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要福利,成人愛讀書

文/ 黃健和(大辣出版公司總經理兼總編輯)

12月1日,新聞局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所訂定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開始施行。
我們支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給予兒童一個更安全而健康的成長環境,但是我們對新聞局的這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卻大有意見。
意見有三:

一, 粗略的簡列條文
這分級辦法不顧出版及書店業者數次的提醒與建議(包括2004年3月5日,城邦詹宏志先生召開座談會的大聲疾呼),仍是粗糙的簡列條文.
這個辦法規定:「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至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得列為限制級。
請注意:到底什麼是「尚不至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呢?文學作品包不包括呢?聽新聞局說《殺夫》不算?那《挪威的森林》、《北迴歸線》、《索多瑪120天》呢?要算是有一句就算嗎 ?還是有什麼內容比例才算呢?一不小心,這可能無限上綱的將任何性愛描繪均列為限制級。
那非文學作品呢?聽新聞局說《西藏慾經》要算。那麼,《黃帝內經》算不算?《金賽性學報告》算不算?《海蒂報告》算不算?任何報導文學中涉及的描寫算不算?有一句才算?還是多少比例才算?

新聞局可能覺得這些地方模糊一點也無所謂,但是不要忘了,最可怕的是:如果出版社自認為是文學,自認為是報導文學,沒把自己列為「限制級」,但結果被某人抓了其中片斷文字舉發,「違法」的結果可非同小可,「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沒有人能承擔得起這種粗糙、定義不清的簡列條文的後果.

二, 莫名其妙的取締負責單位
由於上列粗糙定義不清的簡列條文,加上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這個取締太容易成為各地各人自由心證了。
這種情況,在過去戒嚴時期,出版法還沒廢止的時期,已經有太多令人詬病的例子了。許多警察機關績效不彰的時候,經常把進出書店「取締色情書刊」當作達成業績手段。這些書店的「現行犯」先被取締至派出所,隔日由檢察官起訴的歷史,已經因為其擾民不已而有改正,現在,我們能讓這種歷史重演嗎?

三, 無聲無息的告知
另外奇特的是,新聞局並沒有什麼真正的廣宣,就把分級辦法實行了.今年12月1 日施行的這個辦法,事實上新聞局是幾近無聲無息地在11 月26日新聞局的網站上公佈而已,絕大部份出版社得知這個辦法未經完整的公聽程式就要實行,都是在11月29日一些書店無意中看到新聞局網站上的文字,才間接得知。也就是這麼倉促的情況,所以這兩天才造成各方兵荒馬亂。對出版業這麼重大的一件事情,為什麼要處理得如此不夠周延?

也許有一些出版社,有一些創作者會以為,這個分級辦法條文不清所產生的風險,只涉及那些「限制級」的出版社與作者,但事實可能不然。(當然,大辣出版以性及歐洲漫畫為主軸,當然是大大方方地擁抱限制級。)但對其他自以為出版品不涉這些問題的公司而言,如果有一天你突然發現自己出版的嚴肅文學作品,報導文學中的某一段文字,突然被認定違背限制級分級辦法而要被罰停業一年的時候呢?還有,對所有的文學作者而言,如果有一天你寫了一本書交稿,而編輯很不好意思地來找你,和你商量如果刪掉某段文字,或換個什麼寫法,就可以不被列為「限制級」的時候,你要如何應對?

原來,這是臺灣出版界即將來臨與面對的二十一世紀。
難道在顧及兒童與少年福利的同時,不能兼顧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出版自由
及成人所應擁有的閱讀權利。

最後,想憤怒而大聲地呼喊:「兒童要福利,成人愛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