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聲明

2004-12-24 反假分級制度聯盟回應新聞局的立場說明

觀看新聞局立場全文

針對今天(12月24日)新聞局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實施以來相關疑慮所做出的調整說明,反假分級聯盟有以下回應:

新聞局的立場說明再一次顯示,雖然宣稱「秉持維護創作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堅定立場,推動兒童及少年權益發展的保護」,事實上新聞局對於創作自由、出版自由、兒少權益一直都沒有足夠的認知。

第一,創作自由和出版自由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人權,此次「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戕害這些基本人權,因而引發全民抗議。然而新聞局選擇區域性調整步調、暫緩處罰,而不全面暫緩實施、重新檢視這個粗糙的辦法,顯然還是沒有理解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第二,新聞局宣稱將參酌各界建議,將文學、藝術、及具有教育功能的出版品排除在罰則之外,給予充分保障;然而大法官407號解釋文早就點名這些出版品甚至不受刑法235條的侷限,新聞局此一看似寬厚的宣告實在是不倫不類。

第三,新聞局的新聞稿又承諾會從寬認定純文字出版品的限制級認定,然而對兒童和少年閱讀人權最直接相關的圖片漫畫仍然採取分級辦法的粗糙處理。這不但是對圖片漫畫的持續歧視,也是對兒童少年閱讀權的持續侵犯,更是對無數連署抗議的讀者的持續漠視。

第四,新聞局自知兒福法有關違反分級制度之行為罰則過重,因此允諾將協調內政部修法,然而卻又自我設限為「修改相關罰則規定」。對於兒福法假保護兒童之名,行侵犯人權之實,以及分級辦法緊縮文化空間,剝奪兒少的閱讀權,新聞局的立場說明卻都避重就輕。

此次分級辦法的諸多罰則針對業者和通路,此次立場說明也只回應了業者和創作者的呼求。然而,讀者大眾的權益卻仍然沒有得到關注,讀者大眾的自由仍然受到了無理的剝奪。

考量這個持續存在的粗糙分級辦法,及其背後的不合理的兒少保護法條,反假分級制度聯盟將持續積極呼籲暫緩實施,全面檢討,並進一步和社會各界聯手提出修法,徹底恢復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在此行憲紀念日,我們將在臺北二二八公園音樂臺舉起憲法人權的大旗,要求「我愛讀書,讓書自由」。

2004-12-24 新聞局局長林佳龍發表立場

主題:行政院新聞局林佳龍對於出版品分級管理制度的立場說明。

有鑒於坊間不良出版品氾濫,嚴重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在兒福團體及婦女團體等推動下,立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應予分級。行政院新聞局爰依據該條文,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針對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相關疑慮,行政院新聞局立場如下:

一、 行政院新聞局秉持維護創作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堅定立場,推動兒童及少年權益發展的保護,惟出版品分級管理的設計上,應以業者自律為出發點來設計相關配套措施。

二、 有關各界反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對於違反分級制度之行為課予過重罰則一事,行政院新聞局將協調內政部,促請立法院修改相關罰則規定;同時在執行面上,於立法院修法前將協調內政部訂定裁罰基準,使違規行為與罰則符合比例原則,另使地方政府將來核處時能採用一致的標準。

三、 針對各界近日來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分級標準之批評,行政院新聞局將參酌各界建議,訂定出版品分級標準的解釋與範例說明,例如對於文學、藝術創作或具教育功能之出版品給予充分保障;或區分純文字出版品與圖片漫畫出版品,前者從寬認定限制級標準。

四、 林局長同時也宣示,將延後違反分級辦法之處罰時間至明(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讓業界有更充分的緩衝時間,配合出版品分級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 此外,行政院新聞局將參考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協助出版業及相關業者等民間團體,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分級自律組織,針對分級有疑義的出版品,提供業者諮詢服務,行政院新聞局秉持超然、中立之立場,尊重具有公信力的分級自律組織對個別出版品所做之評議結果,同時也將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查察取締時,尊重其評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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