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5 日
卡維波

為何我們需要酷兒批判同性婚姻?

卡維波

(本文為2014年6月14日「性別人權協會15年鬥陣餐會」發言稿)

在台灣的同性婚姻運動中,有所謂酷兒立場者批判同性婚姻(簡稱「同婚」)。許多同婚支持者認為這對於同志權益而言是扯後腿,有些人認為酷兒應該與同婚運動聯合來反對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派。本文就是要說明:為什麼酷兒的批判同婚對於同志運動是必要的。

以基本教義派基督徒為核心的反對同婚(甚至反對同性戀)的這一群台灣人民,此刻對抗著以同性戀為核心的支持同婚的另一群台灣人民。這種「人民對抗人民」採取的又是哪一種政治方式呢?我們看到的大概不外乎兩類,一、「公關」(publicity),就是媒體造勢、打造形象,來博取觀感。二、「政治角力」(politics),就是立法游說、向政客施壓或者拉攏。這兩類都是無關雙方爭議內容的外在努力。雖然這兩類都是在所謂民主社會中常見的策略,但是等下我要說明這些都沒有「民主」的實際意義

基督徒與同性戀在這個所謂民主過程中,有什麼真正辯論嗎?我認為沒有;除了喧囂與憤怒,沒有真正理性辯論。為什麼沒有?因為基督徒一方缺乏公共理性的語言,無法與同性戀理性辯論,很多時候只能引用聖經和信仰,只能訴諸既有的俗成定見,而這些俗成定見(例如一夫一妻是家庭的現代化,婚姻或成家的基礎只能是愛情,公私區分,母職,女性理想家庭生活cult of domesticity)則是形成於西方早期現代基督教文明影響仍然顯著的時期。基督徒在理性辯論上的失語相對地影響了同性戀一方,後者也只能用最簡單的啟蒙語言、口號式的內容來向大眾宣導、博取支持,所依靠的則是西方晚期現代話語的潮流(親密關係的民主化、液態愛情、多樣家庭、個人主義化等等)。基督徒與同性戀雙方都互相認為對方是錯誤的、邪惡的,而自己掌握了真理:若非政治正確,便是道德正確。總之,雙方並沒有真正理性說服的過程,也因此沒有真正教育大眾、提升認識的公共說理過程。基本上雙方就是比拳頭、比人頭。拳頭象徵著政治實力,鈔票上的人頭則象徵資源動員。

或許有人認為,民主社會還有一種人頭的方式,就是選舉投票公投,但是在沒有理性辯論、充分告知的情況下,這種數人頭實質上還是前面說的公關或政治角力,是操縱性的民主,而不是真正具有公共性(publicness)的民主過程。

大家可以想像,如果現在此刻在沒有什麼說理辯論的情況下,只是透過立法游說,或者透過媒體輿論造勢,或者透過政客支持,或者透過選票公投,來決定同性戀是否合乎道德、是否應該不受歧視、是否可以結婚,那麼作為社會運動的同志運動應該接受嗎?

我說,不應該接受。為什麼?先假設投票結果是認為同性不可以結婚,或者同性戀可以被歧視,那麼,同志運動當然不能接受。但是為什麼不能接受?不是說好了「少數服從多數」、「願賭服輸」嗎?不能接受,乃是因為同性戀的道德良心認為自己不應該被歧視,同性戀真誠地相信自己應該可以結婚。換句話說,對同性戀而言,這種投票決定的不是可有可無的利益計算;所謂「道德良心」不是可以議價妥協的,而是安身立命的、關乎整個人在世界上存在的意義。因此,選舉投票的結果、媒體造勢的結果、政客立法的結果都不能改變同性戀這個心意、無法強迫其道德良心就範。否定同性戀的結果也許會讓同性戀難過痛苦、痛恨社會不公,認為這就是社會壓迫,但是投票勝負不會改變同性戀的信仰與態度,而且同性戀反對道德保守基督徒的強度會更增加。

或許你認為,如果現在投票公投、政客立法的結果是肯定同性婚姻,那麼立旨改變社會的同志運動就應該接受了。但是我們可以想一下,這意味著有另一批人民,他們的道德良心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同性不應該結婚,但是他們現在也痛恨社會不公,感到社會壓迫他們,易言之,基督徒不會因投票勝負而改變其道德良心、信仰與態度,只會增加他們反同性戀的強度。

