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類性行為的權利vs.異類的權利

破報255號 2003/04/18~04/27

文/錢永祥(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副研究員)


中央大學性學研究網站,連結到一些人類與動物性行為的圖片,引起了不少討論。這些圖片本身,作為事實的呈現,並沒有對錯可言、更沒有壓制的理由。畢竟,圖片與性學研究顯然相關、同時主事者也沒有超出學術立場,鼓勵教唆這類行為。這種情況之下,學術行政單位或者法律機關,都不應當介入。不過,關心者──無論持正、反意見──的確有進一步的責任,對這種性行為提出理性而認真的道德評價。引發這種討論,正是一個學術網站的重要功能之一。


遺憾的是,現有的討論,無論保守派的譴責還是激進派的支持,正好無足以顯示其間的道德問題。許佑生先生在四月十三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版發表的文章,正好是這種道德混淆的一個例子。


許先生認為,我們都犯了一個症狀,就是無條件擁護「我類性行為」,而對「異類性行為」就不分青紅皂白殺紅了眼。他進一步說,「性是一種人權」,不容強勢團體妄加判斷其間是非,甚至「閹割」某一種遭界定為異類的性行為。


主張性是一種人權,藉此保護各類遭主流民意歧視的性偏好、性行為,我可以理解和同意。不過,即使在這個意義上,性也不可能成為一種絕對的權利。許先生在性的世界裏見多識廣,想必聽聞見識過一些性行為,是即使「專業中立」如許先生者,也會認為必須譴責、禁止的吧?強暴是一個立即可喻的例子。我如果提議說,任何性行為──只要涉及他者──都必須獲得對方的同意,才算是可以接受的最低標準,不知道許先生會不會認可?


「同意」何所指,或許還需要討論。五歲的兒童對於成年人的性要求,有沒有可能「同意」?如果沒有,戀童式的性行為就要排除在可以接受的性行為的門檻之外。有人因為恐懼而接受對方的性要求,算不算「同意」?如果不算,許多「未積極抵抗」的強暴案例就要受到制裁。我們的這種道德判斷標準以及態度,跟這些性行為是否「古已有之」毫無關係;蓄奴、蓄妾、蓄臠童均屬古已有之,無礙於今人的反對;相反,「古已有之」,適足以說明警醒改過的迫切。


那麼「動物戀」呢?當事動物有「同意」可言嗎?如果沒有,我們要用甚麼標準來判斷涉及動物的性行為是否可以接受?難道涉及動物的人類性行為,永遠都是正當的?人類與動物的性行為,有沒有流為濫用、虐待、折磨的可能?如果有可能,標準又何在?


避開繁複的討論,讓我們面對一個冷酷但是普遍的事實:在今天的社會裏,動物只有「物」的地位,只能供人類使用。於是,一如寵物是解除寂寞的工具、豬雞是提供肉品的工具、白老鼠是科學實驗的工具,所以動物也可以作為性慾的工具。作為工具,當然談不上所謂的「同意」。相反,正如上述各類使用動物的方式,都等於虐待、折磨、迫害動物,將動物作為性對象使用,是不是祇是另外一種剝削、虐待動物的方式呢?如果這是一個合理的觀察,許先生還會認可「動物戀」嗎?


許先生關心人的「異類性權」,不過看起來,他並不關心人類以外的「異類」的權利。可是一旦性成為人類的絕對權利,那麼動物還有甚麼餘地擁有自己的權利呢?這種觀點,豈不是最典型的人類中心主義嗎?莫怪乎動物議題乃是一個有意義的關卡,激進的性權利論者若不謹慎,有時候也不免在此絆倒,栽進保守的主流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