檻。基於一些理由,人類某種對待動物的方式是對還是錯,並不需要以動物的同意作為判斷的前提。多數動保立場認為,對於人類和動物的利益(尤其是「免於不必要的痛苦」這項利益)作平等的考量,已經足以批判當前絕大多數虐待動物的制度與行為。


三、 不過,張先生還質疑,既然我用同意作為節制戀童式性行為的標準(其實我只是在舉例而已),為甚麼不將同樣的標準擴展到教育?為甚麼我竟會容許(我其實贊成)強迫不想上學的小孩子進教室接受「規訓」?可是容我反問:戀童性行為與強迫兒童受教育(或者說「規訓」好了),雖然都涉及強迫,張先生真地認為屬於同一個範疇嗎?在一個方面,它們都是使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迫使對方改變自己的行為,因此都涉及壓迫。可是在另一個方面,它們仍有不同。不同在於:你強迫一個五歲小孩上學,考慮的是他的利益、是以他自身為目的;你強迫一個五歲小孩接受你的性要求,考慮的是你自己的利益、是以他為工具。前者雖有壓迫、卻沒有剝削利用(exploitation),後者則是明確的剝削利用。這個在「壓迫」與「剝削利用」之間的概念性分別,難道張先生認為不重要、或者不能成立嗎?不過,那需要設想一個世界,其中每一件壓迫行為都是錯的。我想,那個世界的居民,大概都是從心所欲不踰矩的資深天使吧。


資料來源:http://140.112.191.178/csa/journal/27/journal_park2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