故而,這種單單數人頭式的(以及比拳頭、比人頭)政治過程,只能是壓迫一群少數:不是壓迫同性戀,就是壓迫基督徒。很多人幻想透過像同性婚姻這種立法手段就能改變社會對於同性戀的道德態度,其實我們不能期望在社會有相當的人口沒有改變他們對同性戀的道德良心態度情況下,社會能有什麼奇蹟的改變。過去許多社會經歷過同性戀的除罪化,當時曾樂觀的認為當同性戀在法律上不再入罪,因此法律對同性戀的肯定將平反同性戀,但是顯然並非如此。

投票這類民主程序本身不是真正具有公共性的民主的過程,雖然公共也離不開情感塑造的公關過程,但是公共需要的理性辯論是不可或缺的。在目前基督徒理性辯論缺席的情況下,我認為酷兒與同婚支持者之間的理性辯論可以取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辯論」,可以具有同樣的功能,因為這些辯論都是關於婚姻家庭同性戀等等基本問題的辯論,繼續鼓勵與擴大這一辯論,引起社會注意,讓輿論由熟習到理解(而不是停留在啟蒙的層次),可以對社會產生普遍的教育作用,提升整個同婚辯論的層次,也會旁及更廣大的脈絡範疇與其他社會運動。換句話說,目前同婚運動與基督徒的辯論僵局,可以由酷兒第三者來打破。這種起初的菁英辯論,如果持續或甚至形成路線之爭,會逐漸由內圈向外影響整個社會,正如當初同性戀或性/別運動開始時一樣。

後語一

關於上面提到的路線之爭,台灣同志運動就和其他台灣社會運動一樣,較少有以知識思想為後盾的路線之爭,路線之爭往往以各種非知識思想相關的手段進行。這是因為在知識思想方面,大家都同樣地以西方理論為圭臬。當然,過去還是有不少辯論的,例如早期對C(娘)的歧視,或者對跨性別者參與同志遊行的排斥,同志與藥物、愛滋之關係…等等的問題,同志在社群網路上有過很廣泛與有益的辯論。但是,台灣與西方交流同步速度越來越快時,西方媒體中流行的政治正確修辭與立場也很快傳播到台灣,(由於種種因素)西方的主流同性戀在西方媒體中得到較正面的呈現是目前的趨勢,這使得西方主流同性戀的議題與訴求,在台灣同性戀社群中很順理成章地被接受。此外,西方同志話語與知識典範也到了幾乎耗盡潛能創意的狀態,有時就連西方主流同性戀與酷兒的爭論,也總是覆誦在意料之中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非西方社會的同志運動在政治上的國際主義團結連帶,不應該蘊涵著知識思想話語的普世雷同,而要開始在自身的文化歷史傳統與在地現實中尋找新的資源。

後語二

最後,我想用兩分鐘講一個新題目,詳情要等以後再說,就是性少數或性小眾要積極建構性倫理。性倫理不同於性道德,倫理是行為準則,是人與人之間的、或者自我要求的行為準則。常常有人把性行為當作私德,因為無關公德,所以私德方面怎麼做,只要無害公德、無關公共利益、無害他人等等就無所謂,或者無可不為。這種西方自由主義公/私分立下的思考,我認為是不足的。我認為現在到了積極思考性少數建構性倫理的時刻。過去有些人提倡過非一對一的性倫理,或者痛快(也就是SM)的性倫理,像什麼神清、同意等等。法國的薩德寫作《索多瑪的120天》,看似其行徑是荒誕無任何道德考量,但是其實又有內在的美學,也就是以美學為其自我立法的倫理。所以性少數的倫理首先是自我的、以及社群的自我立法,這可能是順應自然秩序的,表現出對自我身體與心智的鍛鍊規訓。這種自我的倫理不是只關於性事,而是和人生觀、世界觀連在一起。就性少數的社群而言,這種性倫理的建構則是積極介入歷史文化傳統,與其他社群運動以及更廣大社會對話的平台,最終也可能會引領到新的性道德的建立。